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金融工作人员常见犯罪及防范策略“
浅谈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1-04-08乾县人民检察院 李保华 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对金融事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和加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机构,责任重大。
银行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
因此,预防银行工作人员高科技、高智能职务犯罪不能忽视。
笔者结合典型案例,浅谈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 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2006年,我县某邮政贮蓄部王某在为县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国寿养老年金险和国寿永泰年金险当保险到期兑付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5281.81元的养老金险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险红利予以隐匿并保存在葛某处,并于2007年底予以私分。
通过对此案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下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
发案一般在金融基层一线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间。
银行一线工作人员直接经手掌握公共资金,具备隐蔽作案的便利条件。
他们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
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
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
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运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
由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业务较为熟悉,对于办理业务手续、操作程序及审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
银行业务运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
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运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
由于金融是管理和经管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金融职务犯罪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
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运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
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出来。
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寻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提供了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
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
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
从银行的各项业务来看,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
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的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
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
在出纳岗位干了12年,支行领导已换了4 任。
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
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二)“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
法律观念淡漠、个人贪欲膨胀、以权谋私、铤而走险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贷、营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他们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资金分配权,很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
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
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
其表现: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
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三)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
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金融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
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或责任追究失之以软、失之以宽,未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进而导致案件的发生。
在银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
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如何减少和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要遏制职务犯罪就必须从防范入手,实现管理人、管规章、管监督三管齐下的预防工作格局,防患于未然。
(一)预防目标之一,管人。
培育一支高素质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运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
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
要围绕金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抓政治理论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抓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力量抵御腐败侵蚀;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纪律约束广大干部职工的言行。
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
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
二是加强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操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
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
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
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员工逐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二)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
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
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地防范。
通过建章立制,从内部堵塞管理细节上、工作作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纵向横向环环相扣防范犯罪的篱笆墙,从客观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对发生违规问题多的单位,重点进行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实地整改,加强预防措施,达到举一反三的整改效果。
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
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既要对规章制度的内涵、重要性及其与经营效益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又要在经营中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三)预防目标之三,管监督。
加强对银行经营秩序的监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
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要把银行的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
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管理混乱、案件频发的单位更要进行重点整顿,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
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为实现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种自我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内控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适应。
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对银行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银行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银行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职务 职称 岗位 的区别·我是银行柜员应该怎样填写这三栏
职务就银行而言主要是以任职文件为依据的,如果没有任职,则无职务有岗位。
职称如果你是大学毕业进入银行,则前三年是初级,三年后考中级,继而再靠高级。
岗位就是你所说的柜员,有的银行称为储蓄员或业务经办岗。
综上:职务:无职称:初级或中级(视你自己情况而定,高级职称的柜员很少)岗位:柜员(或储蓄员、经办员岗)
银行柜员职责
没有呀,都是网上买的 报名时间 银行业从业人员:2011年8月15日9:00--9月16日17:00 非银行从业人员:2011年9月12日9:00--9月16日17:00 考试时间 10月22日9:00-11:00公共基础 13:00-15:00公共基础、公司信贷 16:00-18:00个人理财 10月23日9:00-11:00公共基础 13:00-15:00风险管理、个人理财 16:00-18:00个人贷款 10月29日9:00-11:00公共基础 13:00-15:00风险管理、个人理财 16:00-18:00个人理财 10月30日9:00-11:00个人贷款 13:00-15:00公共基础、公司信贷 16:00-18:00公共基础 辅导教材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共基础》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理财》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风险管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司信贷》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贷款》 考试大纲 . 中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大纲 1 银行知识与业务 1.1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中央银行 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 1.1.2 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外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1.2 银行经营环境 1.2.1 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运行 经济结构 经济全球化 1.2.2 金融环境 金融市场 金融工具 货币政策 1.3 银行主要业务 1.3.1 负债业务 存款业务 借款业务 1.3.2 资产业务 贷款业务 债券投资业务 现金资产业务 1.3.3 中间业务 交易业务 清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卡业务 代理业务 托管业务 担保业务 承诺业务 理财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 1.4 银行管理 1.4.1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主体 利益相关者 信息披露 1.4.2 资本管理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1.4.3 风险管理 银行风险的种类 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全面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流程 1.4.4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4.5 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 合规管理的目标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1.4.6 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金融创新与客户利益保护 2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2.1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2.1.1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2.1.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2.1.3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相关的处罚措施 2.1.4 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2.2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2.2.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存款合同 2.2.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原则 授信审核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贷款合同 2.2.3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2.2.4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2.3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2.3.1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2.3.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及其种类 2.3.3 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 抵押 质押 保证 留置 2.3.4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终止制度 2.3.5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功能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2.3.6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违约责任 2.4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2.4.1 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的种类 金融犯罪的构成 2.4.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货币管理罪 破坏银行管理罪 2.4.3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4.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3.1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1.1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3.1.1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2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3.2.1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3.2.2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3.2.3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3.2.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3.2.5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3.3 附则 3.3.1 惩戒措施 3.3.2 解释机构 3.3.3 生效日期
如何处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关于如何处理涉嫌职务犯罪,在中纪委和监察部网站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全部内容: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及政权核心。
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历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点,可以说,许多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给司法机关的,甚至有些是在审判机关判决前先行作出党政纪处分的。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自办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先于审判机关作出党政纪处分,是一项政治需要,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特别是如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量纪,避免与审判机关的判决出现偏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大课题。
要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的特征,借鉴法院系统丰富的审判经验,严格审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交流,正确处理好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从近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看,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呈现出新特点和趋势:一是违纪违法主体多样化,一些违纪违法案件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有些甚至向集体、组织行为发展。
涉案干部的级别,从一般办事员、乡科级一直到厅级干部,各个层级都有。
同时,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共同违纪违法在许多案件中均有涉及。
二是违纪违法领域多元化,涉案领域从行政执法部门、国有企业、金融领域向一般领域延伸,党委、人大、政协、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都有,过去被视为清水衙门的教育、医疗、统计等部门出现了不少案件。
三是违纪违法方式复杂化,在“利用职权为本人及他人谋取利益”上,有的是以“集体”名义进行,表面上经集体班子研究,严格按程序、规章制度办理,实际上却是谋取私利;有的是心照不宣,表面上没有请托和承诺,暗地里却利用职务便利在各方面为相对方提供关照和帮助;有的是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打招呼”施加影响,谋取私利,在书证上没有留下“把柄”;在“收受贿赂的方式”上,以现金居多逐渐发展为收受购物卡、信用卡、银行借记卡、房产、股份等多种方式,这些案件违纪金额的认定,有的需要有关部门出具凭证证明,有的还需要专业鉴定。
四是违纪违法数额扩大化,贪污受贿数额越来越大,作案动机呈现从消费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变的趋势。
从抽查的各设区市纪委、省直纪工委查处的案件看,违纪数额从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职务犯罪出现这些新的特点和趋势,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主要是: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等。
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的负面影响;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
审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判断当前职务违纪案件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的特征,严格审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是正确处理好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
关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
根据中央纪委〔2008〕33号文件的要求,“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纪检监察机关自办的涉刑案件由案件审理室审查后移送,这里涉及到四个问题:一是提请司法机关介入是否等于移送司法机关问题,案件检查部门先提请司法机关介入与案件经审理后移送司法机关存在较大区别,在调查阶段就一并与司法机关一起工作有助于案件的调查取证,但同时也使案件经审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变成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案件应在什么时间移送的问题,即先审查涉嫌犯罪问题后移送还是全案审结后一并提出移送意见;三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移送的问题,具体指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移送还是由案件审理室负责移送;四是移送什么的问题,即全案移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取得的证据等,还是只移送涉嫌犯罪部分的线索。
关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问题。
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阶段就已独立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书证等,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后,上述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否要求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进行转化。
此外,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共同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这个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后予以明确。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认定的结论与司法判决出现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审理认定的涉案事实,法院不予认定,或审理不予认定的涉案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审理认定涉案事实构成违纪,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事实不构成犯罪;审理对涉案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但二审法院改判不予认定。
如何准确认定涉刑案件的违纪事实、先行做出党政纪处分,同时避免认定的事实与司法判决出现冲突,是涉刑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这方面今后还要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和联系,共同把握好此类案件的认定。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是否要进行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的问题。
根据中央纪委〔2008〕33号文件的要求,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而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时不可避免地要将审理认定的事实告知当事人,这会对当事人的思想造成影响,也可能使其在提审、庭审中产生翻供或供述变化等情况,当事人甚至可能以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涉及的事实对抗司法机关的认定。
关于涉案款物的追缴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先于法院作出认定,涉及到款项追缴的问题,如果以纪检监察机关的追缴优先,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之后无力承担财产刑,对其今后减刑、假释造成影响,从而使其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如果以法院财产刑罚没优先,则当涉案事实被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纪应予追缴时,由于审理已先于法院作出认定,最终可能造成漏缴。
如何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加强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二要完善衔接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促进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三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
应把握好三个阶段的沟通协调问题:一是移送前,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检查部门在与审理部门沟通、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时,应同时征询公安或检察机关意见,听取他们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完善证据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公检法等机关联席会议,形成执纪司法机关协作办案的合力。
二是移送过程中,检查部门应与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移送案件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审理部门在移送前后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事实、补充取证、送达处分文书等,应与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管、侦查监督、公诉以及法院的审判部门保持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
三是移送后,检查、审理部门应共同全程跟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办理情况,既各司其责、互相监督,又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及变化情况,做好司法判决或其他处理后的有关后续工作,主要包括:涉案事实和涉案数额的认定与司法判决是否一致、涉案款项如何追缴等。
此外,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对于涉刑案件的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案件审理人员也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要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出具相关手续,司法机关可派员监督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的过程,案件审理人员要注重谈话的方式方法,注意把握谈话的分寸,尽量避免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审判造成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