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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社区专职人员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7-07-11 19:45

新形势下怎样做一名合格的教师心得体会

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努力创新。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该立志从走上三尺讲台的那一天起,就把自己的一切毫不保留地交给教育事业,积极进取,立足本职,努力工作。

作为教师我们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

今天的时代已经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学习的时代。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教育学、心理学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对学生的成长规律也有了新的认识。

教师只有不断地更新和拓宽自己的知识领域,在工作中不断地研究教材,研究学生,反思自己的行为,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适应教育新形势和需要。

二、热爱学生要当一名好教师,一方面我们要热爱教育这一职业,另一方面我们要热爱学生,这一条最重要。

好的教师必须有爱的情感、爱的行为和爱的艺术。

爱是一种信任,爱是一种尊重,爱是一种鞭策,爱是一种激情,爱更是一种能触及灵魂、动人心魄的教育过程。

教师的“爱”是真诚的。

教师要真情对待学生,关心爱护学生。

要建立良好的师生情感联系,教师必须真情付出,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公平地对待学生,做到一视同仁。

教师的“爱”是公正的。

公正是学生信赖教师的基础,学生最希望教师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

教师的“爱”是严格的。

严师出高徒。

爱学生就要爱中有严,严中有爱,严中有度,真正地做到宽严相济。

教师的“爱”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教师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力。

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渊博的学识是一名优秀教师的关键。

“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但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我要说仅仅有一桶谁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时刻充实自己。

教师如果不具备广博的学识见闻,学生问你问题你竟不曾听说过,反而要向学生“取经”,这可大大折损了教师的威望和形象。

具备了足够的知识,加上扎实的专业技能,这才能将自己掌握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并能在教学中主次分明,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从而做到深入浅出,收放自如,游刃有如,保证教学质量。

对于一个教师的最高评价莫过于学生在课堂上求知若渴,赞赏和佩服的眼光了

部队新训班长工作总结

从我穿上警服的那一天起,我就知道,我的肩上扛着的是责任,虽然我只是一名,但是谁又能说,我不是一名警察呢

我是,而且是一名头顶边关月,情系天下安的人民警察,所以,自豪和光荣便一直伴随着我,在我的心中,我热爱着这一身警服,我知道我身上的责任,只因为我是一名光荣的警察。

警察是一个神圣而又特殊的职业,当上了警察,就意味着默默奉献,甚至流血牺力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名优秀的。

同时,作为一名,除了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为民奉献的精神之外,还需要有过硬的执法本领,当你面对着那些穷凶极恶的歹徒时,需要你挺身而出,为民解困的时候,你需要有相当过硬的格斗技术和擒敌本领,在最短的时间内协助干警们破获案件,将凶手缉拿归案,要想练就过硬的特战技能,那就必须要付出汗水和努力,才能练就强大的特战能力,在冲锋在前,将那些凶手绳之于法。

要想当好一名辅警,除了过硬的思想素质和过硬的特战技能之外,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不断地学习先进的文化知识,用先进的文化知识来不断地充实和丰富自己的思想,提升自己的灵魂,升华自己的人生境界,当辅警也要当出辅警的味来,当出辅警的内涵来,做一个既有超强的战斗技能,同时又有思想和内涵的辅警。

当然,作为一名辅警,在不断地提升自我的同时,最重要的检验和证明一个辅警到底是不是合格和优秀的关键那就是要看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协助干警们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有主人翁的精神姿态,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在工作岗位上面不怕苦,不怕累,不要认为是辅警就可以放松要求,应该和战友们始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一起努力工作,发挥一名辅警的光和热。

同时,作为一名辅警,还要不断地钻研自己岗位上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有一种超越自我,挑战极限的精神,积极努力地学好各项专业技能,争做知识型辅警,现代社会的技能型辅警,全面地提升自我。

关于任命某某同志为某某单位党支部书记的请示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

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

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

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

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

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

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

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

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辅警培训心得·····

辅警培训心得 各位领导及即将被摧残的同志们, 大家好

前后是3、4层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左右是铁丝网铁皮铸造的围墙和大门,一群背叛期10天的辅警人员被关押在这个急剧恐怖的四合院内,接受着史前没有的魔鬼式体能训练和公安系统知识的培训。

第一天结束后,我站在宿舍的后窗前,看见围墙外一只自由的小狗在散步,我的眼眶顿时湿了,手抄在口袋里,始终未找到能抹去泪水的卫生纸;第二天清晨,我还沉醉在睡梦之中,忽听到一阵急促的哨音在楼道中震荡,此时我的内心充满悲伤,挣扎、再挣扎,最后还是被第二声恐惧的哨音征服了。

夜间,全体服刑人员被强制安排到教室里,看令人心寒、心碎的纪录片,血淋淋的场面让每个学员望而却步。

最可怕的是,深夜尿急却不敢迈出宿舍的门槛·········这一天就在恐惧和摧残中艰难的渡过了;·················· 后面的日子让给我无法想象,请大家保佑我吧············

如何做好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乡镇纪委作为基层纪律检查机关,是直接监督管理基层党员干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力量,是我们党和政府纪检监察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乡镇纪委主要担负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纪委职能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当前,部分乡镇纪委在职能作用发挥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宣教手段少,氛围不浓。

乡镇纪委在农村没有形成大力宣传廉政思想、廉政教育的氛围,“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开展得不扎实,廉政教育手段乏力,缺乏创造性和实效性,远程教育等载体作用发挥得不明显。

调查问卷显示,有近半数的非纪检监察干部不了解乡镇纪委的四项基本职能。

部分乡、村干部文化素质低、党纪法制观念淡薄,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学习不够,不认真领会、贯彻。

群众获取信息渠道不多,对法律法规不知晓,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没有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二)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

在对基层站所人员的监督管理上,由于级别低,乡镇纪委与其它股室站所沟通和信息交流不畅,纪检工作处于“自我循环”,监督乏力,难以发挥作用。

同时,由于许多站所都实行了垂直管理,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乡镇,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象,乡镇纪委难以监督。

在对村级组织的监督方面,由于乡镇处在基层,有较强的独立性,只忙于各项任务的完成,对村级组织监督少。

村级即使有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民主生活会等也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致使基层组织监督薄弱,容易滋生腐败。

(三)惩处不严肃,威慑不够。

个别乡镇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单位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影响乡镇考核,影响整个乡镇的形象,影响个人升迁,对乡镇纪检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不够重视、不够支持;有的把查案和稳定对立起来,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怕查了案子伤了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乡镇纪委胆小怕事,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有的乡镇纪委能力不强,业务不精,不懂查不会查,查不出,不能有效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失去了干部群众对乡镇纪委的信任,对潜在违纪违规行为威慑不够。

(四)保护效果没有得到体现。

目前,多数乡镇纪委对干部的保护依然停留在说教阶段,主要通过日常的学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自律意识,以期达到拒腐防变,保护干部的目的。

同时,存在保护干部就是从轻减轻处理的认识误区,没有从日常管理、制度建设、事前监督等方面全方位着手构筑干部职工拒腐防变保护墙,不能有效防患于未然、阻杀于萌芽,对干部职工保护不及时,效果不佳。

二、影响和制约乡镇纪委职能作用发挥的原因(一)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党的十六大以来,通过不断总结,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但在实际工作中,“上头热下头冷”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乡镇存在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为纸上谈兵、嘴上谈兵,没有采取实际行动抓落实。

一些乡镇形成了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重经济发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硬指标,而忽略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个别乡镇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单位的党员、干部,影响整个乡镇的形象,影响个人升迁,对乡镇纪检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不够重视、不够支持;乡镇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职,要从事的工作任务多,顾不过来,思想认识上有偏差,片面认为纪检工作干得如何无所谓,做好其它工作才是实的、硬的、有用的。

一些乡镇纪检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人,怕丢选票,导致乡镇纪委工作“疲软”;社会对纪检工作认同程度不一,对腐败的惩处普通存在概念上赞成,内容上同情。

近年来,乡镇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乡镇干部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经济社会发展上,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摆到重要的位置。

有的认为当务之急是抓好经济建设,搞好社会稳定,解决“三农”问题,出现一些小问题无伤大体;有的只做表面文章或者干脆不作为,或者故意疏忽党风廉政建设。

(二)机构不健全,人力不足。

当前,全县乡镇纪委书记都由乡党委副书记兼任,除纪检工作外,还分管(联系)计生、安全等工作,同时多数乡镇实行包村工作制,乡镇纪委书记将大部分工作时间放在了包村工作上,没有时间和精力抓纪检监察工作。

目前,由于人员身份、年龄等限制,部分乡镇仍未配齐专职纪委副书记,即使配备了专职纪委副书记的乡镇,由于同时兼任乡党政办副主任,主要工作精力仍投入到乡党政办,不能专职抓纪检工作;乡镇纪委委员也是由乡镇其他工作人员担任的,有名无实。

乡镇纪委人力明显不足,基本没有人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三)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

虽然各乡镇都加强了制度建设,如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工作纪律等一系列制度,但制度相对操作性不强,特别是探索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度执行不力。

如首问责任制,上级部门三令五申强调,但部分乡镇仍然是墙上制度,干部职工我行我素;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虽然实行多年,但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群众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又如工程招投标、投资项目监管、政府采购、公务接待等方面,虽然县乡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操作办法,但落实不到位,管理不严。

(四)能力不够强,业务不精。

调研中发现,部分乡镇纪委干部业务水平和能力不够高,有的乡镇纪检干部连乡镇纪委基本职能都不清楚。

目前我县多数乡镇纪委书记都是本届换届或届中新任的,大多数都是新手,尤其是乡纪委专职副书记是机构改革后新增职务,以前都没干过纪检监察工作。

而近几年来,我县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学习人数太少,参加培训的机会少,视野不开阔,思想不够解放,使得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老化,停滞不前,理论水平弱,业务水平低,办案能力差。

三、的建议和思考(一)理顺工作关系是乡镇纪委职能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首先,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求,提高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乡镇纪委工作的认识,争取党政主要领导对纪委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调研中发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重视纪检工作的乡镇纪委职能作用发挥都较好,党委政府重视是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发挥的基本保证。

要完善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提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在目标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注重督促乡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党政主要领导对乡镇纪委工作的认识。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加大对党政一把手履行“一岗双责”的监督考核力度,推动党委政府把乡镇纪委工作真正摆在重要位置,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乡镇纪委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取得党委政府的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其次,乡镇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履行对乡镇股室站所和村级组织的监管职责。

乡镇纪委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乡镇各股室站所负有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责,要认真履行乡纪委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基本职能。

对于垂管站所,需要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加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乡镇纪委还要加强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联系,以便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监管。

(二)加强自身建设是乡镇纪委职能作用发挥的基本前提一是优化队伍建设,强化责任。

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齐配强乡镇纪委干部,确保有一名专职纪检干事协助工作。

加强乡镇纪委书记届中考核,选任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并且具备一定的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和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乡镇纪委书记,彻底改变过去纪检干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却不了解、熟知纪检监察业务的现象。

同时加大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和交流使用力度,提高乡镇纪委的履职能力。

二是规范工作内容,主次分明。

要加大对乡镇纪委工作的指导,探索推行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镇纪委工作制度,建立各室业务骨干下基层协助纪委工作形成制度,并制定出台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从组织领导、职责权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自身建设等方面指导乡镇纪委做好工作,使乡镇纪委工作有规可循。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工作。

对乡镇纪委及纪检干部的考核建议以县级纪委为主,尝试改变以前检查考评纪委工作同党委政府其他工作合并的做法,将纪委工作既纳入综合考评,又列单项由纪委专业室进行考核,以增强基层纪委与上级纪委的工作联系和情感联系,也以此增强乡镇纪委干部主抓纪检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调动乡镇纪检干部的积极性,减轻工作、心理压力,为其放手大胆地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是倡导主动学习,提高素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违法违纪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纪检监察工作难度相应加大,那种靠经验工作、靠经验办案的方式逐渐适应不了当前的形势,可谓不进则退、不变则滞、不学则汰。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忙碌的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认清自己的神圣使命,树立正确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好学,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在复杂形势下辩别是非和抵御各种不良思想侵蚀的意识和能力,使自己最大限度地具备纪检监察工作需要的综合素质,从而适应新时期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五是坚守清正廉洁,当好表率。

乡镇纪检干部要认清自己的职责,珍惜岗位荣誉,恪尽职守,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把好“关口”,筑牢防线,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等规定,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做到主动自律、经常自律、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决不拿党的原则作交易,不拿人民赋予的权力作筹码,不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当儿戏,要管好自己,管好家人,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以清正廉洁、秉公执纪的实际行动,当好表率。

(三)建立完善制度是乡镇纪委职能作用发挥的主要措施一要建立制度。

在工作中,有许多经过实践检验确实能管人管事的制度,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对于这样一些制度,特别还有一些处于探索阶段的制度,我们要认真加以科学总结,摸清其何以能发挥作用,还存在那些问题和不足,对症下药,使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对于一些制度管不了、管不到的盲区,要深入进行思考,找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在提出要求的同时,要注重健全监督措施,落实监督责任,完善责任追究,使任务到肩、责任到人,防止有事无责,有人说事、没人干事,达到事与责的统一,从而推动制度的落实。

同时,事物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的,问题总是不断出现,所以,要使制度能解决实际问题,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制度。

二要落实制度。

首先,要严格执纪体现制度的权威性。

对于违反制度的人和事一方面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起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还要“一碗水端平”,在执行制度的天秤上,绝对不能偏袒任何人和任何事,否则,再严格的惩处也只能服人,但不能服心。

其次,要慎重建制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要体现严格要求的原则,对于一些性质严重、行为恶劣的行为要坚决从严处理。

制度建设在于精不在于多,站在基层的角度来看,过多的制度往往造成执行中无所适从,甚至造成对制度的麻木症。

从制度本身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制度是重复的或不具操作性,很难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对于这样一些制度,就应该从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体系中予以删除,这样既可以体现制度的严肃性,也可提高制度的操作性。

当前,全县正处理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又是矛盾突发期,充分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对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泉州市发改委员工名单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专职委员属于同级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待遇,是实职。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按照同级检察院副职的级格配备的,明确专职委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排位在副检察长之后),一般也是院党组成员,并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分工列入院领导分工统一安排。

专职委员出席(列席)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会议,了解和掌握检察工作全局和业务工作动态。

专职委员原则上不再兼任部门负责人。

  各级检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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