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疫情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如何影响本国经济
通过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大开发政策规定的企业以偏低的所得税税率,刺资者将资源优先在这些税负低的行业即地区进行布局,达到国家鼓励研发,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的目标。
在疫情期间,税务部门一手落实新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一手落细前期出台继续实施的鼓励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影响。
据税务总局数据,2020年一季度,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减税总额,占到创新类优惠政策总体减税额的70%以上。
各项税费红利的精准落袋,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疫情寒冬”送去了温暖。
在疫情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有何作用
通过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的企业以显著偏低的所得税税率,刺激投资者将资源优先在这些税负低的行业即地区进行布局,达到国家鼓励研发,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的目标。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疫情防控常态下,纳税纳税人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常态下,纳税人充分利用以下国家税收优惠。
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此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四是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门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9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强基层、建机制,中央财政近期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监管和发展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认真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投入,继续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力量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社会办医可享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在税收管理、政府投入、机构准入、性质变更和退出等方面,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第一,在税收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征营业税。
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另外,在机构准入方面,《意见》要求税务等部门按照其经营目的,明确经营性质,依法进行登记,执行相关政策,分类进行管理。
在机构性质变更和退出方面,《意见》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对已举办较长年限的,允许收回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在政府投入方面,《意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一是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具体办法,选择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二是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政 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的扶持。
财税当好“杠杆”也要做好监督 这位负责人说,《意见》对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支持,有利于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逐步改善其自身发展能力,增强其在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切实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创造宽松的财税环境。
二是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大力推行购买服务。
《意见》提出,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不断加大需方补助力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公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竞争提供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服务进而获得相应的补偿,从而为公私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
三是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意见》提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下一步,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财务管理,便于政府、投资人及社会加强监督。
四是大力加强监督管理。
《意见》提出,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严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以确保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
同时,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以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今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一方面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发展,另一方 面依法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运营管理。
新举措注重强基层、建机制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意见》,中央财政近期已经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一是从“强基层”的角度,安排4.4亿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和人员培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个10万元、乡镇卫生院按每个20万元补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看病。
二是从“建机制”的角度安排1.1亿元,支持公立医院与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另外,自2010年起将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纳入中央财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科研学术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希望能帮到你
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工程,现在开发票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不可以,只能按原税开具相应发票
疫情期间针对老企业新建新项目的优惠政策,是按现有企业优惠还是按项目报告对
首先这段期间针对老企业新建新项目的优惠政策是按照现有企业的优惠,也同时按照项目的报告去做出一个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