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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高利贷心得体会

时间:2018-05-27 03:35

如何界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

如何界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银监办规定: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并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监管部门还要求银行从业人员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以及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小额贷款信贷员工作心得体会

银行职工参与民间借贷是违规行为。

  身为银行员工,却化身“内鬼”,利用手头资源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这样的行为是违规的。

由于出现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的行为,风险突出,银监会已下达“八不得”通知,禁止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受鼓励和保护的,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但是对于高利贷,是违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银行从业人员涉嫌民间借贷,会坐牢吗

(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个人借条内容手写好还是打印好

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手写的证明效力比较强。

全文应当由债务人书写并由债务人签字(如果捺印更好),最好在借条中注明债务人的身份证号码,并在借条后附带身份证复印件(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在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或背面书写借条)。

由于打印的内容可以添附(如:在空白处继续打印其他内容),因此,不适宜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方式。

如果由债权人书写欠条内容,而借条又保存在债权人手上,存在在空白处自己添附内容的可能性,因此,也不应当由债权人书写。

上述两种方式(打印或债权人书写内容)都容易发生争议,债务人可以声称债权人动过手脚,拒绝承认借条的合法性,导致借条发生效力瑕疵。

因此,应当由债务人书写全部借条内容(因为借条掌握在债权人手中,不存在债务人自己添附的可能性)。

另外,借条必须意思表示明确,不能有不明确的表述,比如:“某某向某某借款若干元”看上去好像正确,实际上中文中并没有明确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因此,在借条中应该注明出借人(或债权人)某某和贷款人(或债务人)某某。

尽量划销留白。

另外金额必须明确用大写,防止被修改;同时注明借款利息,利息不得高于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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