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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心得体会

时间:2016-02-07 15:57

2019年研学心得体会及感悟

2019年研学心得 我有一个巨大的记忆宝库,那里珍藏着我成长路上的每一束阳光。

这次“研学旅行”,注定是三月天里最灿烂的那一束。

我喜欢看别校的学生向我投来羡慕的目光,因为在星耀,我幸得这份珍贵。

追寻那年代已久的长征情怀足以让我潸然泪下,站在每一处先辈走过的泥土里,让我震撼;收藏这份值得回忆的师生同学情谊,也足以让我百般回味,一路上携手相伴,一路温暖。

同行千里,同窗数载,我的记忆宝库里,荣幸有你

出发前一晚甚至有些紧张,幻想着旅行中的各种烦恼,躺在宿舍的床上,半梦半醒。

四天后再来回顾,这些能联想到的麻烦,居然都没有发生。

没有忘记带任何东西,没有难吃的早中晚饭,没有迟到生病,没有拥挤吵闹,一切都是美好的,一切都是闪闪发光。

五点半起床是一生难得的经历,这必须将它放入记忆宝库。

我讶异于自己的自觉,舍长大人一叫起床,同舍舍友的相互配合:“牙刷

”“到

”“牙膏

”“到

”点名完毕,即刻出发。

三秒内,我已经全部整齐收拾好出门了。

我的历史“研究性学习”完成得可谓相当的令我满意。

不是因为我自己讲得多么精彩动人,而是因为我有幸能拥有一位好搭档:郑意扬。

四渡赤水的讲解我只能叫做按部就班,而他却已是惊为天人

同照着稿子念的我不同,他把自己渊博的知识和他那有情有趣的灵魂结合在一起,引来导游、老师、校长的围观和赞许。

一旁的我顾不上黯然失色,反倒觉得欣喜若狂,因为像小沈这样的人,曾经和这样厉害的人同台演讲

(完整word版)第三季度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及总结

第三季度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及总结第三季度xxxx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及总结一年来,在xxxx(例如市委、区委)的正确领导下,xxx(你的部门)始终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现将我办贯彻落实xxxx办(例如市委、区委)印发的《xxxx(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以及xxxx(例如市委、区委)有关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会议精神,将第三季度xxxx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及总结如下: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意识形态对于我们党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我们广大武装头脑的工具,可以说,意识形态有多深,党员党性就有多强。

他是以我们广大党员为抓手,以思想宣传工作为载体。

具体落实情况如下:(1)及时传达,全面部署我办及时召开班子会议,传达学习xxxx委办印发的《xxx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以及区委有关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会议精神,并要求全办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好,进一步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识。

(2)制订方案,落实责任我们根据xxx委办的文件精神,及时制订了《xxx(你的部门)工作办公室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由我办主任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南京研学心得体会(修改版)

南京研学心得体会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我们在今年暑假和老师去了南京,看了一些新的东西,有了一些特别的感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梦想。

由于刚到南京比较疲惫,我们休息了一个晚上。

第二天我们去了南京博物馆,那里有多个展区,而在这里就不一一讲解了。

在这里我们不仅看到了恐龙的化石,关于中国古代的文物,还看到了民国的一些建筑和物品。

我们还看到了镇馆之宝一个非常大的香炉。

在经历这番旅游后,我对中国渊源流长的历史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有了更多的崇敬。

之后,我们去看了雨花台,气氛有些压抑。

在我们刚到雨花台的时候,映入眼帘的是一座非常大的雕像。

上面有各式各样的人物,分别代表着在雨花台牺牲的烈士所代表的阶层,有党的工作者、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战士、学生和报童。

在山道上,我们看见了一队公安,听导游介绍才知道,这里有一座牺牲公安战士的纪念碑。

在山顶上,我们看到了一些军人来到雨花台烈士纪念碑,缅怀先烈。

我不由的想到“青山处处埋忠骨”。

今天,当我们踏着雨花台洒满烈士鲜血的陵园上,凭吊为革命捐躯的先烈们时,革命先烈那不屈不挠视死如归的革命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们前赴后继、勇往直前地努力学习。

不过可惜的是,由于来的时间不当,我们没有机会进入雨花台陵园。

在中午我们去了南京师范大学,体会到了大学之大,对大学也有了一点了解。

吃完中午饭之后,又去了南京大学见识到他的图书馆和校区的大。

心中更坚定了自己想要考上大学,一

去武汉研学旅行心得体会作文

我参加了校学生会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和民警共站马路,为维持城市交通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

虽然六天的时间活动让我觉得很累很辛苦,但我从中锻炼了自己,并且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

也通过多天的站岗,使我有了些关于城市交通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上海城市建设飞速发展,道路交通硬件设施明显改善。

然而,行人乱穿马路、骑车超越停车线、骑车闯红灯、机动车违章变道、乱停乱放等交通违章现象,也积重难返,它与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的形象极不相称。

交通行为不文明现象所产生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

仅今年一季度,全市因乱穿马路等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就造成了108人亡。

城市交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陈良宇同志在今年上海城市交通专题会议上指出,文明交通行为是“上海城市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要以法治交通,加大管理力度和处罚力度,以逐步实现“三纵三横”主干道、33个文明示范标志区、郊区城镇道路上违章行为基本消除,交通结点明显缓解,交通秩序明显改善。

创造一个良好、畅通、高效的交通环境,是广大市民的共同心愿。

上海精神文明建设市民巡访团来信希望市文明办转达他们的倡议:全体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文明走路、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告别陋习,积极投入到“与文明同行”活动中来,不断提高自身交通文明素质,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尽自己一份责任。

从许多市民的来信来电中可以看出,对部分市民交通行为中存在的“行人乱穿马路”、“自行车闯红灯”、“地铁和公交车辆上下车无序”、“出租车上下客乱停车”等不文明现象提出了批评。

来信来电纷纷指出,这些现象的存在,加剧了交通拥堵,也损害了上海城市形象。

他们呼吁迅速改变部分市民中存在的这些不文明现象。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长陈良宇前不久指出,上海人要做可爱的上海人,要做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上海人,要做能够体现城市的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法治化水平的上海人,要做能够体现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形象的上海人。

共青团上海市委、市青联的委员们,在倡导“七不”的基础上,此次又推出了“七要”:要尊重每个人、要按规则办事、要尽心做好每件事、要说到做到、要微笑待人、要学会勤俭生活、要时刻准备帮助别人。

如果说“七不”是一个市民的基本素质要求的话,显而易见,“七要”将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又进一步地提高了。

委员们认为,上海是全国的上海,是个开放而且越来越国际化的城市,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形成了许多规章制度和约定俗成的规则,如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停车和乱穿马路,在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在自动扶梯靠右站立,在银行、邮局要保持1米距离,不乱抛生活垃圾等等,上海的每一个人都应该“与国际接轨”。

在“七要”中,“要微笑待人”这一条看起来尤其充满了人情味,委员们认为,这一条可以说是最容易,也是最难的,通过微笑使人们更加友善、态度更为和蔼、社会更具温情,使每个人都成为上海这座城市的一张可爱、可亲的“名片”。

要塑造上海的城市精神,就要培养高素质的城市居民,否则培育和塑造城市精神只能是空中楼阁。

因此,建议要通过“铺天盖地”的媒体公益广告强化市民意识,同时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

同时,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制作生动、贴近生活的公益性动画广告,现在虽然也有类似的公益广告,但数量上还远远不够。

这些广告不用很长,但要连续不断地播放,在公共场合要树立广告宣传牌。

2006 年12月,台盟上海市委曾做过一次问卷调查,请市民选出最痛恨的十种不文明现象,统计结果显示:随地吐痰、随地扔杂物、乱穿马路、公共场合吸烟、上下车不排队、公共场合说脏话骂人、抢占公交车座位等行为名列榜首。

可以说与“七不”相当一致,委员们表示,之所以市民文明行为养成见效还不大,与处罚力度也有一定程度的联系,目前的处罚力度还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

因此,他们建议要加大处罚力度,已有的关于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规定,要立即全面执行,尚未做出规定的,要加快制定相关处罚规定,并尽快予以实行。

塑造城市精神要随着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人 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变化而不断培育,逐步升华,在蓬勃发展的新的实践中,不断赋予上海的城市精神以新的内涵。

那么如何让上海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持“可爱”的面貌呢

就象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孩子的教育一样,唐祖德委员对学生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他建议市教委可在第二轮中小学课改中将提高人的文明素质的要求进一步纳入到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等课程中,并加强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从走路、乘车、讲话等细微的小事做起。

同时,要在社区中加强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发挥离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使活动能深入到千家万户,要制定一个五年规划,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争取在世博会前期达到上海城市建设与市民素质的整体提高。

对于以下的镜头,很多人都会觉得腻了,是老调重弹,但只要这些不文明的现象还存在于上海的街头巷尾,我就要一直老调重弹下去。

去年11月,我遇到了荷兰人赛德先生和他的妻子沈女士,当时他们带着两个孩子来上海旅游两周。

他说,上海的现代化水平已经和阿姆斯特丹不相上下,但他也同样惊讶于乱穿马路、乱丢纸屑等现象在上海街头的泛滥。

“这在欧洲是不可想象的,我的两个孩子经常会对闯红灯的行人喊‘stop’,把纸屑果皮捡起来丢到马路上的废物箱去。

”今年1月5日和25日,我们市民巡访团带着市西中学和二医大卫校的学生来到淮海中路陕西南路口进行实地考察,结果发现每分钟都有20到50个人闯红灯,回来的时候没有一个同学不脸红的。

今年春节,我们又来到南京路步行街的三处交叉路口,那里的红绿灯也形同虚设,不要说行人不看,就连旅游观光车也是“勇往直前”。

这些镜头似乎已经成了上海的“标志”,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这是多可怕的一件事呀

城市精神不是虚空的,它必须体现于城市人的行为,同时城市精神作为一种时代要求的表达,需要借助城市生活的重大时刻来展现自己。

这一展现过程不是城市精神简单地从潜在转变为显在,而是原有的城市精神激发城市人的超常行为并在这种行为中得到再生的过程。

从这一意义上说,城市精神与城市人的行为是一个互动过程,一个双向激发过程。

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市长陈良宇强调的那样,上海要十分注重培育自己的“城市精神”。

他指出:“在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进程中,硬件能够花钱买,软件用钱买不到,软件比硬件更重要。

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要花大力气加强软件建设,加快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法制化步伐,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塑造新世纪上海城市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素质。

” 今年年初,一位网友给东方网发来电子邮件,将他早上乘坐地铁时看到的众多乘客挤抢的不文明一幕记了下来,建议东方网就此展开讨论。

东方网接受了这位网友的意见,全文发表了这封电子邮件,并由此引出了一个“如何做可爱的上海人”的讨论。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00~400字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研课磨课心得体会

研课磨课心得体会导读:本文研课磨课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今年的国培强调基于校本问题进行,于是我们设计了用磨课进行国培的方式。

简而言之,磨课就是通过多次打磨一节课,提高教学有效性,从而提高教师专业能力。

下面有几篇磨课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

  研课磨课心得体会(一)  这次磨课活动参与面广,人人都参与备课、上课、评课、议课、再上课的过程,对于老师们的专业成长有很大的帮助,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遇。

在这次活动中,老师们能深入备课、深度反思、深刻总结,听课教师直言不讳、畅所欲言,讲课老师虚心接受意见、极力改进不足,使整个教研组形成了良好的教研氛围。

  通过这次活动,老师们对学案的编写及有效使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编写学案一定要渗透学法指导,尤其是课前准备环节要有具体的要求指导学生学什么、怎样学。

课堂使用学案时要注意环节间的衔接、过渡,保持课堂的流畅。

磨课活动营造了浓郁的教研氛围,使我们有了一个共同的话题,大家常为一个细节而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教研氛围异常热烈。

在一次次磨课的过程中,教师对新课程理念把握更准确,对教材研读更深入、对学生学情了解更透彻,同时也使教师的点拨引导能力,临场应变能力、教学创新能力得以提升,教学水平有质的飞跃,教学实践经验不断丰富,实践性智慧得以发展。

在一次次磨的过程中,磨出教师间合作交流的默契,磨出教研组团队的理性思维水平的提升。

去洛阳一天的心得体会观后感研学情况。

在洛阳王城公园,观赏牡丹的海内外游客络绎不绝,雍容华贵的牡丹盛开成花海,尽显国色天香之风姿。

“洛阳地脉花最宜,牡丹尤为天下奇”。

洛阳牡丹始于隋、盛于唐、甲天下于宋,距今已有1500多年的栽培史,目前已培育9大色系、10种花型、1200多个品种,种植面积21万亩,有“中国牡丹的故乡”“中国牡丹花都”的美称。

洛阳很美,有著名的洛阳八景之说,先听一下这八景的名字来领略一下意境吧。

它们分别是:龙门山色、 马寺钟声、金谷春晴 、洛浦秋风、天津晓月、平泉朝游、邙山晚眺、铜驼暮雨。

对于这么大气的古都景点名称,我们来整体品味一下隐含的文化寓意吧。

龙门山色,在“色”字代表颜色和景色优美。

马寺钟声,在“声”字代表悦耳的声音如音乐,与前面的龙门山色配合起来刚好是视听一体化,山色是给视觉提供享受的,钟声是给听觉提供享受的。

洛阳的历史文化底蕴太深厚了,这些美景还远远不够演绎洛阳美景的,要看就看艳丽大方的洛阳牡丹吧,洛阳牡丹花会是最好的文化载体了,首先是洛阳牡丹的普遍性,整个洛阳市,简直就是牡丹的王国,争奇斗艳、芬香扑鼻、应有尽有。

接着是洛阳牡丹文化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牡丹花会的时间的固定性,一般都是在每年的4月5日前后到5月5日前后,这样就大大方便了游客的赏花时间安排了。

研课磨课心得体会

“研课磨课”校本培训心得体会2018年5月2日晚19:00我校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研课磨课”,通过这次系统的对“研课磨课”进行培训,我们能深入备课、深度反思、深刻总结,能够在今后的听评课中对于听课教师能够直言不讳、畅所欲言,对于讲课老师能够虚心接受意见、极力改进不足,使整个教研组形成良好的教研氛围。

  通过这次培训,我们对学案的编写及有效使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编写学案一定要渗透学法指导,尤其是课前准备环节要有具体的要求指导学生学什么、怎样学。

课堂使用学案时要注意环节间的衔接、过渡,保持课堂的流畅。

磨课活动能够营造浓郁的教研氛围,使我们有一个共同的话题,大家常为一个细节而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教研氛围会异常热烈。

在一次次磨课的过程中,我们将对新课程理念把握更准确,对教材研读更深入、对学生学情了解更透彻,同时也使教师的点拨引导能力,临场应变能力、教学创新能力得以提升,教学水平有质的飞跃,教学实践经验不断丰富,实践性智慧得以发展。

在一次次磨的过程中,磨出教师间合作交流的默契,磨出教研组团队的理性思维水平的提升。

这次培训使我受益匪浅,对课也有了自己的想法。

作为教师,上课面对的是一个“变化”的课堂,一个开放的、动态的、生成的,具有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课堂,课堂上的每一分钟,都考验着教师的反应和应对能力。

“预设”与“生成”之间怎样调整,怎样达到平衡,这方面教师应给与更多的思考。

磨课不仅仅只是追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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