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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刑法总则心得体会

时间:2016-01-16 21:44

刑法心得体会作文怎么写

刑法总论是人们在学习过程中研究出的一些关于刑法的特点以及精神,属于理论方面的范畴,你在教科书目录里看到的都是总论分论;举例如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构成 第五章 犯罪的客体要件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第七章 犯罪的主体要件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一罪和数罪 第十二章 阻去犯罪性的事由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法的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刑法总则是刑法的第一个部分,是介绍了刑法制定的目的、使用范围等等情况 ,总则是法条规范方面的,法条才有总则和分则的分别 。

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关于刑法总则第29条的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对教唆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处罚原则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在罪犯分类中称“教唆犯”。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罪的人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即在实行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及教唆的程度不同,对完成所教唆的犯罪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规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由于未成年人经历少,思想尚未成熟,容易被教唆,其教唆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规定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对教唆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对被教唆人没有起到促成犯意,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的犯罪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

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因此,本款规定对于上述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规定“可以”,是因为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实际情况复杂,对于教唆犯不能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刑法总则问题,理论分析要详细过程,谢谢

对于漏罪,先并后减如前罪已判16年经执行3年后,发现其他的罪要判5年,先并在一21年,最高盘20年,再减去3年,应该执行17年新罪,先减后并,前罪判16年,执行3年,发现新罪,判5年,先减去已执行的3年,余13年,冰并上5年,还要共执行18年新罪比漏罪主观恶性大,从上分析看处罚要重些

怎么学习刑法

和民法是最重要的两大实体法,条文知识量大,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于怎么学习,提供以下建议:  1.先把基础理论掌握好。

如果你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就应该充分利用好学习资源(包括课堂的和图书馆等),将刑法学教材吃透,建立起最基本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如果非法学专业,付出就要相对多一些,可以选修或者旁听相关课程。

  2.多看法条。

刑法这门部门法是很庞大的,除本身外还包括八部修正案和各种司法解释,由于刑法本身的严肃性和调整手段的特殊性要学习者多看相关法条,至少大致掌握不同情况的不同界定和规制模式。

由于刑法本身的条理性、逻辑性很强,在掌握基础理论的前提下去掌握相关法条,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3.学以致用,多理论联系实际。

多看案例书,或者相关电视节目(如《今日说法》多为刑法案例),尝试自己分析实际问题,提出个人观点或者解决方案,逐渐培养起刑法思维,增强运用刑法的能力。

  4.既品味经典,又接触前沿。

一方面,可利用课余时间阅读刑法学相关名著,最好是法学大家的经典之作;另一方面,鉴于刑法内容庞大,流派甚多,加之这些年修改较为频繁,建议多关注学科前沿,及时更新知识,积极进行研究。

  5.实习锻炼。

有时间和机会的话,实习是必不可少的,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律所,最好选择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实战经验。

  以上是我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帮到你。

刑法学中,总则与总论有什么区别

刑法学中,总则与总论当然有区别。

则~法则、规则……是也。

论~议论、讨论、理论……是也。

总则~简单理解就是总得规则。

总论~就是讨论的总体要点。

总则、总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刑法先看总则好还是分则好

总则。

刑则与分关系:总的说是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的关系。

总则统率分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分则不得与总则相抵触。

刑法总则是刑法分则扩张事由。

为分则提供一些普遍性的规定。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碗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刑罚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

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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