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辛普森杀妻案的理解和看法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
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
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 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
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
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辛普森案件大概内容是什么
(简短)
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 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
美国著名体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
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
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从谋杀现场分析,不像是谋财害命案,因尼科尔家财产没有丢失,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未受到任何惊动,警方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
幸普森被列为头号嫌疑犯。
幸普森1947年4月9日生于美国旧金山波特里奥的康涅迪格大街的黑人居住区,曾是全美最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现为全国广播公司体育节目评播员,是美国最受欢迎的人,1977年,辛普森与十八岁的尼克尔相识,1978年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1979年,幸普森与妻离婚,与尼科尔同居,1985年正式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婚后二人关系紧张,经常吵架,辛普森因殴打尼科尔曾被洛杉矶地方法院以虐待妇女罪判处三十天监禁,缓期两年执行,罚金7000元,公益服务120小时,接受心理咨询六周,每周二次,1992年,二人离婚,但幸普森仍经常找尼科尔,意图重归于好,但尼科尔与戈尔德曼来往密切。
警方怀疑辛普森有杀人嫌疑。
追捕杀人犯 94年6月12日1时左右,辛普森在家中等待送他去洛杉矶的司机,11时45分,乘飞机飞往芝加哥,到达芝加哥奥哈罗拉广场旅馆是6时15分,7时40分,警察通知他,前妻被杀,速回洛杉矶。
9时41分,辛普森乘机飞往洛杉矶。
辛普森离开旅馆后,警察搜了他住过的915房间,在毛巾、床单上发现了血迹和碎玻璃,洛山矶警察也搜了辛普森的别墅,发现了一只带血的手套。
这只手套与凶杀案发现场被发现的另一只手套正好相配。
辛普森抵达洛杉矶场后,被警察带回警署,被戴上手铐,在其律师魏茨曼的抗议下,手铐被除掉,在警署受审时,辛普森拒不承认谋杀一事。
辛普森聘请著名律师罗伯特·夏皮罗为其辩护律师,6月17日8时30分,洛杉矶检察官通知夏皮罗,警方准备逮捕辛普森,要他上午11时带辛普森自首,夏皮罗向辛普森传达了检察官的决定,11时30分,夏皮罗发现辛普森和其友考林斯不见了,及时通知了警方,警方连续出动了几架飞机,十几辆警车追捕辛普森,新闻机构也出动直升机。
此时,辛普森正坐在考林斯的汽车里,用抢顶着脑袋,企图自杀,考林斯用电话与警方取得了联系,在警方和朋友的劝说下,辛普森同意不再逃跑,下午7时57分,抵达辛普森住所,8时45分,被警方带到了洛杉矶看守所,辛普森被控两个一级谋杀罪。
即杀害尼科尔和戈尔德曼,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控方与辨方 辛普森请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师组成辩护团为其辩护,有夏皮罗、贝利、德肖维茨、科克伦-杰尔曼、李昌钰等,起诉方检察官为加斯蒂-克拉克、霍奇曼等八人。
双方阵容强大,举世瞩目。
1994年6月30日,开始预审,7月7日,经预审辩论,法官裁决:“现存证据已经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罪行。
”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
11月3日,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控方主要证据有: (1)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戈尔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布朗和戈尔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布朗-戈尔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
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征; (3)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在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有血迹。
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在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布朗-戈尔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迹; (5)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 (6)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戈尔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相符; (7)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 (8)在罗金汉别墅的车道、门厅、浴室洗练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辩方认为: (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 (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 (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布朗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 (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 (5)在现场搜查的洛杉矶警察法医当时并未在犯罪现场后门反吸大量血迹,也未在辛普森袜子上发现血迹,他们是在几个星期后,从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样后,才发现这些血迹的; (6)洛杉矶警方法医在现场并未计算收集到的血液和血迹数量,进行干燥处理后也未计算数量,每次化验分析也不计数量; (7)警察证人福尔曼对黑人有偏见,经常骂黑人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过辛普森汽车的钥匙,有栽赃陷害的可能。
(8)控方证人丹尼斯-方出庭证明搜集证据的有效性,但辨方经过法庭质证,使其不得不承认:取毛毯盖尼科尔尸体使一个致命的错误;警察没有及时招集犯罪学家到现场;未用警带围普森的野马车;将在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了发作现场;提取证据未戴乳胶手套;辛普森汽车旁的四滴血未进行记录,且少了血滴。
物证受到污染; (9)控方证人塞尔马公司实验室主管洛宾-克顿出庭证明DNA的检验的科学性DNA血样与辛普森血样的相似性,指出现场发现的血样的提供者是辛普森。
辨方首先指出DNA分析统计方法并非完全可信,血样在6月天很热的卡车里长达7小时可能变质。
举出塞尔马公司曾检验DNA出现的例子,说明现有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陪审团审判 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牙裔美国人,一名美国印第安人和一个白种人。
4男4女。
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
根据调查问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成员都基本上认为DNA证据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上首先胜出一筹。
陪审团陪审的时间越长,出现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当陪审团被隔离时。
每次出现误判时,对于辩方来说都是一场胜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轮中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当法官Ito决定采用12名替代陪审员而非通常的8名时,他很可能在考虑审判的时间以及陪审团被媒体误导的潜在可能性。
法官Ito很可能意识到Kelly-Frye听证会会比预想的时间要长,审判本身也会比预计的时间要长的多。
因为双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审员将会发生作用,因此他们在挑选替代陪审员时也比挑选最初的陪审团花费了更长的时间。
1995年10月1日,辛普森案在历时一年多的审理后,终于临近尾声。
在最后的法庭总结陈述中,起诉方的克拉克检察官、道尔顿检察官和辩护方的科克伦律师、谢克律师各自施展辩才,把己方的意见作了归纳。
他们的发言充满感情,充满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这是一场马拉松式审判的终点冲刺。
10月2日9时16分,12名陪审员进入评议室,开始了对案件的讨论。
下午3时,随着三声蜂鸣器的轻响,意味着陪审员作出了一致的裁决。
很快12名陪审员回到了法庭。
首席陪审员告诉法官,他们的裁决已被签名、加注日期,封在一个信封内。
法官告诉双方律师,裁决结果将在第二天西部时间上午10点宣布。
在西部时间上午10点到10点10分(东部时间下午1点到1点10分)之间。
人们全停止了工作。
没有人去教室上课。
没有人去打电话。
没有人去洗澡。
也没有人去遛狗散步。
民航班机在等待。
金融活动停了下来。
他们全在凝神听取对O·J·幸普森的最后裁决。
克林顿总统在12点58分放下手中的工作,离开椭圆形办公室,和助手们一起到秘书办公室里收看宣布裁决的实况。
整个国家的期待下,司法官罗伯森女士宣读裁决,宣布辛普森无罪。
“陪审员女士们先生们,这是你们的裁决吗
你们每个人的
你们所有人的
”罗伯森女士问。
“是的。
”他们纷纷说道。
法庭立刻沸腾起来……。
辛普森自由了。
他被当庭释放。
13年后的裁决 2008年10月3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克拉克县地区法院,克拉克县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做出裁决,辛普森所受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
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
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不同的结局:民事审判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从而又将辛普森推到民事诉讼的被告席。
在经过交换诉状、证据开示、选定陪审团等有关程序后,民事审判于1996年9月17日正式开始。
该案件由加州的圣塔莫尼卡民事法院(Santa Monica,California Civil Court)受理,法官希诺诗·富基萨肯(Hiroshi Fujisaki)作为独任法官主审此案。
在审判一开始,富基萨肯法官即禁止电视记者们在法庭拍摄并作出裁定限制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公开发表言论,从而将案件置于相对独立平静的审理氛围中。
与该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的气氛非常职业化,诉讼进程更快捷。
虽然在此民事案件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
然而,一方面富基萨肯法官不允许任何来自刑事诉讼的可能有利于辛普森的有关种族歧视的证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重要的新证据的展示更有利于原告一方。
例如,原告方传唤了数名早在马克·福尔曼之前就已经到达案发现场的洛杉矶警员证实,所有重要的证据在福尔曼到达现场之前就已经被收集,所以福尔曼不可能伪造现场和证据。
他们同时还证实,只有一只带血的手套留在现场。
在刑事诉讼时,辨方曾主张福尔曼在现场发现了两只带血手套并将其中一只移至辛普森家中从而诬陷辛普森。
上述证人的证言推翻了刑事诉讼辨方的这一主张。
再有,警方认定辛普森有一双与案发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而辛普森却矢口否认。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张照片十分清楚地显示辛普森穿的正是与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
原告律师指出,正是由于辛普森作了案,他才否认自己有同样的鞋子。
在陪审团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后裁决前,要求再次听辛普森有关不在现场的证据,殴打尼科尔的证词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机场的司机有关按门铃无人应答的情况及时间的证词,显示出陪审团对辛普森的怀疑。
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
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请简要叙述一下辛普森案件,并谈论一些自己对法律的认识。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
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
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
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
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
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见钟情(注:妮可当年十八岁),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
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
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
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
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
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
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妮克。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
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
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
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
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
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
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
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
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
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
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
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
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
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
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
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
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
这种作案方式不仅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辨方认为,妮克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克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
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
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
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
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遛哒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
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
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
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13年后的审判 2009年10月3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克拉克县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做出裁决,辛普森的绑架、武装抢劫等12项项指控全部成立。
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
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巧合的是,13年前的这一天,辛普森接受“杀妻案”庭审裁决,并在这场堪称“世纪审判”的漫长司法审理落幕时无罪开释。
这桩案件发生在2007年9月13日,包括辛普森在内的6人闯入体育纪念品商人布鲁斯·弗洛门在拉斯维加斯一家酒店的房间内,总共夺走700余件体育纪念品,其中大部分都和辛普森有关。
辛普森在三天后被捕。
后来他声称,这些体育纪念品都是在1994年他的妻子被杀后失窃的。
根据法庭宣读的裁决,辛普森所受绑架、武装抢劫等12项罪名指控成立,立即转入羁押状态,等候最终宣判。
同案被告人克拉伦斯·斯图尔特所受多项罪名指控也全部成立。
编辑本段案件疑点血迹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
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
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低赖的事实。
但是,辩方阵营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
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
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
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
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
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
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
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
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
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
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
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
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
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
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
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
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
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
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
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
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
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
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
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
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手套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
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
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
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
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
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
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
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
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
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
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
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
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
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
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
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现场警官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
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
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
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
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
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
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
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
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
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
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
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
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
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
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则怪罪主审法官。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
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
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
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
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
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
”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
”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
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
”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
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
”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
”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
”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
”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
”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
”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
”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
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
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
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
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
”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
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
”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
”“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
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
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份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
”“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
”“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
”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
”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
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
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
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
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
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检方几乎输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
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
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
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
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
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
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
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
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
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
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
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
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
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编辑本段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曾被关入日裔集中营。
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
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闹事也没啥理由。
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
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辛普森杀妻案谈谈你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理解 按照论文六部分书写 要求800字左右 在线等 急
辛普森、辛普森的前妻、辛普森前妻的男友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震惊世界的“” 案发: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
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
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
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而死。
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尼哥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
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尼歌。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
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
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
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
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
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
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
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对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
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
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 一九九五年一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
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
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负责办案和入屋搜查证据的主要警察证人是侦探福尔曼,他被辩护律师指控为种族歧视者。
他在法庭答问时声称自己在过去几十年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黑人的字眼,但是后来辩护律师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录像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用过数十次黑人的字眼。
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
辩护律师还进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
显然手套太小了。
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
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
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
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
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
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
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黑白分明的对立态度判决宣读后,很明显的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
一位白人妇女泪水夺眶而出,叹了口气说:美国完了。
更多的人轻声说:No
表现出惊讶、难以置信而又无可奈何的表情。
当然,在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是另外一番景象。
他们欢呼雀跃,弹冠相庆,甚至载歌载舞,毫无顾忌地庆贺自己人的胜利,足足激动了好几天。
本案所反映的最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
判决前后,不同的美国人态度的对立更令人吃惊。
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
宣判后的调查依然与此类似。
就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 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 的人则认为公正(这与美国人口中黑人的比例比较接近),5%的人不确定。
(ABC )的另一项调查表明,37% 的白人同意宣判结果,83% 的黑人表示赞同。
不少美国人对陪审团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怀疑。
被害人的父亲在刑事判决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泣不成声地说:控方并未打输官司,而是我们的国家输了,正义没有得到伸张。
判决后ABC 的一项调查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陪审团换成一半白人,一半黑人,结果会怎样
48% 的白人和49% 的黑人都认为结果会不同。
宣判后另一项调查也表明,70% 的白人和18% 的黑人仍认为被告有罪。
24% 的白人和64% 的黑人则认为警方制造了假证据。
事实上,美国的多数白人仍然坚持认为被告有罪。
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
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
与刑事判决大相径庭的民事判决就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被害人一方即表示要打民事官司,在民事审判庭上寻求公正。
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
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
经过4 个月的审判,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
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
这样,他要为民事责任支付总计3350万美元的赔偿。
尽管辛普森的律师表示他可能无力支付这笔巨款,他将因此而欠下930 万美元的债务。
但原告认为辛普森具有潜在的支付能力,他每年仅从出售他的名字、商标等获得的收入就可达300 万美元。
民事审判结果与刑事审判大相径庭,而两次审判陪审团的人种组成又成了关键之点。
这一报道再度引起轰动,以致报道的程度和收视率大有压倒克林顿总统当天发表国情咨文之势。
而戈德曼的父亲则表示:在两年半之后,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我们感谢上帝。
根深蒂固的种族对立当然,本案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大的差距,其根本原因仍在美国黑白种族之间那种根深蒂固的对立,而且这种对立估计还会存在相当长的时间。
通过此案所反映出来的美国人心理颇发人深思。
林肯总统通过内战在全美国废除了黑人奴隶制已一百多年,黑人和白人在公立学校一起上课也有40多年,黑人同样获得了选举权、参政权等各种宪法权利。
但历史和传统习惯实在是一个十分沉重的包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除,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如此。
此案宣判以后,洛杉矶街头和其他地方的白人与黑人甚至是各走各的路,连一个部门工作的黑人和白人之间也变得隔膜起来。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隔膜可能会渐渐淡化,但却永远无法根除。
联系实际或案例(如辛普森杀妻案、计霆案或其他案例)谈谈如何正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在司法过程中,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
这一
辛普森杀妻案中到底谁是凶手
乔布斯传展示了苹果公司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的个人创业经历。
这个活在自己想象世界里的奇才,虽经历过各种挫折,但他那无所畏惧的个性使他一直努力实践自己的理想与价值观。
回顾个人电脑数十年的发展历史,让人感到有趣的是,其中的许多大腕都与大学“有仇”:无论比尔·盖茨,还是戴尔,或者苹果电脑的总裁史蒂夫·乔布斯都没有读完大学。
但他们凭借自身的努力不仅赢得了个人事业的成功,更改变了整个世界的生活方式、改善了无数人的生活。
乔布斯是一个私生子,早年被养父和养母收养。
少年时代,他有缘结识了不少电子工程师,从而对物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大学期间,乔布斯认识了一生中最重要的伙伴沃兹,后者是一位电脑天才。
两个人在求学期间联手研制成功了免费偷打长途电话的装置“蓝匣子”,并由乔布斯负责推销出去。
这次合作,不仅让他们尝到了经济上的甜头,更促使二人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1976年,年仅21岁的乔布斯和26岁的沃兹成立了一家电脑公司。
这就是后来举世闻名的苹果公司。
他们的事业,是从设计制造第一块电路板开始的,并因此积累了第一桶金。
1980年,苹果公司在华尔街上市。
一夜之间,乔布斯成为一名年轻的亿万富翁。
之后,随着企业的壮大和发展,他成为美国时代周刊的封面人物。
但他的人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1985年,因决策上的失误频出,乔布斯从苹果出走并成立了NEXT公司,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1996年,在苹果公司负债累累的时候,乔布斯毅然回到苹果,拯救自己一手创立的企业。
并通过改革促使苹果扭亏为盈。
在《活着就为改变世界》这本传记中,乔布斯对其前半生的传奇经历进行了一次重温。
无疑,他是一个复杂的人。
在他的身上,不仅有美国人特有的硬汉气质,而且,性格也十分复杂。
在工作中,有时他是一个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的人。
在人际交往中,他却喜欢独来独往。
有人把他的这种多面人格归结于早年的成长经历,或许这是有道理的。
众所周知,电脑产业是一个工程量巨大的领域,在业界,兼容和共享一直是一面光辉的旗帜。
但早年的苹果公司,经营理念竟然是独来独往。
虽然苹果凭借独特的外观设计和无与伦比的创造性思维不断赢得认可,但最终仍然败走麦城。
究其原因,不外乎在当今世界,乔布斯传读后感_读乔布斯传有感_读乔布斯有感_读乔布斯传电脑产业的主导权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软件生产商所左右。
而苹果,历史上其长处是硬件的生产与经营。
尤其可怕的是,苹果公司长期拒绝与其他软件公司合作。
这使其自绝于整个互联网产业之外,走下坡路就是必然的了。
乔布斯是一条硬汉,曾经身患胰腺癌,在死神的手掌里得以逃脱。
他更是一个冷酷的人,早年与女友同居,育有一女。
但他拒绝与其结婚,不肯承认孩子是自己的,直到法院判决才不得不承认。
苹果公司上市以后,这位亿万富翁也不是一个慷慨的人,乔布斯传读后感_读乔布斯传有感_读乔布斯有感_读乔布斯传早年跟随他一起打拼的技术人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当然,这并不影响乔布斯作为一名传奇人物出现在我们面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