
培训后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可以从你自身的培训的心得和培训内容来写。
精准扶贫题目
《我不梦想政府会扶贫 只求政府还我拖欠薪》《河南省长葛市委书记刘胜利,尹军营您好,我不梦想政府会扶贫,我只求政府还我拖欠薪,即然卸磨杀驴不用我,就不要阻止我退休,软禁藕断丝连着》杀害王喜英的张国庭一窝凶手,竟能潜伏在长葛市政府十年之久证据确凿,也许你们不知道刑事案有多严重,现在知道也不晚,请求立即核实真实,报请中共中央,督促辖区长葛市检察院,公安局对杀人凶手进行依法立案。
另外,我不梦想政府会扶贫,我只清醒政府拖欠我的工作没有给我。
即然狠心卸磨杀驴不再用我,让建设路办事处拖欠我的工资进行结算,让我退休。
凡荣神益人的官民,必被创造宇宙万物的……宇和花神……祝福保佑。
15516926999谢谢再次向许昌市检察院长张桂平马光禹,许昌市公安局长柏启传报案 。
长葛市物价局工作的流氓张国庭有外遇后,认为离婚得不到其妻王喜英的房产权,为了独霸占其妻王喜英的房产权,又能除掉王喜英,他伙同他姐张素霞,他母赵秃英,他儿张博,他哥张国军一窝,对他张家的妻,娘王喜英进行投毒,击头颅,胳膊腿打断,拖拉储藏室被子蒙八天,偷火化,烧孝衣,人证,物证,动机结果已构成故意杀人。
为了类似案例不再重演,再次向许昌市报案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成功案例
全县在实施四项基础制度时要注意: 一要完善和落实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解决好群众民主权利保障问题。
要按照《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暂行办法》提出的要求,在农村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城市社区运用好“一征三议两公开”方法,在乡镇(街道)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民主科学决策的制度、办法,不断提高基层事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要把握好民主科学决策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决定事项,根据事项的责任主体、权利主体来确定议事范围,严格议事程序。
要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尊重群众民主权利、集中多数群众的正确意见有机结合起来。
要充分调动基层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决策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决策中让群众参与、决策效果由群众检验,使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使基层民主决策在遵循法规、政策的轨道上科学健康发展。
二要完善和落实基层矛盾调解化解制度,解决好公平正义问题。
要落实组织,解决“有人管”的问题,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必须建立矛盾调解化解组织,搭建工作平台,完善组织网络,形成工作机制。
要把握处理原则,解决“怎么管”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要注重关口前移,解决“早点管”的问题,学习借鉴“枫桥经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基层矛盾纠纷预警机制,争取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发现解决苗头隐患和倾向性问题,避免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要加强协调联动,解决“齐抓共管”的问题,严格落实县、乡、村分级调处责任,发挥基层司法部门的主导作用、行政部门的重要作用,注重发挥群众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工作体系,形成社会矛盾化解合力。
三要完善和落实基层便民服务制度,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不断总结完善,提高水平,形成党政联动、上下贯通、功能整合、便捷高效的便民服务体系,真正把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变成“零距离”。
要完善服务平台,服务窗口的建设要实事求是,重在功能、重在效能。
要提高服务效率,推动服务重心下移,方便群众办事,高效便民服务。
要创新服务方式,积极适应服务对象,因地制宜改进服务,注重实效。
四要完善和落实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解决好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要聚焦突出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盯住党风政风问题不放,突出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解决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让群众不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畅通、便捷、有序、高效的群众反映问题绿色通道,让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钻地无门、遁形无处。
要严格执纪检查,加大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执纪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尽快发挥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作用。
培训机构不肯退还学费,学员该怎么办
一般很难退啊,打官司也难打,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就会有所理解啦:大学生退学能退学费吗
省首例退学费纠纷引发高校管理权争议[2006-11-818:02:00|By:吕淮波]大学生退学,学校不退学杂费。
为了拿回学费,原集美大学学生吴同学将母校告上法庭,引发了全省首例要求退还学杂费的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记者日前从集美区法院获悉,此案最终以庭外和解结束。
吴同学撤回起诉,但集美大学最终退了多少学费,双方都不愿透露。
这起退学退费纠纷至此已告一段落。
但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如何界定
这个问题依然争议不止。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案件牵涉到高校自主管理权以及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凸显了相关法律空白。
■导报记者陈捷李学清大学生:退学就该还我学费吴同学原来是集美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学生。
2004年8月,吴同学按时向学校缴纳了该年度的学杂费11100元。
到11月时,小吴不想再学这类技术课程了,他想回家乡上海找工作。
11月份,他向学校申请退学,学校同意了他的退学申请,但未同意退还学杂费。
吴同学说,当初选择学校和专业时,由于并不详细了解学校的真实情况,进入学校后,现在他对自己的选择感到遗憾,觉得自己不合适自己的学院和专业,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当有权对自己未来的人生道路作出重新选择。
吴同学说:“学校不退学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学校是强者,学生是弱者,学费退与不退都是学校一方说了算,可我们交的学费总不能就这样蒸发了吧。
”去年底,吴同学为了拿回学费,状告母校集美大学,请求判令集美大学退还剩余课时的学杂费等共计9267元。
集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集美大学:学校规定不退学费针对吴同学的起诉,集美大学为自己辩解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管理的教育行政关系,退学审批行为当属学籍管理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协议性质,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高等学校的学费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缴退费应按规定执行,而现行的国家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均没有学生退学可以退回学费的规定。
另外,国家行政法规赋予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有权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集美大学依据国家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关于退学、试读、留级学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集美大学学生交费管理法》等文件均明确规定退学的学生,其学杂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国家财政拨款约占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五分之四,而学校依法从学生中收取的学费仅占教育经费的五分之一,学生中途退学,学校却不能补招其他考生,势必浪费学校的教学资源,给学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费2000元,学校已代吴同学实际开支,因此,吴同学现在要求返还学费,属于无理要求。
苏敏昌集美区法院法官:法律空白引发争议不断小吴起诉至法院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最终在庭外达成和解,学校退还吴同学部分学费,吴同学同意撤回起诉。
本案虽最终得以和解,然而本案主审法官苏敏昌认为,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令人深思。
学费该不该退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也是各执一词。
苏敏昌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日常教学安排和学位学籍管理等,但并非所有关涉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均属教育行政管理关系,本案中的学生中途退学要求退费纠纷,法院即应将其作为一种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苏敏昌还提出,国家行政法规赋予高等学校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却未明确其单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对学生均有约束力
或者需经过何种程序方为有效
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管理与被管理的教育行政关系,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由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空白使案的法官在断案中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权威,也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对此,苏敏昌法官建议,立法界和司法界均应予以共同关注,并尽快从理论和实务上予以完善。
廖益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公高校多重身份是问题根源廖益新教授认为,学生与高校之间出现这样的纠纷,主要是由目前我国高校的多重身份引发的。
他说,高校与学生之间有多层关系。
首先,学校、尤其是公学校作为高等教育的机构,履行为国家和各行业培养后备干部和人才,教育和管理学生等行政和社会职能。
其次,学生与学校之间还有一种关系,学生缴纳学费接受教育服务,双方也存在着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决定,双方同样要遵守有关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高校录取学生后,双方形成一种实际上的契约关系,如果学校事先没有告知学生,学校有退学不退费的规定,又同意了学生的退学申请,那学校就应该退还学费,不过可以扣除学生已消费的教育服务相应的成本费用。
但是,如果学校事先已经明确告知学生,学校规定中途退学不能退还学费,那么学校可以不予退还。
在我国,学校既然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就应该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
高校在不违反国家教育法的情况下,有权作出退学不退费的内部管理规定,因为在目前国家拨款与高校的学经费需要存在较大缺口的现实情况下,高校也需要通过适当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杂费,来维持学校运作。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事先明确向考生告知学校有这种规定,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合同要约。
如果学生觉得不公平,你可以选择不报这个学校而改报其他没有此种规定的学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民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法(征求意见稿)》,民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但公学校与学生之间并不是纯粹的合同关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规定,教育首先要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次,公学校的教育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收缴的学费要上缴财政,学校并不是学费的真正所有者。
学校还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如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授予学历、学位证书等。
廖教授说:“在高校与学生的一些纠纷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具体。
今后学校越来越多,学生有了的选择后,这类事情可能会更经常发生。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最好在立法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规定。
否则,仅靠高校单方面制定内部规定,有的学生又不买账,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这两种法律关系是相互平行的,分别受我国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
本案中,学生要求退回学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求解除教育服务合同,并退还服务价款。
在这个问题上发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
如果学生能证明其要求退学退费是因为学校的教学质量差,使其不能实现高等教育服务合同的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学校违约,应当退还学费。
如果学生仅仅因为其自身的原因而要求退学,那么属于学生违约,学生应当向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补偿高校因其退学而产生的的损失以后,学费如还有余额,也应当退还学生。
在本案中,双方协议解除教育服务合同,因此不存在哪一方违约的问题。
但是双方对退还学费问题没有约定,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其有损失,就应当退还学费。
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针对高校与其行政主管部门(例如教育部)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指的是高校有权在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之外,自己再制定一些学校的规章制度,而不是指高校有权对学生进行一切管理,学生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随着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民事纠纷可能逐渐增多,这要求在审判实践中,重视学生的个体权利,正确对待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平等关系,不要推诿矛盾,而作出公平的判决。
此外,在高等教育的立法中,应当多多的倾听作为纳税人的学生家长的意见,以使高等教育这一纳税人支持下的公共服务更能体现公民的利益。
相关链接徐长青(吴同学代理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的委托,指派徐长青律师参加委托人与集美大学之间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一、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该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权利包括:“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2004年仅在被告处接受教育不足三个月,却要求全年的费用,财产权利受到不应有不公平的损害,被告依法应承担返还费用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被告就教育与接受教育内容形成合同关系。
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是学籍、学位、学历、退学的问题,也不是管理与被管理过程中发生矛盾的问题,而是被告终止教育服务后,费用如何清算的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1、原告报考学校,接受教育,系依法自主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被告作为成年人,其需要和接受的是高等教育,不是九年制义务教育。
原告这种受教育权既不来源于行政机关,也不能被行政机关人为限制、剥夺或妨碍。
报考和进入被告处接受教育是原告自主行使受教育权的行为,并不是某行政机关命令、要求、指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下的结果。
原告这种受教育的权利与学校提供教育的义务是对等的,与被告地位也是平等的。
2、被告招生,提供教育服务,是被告自主民事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32、33、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因此,在招生方案、招生比例、学科专业、教学计划、教材教学等完全是被告自主决定的情况下,被告提供的教育服务不能认定为国家或行政机关的行为,其地位与受教育者是平等的,均系平等民事主体,认为教育机构地位高于受教育者的主张不能成立。
3、原告与被告就教育与受教育形成合同关系,此关系并不因国家法律涉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改变性质。
在我国,几乎每个行业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运营,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如医院由卫生主管部门监管,房地产企业由建设部门监管,各个部门也纷纷出台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各个行业自身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这些规定系国家法律对学费的规定,这与其他法律对行业的管理并无本质不同,绝不能因为国家法律提到学费,就武断得出收学费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从逻辑上就不通,否则医院收取医药费、公司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业务收入岂不是因为应遵守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统统变成行政行为
而且从第64条规定看,收取学费的是学校,管理、使用学费的也是学校,学费本就是学校事业性收入的重要部分,如何收学费、退学费却变成行政行为
4、被告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或政府扶持,并不能否定被告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即使政府对被告进行经费扶持,被告法律地位并不因此改变,其民事活动也不能因此变成行政行为。
否则,国有独资企业(如许多国有银行、医院)的收费行为岂不全都变成了行政行为
因此,被告应当对其终止教育服务后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推卸给相关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定必须合法,并让受教育者知晓,这是受教育者遵守的前提。
1、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学校虽有权发布“通知”、制定管理法,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受教育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就住宿费而言,被告2000年元月30日《关于退学、退学试读、留级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退学学生一学期住宿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该学期住宿费;2004年印发各院、单位的《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法》(下称“法”)又规定,只要是退学者,则其全学年住宿费不退。
这种单方随意出台规定、任意剥夺学生权利的做法不应支持。
就学费而言,被告终止提供教育服务后理应将剩余款项退还,但“通知”和“法”均要求该整个学年两个学期的学费全部扣留,显然毫无公平而言。
要求学生被迫接受这些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2、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公布或让受教育者知晓。
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即使是法律、法规、规章也必须经过公布才可生效,被告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也必须公布让学生知晓才可生效,不能自己单方制定,等待需要时再拿出来作为处理学生纠纷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的“通知”是发给“各院、系、各有关单位”,从未告知学生或提示学生知晓有关学费退还的规定,被告2004年7月向“各学院(系)、各有关单位”印发《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法》,但并没有向学生公布。
稍后,被告开始印制《学生手册》,欲将相关规章制度集中规定在《学生手册》中,但这本7月份开始印制的手册,截至原告退学时还未分发到原告手中,被告以此作为依据显然于法无据。
四、其他问题1、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原告造成学校损失,但并没提出证据支持损失的存在,也未确定和提供损失的数额,更没有提出反诉请求,因此这种主张不能免除被告责任。
2、本案不存在案由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
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
因此被告认为“合同纠纷案由中不存在教育合同纠纷”是错误的,其进一步主张原、被告权利义务不对等更无依据。
综上所述,在提供教育和接受教育方面,原、被告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原告要求退学实际是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原告退学后,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无需再提供教育服务,退还原告预交一年费用中的剩余款项,方不违反民法公平合理之原则。
谨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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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忙碌的工作已经过去,现根据营销部门5月份的工作情况将部门工作作如下总结: 首先在经营收入方面: 5月份共完成营收 元,其中客房完成营收 元,占计划的 %,平均出租率 %,平均房价 元;另外,餐饮完成营收收入 元,占计划的 %;5月份客房任务超额完成,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提高;但是较四月份的营收下降幅度也是比较大的;另外,在5月份餐饮收入也超额完成计划目标,主要是体现在宴会包桌收入的提高方面,占据了当月餐饮营收的很大比例;从以上经营收入汇总来年,与去年相比,今年同期都有所提高,尤其是客房收入方面,虽然较去年相比提高不大,但是在客源结构方面,散客所占的比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也是符合酒店的市场定位的;另外,餐饮方面,此月份在营收方面虽然超额完成任务,但是在内部客源方面散客消费是呈下降趋势的,如何提高此类客源的消费应是下期工作的重点。
在部门工作方面:营销部在5月份累计完成会议接待13批次,其中主要完成了医疗器械会议期间在店会议的接待工作,通过此次接待活动宣传了酒店品牌,同时也获得了客户的认同;另外,接待了中化轮胎和金莱克、郑州市公路局和深圳富士康集团等一系统会议团队;在部门销售方面,本月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酒店指导思想,主要对周边市场客户进行了走访工作,加强了政务类客源的回访并形成了有效的意见;同时,本月根据6月份市场情况提前对周边会议客源市场进行主动的走访,保证了淡季期间酒店客源的稳定;另外,本月完成了对许昌地区客户的走访,通过此宣传了酒店产品,开拓了部分新客户;同时,本月结合酒店评星要求,对酒店各区域所有宣传品进行了重新设计,使酒店公共标识符合评星标准要求;另外,本月部门开展了团队建设月活动,通过日常的团队意识培训和组织部门人员处出集体活动加强了团队凝聚力和协同能力; 公关营销方面:5月份主要是策划了母亲节活动;制定出了短信营销流程和标准,使短信营销模式成为日常营销的一种;同时,部门结合餐饮重点加强婚宴产品的情况,对餐饮婚宴产品进行重新的包装和设计,现已完成宣传手册的统一制作,将于下月投入使用;另外,本月将酒店积分活动礼品进行了重新的设计和推广,丰富了礼品种类,吸引客户的进一步消费; 5月份的工作已经过去,在5月份的工作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结合市场情况和XX年度全年营销计划,现将XX年6月份的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部门工作方面: 本月部门的主题活动确定为优质服务月,将如何提高对客服务水平作为本月的日常工作,通过培训和要求来提高部门整体的对客服务水平,并在活动中评选出服务标兵;另外,本月部门结合市场情况和任务目标制定第三季度部让销售任务目标分解,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调动部让员工的积极性; 市场销售方面: 本月将酒店的客源结构所占比例调整为以散客为主,会议为辅,团队为补;从去年数据分析结合今年酒店客源走势来看,在散客客源和团队客源因市场情况下降的同时,为确保酒店营收不出现大幅下降,适当提高会议客源的比重,来提高并稳定此月客房营收和餐饮营收; 会议市场,加强鞋城、洗化类、服装类公司的走访,搜集行业信息,把握各种会议信息,把握该季节会议,确保酒店收入的稳步提高团队市场方面, 销售经理积极了解市场动态,与各主要旅行社达成合作意项,关注郑州市内各主要酒店竞争酒店的团队价格政策,与韩国团社积极达成进一步合作的协议,确保该客源的稳定性,同时也积极的去开发新的团队客源;散客市场方面,扩大市场开发范围,将销售工作的重点放在对主要客源市场的重点开发和维护,多走访周边单位,深入客户中回访客户真实意见并及时反馈与酒店;进一步加强与各客房渠道的合作和沟通;同时,本月仍将继续加强对外地市场客户的走访,重点对禹州市、长葛市、以及平顶山地区进行开发和回访; 营销活动方面: 本月主要对今年中秋节月饼市场进行考察,确定今年酒店销售方式; 以上是对营销部5月份工作的总结和对6月份工作的计划; 市场竞争对手报告 5月份周边主要酒店客房情况统计: 1.*酒店 本月主要是以会议为主,同时也接待了部分医疗器械会议,会议以鞋城会议为主;散客客源走势下半月较差; 2.*宾馆 本月主要是以中石油会议为主;本月团队价格定的较高,未接旅游团队; 3.&大酒店 散客出租率不高,因现有房间老化严重所以竞争力不断下降,主要接待内部电力会议和客人; 4.&酒店 本月主要承接了市政府安排的医疗器械会议,房间均按门市价销售; 5.&&& 此月前半月的出租率较高;下半月一直下降; 综合以上各酒店并结合5月份整体情况,此月份整体市场客源走势受医疗器械会议影响都是前半月情况较好,散客客源较充足,下半月呈下降趋势;团队市场方面,团队客源较四月份大幅下降,各酒店对于价格的竞争也较激烈; 进入6月份以后,整体酒店市场进入到全年中仅次于春节之后的淡季,内宾团队客源和散客市场客户下降较为明显;会议市场方面根据情况不同,主要是产品发布会和订货会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