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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心得体会

时间:2017-08-20 10:46

求卫生法律法规1000字的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食品卫生法》,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卫生行政部门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食物中毒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全国人大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本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本学期学了卫生法律法规,求一篇1000字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中医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科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现将我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

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科室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会时间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均参加学习,学习结束于1月30日进行了考核。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

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

当前,虽然我科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一、综合监督局的成立及其机构、队伍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相对集中卫生计生监督职能,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了综合监督局。

卫生计生监督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正常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卫生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计划生育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

全国已建立2900余个卫生监督机构,有人口计生法制机构3200余个。

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区)各自相对独立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已经形成,并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为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

全国共有卫生监督员6万余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17万余人。

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组织保障,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发挥专业优势,执法能力和监督水平明显提升。

二、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计生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要求,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执法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3年12月,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通过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力求做到监督执法机构名称统一、明确职责任务,重心下沉、队伍壮大。

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有效履行综合监督职责,规范综合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做好委内相关业务司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确保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我委印发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

根据规划要求,2014至2017年期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要完成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地方医疗服务市场混乱、个别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问题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当前各地医疗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10月-2014年9月,我委联合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医托行骗,严肃查处“两非”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重拳整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重点督办了辽宁、山东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北京特大医托诈骗团伙,浙江王华璞、王二敏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

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9.3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亿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6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33件,刑事立案1256起,刑事拘留1373人,打掉犯罪团伙32个,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同时,加强了部门协作与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得到巩固,强化了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觉性得到提升。

(二)完成首次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我委印发的《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2014年5-8月我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共确定了217项具体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医学考试机构以及部分行业组织、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

通过监督检查,提升了卫生计生系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推动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学校落实法律责任,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014年下半年,我委继续开展对、、、和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今后三年中,我委还将开展对《献血法》等5部卫生计生法律、9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步骤地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一遍。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提高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起到推动作用。

(三)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监督工作统筹推进。

——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加强。

公共卫生监督覆盖率明显提升,2013年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学校255万户次,监督覆盖率达到80%,查处违法案件2.4万件,罚款近3000万元,均较2012年有所增加。

对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和二次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单位5万家,责令整改9000家,为实现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目标打下基础。

组织开展了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了2378家生产企业和1442家经营单位,抽检产品546件,曝光17件不合格产品。

加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度,开展城市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集中供水监督检查,共检查学校3.2万所,责令整改4800所。

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对514所学校的教学环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完成综合评价,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做好准备。

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行为,共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近8000家,抽检了9万余套消毒餐具,向工商部门通报1100余家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障了餐饮具卫生安全。

——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加强《传染病防治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应询全国人大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

主动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共检查疫情发生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7.5万余户次。

在2千余家医疗机构开展以医疗废物管理为重点的分级监督试点工作。

组织开展以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和医疗广告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56万余户次,立案查处2万余家,罚款2600余万元,促进了医疗服务规范管理。

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加强,2013年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57万余户次,警告1.1万余家,罚款1500余万元;检查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49万余户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措施规范化水平较2012年有所提升。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逐步深入。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规范的研究取得初步成果,基层监督执法资源得到积极整合。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常规监督进行了规范。

加强计生监督培训,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组织参与了打击“两非”等多起计生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推进了计生工作有关法规的落实和依法行政。

, ——许可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平稳有序。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推进委本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下放的上百家企业的850余个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分类提出处理原则,指导地方有序做好衔接工作。

印发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三新”判定依据,完善审批管理办法。

各地及时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了行政许可和职能转变的有效平稳衔接。

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国家监督抽检,2013年共抽检1348个消毒产品、1254个涉水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我局每年选择不同重点开展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

2014年,我们以行政处罚案卷为重点,稽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中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使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督促各级监督机构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监督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对照法律规定全面监督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工作情况,为卫生计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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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 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怎么写

详细描述

某部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二00x年xx月x日一、200 x年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200 x年,全师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党委及师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上级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要求为依据,结合我师实际,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积极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全师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计划生育“四率”(计划生育率、节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晚婚率)继续保持100%。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大事来抓。

师党委首长在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的情况下,按照“亲自抓、负总责” 的要求,自觉把计划生育工作贯穿于部队建设的始终。

师团坚持把计生工作纳人党委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做到安排工作不忘计划生育,检查指导不忘计划生育,总结讲评不忘计划生育。

针对人员变动的实际,及时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逐级续签了《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和《计划生育承包责任书》。

各级领导严格按照责任书上的要求,自觉做到重要工作亲自过问、重大活动亲自参加、组织协调亲自出面、难点问题亲自解决,发挥了组织领导作用,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活动经常,扎实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各级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文艺演出、座谈讨论、墙报板报、图片展览等形式,狠抓了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普及。

去年春节期间,师计划生育办公室针对官兵探亲休假多、家属来队多的特点,广泛开展了宣传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投人经费)(xxx余元,制作印刷xxx多套计划生育宣传折页,下发到每对育龄夫妇手中,受到广大官兵的欢迎。

(三)严格管理,加大了计划生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各级根据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军区《计划生育工作细则》,进一步加大了计划生育管理的力度,狠抓婚育审批、孕情普查、责任承包等制度落实。

师团在4, 10月份进行了两次孕情普查,按照同地集中普查,异地发函调信、走访调查等形式,共普查育龄夫妇x xx对,发函调信xxx封,并派出计生干部对重点户进行了走访调查,对有疑点的单位进行复查核实,确保了普查效果,杜绝了计划外生育。

各级坚持资料建档制度,加大经费投人,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对计划生育办公室基础设施进行了补充和配套,基本达到了“墙上有图标,柜中有资料,避孕有药具”的要求,保障了全师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四)以人为本,深入开展了计划生育服务活动。

坚持以人为本,热比为官兵、家属搞好优质服务。

各单位牢固树立为基层官兵、家属服务的思想,开展了“送温暖、送药具、送知识”上门服务活动,及时解决广大官兵、家属工作生活和婚育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各团级单位计生办先后共组织医疗服务队5批次,结合两次孕情普查,积极为官兵、家属查体治病。

据统计,全年累计为官兵家属、子女查体3876人次,治病575人次,为驻地群众治病923人次,受到了广大官兵、家属和驻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单位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个别单位领导存有麻痹松懈、消极保平安的思想;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缺乏对策和措施;在财力、物力、人力上保障不到位。

二是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不够规范。

有些单位孕情普查有走过场、图形式的现象,个别计生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在重点人员的管理上把关不细不严。

三是基拙设施不够完善。

突出表现在有的单位经费投人不到位,“三室”(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计划生育宣教室)建设不正规,资料不齐全,设施不配套,离上级的要求差距比较大;四是计生千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有的单位存有计生干部缺编、兼职过多、精力不够集中的问题,还有的单位计生干部变动过频,素质能力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200 x年全师计划生育工作意见200 x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按照全军“三、二、一”(三个结合、两个转变、一个目标)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人开展宣传教育,抓好制度落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领导责任意识,确保“十一五” 期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大宣教力度,增强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按照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发的《加强和改进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把人口理论纳人各级党委中心组、读书班、培训班的学习计划,进一步提高团以上领导干部的人口理论水平,增强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紧密联系当前形势和官兵的思想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把宣传教育纳人部队日常政治教育中,与部队开展的“两个经常”和 “双四一”活动结合起来。

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争创“双十佳”(十佳计划生育办公室、十佳计划生育干部)活动为载体,利用《军队人口与计划生育教材》、《生殖健康咨询》等软件以及多媒体光盘,深人开展人口理论、国情、政策学习,普及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

要继续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行广泛深人宣传,使每个官兵、家属都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用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为计划生育工作步人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奠定基础。

(二)严格计生管理,狠抓制度落实。

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难点在基层。

要组织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依法抓好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好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抓好孕情普查、生育审批、登记统计等经常性管理工作,突出重点单位、重点人员和重点环节,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计划外生育。

适时对孕情普查、“三室”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督导,并将情况通报全师。

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根据上级调整变动情况,续签《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要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营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堵塞漏洞。

继续抓好计划生育“三个结合”的普及推广,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不断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人发展。

(三)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各级要切实把优生、优育、优教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卫生机构和计生咨询室、宣传中心的服务作用,开展好各种宣传服务活动,不断满足广大官兵和育龄夫妇日益增长的咨询和技术服务需求。

要继续加强全师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人,完善基础设施,力争达到上级要求的办公设施配套,资料健全,图板卜墙,咨询室、宣教室正规有序的要求。

增强服务效能,围绕婚、孕、产、育、教各个环节,主动上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杜绝病残儿出生。

各单位要结合年内两次孕情普查,组织医疗服务队,深入基层为育龄夫妇查体治病,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开展宣传服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强计生骨干队伍。

各级党委要把“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列人议程,加强领导,常抓常议,特别是军政主官要亲自抓、负总责,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投人到位、措施到位、遇到难点和棘手问题及时出面解决。

要严格奖惩,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人考核党委班子和干部政绩的内容,与部队评选先进、遇到干部晋升职务和评选文明家庭挂起钩来。

要适时调整充实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坚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小组会议,分析形势,加强指导,确保组织领导不断线。

要配齐、配强钊划生育干部队伍,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生骨干队伍。

各单位对计生干部要在工作卜多支持,生活上多照顾,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在计划生育经费落实匕要继续按照军区党委提出的师级单位每年不少于1万元、团级单位每年不少于5000元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并按照军委强调的 “算大账,就是算大局、算全局账”的要求,逐年增加经费投人,从财力物力仁保证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骨千培训、科学管理和技术服务。

通过全师共同努力、扎实工作,促进我师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确保我师计划生育“四率”继续保持100%.(凭这些材料给修改一下就行了)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怎么办理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  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浔政办发〔2008〕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吴兴南浔两区现行体制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7号)和中共南浔区委办公室、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浔区区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浔委办〔2003〕3号)精神,设置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区卫生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区级卫生事业经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各项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

  (三)研究、指导全区卫生事业、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卫生、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

  (四)制订全区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卫生、计划生育设施建设。

  (五)研究制订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对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我区的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市下达的人口控制指标,编制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建立计划生育网络化信息,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管理,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各镇计生服务站的工作,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

指导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联系协调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落实各自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

  (八)宣传、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指导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技术及献血工作。

  (九)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区重大疫情、突发事件。

  (十)负责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贯彻中西医并举方针,负责中医药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的规划、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全区医学科技教育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新技术运用,推进卫生科技交流,开展医学继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等招标采购工作。

  (十一)承担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区计划生育协会、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委员会、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区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科室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督查、后勤、档案、信访、保密和收发文印工作;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规章制度制订落实等内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党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考察、培训、任免及人事、档案管理、调配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定、聘任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资管理、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负责局财务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方案,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负责编制区级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预、决算,检查和指导全区卫生事业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区级重大卫生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计划和宏观管理;负责卫生、计划生育装备计划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管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内部的财务审计;指导下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三)计划生育科  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点,组织开展全区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协作组联络工作,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抓好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全区计划生育专业知识业务培训教育;负责病残儿鉴定的调查与审核,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指导乡镇计生服务站和村计生服务室的建设;组织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优质服务工作。

  负责起草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负责特殊情况照顾生育二孩审核的调查、核实申报,负责违反计生政策对象处理与日常管理工作、行政复议,指导基层依法行政;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全区中、长期人口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管理。

  指导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负责对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调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执法检查,负责有关的业务培训;负责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参与城镇计划生育的综合改革工作。

  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建设工作,协助做好全区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负责对基层协会的指导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各镇协会围绕计划生育工作与群众“三生”需要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开展扶贫结对活动及参与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负责对全区协会项目建设的评估验收工作,开展横向交流、总结推广经验。

  (四)医政科(中医科)  制订并实施全区中、西医医疗业务、医学教育和全科医学教育及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并实施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准入和管理;负责采供血、医学信息的业务建设与管理;负责医疗安全管理;负责医疗救护及医疗队的组织工作;负责协调征兵、招生等各类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的药剂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总结和中医文献整理工作;负责科研协作、组织协调科研立题和科技成果评审以及评奖的申报工作。

负责全区卫生统计工作。

  负责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划及计划;督促指导各地合作医疗工作;负责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医药费报销的审核及审批。

开展合作医疗宣传教育,总结合作医疗成果,推广合作医疗工作先进经验。

  (五)公共卫生科  承担全区公共卫生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承担全区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制订并实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及计划;负责城乡预防保健网络建设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防病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各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开展食品、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依法监督管理妇幼卫生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织对全区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承担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组织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负责卫生监督员知识培训;负责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审核、签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爱国卫生工作,贯彻实施区爱卫会的决议、规划及计划,协调落实各成员部门承担的社会卫生任务;负责工作联络及信息交流反馈,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整治及卫生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除“四害”活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开展农村改水的技术指导。

  三、人员编制  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职数5名。

  待遇就是公务员待遇,工作看你进去干什么了。

  面试题要找内部负责的人问,这里没人知道。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并收回。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并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如何加强卫生计生领域学会监管

一、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规定,卫生计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等工作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业务科室主动为学会服务,负责与其对应的学会业务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医政医管科具体负责:市医学会、市护理学会、市口腔医学会。

中医科负责:市中医中药学会、市中西医结合学会。

疾病控制科负责:市预防医学会。

各学会具体事务性工作的联系、协调等工作由市医学技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二、依法办会,行为自律 市级各学会严格按照学会章程依法办会,建立健全理事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为本、行为自律,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

市级各学会自觉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三、履行职责,严格管理 会长是学会的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学会的组织建设、学会活动,财务管理等工作职责,严格管理学会;学会秘书长认真履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学会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各项学术活动的开展,全年工作总结等工作,全力为会员单位及其会员服好务。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计生工作着

人常说:“计划生育事业是甜蜜的事业,也是天下第一难的工作,而计划生育干部常常要吃常人不能吃的苦,做常人不能做的事”,正是因为这样的事业考验着计生干部的耐心、决心和勇气。

所以做好计生工作就必须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以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圆满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

一、努力学习,提高认识,不断充实自己 首先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状态,良好的素质。

为适应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要始终把学习与实践作为自身建设的首要环节,注重用先进的理论知识武装头脑、靠深入的实践增长才干。

系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同时为确保学习效果,安排必要的学习时间,做到不走过场。

人口统计和政策法规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命线,一名合格的计生人口统计员和政策法规工作者,必须全面熟悉掌握业务,潜心研究人口统计工作和计生政策法规,在加强自学的同时,向老同志学、向身边的同志学。

还要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和学习,促进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二、积极工作,勇于创新,提高业务能力。

一名优秀的计生工作者,必须在工作中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工作途径和方法。

要经常深入基层、面向基层,调查掌握基层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向上级,向领导汇报,并认真指导基层,为指导基层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在政策法规执行中,要做到心地无私天地宽,尤其在办理两证、审核农村领证家庭奖励金兑现资格、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资格,国家“少生快富”项目户资格,自治区“加分”政策对象资格,“生育服务证”发放等方面,更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界限进行确认,确保应享受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一个不少”,确保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实惠。

三、作风扎实、率先垂范,履行服务宗旨。

在工作上要严格要求自己,计生工作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群众,尤其是生活在农牧区的各族群众,他们更需要了解掌握计生政策,更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帮助。

这就要求计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发扬不怕吃苦,勇于奉献的精神。

要通过深入基层的调查分析,总结出不同人群、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年龄的育龄妇女对计生知识的需求、对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的选择、对妇女病防治的需求和对计生咨询方法的需求指数,为人口和计划生有工作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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