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按照省厅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
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
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
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
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
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我们承太平年代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
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破案的辉煌战绩。
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军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于,因为我们有严格和严明的纪律
我也在找,我到处搜都搜不到,太痛苦了
帮帮忙呀
“条令条例”是每个军人必须学习和遵守的纪律,它是约束军人行为的准绳,通过 “条令条例”的学习能让我们更快的实现从一个地方青年到合格军人的转变。
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学习“条令条例”让我明白严明的纪律是一支部队战斗力形成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纪律、好的作风,那部队就如一盘散沙,何谈战斗力,所以学好“条令条例”是每个军人必须做好的一门功课,尤其是对于我们新同志来说。
新同志初到军营,对部队的一些纪律认识还不清楚,有的还带有一系列的“地方病”,“条令条例”是要我们提高纪律性“救人治病”的一种良药。
部队有句话说的好“进门看内务,出门看队列”内务条令的学习让我更深入的了解到军人的一日生活制度,好的内务是部队战斗力形成的有效保障,好的内务它能锻炼自己的细心,能改正以前懒惰、粗心的臭毛病,军人在外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人民军队的形象,“队列条令”它规范着军人的一言一行,军人的形象就应该硬朗大气而不拘小节,一个好的队列更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安全感,队列的养成就是培养我们这些方面最好的方式方法。
通过学习“条令条例”让我明白部队纪律的严明性、让我明白部队的一日生活制度、让我明白部队队列养成的重要性,所以“条令条例”是我们学习中的重中之重,是我们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最高法宝。
回答者: 124.31.104.* 2010-6-2 11:12 痛苦寻觅中…… 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这句话说给谁听的,人民警察拿着人民的税金不为人民的安全护航,要你又有何用,我还不如花钱请保镖,你可能觉得有委屈,但比起那些平民百姓又算什么么,你起马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平民怎么办,一方面花钱买安全买不到,花钱请的保安——“人民警察”还处处为难咱,“为难”一词已经很客气了…… 2010年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 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
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纪委监委干部集中培训心得体会15篇
纪委监委干部集中培训心得体会15篇篇一作为一名刚刚走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
全新的工作岗位对我来讲意味着新的考验和挑战,但更多的是对未来的信心和对做好这份工作的决心。
一、强化学习,提升履职能力。
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性、政策性都很强,单凭一种良好的愿望难以担当重任。
业精于勤荒于嬉,我深刻地认识到,必须将不断的学习作为干好工作的必由之路。
为此,我将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纪检监察》及《监督执纪工作实务》等党规党纪及业务知识材料,强化自我鞭策和自我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增加知识储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与此同时,要积极向各业务部门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请教纪检监察业务,尽快学懂弄通纪检监察工作新的政策和精神,迅速成为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精湛的业务技能的纪检监察干部。
二、找准定位,快速进入角色。
一开始接到任命文件我就在想,如何较快胜任纪委派出纪检监察组的工作。
十八大以来反腐高压态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一名派出纪检监察组的工作人员,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敢监督、能监督、会
初中主题班会,主题随便,要PPT和发言稿,与大家互动,
《中国人民解放密守则》1、不该秘密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的,《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
《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遵循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规定,吸收部队的实践经验,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衔接,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你对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处分的反思认识是什么
为了以后更好地工作,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我认真地剖析了所犯错误的原因:一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政治敏感性差。
我今天所犯的错误,我感到,主要就是平时对上级的指示精神学习不够、理解不深造成的。
正如古书上有句话说的好:“贫学者,不空也泛,行必缪”。
讲的就是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善于学习,脑子里空空如野,也只能是泛泛而谈。
其行为必将失之毫厘,缪以千里。
再回想自己平时对待学习的态度,总感到当领导多年,又经过组织的培养,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虽谈不上了如指掌,但对于每一项规定要求说上个八九不离十还是不成问题的,自己认为上级的指示精神年年差不多,没有必要再浪费时间去学习了,逐渐放松了平时对自身的严格要求,错失了学习新规定,适应新形势的良机,以致各种错误的思想趁机而入占据了头脑,影响了心态,放宽了言行,从而造成了在自己身上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
二是存在侥幸心理作怪,企图蒙混过关。
记得韩非子曾经说过“侥者,学必废,战必败,经必衰,”说的就是一个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学业必然枉废,作战必然失败,经商必然衰败。
而侥幸心理,说到底说是一种赌徒的心态,赌徒偶尔也许会赢上一把,但更多的是输得血本无归。
再对照自己所犯的错误,感觉年年提超标超占这个问题,年年也没见真刀实枪的干过;总认为,以前有很多类似的情况,也没见有几个受到纪律的处罚;总认为,自己是身居领导的干部,上下关系都很熟悉,没人会在这个件事情上较真;总认为,虽然现在要求越来严,标准越来越高,腾出房子有一个过程,先等一等看一看再说;还认为,这么多单位,这么多领导,不可能就检查到自己头上吧,殊不知纪网恢恢,疏而不漏。
“要想人莫知,除非已莫为”,侥幸的心态本身就意味着可怕的后果。
三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主义思想严重。
以前在基层工作的时候,我都能遵守纪律规定,工作兢兢业业,做事谦虚谨慎,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自己逐渐的放松了以自己的要求,认为遵章守纪是基层的事,是职工的事,自己作为领导干部,平时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适当放松一下要求、适当自由一点也算不了什么大事,自己能把握住,殊不知潜移默化中自由主义思想抬头,造成我这次出现问题,就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驱使下,对上级指示精神视而不见,对领导讲话充耳不闻,总觉得违章违纪的事与自己无关、跟自己无缘,从而对自己放松要求,事实证明,放松必然导致放纵。
放纵也必然与会纪律格格不入,与纪律格格不入的自由也必然受到纪律的惩罚。
四是集体荣誉感不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
“责任重于泰山,荣誉高于生命”,这是作为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现在细细分析自己所犯的错误,在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在有损于荣誉感方面犯下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错误:一是执行规定不严格,落实指示不坚决,影响了集体正常工作秩序。
县里办公用房是有明文规定的,领导干部本应模范带头、严格执行,但我却以个人利益为重,臵县里规章制度而不顾,顶风违纪,影响了局里一些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是损害了领导干部的形象,单位的集体荣誉感不强。
XXX局负责XXXX,工作是大量的,也是谨慎细致的,在执行命令、严守规定上,应该为基层作出的模范表率,但我却为XX摸了黑;三是职责意识淡化,牵涉了领导精力。
作为XX干部,本应以对单位、对领导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高标准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己任,但我却以一时的糊涂,以自己愚蠢的行为,图自己方便,不顾事情的严重后果,为领导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这是典型的对领导不负责的表现;四是摆位不正,自律意识不强,对自己成长进步不负责。
“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阐述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己身为机关的一员,加强责任心,增强荣誉感在平时虽然也曾挂在嘴上记在心里,但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关键时刻,却当责任如耳旁风,视荣誉如草芥,以自己的小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这既是对单位不负责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对自己不负责。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对于你自己造成的耻辱,除了面对,别无它法”,后悔一次可贵,后悔二次可谅,后悔三次可悲,我深知,面对这次所犯错误,光有后悔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我决心本着从哪儿跌到从哪儿爬起来的原则,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从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我保证在下一步工作中坚决做到: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理论是行为的向导,修养是理论的升华,反省这次事情经过,无不与自己的理论水平底,自身修养差有着直接的联系,我决心在下一步学习工作中,本着学习是为了武装自己的头脑而不是武装自己的嘴巴原则,向书本学,向他人学,向实践学,坚决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技能与智能并重,做人与做事并重。
努力做一个让县委领导放心,让基层满意的合格人员。
二、培养诚信的品质。
诚信是立身之本,在以后做人做事过程中,我一定诚字当头,做老实人,干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下瞒上,不断修正自己的人生坐标,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
正确处理好两个利益的关系,时刻把精力用在工作上,在工作中不断增强战胜自我的意志,团结同志,同甘共苦,用自身的实际行动,在当前全县各项发展蒸蒸日上的关键时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做遵章守纪模范。
在学习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实质基础上,我一定以法规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遵章守纪的模范。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任何一个岗位上都体现着党的价值,维护党的良好形象。
能力弱一点可以赶上来,形象差了可就没法改过来了,通过严格的自律和约束,把“形象重于生命”牢牢记在心头。
每一名党员都是一面旗臶,看你举的是红旗、黑旗还是白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在盯着你,在效仿着你。
要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同志,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忠实的履行好上级赋予的权力,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随时防止私欲膨胀和工作的急躁暴躁,按照职责要求把本职工作干好。
四、强化责任心,提升荣誉感。
一个没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至少可以说不是一个完整的人。
因此在以后工作中,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让自己的言行举止永远臵于集体之下、群众之中。
请县委和同志们看我的行动吧
检查人:XXXX
考风考纪 500字以上
治国必先,治党务必,从严必靠严明。
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导核心,只有以更严的党规党纪来要求自己、约束自身,才能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起历史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这一鲜明的论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对新形势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为何党内法规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力保障国有国法,党有党规。
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就是靠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
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
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历史经验表明,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遵循。
按照党内法规把党建设好,锻造出领导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党内法规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提出的建设“五大体系”的任务中,就包括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既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领。
党不治,则国不治;党无纲常,则国无纲常。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只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搞好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自觉依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实现。
因此,必须在宪法法律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党内制度约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动国家治理逐步现代化。
党内法规是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
党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国家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较好的遵守;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不好,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也就无法实现。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晒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的部分党内法规文件◆ 2012年12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 2013年11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2014年1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2014年2月,《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链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而制定的党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
现行党章于党的十八大进行了部分修改,于2012年11月14日通过。
除总纲外共11章53条。
规定了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内容。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律严格执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二、 为何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要严“治国者先受制于法。
”“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欲肃民风先正官风。
”我国古代这些治国理政的名言警句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只有对治理者首先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国家才能治理好。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只有严明党规党纪,才能保证党的事业有发展壮大的不竭力量。
正所谓,“正其身者,方能正人”。
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目的就是把党规党纪笼子的眼儿编得更小、标准更严,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崇高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
“树德莫如滋,除害莫如尽。
”只有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以更严的标准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党的先锋队性质。
这是由党的执政使命决定的。
我们党肩负着领导13亿多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责任重大。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党规党纪的存在,就是让每一位党员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特殊的使命。
在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多甚至更为严苛的要求,这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来说,是理应如此、不言而喻的。
这是由党员的先进性决定的。
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
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
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
认同和接受党规党纪的规范和约束,是对每位党员入党的基本要求。
当你握紧拳头向党旗庄严宣誓时,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
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就不行。
因此,自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是每一位党员的自愿选择,也是对党的庄严承诺。
微评◆ 国法就是“国标”,是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党规是党员的标准,一定严于“国标”,否则党就难以保持先进性。
◆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规党纪就成了“稻草人”。
◆ 作为一名党员,纪和法是两个分不开的字眼,守法应先从守纪开始。
◆ 党有党规、党员有党纪,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优势。
◆ 坚持“铁八条”、坚决反“四风”,向问题叫板,让群众叫好。
◆ 党员不能混同于老百姓,增加的是义务,减少的是权利。
三、怎样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党规党纪的完备程度,是我们党成熟与否、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
今后不管发展到什么阶段,都离不开完备的党规党纪。
总的来说,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我们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
同时也要看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一些法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没有与时俱进;个别工作领域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制度;一些法规的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还不完善;部分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存在着分散、矛盾、冲突等问题;一些法规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形式主义、执行不力等问题。
对这些问题,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近年来,我们对党内法规建设高度重视。
2012年5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被称为党内的“立法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快推进,特别是2013年11月,又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了这5年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任务。
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条例》和《规划纲要》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抓紧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有1部党章、2部准则、22部条例,还有近百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
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研究制定一批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整合形成一批综合性党内法规,抓紧制定一批实践急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废止或修订一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党内法规,有效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缺失、“碎片化”和“老化”等问题。
及时将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
长期以来,我们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上探索了许多成功做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要认真加以总结并上升为法规制度。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出台八项规定,狠抓作风建设,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管党治党的明显成效。
对这些有效做法和举措,应进行认真梳理,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着力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
党规党纪也是如此。
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那么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
要切实肩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成为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
链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 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摘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声音党员干部要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李雪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力量,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中坚作用,只有受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多重有效约束,依法治国才有保障。
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法律,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遵纪守法上作出表率,能够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才能真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实现全民守法带来积极有力的影响。
问与答问:什么是“破窗效应”
答:“破窗效应”是犯罪学的一个理论。
该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
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环境中,违法违纪行为就会滋生、猖獗。
“破窗效应”用以说明,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四、党内法规为何要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近两年来,党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开展了全面筛查。
共梳理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继续有效的487件。
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清理那些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叉重复的文件,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国家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党规党纪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操守。
为什么要强调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呢
提高管党治党水平,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
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员数超过很多欧洲大国的人口数量。
在当前情况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管党治党任务极其繁重。
要把党建设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方面要按照党规党纪来约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另一方面要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这就需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既保证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符合党规要求,同时又遵循法律规范。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
当前,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地方亟待改进。
从国家治理体系来看,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是两个重要依托;从国家治理能力来看,核心是提高党的依规治党能力、依法执政能力。
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同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
这是因为,我们的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同其他四个部分相协调,特别是要同国家法律相协调。
但目前还存在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如部分党纪规定与法律重复,有些党纪规定需要转化为法律法规,等等。
要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合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怎么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呢
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将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和宪法规定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贯彻到党内立规实践中,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
应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对于党规党纪中虽有规定但可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尽量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内法规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党规党纪,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作出规定;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
链接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三种处理方式——凡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文件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废止。
例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中央文件关于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
这类文件都在此次被废止之列。
——凡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文件适用期已过的,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的,一律宣布失效。
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党内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由于目前党内不再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些文件事实上已失效。
——凡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的,或者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的,或者目前尚无其他文件可以替代、废止时机条件还不成熟的,继续有效。
文件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作修改,但修改前也继续有效。
例如,1959年《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等,虽有一定历史痕迹,但主要内容和精神仍然适用。
链接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过五关”第一关:确定清理范围。
中央办公厅会同国家档案局,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将其中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第二关:部门审核。
综合考虑文件调整事项目前的主管权属,中央办公厅将清理文件分送50多个中央有关部委和单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第三关:集中审核。
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成立集中审核工作组,对有关部委和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对清理文件逐件进行审核,形成拟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三个文件目录。
第四关:征求意见。
中央办公厅将上述三个文件目录分送有关部委和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一致的文件清理处理意见。
第五关:审批发布。
中央办公厅起草清理决定稿,按程序报请中央审批通过,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