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最后总结学习财政与税收这门课程的感受。
1、国际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应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为便于操作和分析,世界银行对世界各经济体分类的主要标准是人均国民总收入(GNI)。
每一个经济体被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又分为中下等收入和中上等收入)和高收入三个组别。
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的划分标准,人均国民总收入在905美元以下的为低收入国家,如柬埔寨、缅甸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905-3595美元的为中下等收入国家,如哥伦比亚、埃及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3595-11116美元的为中上等收入国家,如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
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所得税所占的比重越大,而流转税的比重较小;经济越落后的国家对流转税的依赖性较强。
低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份额较小,几乎没有社会保险税;中下等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仍以流转税为主,但商品税的份额比低收入国家有所降低,所得税的比重有所增加;中上等收入国家普遍征收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和服务税比前两类国家低得多;高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
这主要是因为,流转税的直接调控作用较为明显,对生产方向和结构的调控作用大于所得税,能够体现促进竞争、保持公平的目的,而且征收效率较高。
因此,对财政有较强需求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实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所得税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而且累进的所得税能够通过相机决策的税收政策,发挥其对宏观经济的自动稳定功能。
同时,所得税需要较高的征管能力和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与之配套,所以,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
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总体趋势是,普遍降低所得税,向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模式方向转换。
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进行了相应的税制改革,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商品税方面,广泛引进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品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此可见,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可能出现所得税和商品税的“双主体”税制。
现在,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双主体税制作为税制结构模式的稳定态势成为税制改革的国际趋势,我国也将不可避免地顺应这一趋势采用双主体税制。
2、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必须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1994年,根据“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
初步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辅助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但从十多年来税制运行的情况看,我国的税制结构依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而所得税的主体地位还比较薄弱。
199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利斯和维克星提出的“最优课税理论”认为,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
一般而言,所得税适用于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流转税适用于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
政府的政策如果以公平分配为主,则选择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如果以经济效率为主,则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税种。
我国目前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体现了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效率的偏好。
但是,过度依赖商品税,其对经济的累退性也是很明显的,这种税制结构使得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并超过了0.4,超过了国际贫富差距警戒线,而超过这一警戒线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政治风险,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所以,我们需要公平的税收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形势下,有必要果断改变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这样才能应对我国经济存在的下行风险。
此外,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已处在一个新的水平上,即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
我国的经济总量日渐增大。
2006年我国的GDP总量已达26681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位居世界第四。
人均国民总收入也实现同步快速增长,2006年达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
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国家的发展达到了这样的水平,已初步具备了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从而增进社会收入公平的物质基础了。
另外,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发展,公平与正义已成为社会成员对社会活动是否合理的首要判定标准。
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税制结构应该有一个较大的调整,逐步弱化商品税强调效率的目标,加大所得税注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实现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社会充满活力和动力,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同时,努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决定了我国必须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发达完善的市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因此,征税应以不影响市场的相对价格为标准,亦即要尽量体现税收“中性”。
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不久,发育还不成熟,价格体系还没完全形成;同时,基础产业和加工业的比价、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的市场比价还很不合理,致使经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因此,需要流转税对相对价格进行校正,调整和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
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分配形式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和经济结构的变化,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和地区与地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这虽然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扩大市场活动范围,拉开消费档次,但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进行收入再分配,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最后,从宏观上看,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这一滞后性往往会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浪费。
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对其运行进行宏观调控。
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定时期的货币购买力表现为社会总需求,财政以货币为操作对象,实际上就是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
而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的功能,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总而言之,总结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经验,依据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实际,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在我国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明确列为今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应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模式作为税制改革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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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学习方法
一、先秦时期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 。
《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
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
而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
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
西周实行井田制,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
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
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
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
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
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
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
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然而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
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
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
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
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
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
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
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
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
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汉代的编户制度使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
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
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
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作为隋朝和唐前期国家赋税收入主要来源的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
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
②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④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
⑤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
⑥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
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四、宋、元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
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
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
宋还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
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
但是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
“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
“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
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
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
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
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
而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
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
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五、明 清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
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
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
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
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收民解。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
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
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于是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
首先是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
人头税基本废除。
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
. 综观从夏商到清代的赋税制度及其演变,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不断进步的。
每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变革都是对之前的赋税制度的修正,使之趋于合理,行之简便。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税收立法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国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1.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2.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4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4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中国现行税收法规体系详见图表2-2.图表2-2中国现行税法规体系总览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六、,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度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自1991年度起施行199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此税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燃油税(法规待制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六、,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下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七、遗产税(法规待制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九、,1951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
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批准,1954年11月30日、1974年8月2日对外贸易部修正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二十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自同看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二十三、证券交易税(法规待制定) 二十四、,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
此税现由地方管理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
此税现由地方管理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八、牧业税,无全国性法规,征收办法由开征此税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公布,自同年3月10日起施行。
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第一次修订发布,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 三十、《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年5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实施 三十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即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施行 三十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注: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均已经纳入修正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请列出近几年我国重要的几次税制改革及其主要内容。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15周年。
为促进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主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网民]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下一步会不会作出新的调整
[宋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进行纳税申报,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应该严格遵守。
今年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在广大纳税人的理解配合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全国按期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近163万人,与税务机关已经建立的个人所得税档案掌握的数据比较接近,其中有些不在建档之中的个人也主动进行了申报。
但是,还须看到,万事开头难。
这次申报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不少议论,一些人对纳税申报工作提出疑问,其中有些看法和建议不无道理。
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到,国家建立这样的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意义是重大的。
国家“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这个制度包含的范围比年所得12万的申报制度范围要广得多,年收入12万以下的人都要进行申报,这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表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国际来看,个人申报制度是很普遍的,经济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管理都建立在个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
最近《人民日报》以“国外个税申报面面观”为题,介绍了一些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
如美国只有3亿人口,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人数就有一亿多人,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要申报。
我们国家也要借鉴这种国际的经验,改进我们的管理。
我们国家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与自行申报的要求是有差距的。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税制模式,即对每一项所得根据来源渠道不同,规定的税率不同、扣除不同、征收方法不同,分别按次、按月、按年计算征收,而申报又是一种综合性的申报,这给纳税人带来一些麻烦,也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纳税申报制度的推行,也提出了加快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要求。
我们在这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发现一些不足。
申报工作结束以后,各级税务部门正在认真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改进工作,通过完善税收制度,搞好纳税服务,加强税法宣传,做好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主体税种是什么
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