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讯问意义
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的侦查活动。
意义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1.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追查同案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 3.获取口供,收集和核实证据 4.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
侦查讯问意义
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的侦查活动。
意义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1.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追查同案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 3.获取口供,收集和核实证据 4.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
试从侦查讯问的角度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和‘导之以行’说服机制三者之间的关系
回答得好给加分
试论侦查讯问中‘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和‘导之以行’说服机制三者之间的关系 “讯问”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
所谓“动之以情”,是在认识到人是有感情的动物之后,以感情为出发点,把握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动向,从而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作为言辞证据以为侦破案件、证明案件事实提供条件;“晓之以理”是以社会上的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心理为基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晰道理,告诉其供述与不供述的后果,让其自主作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导之以行”则是审讯人员以自己行为打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树立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感和权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的行为。
三者关系表现为: (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是“言传”,‘导之以行’是“身教”。
“身教”重于“言传”,“言传”补充“身教”。
言传能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审讯人员之间的沟通,使对方能方便、讯速地领会审讯人员的意思,从而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身教”则是通过审讯人员的行为作为标准树立榜样,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讯人员的信任和佩服,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的行为,收效良好。
但是身教有时间地点场合时机等局限性,因此有可能无法实现,而言传可以举一反三灵活地运用于各个案件以及每个案件的任何阶段,是身教说服手段缺失情况的补充。
(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三者表现为并重形态或者在个案中表现一主两辅、两主一辅互相补充的形态,特殊情况仅需一种策略,不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三者共同具备为必要,如只需其中一种策略,就能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就不必使用其它策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针对不同的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使其作出供述的选择,就需要了解以下情况,从而作出最佳讯问策略: 1、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 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工作不同,所处的社会地位、生存环境、工作经历不同,年龄不同,其反侦查的能力也不尽相同。
比如在讯问那些社会阅历较浅的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可以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重的讯问策略。
而对那些社会阅历深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就要以动之以情为主,晓之以理为辅的综合策略。
2、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感情动因 感情是指人对外界刺激比较强烈的心理反映。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人、对事的态度都不尽相同,有的热情、有的冷漠,对于这种对人对事较冷漠的受审对象,则应以晓之以理为主,动之以情为辅的策略。
而对于感情丰富,重情重义的人,则要以动之以情为主。
3、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 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结。
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不一样,因此采取的讯问策略也不尽相同。
对于知识文化水平比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就应该以动其情为主,晓其以理为辅。
对于知识水平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就要尽量晓之以理,使其能够感到 “诚意”,便于“感化”。
此外,掌握和了解犯罪嫌疑人过去一贯的表现等情况也要区分讯问策略。
除了对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的策略作区分外,导之以行也可以在不同的案件中配合使用,虽然三种策略在不同的案件中应该选择使用,但绝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需要在不同案件中灵活运用。
只有了解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才能在审讯过程中对症下药,引起“共鸣”,最终促使其交代自己的问题,从而事半功倍。
(三)‘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都是获取口供的侦查策略,是运用侦查措施的基础。
侦查人员根据侦查情势的变化,对侦查措施进行巧妙设计、精心组合,是以智慧克敌制胜的思想和艺术。
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和‘导之以行’的说服方式容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侦查部门技术力量的不足,在侦查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简述侦查讯问的特征有哪些
1.全面性与直接性。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于自己是否犯有罪行以及犯了何种罪行是最为清楚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关陈述能够全面地展现案件事实从发生、发展到最后结束的全过程,即使是犯罪动机、目的等方面的内容也能够准确地表述出来。
2.口供的反复性与复杂性。
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至为直接、密切的利害关系,其生命、自由、财产将成为诉讼结果的处分内容之一。
因此,对于的确犯有相关罪行的被告人而言,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通常的选择总是抵赖撒谎,拒不承认犯罪 事实。
侦查讯问的目的及意义
侦查阶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象 ,因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才最清楚他是否了犯罪及如何实施的犯罪。
但在确实存在犯罪的情况下 ,基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与职能的分化 ,侦查讯问对后续程序的意义才是其诉讼性的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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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也即狭义的审讯,是指侦讯机关的审讯人员在侦查阶段,为查清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以口头盘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对抗性法律对话.侦查讯问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讯问目的的对抗性。
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理性的人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即“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犯罪作为极端个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秩序的犯罪控制间的根本利益机制的冲突和对立,决定了特定审讯环境中围绕口供突破的揭露证实犯罪与隐藏隐匿犯罪的攻防目的对抗性。
在侦查讯问中,无罪嫌疑人不存在目的对抗,他不需要隐瞒什么,搞清问题对其有利,这是其与侦讯机关共同的目的指向,是侦查讯问的例外。
侦查讯问的常态,是有罪嫌疑人对事实证据的隐瞒,搞清问题对其不利,利益冲突带来侦查讯问目的的冲突。
侦查讯问始终是围绕查明案情、获取证据目的展开和进行的,具有极强的功能指向性。
(2)讯问行为的互动性。
恩格斯指出:“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
”[2]侦查讯问的不合作博弈,从“对策”的产生和功能看,其不仅是一个侦讯单方策略决定问题,更是侦讯双方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种策略抉择问题。
在讯与供这一基本矛盾中,侦查人员是侦查讯问的主动方,但绝不始终是决定侦查讯问矛盾发展态势的主要方面和决定因素。
审讯双方作为侦查讯问情势基本要素,在整个讯问活动中,都处于“察言观色”的敏感状态,提问和应答的语言、语气、表情以及细微的肢体动作都会给对方以强烈刺激信号,从而影响其心理状态、行为方式和应对策略。
侦查讯问过程,就是一个讯问双方,针锋相对、“见招拆招”、行为互动的决策过程。
成功的侦查讯问,源于侦查讯问“威慑相容”基本关系格局上的“良性呼应”,源于在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这对基本矛盾冲突中的知、情、意的信息流引导的良性循环。
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成功的侦查讯问,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实质就是审讯人员与审讯对象关系恶化的结果。
(3)讯问信息的非对称性。
信息非对称,是以人们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对称为基础的,某些博弈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博弈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
侦查讯问中的信息非对称,是指审讯信息的二个不对称:一是有罪嫌疑人掌握的犯罪信息与侦讯机关掌握的犯罪信息不对称;二是侦讯机关应对谋略信息与有罪嫌疑人应对谋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
信息是决策的前提,不同的信息及不同的信息拥有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决策的结果,尤其在单人博弈模型中,信息就是决策。
因此,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讯人员与有罪嫌疑人之间关于有罪信息拥有的博弈。
在这个过程中信息非对称有二个基本发展态势:一是制造信息不对称。
在信息博弈过程中,双方都尽量隐匿自己的信息而捕捉对方的信息,审讯人员出于谋略理性往往会夸大其掌握的犯罪信息,有罪嫌疑人出于利害理性对审讯人员声称的充分证据往往心存狐疑;二是克服信息不对称。
随着侦查工作不断推进,讯问信息非对称状态中的非对称犯罪信息和审讯策略信息,有可能逐渐演变为审讯双方或一方对对方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
其中,当审讯人员对有罪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而有罪嫌疑人对侦讯机关审讯谋略信息因侦讯机关对犯罪信息的掌握更不对称时,这就是侦查讯问主动权。
(4)讯问的谋略性。
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
”[3]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有罪人和无罪人融为一体的集合概念,解决供与不供,口供真假,以厘清案件事实、证实真正犯罪人是一个现象到本质乃至假象到本质的不合作博弈过程,支撑这个博弈成败的基础和关键是智力谋略而非肉体暴行。
讯问谋略是侦查讯问的计策和方略,其目的是以最少的人力、时间和物质消耗,快速突破有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使其作出如实交代,获得最佳的讯问效果。
讯问谋略,是以“诡道”为本质特征,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以引导有罪嫌疑人认识偏差、行动失误作出口供的计谋和策略。
侦查讯问谋略是对侦查讯问手段起支配作用的计谋,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受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的约束。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如何制作讯问笔录
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