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的认识和体会
学习《柳州教师培训读本》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心得体会 柳州市锦绣路小学 区雅丽在《柳州教师培训读本》中,我了解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起施行,十几年来,该法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这也是1992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首次修订。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条款由原来的56条增加至72条,除了对原有部分条款的修改和完善,还加入了保证学生休息时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网吧必须远离学校等内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更强。
从江阴法院少年审判庭近几年来审理的案件情况看,教育不当以及青少年自身沉迷网络、交友不慎等,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监护、保护不力,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遭到侵害或权益受损。
对此,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涉及并作了明确规定。
另外,黄庭长说,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原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是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据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殷溆贤介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500余起。
对于未成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需求,该中心100%受理。
但由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大部分是“疑难”案件,其中不乏侵害人无力赔偿的现象,殷科长建议有关部门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救助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它有以下亮点: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 解读: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
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
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
教育部和国家教委为学生减负问题下发过几十个文件,不能很好遏制。
此次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应该会有很好的效果。
关注特殊困境中未成年人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 解读:“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
新法很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外出打工而对子女失去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新法作出了要委托成年监护人代为监护的规定,强调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于“流浪儿童”,新法则规定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明确了救助机构临时监护的责任。
明确处罚措施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解读: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责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更有力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法中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
如第66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67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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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因《《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活动心得体会》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活动心得体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俗话说,十个手指不会一样齐。
在学校读书的学生,不可能全是优秀生,即使在重点学校,学生之间也会有差别。
如何对待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是每个教师都会遇到的问题。
对这样的学生,热情鼓励,耐。
已指导,他们会逐渐树立起信心,由后进变为先进。
但如果对他们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就会使他们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心灵上布满阴影。
近几年,北京市在一些学校推广“随班就读”工作,就是让一些听力残疾、智力低下或低视力的孩子和正常孩子在一个班读书。
刚入学时,这些学生总是踉不上班,学习十分吃力,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老师从不厌烦,面对面地教他们说话,手把手地教他们写字,在他们身上倾注了比正常学生多出几倍的心血。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老师的精心培育下,几年以后,这些学生不仅完成了学业,而且使他们的缺陷得到了补偿,为他们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也有个别教师,缺乏事业心,缺乏对学生的爱心,对有缺点的学生不仅不热情帮助,反而动辄训诉,甚至进行体罚,使未成年人受至小心理伤害。
对这样的教师,学生或家长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上级领导取消他当教师的资格,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制裁。
老师不是圣人,当心情不好时,向谁倾诉
难道为人师表的意思就是什么苦和烦心事都往自己肚子咽吗
人都是有性情的,但是为了孩子的未来,很多老师常年忍气吞声,装着笑脸。
这些现象别人能够体会吗
虽然有的老师激烈了点,但是请家长们想想,如果你的孩子惹得的你非常气愤的时候,你的行为是什么
何况你面对的是你自己的孩子--一个孩子而已,老师呢
面对四五十个孩子,你都受不了,老师也是人,老师能受得了不,你是没看到很多女老师在办公室掉眼泪的时候,多么委屈,多么伤心。
为了孩子,老师有时伤透了心,有时乐极生悲,受到的心理伤害并不比学生们少。
老师们也明白,自己的孩子也需要找个好老师,就像家长需要个好老师一样,所以一般都做的很好。
希望社会上多理解下老师们的苦处,不要动不动就去上告什么的。
当然不负责任的老师也有,毕竟那是少数人。
希望家长和社会多理解下,多监督下,多支持下老师们,我想老师们的初衷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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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心得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对待学生要以诚相见,以情换心,不过分攻击弱点。
以诚相见,以情换心,真心实意地教育,帮助他们,才能真正扣动学生的心弦。
同时,要注意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切忌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他的法宝。
当我们在处理有缺点的学生时,有时应躬身自问:使用的方法是否妥当
他们承受得了吗
有时还应根据学生的情绪作必要的说服解释,使之心悦诚服。
用“爱”消除师生之间的情感障碍,用“信任”填补师生的心理鸿沟,用“期待”激出学生的智慧和潜力,培养学生自信心,使他们迈好人生中关键的一步。
他们心灵深处美的东西是通过曲折的甚至是相反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只有尊重,关心才能慢慢扭正其歪曲的心理,进而使其扬长避短,立志成才。
面对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尚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出现了脱离稳定社会组织、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群体。
即
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急小学六年级写的
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学校教育和老师制定了种种条款,以便约束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行为,意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作为教育工作者,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可教育不是万能的,如果教育万能,那就没必要制定种种刑法,来惩戒犯了罪的人了。
我们的教育始祖孔老夫子还用戒尺惩戒犯了错的弟子,还用“朽木不可雕也”来评价教不好的学生,可现在的教育是绝对打不得、骂不得的(本人也坚决不赞同打骂学生),甚至是摸不得、说不得的。
我们的老师都知道,一切教育行为要把“爱”作为出发点,要爱一切的学生,要爱学生的一切,可“爱”也要宽严相济啊,也要说服教育和适当的惩罚措施并存啊
和颜悦色的教育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
如今的孩子都是家中的“小皇帝”、“小公主”,家长对他们是捧在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孩子承受挫折能力差。
在学校里教师善意的批评都听不得,试问,他们如何进步,长大后,又如何面对社会的压力。
前天,听教育家魏书生的讲座,他开玩笑的提到在社会上当老板的往往是老师眼中的后进生,他们在老师的批评声中变得坚强、心胸宽广、更容易在社会上求生存。
现在有些家长和学生却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成了护身符,当成了挑战学校和教师教育行为的政策依据。
作业不完成、打架、骂人,学校和老师拿我没辙,批评我,我就告你老师口出侮辱性语言;让我站着反思,我就告你老师变相体罚;你学校有本事就开除我啊,那你就触犯《未保法》了,嘻嘻
即便我骂你老师又怎样
我是未成年人,需要的是保护,而你老师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否则你就违法喽
正是有些学生和家长有这样的思想,对抗学校和老师的方法和手段也就多了起来:老师批评学生几句,学生和家长就说老师给学生造成心理伤害了,要求精神赔偿;老师让一个屡次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站起来,学生和家长就说老师体罚了,要让媒体进行曝光等等,形式之多,门路之广,令学校和老师瞠目结舌。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可《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教育不得不完整。
老师们怕啊怕一不留神就触犯了神圣的法律。
从教多年,我知道我的同行们,没有一个不想自己的学生成材的,对于一些问题学生,没有一个不煞费苦心教育挽救的。
可我们面临的,是错综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以及在这个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颇有“法律头脑”的新新人类,究竟该把握一个怎样的尺度,我们无从衡量。
所以大家感叹到,为避免触犯法律,对于那些问题学生的恶劣行为,老师们再怒其不争,也要把批评教育的话打上三遍的腹稿,避免违法之嫌。
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有何意见与建议
一、未成年人道德建设中的问题及原因(一)家庭思德教育偏差足。
家庭问题是未成年人出现行为偏差、走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着四种类型的缺陷:一是家庭不和不全或婚姻变故导致孩子心理伤害、教育失控。
据有关部门调查,九成多失足未成年人家庭关系不和睦。
二是家长自身品德不高,不务正业,给孩子造成恶劣影响。
三是管教不当。
部分家庭过分溺爱孩子或对孩子期望过高,造成孩子逆反、压抑、焦虑的病态心理。
部分家庭只重子女成绩,忽视思想道德教育;部分家庭过分依赖学校,对子女教育不管不问。
四是父母外出的空巢家庭导致子女家教缺失。
流动人口、服刑人员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也存在着薄弱环节。
(二)学校思想道德教育不够重视,方法陈旧。
整体风气“重智轻德”,认为思想政治课是辅课,课时安排少,思想政治课也常被挤占挪用,宁让学生多做一张英语试卷,也不讲一条法律法规。
学校德育还存在重说教轻心理疏导的弊病。
青春期是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心理波动剧烈,急需疏导,但个别老师采取以“管、压、卡”代替“疏导、矫正、内化”的错误方法。
目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能力与现实需求存在较大距离。
(三)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信息的污染。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良莠不齐的观念冲击着未成年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倾向,“黄、赌、毒、黑”等现象不断滋生,一些影视作品、报刊、书籍中消极、色情、暴力内容充斥,酒吧、游戏厅、网吧等滋生的不良风气侵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
二、合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建议(一)以培养健康健全人格为教育核心,重建未成年人发展的价值评估体系。
未成年人教育的核心是健全人格的培养。
作为承担教育职责的学校,应该从课程设置、德育队伍建设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立足学校,加强德育学科教学。
作为教育部门要注意研究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形成一套可操作可评估的分年段的完整的德育养成达标体系,使各学校和教师有据可依。
另外,从师资、课时、教研、课改等方面确保小学思想品德、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落到实处。
同时,要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把爱国主义、革命传统、传统美德和民主法制教育贯穿于每个学科的教学中,体现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
另一方面围绕教师,加强德育队伍建设。
在3年时间里,通过“一项提升”、“两个落实”、“三大保障”,从多角度入手,系统化推进我区班主任队伍建设。
“一项提升”,即实现班主任专业发展的提升。
“两个落实”,即通过建立青年班主任发展培训机制、加强班主任继续培训工作、实施骨干班主任提升工程三个举措来落实班主任培训制度和落实班主任的评优机制。
“三大保障”即为班主任的福利待遇、课时系数和岗位荣誉提供保障。
同时要调动德育工作者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要建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师德督查机制,接受各方对教师职业道德状况的监督和评议。
(二)以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为出发点,不断改进未成年人教育资源配置方式。
当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存在德育资源配置非均衡性和低效化现象。
存在投向智育资源较多、投向城市资源较多、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不多等问题。
因此,必须从全区统筹盘活资源存量和扩大增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德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一是拓展德育工作阵地。
“道德者,行也”。
要根据我区的历史、人文和环境特点,挖掘我区作为未来核心城区的教育资源,形成“处处可育人、事事可育人”的意识。
运用各种地点、方式向未成年人宣传介绍江东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
二是重视推进家庭教育。
通过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社区紧密配合,切实推动家庭教育工作指导、理论研究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建立家庭教育专兼职工作队伍,广泛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进一步支持学校和有关部门创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各级部门对单亲家庭、特困家庭和进城农民工家庭的未成年人,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三是连通社会实践平台。
加大未成年人公益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本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少年宫、影剧院的相互配合、通过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
要丰富和拓展各类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如庆安会馆、文化广场等,引导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多通过社会实践平台开展活动。
通过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法制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六大基地”的建设,强化教育功能,挖掘教育内涵。
(三)把优化成长环境作为常态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舆情分析制度。
大众传媒已经深刻地影响着每一名社会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道德实践和行为方式。
媒体环境已成为关系到未成年人发展的十分重要的社会环境。
我们要举社会之力,净化文化传播、强化舆论引导。
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多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等内容。
特别是着力抓好网上舆情分析,健全网上重大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及相关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大网上舆论引导力度,还未成年人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管理者,乃至领导者。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青少年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养成的三个主要途径即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中,家庭教育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家庭是一个人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 刚出生的孩子就像一张白纸,你在上面画什么都可以,但画错了将后悔莫及。
家庭教育主要对未成年人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
但是,要真正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必须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和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形成整体联动的格局。
家庭教育主要通过亲子之情的感化激励,家庭生活的渗透熏陶及家长的言传身教而起作用。
家庭的思想道德氛围、父母的精神境界和自身的思想道德面貌以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都对孩子产生多方面深刻的影响。
一个老是对亲人、同事、朋友说谎的父亲想要教育孩子“做人要老实,不能说谎”是绝不会取得相应的教育效果的。
所以要让孩子品行端庄,父母首先要做出榜样,以身作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教育较之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能潜移默化地培养塑造未成年人的个性、人格、文化品味和价值观念,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精神面貌。
只有牢牢抓住家庭教育这个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家庭教育育人育德的作用才能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还由它特殊的结构和组织形式所决定。
家庭是建立在婚姻、血缘和亲情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等。
父母生下子女后,就有一种天然的感情把他们与子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由于这种感情是建立在血缘亲情和父母对子女一以贯之的抚养、教育基础上的,所以子女天然地对父母有着一种难以割舍的依恋和深厚的情感,这就使得父母的教育更易于被孩子接受和认同,这是较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和条件。
父母长期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孩子有什么优点,有什么长处,哪些方面还存在不足等等,父母最了解,因而可以对孩子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家庭教育的这种针对性也是任何其他教育所不可替代的。
孩子是一棵幼苗,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孩子成长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心理发展目标,家长要懂得孩子心理发展的每一个阶段的特点,并且给予正确指导,从而促使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
要把握住未成年人心理具有容易接受暗示和容易接受具体形象的特征。
把握住他们对道德的认知也是从无到有,由浅到深,从简单到复杂,由零碎到系统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时,要注意形象性、榜样性、渐进性和针对性。
而游戏、故事是儿童最容易接受的形式。
但是,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
更不能盲目教育。
有些家长,虽然也给孩子讲故事,带孩子看电影、电视、录像,但往往不考虑孩子能否辨别其中的是非、善恶,不明确怎样引导,让孩子从中学到一些什么,而是听其自然。
这样即使是有教育意义的文艺材料,也往往达不到好的教育效果。
尤其是现在家家有电视,家长常管不住孩子看电视,这就更需要家长的引导教育。
如5~6岁的孩子看了武打片,如果不加分析,孩子只会对武打姿势感兴趣,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
所以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应该把正面教育和引导行动结合起来,启发孩子思考,使孩子切实达到言行一致,能够学会明辨是非,分清美、丑、善、恶。
人的道德品质,从广义上讲,都是通过教育和修养形成,并通过教育和修养不断提高。
所以作为父母,应从小根据孩子的不同特点,对孩子进行相应的道德教育,从小抓起,使孩子还在摇篮之中就开始陶冶,才有希望在孩子的心灵中播下道德的种子。
最后,请各位记住教育专家的一句忠告:如果你要让孩子像自己一样优秀,你就做真实的自己;如果你要让孩子比自己优秀,你就做一个优秀的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要简短一些,谢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这是全书的目录,具体的你去百度,你想要哪部分的都有。
暑假中学生社会实践心得(1500字)
暑期社会实践心得体会:今年暑假我参加了系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三天的时间活动让我觉得很累很辛苦,但我从中锻炼了自己,并且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
也通过三天的实践,使我有了些关于社会基层建设的心得体会。
炎炎夏日列日当头。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环境,正激起了我要在暑假参加社会实践的决心。
我要看看我能否在恶劣的环境中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双手和大脑维持自己的生存,同时,也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东西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
想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社会实践活动给生活在都市象牙塔中的大学生们提供了广泛接触基层、了解基层的机会。
深入基层,同基层领导谈心交流,思想碰撞出了新的火花。
从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汲取了丰富的营养,理解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真正涵义,认识到只有到实践中去、到基层中去,把个人的命运同社会、同国家的命运联系起来,才是青年成长成才的正确之路。
“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对自身价值能够进行客观评价。
这在无形中使我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增强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心和毅力。
我是一名大三学生,即将走上社会,更应该提早走进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社会实践使同学们找到了理论与实践的最佳结合点。
尤其是我们学生,只重视理论学习,忽视实践环节,往往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发挥的不很理想。
通过实践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
就是紧密结合自身专业特色,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和水平。
通过实践,原来理论上模糊和印象不深的得到了巩固,原先理论上欠缺的在实践环节中得到补偿,加深了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消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