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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常见罪名心得体会

时间:2015-11-17 08:59

学习刑法心得和对刑法的认识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

对中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的认识

随着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使一些单位轻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加规制。

1、不需 皆可被追刑责第253条原规定,和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九)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原仅限于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即凡是达到法定的个人及任何单位均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获取方式不限 弥补追责空白原对,仅就个人或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

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

(九)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围。

3、最高刑期增加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和的处罚,(九)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三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驾车撞人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应予惩处,河源市指控被告人李三犯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万元(敲锥),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三带出法庭(敲锥)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工作心得:打击非法集资,防范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

工作心得:打击非法集资,防范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重点强调要排除阻力和干扰,依法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近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2017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剖析犯罪发展趋势和风险隐患,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强化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一、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1217件1836人,批准逮捕1525人;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1662件3107人。

案件共涉及五类19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878件1031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737件1986人,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3件5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10件4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4件39人。

案件数量与2016年基本持平,仍保持高位运行,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数量下降明显,而以非法集资为主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骤升。

案件呈现以下特点:金融犯罪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交叉传递,持牌金融机构卷入犯罪漩涡。

近年来,金融犯罪活动呈现从非法金融机构向持牌金融机构扩散蔓延之势,利用或者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犯罪的大案、要案频现。

2016年开始,各种利用通道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等方式骗取银行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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