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合同法心得3000字论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今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对其不足之处的评价则有分歧。
正确理解与评价《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又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因为一项立法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科学性,还要看其可行性。
(一)从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到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实产品供应、工程建设及货物运送等的时间、地点,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而标的物的数量、工程项目、价格等主要内容,是计划或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计划的变更。
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损失,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不讲违约责任。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律,合同实际上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实行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情况下制定的。
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法》第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该法还专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是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
该法的规定说明,合同仍被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
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不讲违约责任的经济形式,转为强调违约责任的法律形式。
这是重要的转变。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主要是删去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围。
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学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与进步。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的进步,突出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将合同视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转变为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用计划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
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而后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
)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交易需要有交易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的具体规则,合同法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视合同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通说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本质的体现。
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方为成立。
无自愿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方式的选择,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都给予充分的自由。
《合同法》的许多条款具有任意性,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合同法应当对行政合同和国家订货合同作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因为《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应与行政关系相混淆。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第4条、第52条)。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等。
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合同关系的共同规则。
(二)从宜粗不宜细到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一种观点是:宜粗不宜细。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经验不足,条件不成熟。
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仅47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只有145条。
为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条例、 实施细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共428条, 是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可操作性强。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总则有八章,129条。
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
分则有15章,298条。
分则规定的合同有15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有18种有名合同。
关系知识产权、保险、保证等方面的合同,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未再作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既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
《合同法》既有总则与分则之分,又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别。
总则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体系严谨,颇有特色。
值得重视的是《合同法》第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
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类。
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早有论述;但是外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均无反映。
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民事合同关系涉及面广泛,内容纷繁,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合同逐渐增多,法律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关系规定无遗,合同分则只能规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名称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决定,即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订立的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
对于有效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类似,则应类推适用该合同的规定。
有的一部分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另一部分与另一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则应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合同的规定。
还有的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直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又有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既克服了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过于简略的缺陷,又没有把合同种类规定得过多。
《合同法》不仅能适应现实需要,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能与合同关系的新发展相适应。
至于有名合同规定得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为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是否十分恰当,不无商榷余地,但这是细节问题,可在今后实践中总结与改进。
(三)从总结自己经验到与世界接轨 建国之初,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60年代开始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
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也很重要。
哪些法律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哪些法律应以借鉴外国立法为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民事立法领域里,在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由于民族传统习惯的原因,自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
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于我国自古商品经济不发达,立法滞后,则应借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并应注意世界立法的趋势。
在这方面我们走过弯路,例如196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关系”等等。
《合同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特别是考虑国际上合同法融合统一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
1.运用债权的原理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的情况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法》的总则吸收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很多内容。
例如,针对我国企业之间久拖不决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3第)和撤销权(第74条)。
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对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借鉴了债的消灭的规定,较为周全。
2.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增强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对附条件的合同(第45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6条)、合同效力的补正(第47~48条)、表见代理(第49条)等,都作了规定,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前进了一步。
3.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完善了合同法。
《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规定,重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
《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 同时履行抗辩(第66条)、不安抗辩(第 68~69条)、合同的解释(第125条)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第50条)等规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
关于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不安抗辩等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体现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
合同的订立一章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到达期限的规定(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关于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定(第137条)、技术合同的规定(第18章),颇具时代气息。
总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不足之处,有实际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学理上的分歧而产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总结。
中学生与大学生谈话的心得体会700字作文
在大学期间,我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但更多的是在这期间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修养和能力。
首先,努力积累文化知识,为实践做最充分的预备.每一门课程我都认真对待.我喜欢英语,所以我注重英语的听,说,读,写,译能力进步。
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把握了与金融、会计等有关理论;熟悉涉外工作常用礼节;具备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译等能力;能熟练操纵计算机办公软件。
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
更重要的是,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其次,暑期短暂的社会实践固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作,但让我对工作有了一个初步的熟悉.而且对工作我有很好的适应能力.让我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再者,在团体协作中我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我能与大家合作默契.在个人工作中我有很强的责任感,我能认真负责,把工作做到最好.具有极强的团队精神。
最后,在人际交往中我以诚待人,能够与人进行良好的沟通.一直是受老师和同学好评的对象。
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
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
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
社会实践能力也有很大提高,为将来走向社会奠定基础。
四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心得体会(1000字左右)
可以在外企 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等工作 报考公务员具有一定优势大学期间只要把办公自动化掌握好 而且公文写作能力掌握好就行
考个涉外秘书证要求有很强的汉语写作功底吗
可以考啊,只是单纯应付考试的话没有要求要很高的文字写作能力。
题型都比较固定,你去翻看一下往年的真题就是了。
对一个人的第一印象 作文100字
在这丹桂飘香,丰收的金月,每一位在假期里尽情玩乐的学子都仿佛倦鸟归巢般返回了阔别两月之久的校园生活,对于某些人来说,一切还会有如从前,是那么的熟悉,可是,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个月,将是他们告别从前,走进人生中另一段新的旅程,而我,就是其中之一。
还不知大学生活为何物时,它已翩然而至,为此,父亲抛开了工作,在万忙中还是抽空特地从贵阳赶回了邵东,于是,告别了亲爱的外婆和调皮的弟弟妹妹,熟悉的家,高中的母校,顶着炎炎烈日,我和父亲踏上了通往长沙的汽车,经过长途的累劳,终于当我立于涉外这所为我选择,并且即将开始要生活三年之久的学校大门前时,我突然想朝着里面大声呼喊:“我来了~我的大学生活
”在热心的朋友和父亲的帮助下,我迷糊而又顺利的在学校报了到,交了学费,入住了学校的寝室。
第一次离开家乡,第一次来到长沙,在安顿好一切后,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这也代表着马上就要跟父亲分别了,最终,我还是没有勇气去送父亲,因为,我怕我会舍不得,于是,只是呆呆地坐在寝室的床上,也不知道何时,泪水已经有如大水决堤般涌出............ 本以为,跟亲人分开,我会悲伤一段时间,可是,面对着寝室里的新同学兼室友热情的对待,一句句关切的话语,使我那无助的心灵找到了一片栖歇地。
是啊,为什么同为新生的我这么的伤感,而她们却能像大姐一样的照顾我呢,我开始思索着。
难道我就这样开始我的新一站吗
简宁说过:“人总是一边受伤一边学会坚强的。
”我现在已经不再是以前的高中生了,而是大学生了。
我开始渐悔着.....我似乎成熟了许多。
正如理查德·柯所说的:蓦然回首,发觉昨日时光早已随风远扬--我已变成另一个人。
走在绿荫的小道上,看着高耸的教学楼、端庄的图书馆、宽广的操场、整齐的宿舍楼,我有种忐忑的期待——我将要在这里展开自己的平台,亮出自己的风采。
而后,我看到了德才兼备的教师,教授;公正严明的校风,校纪;热情活跃的学长,学姐;还有刻苦耐劳,全心全意为学生们服务的学生会、自管会。
我有理由相信,来到这里,是我正确的选择。
我想,来这里的每一位新生,在涉外经济学院的关怀、教导、磨砺下,将会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绽放出他们的光彩,成为祖国的光荣。
是的,大学的生活需要自己用心去体味,我不羡慕别人的轻松与快活,也不去羡慕别人的风花与潇洒。
我只知道,既然我选择了英语这个专业,多苦多累,我亦无悔。
明白之后,我心儿宽,眼儿亮,我用诚挚的双眼看世界,用稚嫩的肩膀担起生活的风风雨雨。
学习中,紧张让我悟出生命的可贵,疲惫让我感到内心的充实,苦涩让我品出生活的甘甜。
在未来的四年中,我要坚定自己的坚定,努力自己的努力,追求自己的追求。
不是一切星星都只预示黑夜,而不报告曙光;不是一切烛光都只燃烧自己,而不照亮他人;不是一切歌声都只掠过耳旁,而不留在心上。
我抱着这样一个信念去尝试,去奋斗。
我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一定会成为一个更杰出,更优秀的自我,一定会实现我渴求的、持着的梦想。
以上的诸多感受,都是在学院为我们新生准备的第一件大礼——坚苦的新生军训ing....在劳累了一天后,休息时所狂想的~ 就这样,我的初一生活拉开了序幕.....望采纳
涉外事务管理专科要学些什么
涉外事务管理专业专业培养目标:培养适应能力强,有创新精神,既有外事管理理论又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
课程设置编辑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外事管理理论、外事公文写作、中国涉外法概论、涉外秘书法、涉外企业管理、涉外公共关系学、国际政治与中国外交、国际贸易、专业英语、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训练、跨文化交流学、礼仪学、涉外管理与服务岗位实训、课程实训、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4专业方向编辑就业面向:涉外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饭店、旅行社的外事管理与服务岗位。
文学与传播类是什么专业
文学与传媒系文学与传媒系立足传统人文基础和广阔社会视野,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强调学生的素质拓展,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素养、宽广的国际视野与实用的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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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课程:广告学概论、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文案、广告营销学、媒介管理、广告美术基础、基础设计软件、广告设计构成基础、摄像与编辑技术、市场调查、等。
就业方向:毕业生能在传媒领域(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介、广告公司等),信息咨询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广告营销部门从事市场调查,广告的策划创意、经营管理、设计制作等实际工作。
对外汉语(对外汉语教学方向、涉外秘书方向、对外宣传方向)本专业培养能够适应现代化和“全球化”需要的双语(汉语和英语)人才,对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均有较深入的了解,具有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干课程:英语精读、英语听说、英语写作、、语言学概论、现代汉语、对外汉语教学通论、普通话培训与测试、涉外文秘写作、国外汉学研究、外国文化概论、等。
就业方向:毕业生能在学校从事对外汉语、语言文化教学;在党政机关、传媒领域、涉外机构从事中外文化交流,在合资、独资、外资企业从事涉外文秘、外宣、公关,管理等工作。
行政管理(文秘与办公室管理方向)本专业培养熟悉我国的行政法规,掌握了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以及秘书实务、公共关系、文档管理、会务会展等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的调研运筹能力、、交际拓展能力、扎实写作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干课程:行政管理、信息管理基础、法律基础、、领导科学、秘书实务、涉外秘书、公文写作、现代文件管理、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等。
就业方向:毕业生能在党政机关、文化产业、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秘书实务、政策调研、咨询服务、会务会展的策划组织等工作,在学校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
(文化产业方向、传媒编辑方向、中文秘书方向)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人文综合素养,广阔的社会视野,扎实的语言文学专业基础,具备很强的、策划运作能力、写作与信息处理能力,注重理论知识与实用技能结合,创新思维与知识迁移能力并重的现代复合型应用人才。
主干课程:语言学概论、古代汉语、现代汉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代文学、外国文学、文学概论、文献检索、中国民俗学、、秘书学、速记、书籍编辑实务、企业形象策划等。
就业方向:毕业生能在党政部门、传媒出版、企事业单位、学校从事策划宣传、编辑出版、评论采编、秘书写作、教育培训等工作。
新闻学(传统媒体新闻方向、新媒体新闻方向)本专业培养熟悉国家新闻法规,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国际视野,能系统掌握新闻学的基本理论,熟悉现代传媒的运作,能熟练地运用现代传媒技术进行采编,对媒介市场进行分析、策划、运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干课程:新闻学理论、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评论、新闻摄影、大众传播学、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新闻策划、新媒体研究、传媒经营管理、应用软件基础等。
就业方向:能在各类传媒从事新闻采编、媒介经营、节目策划与制作,在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从事宣传、公共关系等工作,在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新闻传播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