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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促改廉洁自律心得体会

时间:2019-03-29 14:56

公安以案促改心得体会怎么写

以案促改会议的心得2019年1月24日,我单位于下午3会议室议案促改座谈会,通习警示,使自我在思想上受到了强裂的震撼和教育。

  一是不注重领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离,导至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宗旨观念淡薄。

有些人身居要职,握有重权但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没有改造好,平时很少领悟,即便学了也是应付公事,根本没有装进脑子里去。

久而久之,便犯了迷糊,再也脑子不清醒了,以至于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是权力观念严重错误,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我的东西,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头脑。

他们个个为所欲为,根本不好监督,甚至把组织的监督看成是对自我的不信任,拒绝监督。

  三是色胆包天、利令智昏,心存侥幸、贪赃枉法。

一旦东窗事发,此刻后悔也来不及了。

铁窗内的痛哭流涕,声声忏悔,说什么都晚了。

世界上没有卖后悔药的,正如陈毅写的一首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法网恢恢难逃脱!”  四是缺乏监督机制,体制漏洞,出现利用手中职权为所欲为,以个人意识代替法律。

体制上漏洞为犯罪带给了空间和土壤,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促使一部分公职人员对自我手中的权力产生了错误认识。

制度的缺失,则导致无法可依,对霸权的滋生横行无能为力,为权钱交易留下空隙。

事实说明,人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

企业在改革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施实,是否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第三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企业民主管理是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的共同职责和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属法人企业。

第二章 公司职代会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领导,对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代会应保证经理的中心地位,积极支持经理行使权利;工会是本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代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兼并、搬迁、改造、破产及清产核资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企业基本建设方案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方案享有审议建议权。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将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享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如职工薪酬管理办法;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培训计划;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

上述内容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三)、审议决定权:职代会对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购房配售方案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等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享有审议决定权。

(四)、民主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等涉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享有民主监督权。

对企业领导人员享有民主评议权。

(五)、民主选举、更换权:职代会对工会委员会成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企业改制后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更换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

公司职代会代表以各企业、分公司、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二)、本职工作好,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遵守纪律。

(四)、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包括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一线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50%;科技人员、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公司职代会及职工代表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等专项工作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特约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公司职代会可以邀请一些离、退休职工作为“特约代表”,“特约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二)、不是职工代表的农场及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可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职代会代表的比例和人数应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与上级主管部门商榷,但职工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

农场所属100人以下的法人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职代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要根据会议内容和情况确定,各个层面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工会结合公司实际,同党政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及执行主席人选。

(二)、将主席团和执行主席名单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

专门工作小组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定的。

可设提案小组、经营管理小组、安全生产小组、职工保险福利小组、财务审查小组、规章制度监督小组、平等协商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等。

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

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二)、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召开职代会的基本程序 (一)职代会预备会召开的程序。

1、预备会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预备会召开前,要将职代会所审议的内容(草案)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

工会及各职工代表团(组)及时综合、归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提案,并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决定。

2、预备会议程: (1) 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 (2) 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3) 对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各代表团组长代行职代会职权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通报并予以确认。

(二)职代会正式会议的召开: 1、职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2、大会主要议程: (1)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工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提交大会的有关议题; (4)听取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5)听取公司厂务公开有关内容的报告; (6)通过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决议。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决议和做出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重新审议并经70%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企业急需解决的某些重要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

(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有关职权的行使程序 (一)、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和重要改革方案的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目标、措施和依据,形成具体方案(草案)。

2、将方案(草案)在职代会预备会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3、工会将职工代表的意见反馈给行政。

行政吸纳职工代表意见并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召开职代会,由行政领导做有关决策事项的说明;职代会专门小组做预备会初审情况的说明,职代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5、在职代会形成决议后,企业行政对决策方案组织实施。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程序。

1、工会方参加工资协商、集体合同谈判的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2、工会方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3、在职代会审议前7天,将集体合同(草案)发至各代表团或职工代表手中,征求意见。

4、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双方代表对集体合同(草案)文本进行修订。

5、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工会就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标准条件的确立依据等情况做出说明。

6、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7、报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三)、审查同意有关重要规章制度的程序。

1、行政提出各项规章制度方案(草案)。

2、提交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讨论,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反馈给行政领导。

3、行政根据职工代表意见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4、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公布实施。

(四)、审议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程序。

1、公司行政提出职工工资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工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行政根据工会的建议,结合企业财力情况,提出各项基金使用方案和改善职工福利的方案(草案),并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

(五)、评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程序。

1、工会制定评议方案(草案)并提交党委,听取意见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2、被评议人员向职工代表做述职报告。

3、职工代表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4、由评议监督小组把评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综合评定、确定评定等级。

5、由评议监督小组利用厂务公开等形式向职代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五章 职代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与党委会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

(一)、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公司党委要把职代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与工会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专门工作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六)、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 (七)、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与经理办公会 公司经理办公会是企业决策的执行机构,职代会是职工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理办公会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或审议,要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实施结果应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章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质量,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一)、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

副组长由经理、党委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担任。

成员由纪委负责人、政工部、行政法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开发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监督小组。

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由纪委、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企业是否将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查、审议的事项按规定提交给职代会;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及效果;职代会的召开(代表的选举、人数、构成比例)、工作程序和会议议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厂务公开栏的内容是否定期更换。

(二)监督检查的办法: 1、公司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所属法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2、对厂务公开工作半年检查一次,主要方式:听取所属法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汇报;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监督检查情况的上报和反馈:工会每年要对民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由监督检查小组会同检查情况一并向党委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其内容列入企业行政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当中,利用职代会向职工(代表)反馈。

(四)公司对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并列入公司政治工作考评内容,与年终绩效工资兑现挂钩。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工会有权向上一级党委、行政反映,并责令其改正。

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企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方案,企业减员、分流安置方案,劳动合同到期人数较多的终止、续签方案,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导致重大失误或重大事故,对责任人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查同意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出现有悖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之处,一律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案促改表态发言材料

以案促改表态发言材料各位领导、同志们: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议案促改工作会议要求,稳步推进柳林乡坚持标本兼治推进议案促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我代表柳林乡做以下表态: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

全体党员、干部要以此次通报案例学习案例为契机,剖析发生在身边的一些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强化对党纪党规的敬畏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突出重点,加强教育。

我们要把议案促改工作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与重点工作相结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要突出案例剖析,找准问题症结,围绕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部门、岗位、环节,集中剖析,深挖原因;要紧盯重点领域,全面彻查隐患,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生的违纪违规典型案件,认真排查,集中剖析;抓好警示教育,织密制度之网,开展好党委书记上廉政党课、“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以“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和“好家规、好家训、好家风”主题实践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

坚持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日常工作,对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经常性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乡党委班子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以上率下,管好自己,管好身边人。

乡纪委要在“四中心一平台”阵地建设工作中,建立健全“四中心一平台”工作

新时期县长的职责是什么

县长如何较好地履行职责

县长、副县长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县政府调研员、县长助理受县长委托分管某方面工作或协助分管副县长进行工作。

  (二)县长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三)县长签署县政府文件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的经济支出实行县长一支笔审签。

  (四)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县长委托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并经常沟通情况。

县长已处理了的,应与副县长通报。

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县长副县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接受县委的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务实,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县长如何认真地履行职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工作水平。

结合工作实践,深入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加强对中央政策的学习与研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使中央政策更好地与我县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政策效应。

虚心向老同志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与水平,更好地履行好职责。

  二、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时刻牢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倾听群众呼声,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一切工作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为基本衡量尺度。

把人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关心群众疾苦,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

  三、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

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加强同班子其他成员间的沟通与协调,加强相互间的了解,增进感情,努力形成团结 )融洽、生动活泼的气氛。

充分发挥副县长和分管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统一协调、形成合力。

  四、增强廉洁自律自觉性,廉洁勤政。

以《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及中组部对挂职干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以身作则、廉洁 行政。

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在反腐倡廉中起表率作用。

  五、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大力改变工作作风,落实好“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把**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沉下身子,扎实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真话、查实情、求真知,充分利用自己在北京部委的关系,积极联系,服务**,作好招商引资工作,造福于**人民,为**的大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积极向领导谏言献策,以优异的工作业绩向组织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顺利完成自己的挂职任务。

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为民思想,提高为人民服务意识

随国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实施以及当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事业单及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改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和能力也日渐提高。

如何克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树立新思想,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摆在消防执法人员面前不容回避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各级消防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整治了大量火灾隐患,有效遏制了特别重大、重大以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本人根据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围绕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这一重点,简要论述自己的认识。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1.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一是法律条文较粗,操作性不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41条和公安部61号令第64条关于消防行政处罚适用的范围及处罚额度规定不具体。

对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消防法》规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究竟如何确定难于掌握;二是有关法律无明文规定,违法处罚无依据。

《消防法》第10条“工程审报”要求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经消防审核、验收。

第40条“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违规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验收随意发放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以及造成火灾事故后这些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无明文规定;三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对滞后。

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刚刚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但未颁布实施,《高规》、《建规》2005年进行了局部条文修改,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制约着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的开展,《消防法》对行政处罚规定的前置条件过多,影响了消防执法的及时性、权威性;四是法律法规的衔接和执法存在空白。

如国务院《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44号令)颁布后,消防机构只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取消了各种《许可证》,但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2.个别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较低。

主要表现在:一些新交流到监督岗位上工作的消防监督干部,业务不熟,工作衔接不上;有些消防监督干部尽管工作多年,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平时不加强业务学习,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出现偏差;有些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要求限期整改的不能按期复查,有的越权办理处罚案件,有的处罚不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或以罚代法等。

在2007年全省“三考”检查验收中,白城支队被抽查的220余份法律文书中,查处填写不规范的文书6份,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2份,适用程序不正确、越权办案的1份,执法程序不合法的3份。

3.个别监督干部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执法思想不端正。

一些监督干部没有从“监督管理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对被监督单位和服务对象与消防机构的法律平等关系认识不够,亲民、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不强。

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冷、横、硬、推”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4.执法随意以权谋私。

有些火灾隐患整改的法律文书下达后,没有得到落实,消防部门执法不严,没有依法实施处罚;个别消防监督干部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执法和处罚随意性大;有的消防监督干部利用权利以权谋私,出现制服腐败,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形象。

(二)主要原因1.消防法制体系尚未健全,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不强。

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普遍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知之甚少,社会组织单位的消防主体意识不强,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过分强调客观原因和困难,消防执法难以有效展开。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消防执法难度增大。

目前仍有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存在干涉消防行政执法的行为,一些重点工程、开发区建设往往是政府一管到底,先建设后审批,造成火灾隐患既成事实,无法整改,给消防工作埋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不允许执法部门对开发区或“保护区”实施行政处罚,致使消防监督工作缺乏力度。

3.指导思想不端正,监督干部事业心、责任心不强。

有些监督干部受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工作精力外移,惟利是图,工作放任自流,随意性很大,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认识不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牢。

4.消防执法难以到位。

消防执法除了受政府部门、社会人际关系的因素影响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消防经费困难,得不到政府保障。

一些消防监督干部把一部分精力用到跑关系、拉赞助上,筹措经费维持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行。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与受处罚单位讨价还价,把执法变成了交易,指使消防监督工作缺乏权威性、有效性,执法不到位,火灾隐患难以整改。

5.消防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落实不够。

2008年,公安部召开规范执法工作会议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消防监督执法规章制度,尤其是总队制定下发了34项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消防部门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但有个别基层消防机构,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跟不上,没有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执法责任制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一)转变观念,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公安消防部门首先要求转变观念,牢记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从“监督管理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端正执法指导思想,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办”,“立警为工,执法为民”思想。

1.认识上要有新突破,增强责任意识。

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要克服地方经济建设与己无关的观念,树立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思想;克服单纯履行消防监督、查处职能的观念,树立主动介入,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抓好消防工作的思想;克服特权观念,树立人民公仆的思想。

2.思想上要有新解放,确实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

消防执法监督队伍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牢固树立“一切围绕经济建设,一切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思想,面向经济主战场,深化改革,勇于开拓,提高消防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做文章。

3.作风上要有新转变,切实树立爱民、为民、亲民意识。

做到“三个时刻”、“四个第一”,即脑子里时刻装着群众,心里时刻爱着群众,行动上时刻为着群众。

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对待消防监督对象,要善于换位思考,做到特事特办、易事快办、难事帮办,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社会消防法律保障制约体系党的十七大对法律法规建设和运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促使我们加快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进程。

对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制订完善的与新形势接轨的消防法律法规。

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积极配合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具有行业特点、操作性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下放保障制约体系。

(三)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增强公民消防法制观念新修改的《消防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消防工作步入了新的法制化轨道,《消防法》是统揽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

因此,要大力开展以《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61号令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制订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活动,增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开展群防群治,形成浓厚的社会消防氛围。

(四)加强消防监督干部队伍的管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消防监督干部的纪律作风和革命人生观教育,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热爱消防、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增强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加大对消防监督干部的培训,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水平消防监督是一项社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

目前应加大对消防监督干部的培训力度,特别是消防支队一级应实行监督干部全员培训制,每年轮训一次,努力造就一支过硬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

通过教育和培训,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打牢执法为民思想的基础,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消防法监督执法的各个环节之中。

同时,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监督干部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消防业务知识能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并在执法实践中熟练运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消防监督干部的业务理论水平、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六)建章立制,在执法责任制落实上有新突破近几年,各项消防监督执法的规章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在实际工作当中加以规范和运行,为公正、公开、文明执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保证作用。

目前,网上监督执法系统正在全面投入使用,这一举措必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推向正规化、程序化。

另外,各种量化考评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有效制约了各种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我们要从执法程序上对权利进行分解,在执法环节上建立互相制约的配套机制,从制度上预防执法不公和以权谋私。

实行警务公开、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强化明查暗访,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监督、处罚,使消防执法工作公正、廉洁、高效。

只有健全机制、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奖惩分明,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就一定能向前推进开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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