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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防控心得体会

时间:2015-09-07 03:44

用人单位怎样防范用工风险

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且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实施的今天,单纯靠事后救济的方式来化解用工风险的方式,越来越不现实。

用人单位应当树立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风险管理模式来化解用工风险。

事前防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详尽的劳动合同,建立招聘、入职、离职、考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行。

作为用人单位不但应当重视规章制度的实体内容具有可执行性,同时应当重视制定程序,保证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必须经过劳资双方平等协商,才能表决通过,且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一定范围、程度的公示,才能在发生争议时作为适用依据。

事中控制,要求用人单位重视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规定加以执行,认真审查应聘人员的简历及资格,确保不招用不合格员工,问题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审查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及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续期前,及时向员工送达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要求员工根据意向书的规定及时作出回复,避免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或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为代价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事后救济,的方式各用人单位均普遍采用着,在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往往是“杀敌一万,损兵三千”,不但造成额外成本的增加,且对企业自身形象、长期发展均有害无利。

并且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往往具有示范性,会带来连锁反映,产生一些难以估量的损失。

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限制用人单位诉讼权利,导致用人单位在争议过程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难以通过事后救济的模式维护自身利益。

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风险管理模式要求用人单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地经办劳动事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与控制用工风险。

深化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心得体会”急

我们领导的讲话,你看着学习一下吧~~  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也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根本途径。

全省农信社各级领导班子一定要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切实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要进一步健全党委(党组)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

凡属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党委(党组)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加强自身建设的能力。

要认真开展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现象。

不搞一“长”独大、一家独大。

一把手要有自觉意识,把民主集中制形成一种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自觉坚持执行,自觉接受监督。

  选好配强县级联社领导班子。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我们推进改革发展、搞好风险防控的首要关口。

要把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那些政治强、懂经营、善管理、领导经验丰富、能驾驭全局、作风民主、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县级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位置上来。

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从年龄、知识、专业、经历等方面提出配备要求,以逐步形成梯次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知识结构、配套的智能结构、协调的气质结构,不断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和水平。

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按程序进行,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用程序管人、用纪律管人。

在县级联社干部选拔配备上,各市农信办党组责任重大,使命压肩。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配备得如何,能不能挑起改革发展的重任,与市农信办的考察、推荐、使用有着密切的关系。

各市农信办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严明组织纪律,注重发现和培养县级联社领导干部,为省联社党委把好关。

关于市办党组职责问题,今后我们要进行调研,明确规范,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市办党组是党的一个组织机构,必须和党中央、省委、省联社党委保持一致,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决策,是毫不含糊的。

  做好省联社缺职干部选配工作。

目前,省联社机关和部分市办都有一定的缺职,我们将在报请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开展缺职竞聘。

总的原则是,进一步拓宽视野,按照海纳百川、有为有位的要求,坚持系统内选配和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相结合,实行竞聘上岗。

会上,同志们也提出省、市、县打通干部通道问题。

今后,县联社符合资格的领导也可以参加处级干部竞聘。

  加大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  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是保证农信社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战略举措。

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年轻干部脱颖而出,而且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动力。

大家讨论中也提出,就目前农信社的现状来看,员工年龄结构偏大的问题不容忽视,干部年龄偏大的问题尤为突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已经成为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全省各级农信社领导班子建设的现实需要,又要着眼于未来领导班子建设的战略储备,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堪当重任的高素质年轻干部队伍。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组织制订了《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大家已经进行了讨论,待修改完善并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就要付诸实施。

在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培养锻炼。

要加强理论武装,增强党性修养,注重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条件比较艰苦、情况比较复杂的基层农信社,让他们在实践中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

有重点地选派或抽调优秀年轻干部参与省联社中心工作,参加处理突发事件,促使其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中增强党性、改进作风,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

二是加大选拔力度。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从基层农信社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各级管理部门,逐步形成从基层农信社逐级遴选干部制度。

三是严格管理监督。

要教育和督促年轻干部讲党性、带头重品行、带头作表率,建立年轻干部状况定期分析制度,严格考核,严格监督,把年轻干部的监督工作纳入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之中。

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关系到全省农信社的长远发展,各级农信社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组织人事部门要当好参谋、助手,精心抓好组织实施。

  创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树立良好导向。

农信社作为金融企业,在干部选拔上要重能力、重实绩,更要重品德。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品行为本、责任为重、务实为要、民意为上、廉洁为贵,用严格的标准选人用人。

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把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是否坚持执政为民、是否求真务实、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否清正廉洁等列为评价要点。

考察干部的德,既要注重在处置突发事件、抵御自然灾害、个人进退留转等关键时刻的表现,又要注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表现,以小节观其大德;既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既要看其表更要察其里,既要知其始更要识其变,把干部德的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首要依据。

要在实践中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引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无德之人对农信社的危害更大,这种人提拔上来他就会用手中之权,为自己大谋私利,不惜侵害农信社的利益,这种事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被党纪国法惩罚过的贪官,没有一个是低智商的笨蛋,主要问题是德的缺失。

  改进选拔办法。

把人选准用好,既要靠优良作风,坚持公道正派,也要靠科学机制,靠有效监督。

要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权力运作方式和程序,加快建立选人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用严密的程序和刚性的责任保证把人选准用好,使跑官要官者没有市场、买官卖官者受到处罚。

这次座谈会上,我们制订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大家也进行了讨论。

制订这个办法目的就在于规范领导干部选拔工作的条件和程序,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各市农信办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拓宽干部任用渠道。

境界决定眼界,胸怀决定视野。

要从加强全省农信社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信社持续发展出发,扩大识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广开进贤之路,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要放眼基层,放眼艰苦、困难、复杂的地方,放眼关键岗位、重要岗位、长期默默奉献的岗位,把各方面真正优秀的人才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

要实行干部资源统一整合、统一调配、综合使用、优化配置,真正使优秀人才各得其所、各显其能。

积极进行县级联社“三长”跨市提拔、交流试点工作。

要用海纳百川的胸怀,加大面向社会选聘县级联社高管人员的力度,广泛吸纳社会上的优秀人才。

不管是跨市交流干部,还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干部,目的都是为了激发干部的创业热情,体现能者上、庸者下,真正让有为者有位,让能干者踏实。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积极推进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着力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任职考核结合起来,把考核评价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结合起来,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求真务实的政绩观,形成讲发展、重绩效、讲廉洁、重民意的良好风尚。

  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坚持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抽查和巡回检查,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及“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建立选人用人员工满意度民意调查制度,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推进用工制度改革  全省农信社员工队伍庞大,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员工认知水平不一,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当前全省农信社用工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变员工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理流动的用工机制。

  在用工机制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第一,要合法,找准法律依据,用足用好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第二,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农信社目前的现状,合理设置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分级管理,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第三,要尊重历史,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第四,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符合农信社实际的用工方法,逐步消化历史遗留用工问题。

济源市联社在用工方面做的比较灵活,采取了合同制用工、劳动派遣用工、协议用工三种形式,使员工队伍结构逐步得到了优化,目前该联社员工平均年龄为29岁,实现了员工的年轻化、专业化。

  在推进用工制度改革的办法上,第一,要完善制度,建立基础性的员工行为规范,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权责对等的劳动合同关系。

这次座谈会上,组织大家讨论了员工管理办法和员工内退管理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

会后,还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三定”制度和干部交流、员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亲属回避等制度,以细化操作办法,规范员工管理。

第二,要搞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待制度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尽可能减少改革带来的震荡和负面影响。

第三,要积极稳妥,恰当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员工队伍稳定,决不能掉以轻心。

  推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是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提升管理效能、推动业务发展的重要措施。

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农信社要逐步建立富有弹性的、适当拉开差距的、具有农信社特色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经营活力。

  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有效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分配制度与权限,科学设定薪酬构成,适当调控薪酬级差,合理控制薪酬增幅。

二是坚持员工收入与经济增长相一致的原则,在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当地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基本工资。

三是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收入增长、高于费用增长的原则,鼓励在费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增加工资支出比重。

  目前,作为全省农信社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洛阳、鹤壁市农信办,已先行一步,进行了积极探索。

洛阳市农信办已拿出了具体办法,并经省联社社务会研究通过。

鹤壁市农信办要抓紧推进、积极探索,将试点经验上升为规范化的制度,为全身农信社体制改革提供依据。

非试点市,也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快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步伐,不能等,不能靠。

新郑农合行、济源联社、郑州市郊联社等虽然不是试点单位,但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薪酬分配上实行了科学的绩效挂钩,细化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合理拉开员工收入差距,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效果已经开始显现。

薪酬分配制度的改革,只要是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风险防控、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的办法和措施,都可以大胆地进行尝试。

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要局限于“本本”,不要照抄照搬,而要创造符合农信社实际、具有农信社特色的新机制、新办法。

在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既要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又要兼顾公平,维护和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特别要防止领导干部与员工收入差距拉得过大而形成新的干群矛盾。

要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变化,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正面引导,让员工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上下形成共识,真正通过改革激发员工的智慧和力量,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为全省农信社改革发展注入活力。

  加强党的建设  根据新时期全省农信社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任务,要不断探索符合农信社实际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使党建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加强党的领导。

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

”关键在党,就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关键在人,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良好作风。

当前,在我们农信社个别领导干部和员工中存在一种观念,认为我们是金融企业,应当强化法人治理,注重业务经营,而对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发挥认识不到位,对党员的党性教育重视不够。

其实,加强党的领导和强化法人治理并不矛盾。

农信社的事业是党的金融事业,农信社的领导干部是党的领导干部。

我们要更加有效地加强党对农信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纪律优势、监督优势,为农信社健康发展提供保证和支撑;更加自觉地把加强党性修养、树立良好作风作为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切实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省联社党委将制订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用以指导党组织系统垂直管理后如何加强党的建设问题;要主动加强与省委组织部门的沟通,切实加强省联社直属机关党组织建设,使党组织的各项工作更加体现时代特色,更加贴近机关和党员的实际,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今年,省联社直属机关党委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健全机关党组织,促进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

市农信办党组要以进一步强化对县级联社党建工作的领导为重点,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形式和途径,不断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县级联社党委要着重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处理好党委会、社员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力量。

基层农信社党支部要以完善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基层组织设置创新和活动方式创新为重点,着力抓好基层农信社党支部队伍建设,为巩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组织保证。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根据当前农信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在党员发展方面,要推行发展党员推荐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做好在基层经营第一线、年轻人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

在党员教育方面,要利用集中教育、自我教育等多种手段,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党章、学政策、学科技、学先进,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服务改革发展的本领。

在党员管理方面,要认真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加快党员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形成全面覆盖、协同配合、运转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对农信社来讲,党风廉政建设不仅关系到农信社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且事关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信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按照全省农信社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使广大党员的党性进一步坚定,作风进一步改进,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各级农信社党员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不以权谋私,不买官卖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防范要点有哪些

企业使用劳遣,主要面临如个方面险。

1.劳务派遣无效风险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一些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享受了很多便利,如不直接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工作证,不对劳务派遣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等等。

然而在企业与员工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然确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企业直接承担责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为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工的派遣单位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从而造成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使劳务派遣无效。

二是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节省成本、规避风险或者因工作疏忽的原因,未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用工企业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三是企业留用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派遣工的风险。

在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务派遣工的工作,也未及时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务派遣工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种劳务派遣被确定无效后,企业要为劳务派遣工支付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国家政策调整风险一是劳务派遣范围的调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解释: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二是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同工同酬等政策的调整。

节省成本是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

企业直接招录员工,每月须支付工资总额40%-50%的附加费用(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项目)。

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企业只需要支付劳务工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务派遣管理费,并且劳务派遣公司一般会利用各地区社保政策存在的差异,采用异地派遣形式,在不发达地区设置机构并为劳务派遣工参保,这样社会保险费用大大降低,而其他工资附加费用几乎不需支付。

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即使增加部分劳务管理费,仍较直接用工成本低得多。

如果将来国家政策调整,如社保关系可便捷地跨地区转移,劳务派遣工按实际工作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缴付的普及,管理部门加大对劳务派遣公司附加费的核查、征缴力度等,这样,劳务派遣的成本优势将荡然无存。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一旦该条法律得到落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成本优势就将消失。

3.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由于劳务派遣特有的“双重三方”结构,往往会出现人员补充不及时、劳务派遣工不服从管理、社会保险手续增减迟延等问题。

劳务派遣机构通常向几家企业同时提供派遣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用工的周期相同,劳务派遣单位很难同时、足额满足所有用工企业的劳务订单,而用工企业又不愿意自主招工,从而会经常无法按时完成人员补充计划。

由于劳务派遣工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企业缺乏归属感,容易产生劳务派遣工工作懈怠、纪律松弛、执行力差等问题。

4.连带责任风险《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的工伤保险费,这时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替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

更严重的情况是,劳务派遣单位倒闭或出现其他问题,这时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起所有的对劳务派遣工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制度下用工管理的风险防范

首先,用人单位需要选择正规机构,合作用工,签订正式合同,确保工作质量。

对短期或临时性用工,需要和具备资格的正规劳务机构,以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进行工作开展,同时通过第三方风险转移的方法确保用工的安全性,同时确保工程的进度与质量。

虽然在成本上会有所增加,但是相对“工闹”而言确实既节省成本,又降低了风险。

其次,加强用工选择的规范性,避免“工闹”群体的出现。

现阶段很多劳务机构都有一份工闹黑名单,而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也会根据名单将经常出现“工闹”时间的区域群体排除在外,做法上虽有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该事件发生。

最后从大的环境政策上进行用工规范,约束“工闹”事件发生。

在道德约束缺失的当代,通过法律法规对一些行为、情况进行明文规定,确定具体准则,约束行为的规范性,来从大的政策环境上进行法律引导。

当然也可以引进人证识别系统来防范这一风险。

人证识别系统首先审核人员身份信息、辨别身份证件真假,而后识别应聘者身份证年龄,避免误用童工,最后与公安网对接,识别高危人群,防范危险分子入职。

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入职审查,预防用工风险

一、用人单位入职审查的内容1、应聘者是否符合用工年龄;2、应聘者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不适合招聘岗位的疾病;3、应聘者是否符合法定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4、应聘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5、应聘者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二、用人单位疏于入职审查可能引发的风险1、招用未成年人的行刑责任《劳动法》上的未成年人与《民法》上的未成年人不同。

《劳动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6周岁的人,而《民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维持生活的人。

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岗位需要招用未成年人的,必须经过批准。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实践中不乏应聘者为了得到心仪岗位,虚报年龄或者伪造身份证件,致使用人单位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也有用人单位疏于入职审查而招用了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具有两种法律风险。

(1)行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可能会因违背《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承担责令改正、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数次或者长期使用未成年人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2)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招用未成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堤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将可能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非法雇佣童工罪对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弄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有用意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招用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者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如招用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原用人单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也将会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之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不低于70%的连带赔偿责任。

3、招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用人单位招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竞业限制人员共同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受害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按照该法的规定,如受害单位以用人单位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侵权之诉的,用人单位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4、招用身患疾病和多重劳动关系者的工伤赔偿责任(1)应聘者故意隐瞒身体疾病,或者用人单位招聘时忽视审查,或者即使例行检查,但是没有发现或者不能发现应聘者患有隐性的、潜在和不能胜任工作的疾病。

劳动者入职后,可能会突发疾病或者因身体状况引发工伤事件。

如某单位招聘操作工,应聘者李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急于工作李某没有将自己的病情告知用人单位,在入职后第四个月的一次登高操作中,张某突发心脏病而死亡,用人单位则需担工亡赔偿责任。

(2)我国法律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双重劳动关系只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如小时工等。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者,发生工伤事故时,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完善入职审查1、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等户籍资料,书面告知应聘者隐瞒年龄或者虚假陈述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应聘者提供与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其他凭证,查验无误后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招用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者,要求应聘者提供之前用人单位名称和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4、要求应聘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审验合同书中是否具有竞业限制条款。

建立劳动关系后要求劳动者签署书面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文件。

必要时可向原用人单位核实。

5、重视入职前应聘者身体检查,发现应聘者身体不适合招聘岗位或者有其他疾病的,不予录用或者录用后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6、确定劳动合同关系后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7、建立健全劳动者个人档案,将劳动者应聘时提交的所有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与原单位劳动合同书、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承担竞业限制承诺书等文件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只有把好上述关口,才能做好入职审查。

只有严格入职审查,才能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用工风险。

只有入职审查,才能为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筑造首要法律屏障。

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每个员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五险一金 公司制度要制定清楚 公司最好请专门的人事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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