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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课标心得体会

时间:2019-11-30 06:01

怎样做一名合格的语文教师——学习新课程标准心得体会

智慧课堂心得体会【篇一:高效智慧课堂心得体会】高效智慧课堂心得体会实验小学穆贵海通过两天的学习,使我对高效智慧课堂有了一个新的认识,我觉得它主要是指教学过程的最优化,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是师生的共同进步,是知识和素养的共同提高。

从学生角度来讲,高效课堂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学生对三维教学目标的达成度要高。

二是在实现这种目标达成度的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参与并积极思。

从这个角度来说,高效课堂就是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的课堂,是学生充分自主学习的课堂,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课堂,是学生对所学内容主动实现意义建构的课堂。

从教师角度来说,高效课堂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教师能够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课堂的三维教学目标。

二是教学的过程必须是学生主动参与的过程。

这种主动参与主要体现在教师能否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策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能否积极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能否给予学生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必要的合作和展示,使全班学生分享彼此的学习成果。

三是教学中适时跟进、监测、反馈、消化,以多种方式巩固学生的学习成果,使三维教学目标的达成度更高。

那么,如何构建高效课堂呢

第一、抓好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和教学方式的转变。

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必须在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推动教师观念的转变,进而转变教师的教学方式。

第二、开展以学课标、研课本、研方法、课后反

数学教研学习心得体会

数学教研学习心得体会我校数学研组组织全体数学教师进行课程标准的学习,并要求教师们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将新课标落到实处。

数学教研活动让我受益匪浅,体会颇深。

一、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本来我认为我们每一个数学教师都有足够的能力去教好我们的小学数学课程。

但是通过教研活动,我觉得这远远不够。

人无完人,我们还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丰富自己。

对于我来说,我觉得我还有很多东西需要加强。

如提高口算能力,驾驭课堂的能力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二、不断完善课堂教学。

应该说每一次数学教研活动,我们都会从中汲取很多好的教学方法。

也就是说,很多数学老师在平日繁重的教学过程中,都在不断地的学习,琢磨,不断地完善自己的课堂教学,从而不断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所以,虽然我们的课本不变,但是我们的数学教学不是一层不变的。

我们需要不断地改变、完善。

精心设计课堂活动,注重实效。

在教学中我们都追求一个目标——让学生学会知识并学会运用知识,感受学习数学的乐趣,不能只搞花样,而没有实效。

三、重视在课堂教学这个环节上,首先以学生为主体。

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人,教师的角色已经发生转变,转变成了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和辅助者。

因此我们作为教师要从教学理念上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主要以学生为主体,可以让学生小组合作。

自主学习,从某种意义上讲,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当然课堂教学的方式也有很多种,我们要尊重学生个人,让他们在课堂这

实习心得体会

校本心得体会(5篇)  要做一个与时俱进型教师高专业水平,工作“智慧含量”,乃当务之急。

在这十分关键时刻,我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特别是全员研教及学校的校本培训,对我们教师的建设和培养起着独特的作用。

特别是学校的校本培训通过专家的引领,教学理论的培训和学习,说课、上课、评课一条龙活动的开展,发挥了教师个人、教师集体等各方面的作用,给教师形成一种对话机制,营造了求真、务实、自由、融洽的教研氛围,为教师交流信息、分享经验、发展专业、展示成果提供平台。

通过这种形式的活动,将教师凝聚在一起进行实实在在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拓展了教师发展的空间,激励教师积极主动地追求发展。

通过培训和学习,我受益非浅。

  首先新的理念深入我心。

“课程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仅是变革教学内容和方法,而且也是变革人.”要变革人,首先要重视教师的发展。

教师的成长和发展,观念更新是前提,专业化成长是基础。

新的教学观念中产生的。

教学改革就是新旧观念的斗争,教学改革的阻力来自于旧的教育观念的束缚。

因此,确立新的观念是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

  以前,我的头脑中存在着教材意识、教参意识,以纲为纲,以本为本,眼睛盯着知识点,强求的是标准答案,应对的是统一考试。

通过专家讲座,了解到新课程教学要求教师必须具有课程意识、学生意识、开放意识、问题意识。

新课程强调“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从学生的经验出发,教学要向学生的生活世界

学习性研究报告总结的个人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紧张有序的学习,交流、研讨、评论等对这次课程培训有了全新的认识,对之前的一些疑惑和迷茫有了深刻的答案这次培训让我难忘,不仅使我更系统的把握新课程,让我仿佛身临其境,专题学习,互相评论,互相讨论,集众师之见,使我的眼界得以开阔,并且对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获得有重大的突破和认识。

  调查报告成功地完成我感到无比欣慰。

特别让我受益非浅的是对这次调查的过程,更多让我体会到成功的秘诀。

调查过程中,许多事都不能如愿。

找到了目标,却总是不见人,东一会儿西一会儿就耽误了时间,因此失去了机会。

得到教训后,我们开始努力工作,确定目标后,大家开始收集材料,整理数据,时时想着要抓住机会,要抓住时机大干一场。

准备得差不多了,我们便进行采访,从他们那里了解到具体内容,然后记好,整理成资料备用,逐渐的,我们的调查报告就撰写出来了,这让我们很高兴,于是把这些全部收好,开始修改、整理,一份完整的调查报告就呈现在我们眼前,接着我们就开始打印了,然后上交,提出修改意见,我们的任务也总算完成了。

御下重担以后,迎接我们的又是“心得体会”,认真仔细地回顾整个调查过程,感慨颇多,收获颇多,深刻体会到了实践的好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这个组的成员互相帮助,互相鼓励,从来不伤和气,这使得我们进步。

我觉得团结的力量是强大的,让我受益非浅,这么多人合作起来做一件事是多么地不容易呀。

这次活动不仅让我学到了知识,更让我懂得做事的重要途径——重在实践,只有靠自己的双手才能成功地做好每一件事,自己付出努力才能得到回报,才能得到收获。

只有自己勤动脑勤动手,才能真正感到成功之喜悦,即使失败了,也不要灰心,因为有失败才会有成功,有奋斗才会有结果。

不过最重要的是精诚团结,一个人的成功,需要其他人来帮助、支持、鼓励,所以说团结是成功的保证

“坚持就会胜利

”我们凭着团队精神做到了这点。

望采纳,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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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之研二学年自我总结

研二学年自我总结【篇一:研二自我总结】篇一:研究生个人总结(研二)研究生个人总结时光飞逝,转眼我的研究生生活已过去大半,回首过去的一年多的研究生生活,我有过付出、有过收获、有过欢笑、也有过困惑,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见证了我的青春,也必将是我未来生活与工作的坚实基础和强大动力。

总结过去,才能更好地奔向未来。

此时,我针对自己在过去一年多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社会实践、论文研究、身心素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总结,希望能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为今后的学习与生活能够进行得更好而做好充分准备。

首先是思想政治表现。

作为一名学生党员,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后,我努力保持着党员的先进性,及时学习党的先进思想,关注国家的时事政治,学习廉政教育、“四个全面”、“十八大”等等,努力让自己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我时刻警戒自己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研究生生活中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种活动,如党组织生活会、思想交流等,我相信,只有我自己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才能在同学中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也能影响周围更多的同学向党组织靠拢。

其次是专业课程学习情况。

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我继续认真学习了相关专业知识,在研一期间完成了所有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并在第一学习顺利通过了国家get考试。

在完成各科课程论文的过程中,我阅读了较多的专业参考文献,这不仅拓宽了我的知识面,也培养了我总结资料、提炼要点的能力。

我尽量参加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学习国学的心得体会

学习国学的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国学,我体会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的力量。

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和繁荣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原动力。

在国学经典的丛林中漫步,使我收获颇多。

现根据个人学习情况谈一下两点体会:一、学习国学提高了自身素养经典的力量能震撼人心,它能启迪思想,开阔文化视野。

修身是一切的根本,要想完善自身,只有用知识来武装自己,提升自己的德行。

比如:工作中我要做到认真负责,无怨无悔,踏实务实;凡是能够干大事的人,都是能够坐的住的人。

很多事情失败的原因,不是行动前没有计划,而是缺少计划前的行动。

要善于从自身找不足,制度切实可行的计划,立足实际,向着眼前的目标奋进。

二、学习国学丰富了我做人的道理古为今用,是我们学习古代文学的唯一目的。

学习国学,让我了解了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丰富了知识,懂得了做人的道理,陶冶了情操,提高了文化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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