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罪-案例分析
首先假定上面提到的情况都是有证据证实的,不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然后来回答问题。
三个问题,实际是一个问题。
因为暖气接头费和遮光采阴的解决不能和后面的三个合伙人各为其出资6万,以及以借的名义出的10元的行为割裂开来看。
如果割裂开来,假定该领导是拿钱出资,分得股份和利益,那么1和2的行为就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该领导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合伙企业谋取了1和2的利益,并且基于其上述行为作为其不出资而获得股份的对价,是典型的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情形,根据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规定,明确该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此作为出资的18万构成受贿罪,计入受贿总额。
另外明借实送的10万元,以及这28万元作为出资份额产生的孳息17万元也应计入受贿总额,《意见》中也明确了未进行权属转让的,其他要件满足的也构成受贿罪。
综上即,该领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45万。
至于努力方向,该行为构成受贿罪很明确,要想往无罪方向努力很难,只有看证据是否存在漏洞。
另外,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合伙人出借的10万元的确是出借,该领导是要归还的,那么该10万及10万的30%的孳息收入可不计入受贿总额。
补充回答:1和2,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因此,其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实践中,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主要从职权范围来界定。
案例中,该领导作为负责人,有经营和管理企业及职工的职权,锅炉接头问题属于利用职权的情形;遮光采阴问题的对象是其企业的职工及家属,利用了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另,谈下该块地皮利用了该领导熟悉高层的关系,属于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如果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楼距是否符合规定),收受请财物的,也以受贿论处。
3,不能一概而论,要以2万归还的时间、对剩下8万的约定、不归还的合理理由等等综合判断。
4、非法收入和孳息是以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本案中本金和孳息都是非法收入,记入受贿总额。
行贿罪取保候审报道心得体会
业务员是代表公司的,本来给回扣应该是公司负责
但你这个问题确不太一样,是你自己给他回扣
就是你自己主观行为,公司并不知道(就算知道也没证据证明他知道)所以你就比较麻烦
根据法律,行贿5000起可以判刑,10万以上可以判死刑
所以建议你最好不要那么冲动,不要把自己搭进去
现在抓行贿抓得很严
既然他不给你货款了,你就应该断了他货还有回扣先,然后再慢慢想办法收钱
公司扣款在很多公司都有,这个你也没办法
如果你还想在这个公司做的话,实在不行可以考虑请追债公司帮忙,不过这个你要先跟你公司商量
(追债公司具体要多少报酬我就不是很清楚)。
最坏的打算就是离开这个公司,既然是个人才,还怕到别的地方混不到碗饭吃~
祝你好运
请问行贿受贿的构成依据是什么
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罪构成依据: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构成要件(依据):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是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
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
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行贿受贿行为的处罚
一、行贿罪 1、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标准为: (1)1万上; (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单位行贿: 立案标准为: (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 (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行贿处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 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 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受贿罪 立案标准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量刑: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行贿和受贿是共同犯罪吗
从理论上讲,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必要共罪,实务上并非按共同犯理,而是分开处理贿赂,包括行贿罪和受贿罪。
《刑法》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对向行为的存在,而是应该看它是否符合自身的犯罪构成。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刑法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向犯,任何犯罪都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构成单独成立犯罪。
行贿罪不依赖受贿罪而存在,从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财物的一方而言,如果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所谓的行贿受贿犯罪的对向关系也就隔断了,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