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监局监管一类进去后是做什么
理论上是监管业务的,但是进了组织就要听组织的安排,可能会让你到综合部门去,例如办公室。
银监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现在银。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
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编辑本段]主要职能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中国首次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构成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现有人员组成(银行业协会也将有可能从人民银行并入银监会),将统一由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重视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体的时代的结束。
是不是属于国家单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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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银监监管措施: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撤销和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2.对发生风险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
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
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
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禁止转移财产)(4)依法宣告破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
要求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3)强制风险披露。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二 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三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四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相关的处罚措施: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五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相关的处罚措施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银监会有哪些监管指标
1、风险水平包括四类:流动性风险指标: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信用风险指标:不良贷款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全部关联度;市场风险指标: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损失率。
2、风险迁徙:正常贷款迁徙率、不良贷款迁徙率。
3、风险抵补三类:盈利能力: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准备金充足程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准备充足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程度: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
银监会(2008)3号令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政务公开事项 银行业机构的设立审批(一)办理程序1.申请受理;2.审查;3.决定与送达;4.颁发金融许可证;5.公告。
(二)申报材料1.对设立柜台式的营业机构,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2)《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3)筹建人员的名单及简历;(4)可行性分析报告;(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对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市场分析;(2)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3)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服务的种类;(4)《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6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银行业机构的变更审批(一)变更种类1.变更名称;2.变更营业地址;3.变更注册资本;4.变更持股股东或持有股本;5.变更业务范围;6.修改章程;7.金融机构的升格、降格与合并、分设、重组;8.变更法定代表人;9.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二)办理程序1.申请受理;2.审查;3.决定与送达;4.换发金融许可证;5.公告。
(三)申报材料银行业机构变更事项时,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有权变更该机构的变更事项请示;2.《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3.变更事项的有关许可文件;4.变更事项的工作方案;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五)承诺时限3个月内。
(六)办理单位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的审批(一)办理程序1.申请受理;2.审查;3.决定与送达;4.缴回金融许可证;5.公告。
(二)申报材料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退出机构的上级机构的请示;2.《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登记表》;3.退出机构的业务处置和人员安置方案;4.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3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银行业机构新业务准入的审批(一)办理程序1.审批权限内的:(1)申请受理;(2)审查;(3)决定与送达;(4)换发金融许可证;(5)公告。
2.审批权限外的(1)受理报备;(2)换发金融许可证;(3)公告。
(二)申报材料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开展新业务的请示;2.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3.有关部门对开展此项业务的规定;4.开展此业务的工作规程及控制制度;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权限1.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业务准入由银监会按法人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其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2.许昌银监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报河南银监局审批。
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3.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河南银监局负责受理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开展新业务的申请。
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收到省联社对开展新业务的转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监管分局报备。
4.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省邮政储汇管理局在许昌辖区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的申请。
其开展新业务,由省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河南银监局提出申请,河南银监局审批。
许昌辖区各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获准上级部门开办新业务的授权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四)承诺时限1.审批权限内的,3个月内。
2.审批权限外的,报备即办。
(五)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六)办理单位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2.邮政储蓄机构的新业务报备及城市信用社机构新业务准入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银行业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一)办理程序1.申请受理;2.审查;3.决定与送达。
(二)申报材料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权机构的请示;2.《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备案)登记表》;3.对申请核准人的考核鉴定及推荐意见;4.申请核准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原件(与《登记表》上粘贴的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回);5.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5.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6.《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30日内。
(五)办理单位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2.城市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3.农村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六、其他(一)以上各种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均为工作日;(二)以上各种行政许可属许昌银监分局初审,需报上级审查批准的,上级审查批准承诺时限由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