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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水害防治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6-02-21 20:19

煤矿瓦斯防突知识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此次学习,对煤与瓦斯突出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明白了什么是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原理以及突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针对煤与瓦斯突出后如何处理等,梳理整个培训学习内容,将培训的重点和主要问题做一个慨括总结。

煤与瓦斯突出主要是地应力和瓦斯在煤层中的压力及其他一些非常复杂的原因造成的,随着煤层开采深度的增加,煤与瓦斯突出的几率和风险也随之增加,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主要手段是采取瓦斯预抽放,以减少掘进和采煤过程中煤层瓦斯含量,降低煤层瓦斯压力。

煤层瓦斯抽放一般采取钻孔,有穿层和顺层孔两种。

穿层孔的布置是在煤层的顶板或底板开掘岩石巷道,再在岩石巷道中向煤层底板或顶板钻孔穿透煤层,使用PVC塑料管放置在孔内,然后封孔,使用水循环真空泵抽出煤层中的瓦斯,顺层孔一般是布置在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内,顺着煤层倾向或走向钻孔,抽出瓦斯。

总之,瓦斯抽放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一两句话说不清楚了。

关于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上下关联、环环相扣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

事故的发生,多因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反映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不够完善

“安全就是效益,以安全为主,以安全为旨,以安全为重”,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

1、首先要勤于学习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和严反三违;2、勤于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得不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

如果每位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的大堤。

3、时刻关注安全,人人都将安全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

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

煤矿水害防治的十六字方针是什么?

《煤矿防治水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钻探和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   “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

   “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   “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导水通道;   “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如华北地区奥灰水)进行疏水压; “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 “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

采区采后总结怎么写

采区地质资料主要来源有:1、日常生产正常揭露地层的观测、编录与综合探究成果。

2、补充调查与勘探或探测获得的资料。

3、采区地质说明书、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各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

采区采后总结是对采区地质条件的系统梳理与总结,地质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对采区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顶底板等实际情况分析及变化规律的认识;地质条件预测预报效果的分析包括:预测正确的经验总结和验证失误的原因分析;补充勘探或探测手段应用的实际效果分析;瓦斯、水害和顶底板等事故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分析;总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事故防治经验;采区煤炭储量利用情况、采区时机煤炭采出率与损失量;采区采后的实际地质平面图、剖面图、有关地质实测图纸和统计资料;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煤矿水害知识及其防治措施

煤矿水害知识及其防治措施一、煤矿水害的基本知识煤矿水害凡影响生产、威胁采掘工作面或矿井安全的,增加吨煤成本使矿井局部或全部被淹没的水灾,都称为煤矿水害据统计,建国以来,在我国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水害居第三;平均每次事故死亡7.06人,仅次于瓦斯和火灾事故。

对我市而言,水害是特别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

矿井水害的类型有以下几种:1、地表水水害:水源为大气降水、地表水体。

水源通过井口、采动冒落带、岩溶地面塌陷或熔洞、断层带及煤层顶底板封闭不良的旧钻孔充水和导水进入矿井。

例如:1998年闽北地区突发洪灾,地处河流附近的煤矿,因河水暴涨而被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老空水水害水源是古井、水窑、废巷及采空区的积水。

当采掘工作面接近或沟通时,老空水进入巷道或工作面,造成事故。

这是我市煤矿水害的主要类型。

例如:1997年7月23日永定某矿上部小煤窑采空区透水,死亡3人。

3、孔隙水水害龙永煤田煤系地层岩层含水性属弱中等,但受大气降水补给明显,受其影响,表现为季节性4-9月份涌水量明显增大。

4、岩溶水水害龙永煤田煤系地层中无灰岩,但受构造影响,直接与栖霞灰岩接口,由断裂沟通岩溶水进入矿井造成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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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开始安全评估工作几年进行一次

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部署煤矿安全重点工作。

2017年要重点做好这七方面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一要强化安全发展观念。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底线,确保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

每处矿井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现场;地方监管、国家监察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强化改革创新。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

四要完善法规标准。

抓紧出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标准体系。

五要强化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尽快实现与煤矿企业联网,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执法。

(二)深入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

二要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对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第一时间曝光,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等部门,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并挂牌督或开展“回头看”。

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存在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人。

三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

抓紧完成以“八查”为重点的全覆盖检查。

辖区内各类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

“两会”后,突出重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监察。

(三)进一步加大小煤矿等落后产能关闭退出力度。

一要开展小煤矿淘汰退出攻坚战。

力争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3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6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

对未列入淘汰的产能9至30万吨\\\/年突出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联合煤炭行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从投入、技术、管理、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二要加强去产能煤矿安全监管。

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责令停产、注销相关证照并公告,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专人严盯死守。

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一名企业领导负责,明确部门监管人员,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每处矿井的封闭时间,明确限产、安全等措施,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要严格减量置换。

通过释放先进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采用核减煤矿产能置换的,将灾害严重、安全条件差的煤矿作为核减重点。

新疆要把补完善建设项目手续与淘汰退出小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有163处)挂钩。

对申、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现场审核,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续、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动“僵尸”煤矿关闭退出。

(四)强化瓦斯和水害专项治理。

一要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加强瓦斯异常预警分析。

推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二要加强防突矿井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要加强对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

三要加强通风安全管理。

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实施正规开采,禁止采用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

开采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后要及时加以封闭,并加强检查。

要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失爆。

四要严格规范瓦斯等级鉴定。

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煤矿应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煤炭行管、监管监察部门要逐矿排查,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要加强密闭管理。

煤矿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防止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监管监察部门。

组织修订《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新一轮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统计分析;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资源整合区域、接近老窑和采空区区域,要做到有掘必探。

山西、河北、黑龙江、河南、云南等地,要开展整合兼并煤矿采空区普查治理,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凡未查清采空区有害气体、积水等情况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不得组织生产。

煤矿关闭前,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包括查清老空水等基础资料),并报省级煤炭行管部门批准。

(五)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要推进“三位一体”预控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并尽快以此修订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法和考核定级法。

上半年各产煤省选择3-5个矿井对新标准进行试行,国家煤监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考核初审环节,必须对申报矿井实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达标创建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煤监局将加强安全达标矿井抽查,对一级标准化中小型煤矿进行全部抽查。

二要推进“一优三减”。

研究制定不同作业条件下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的措施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辖区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解决大矿单班入井超千人、小矿单班入井超百人和采掘工作面超员等问题。

三要强化安全培训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主要负责人考核;开展安全培训执法互查,坚持逢查必考,现场考试不合格的,责令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调岗,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四要推广安全先进技术。

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7)》,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要强化职业危害防治。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责任清单,编制落实执法计划,用好执法手册和文书,严格规范监管监察执法,加大惩处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复工复产验收,各地要制定复产复工标准和法,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地方煤矿验收必须由市(县)长签字,以前没有签字的,一律重新审签;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验收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人代替签字,并将复工复产煤矿及时通知驻地监察分局。

跟踪了解中央企业煤矿兼并重组情况,强化安全监管;要落实整合重组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国有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不能实行有效监管的,要报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强化托管矿井安全监管,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严防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

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省局、分局要分别对辖区内产煤市、县级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指导,对监管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要约谈。

要开展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对标、超能力、安全投入等5个专项监察,制定专项监察方案,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正副本),通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建立监管监察部门事故内部反思机制,制定执法监督考评、案件公开裁定和信息公开等法,建立月度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日常考核和定期分析评估。

(七)强化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一要严格事故查处。

制定事故查处手册,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等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典型重大事故的,一律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公开曝光。

要对事故实行“一案双查”,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蓄意逃避监管监察、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继续公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要强化警示教育。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庆、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湖北等地,要抓紧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入刑的煤矿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现身说教,国家煤监局将在下半年集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国有煤矿(年产200万吨)井下一线工人有多累

危险系数多高

额,这个有多累、危险系数有多高还真没有个能具体的量化的数字来说明。

我在矿上上班,我们矿是年产240万吨的。

我就结合我们矿的实际说说吧!一,煤矿是分三班倒(有些煤矿是四班倒),即8点班、4点班、0点班。

8点班也就是早上八点上班、4点班是下午四点上班、0点班是晚上12点上班。

每个点班要上一个月才轮换一次,比如这个月上班8点班就要天天都上八点班,直到这个月结束,到下个月才换成其他点班。

二、理论上上班时间是8个小时,但实际上工人们无论上个哪个点班,上班时间从换衣服开始下井到升井洗完澡,所用时间都在10到12小时之间,有时候碰到当班任务没完成或者别的情况,这个时间甚至更长。

三、危险方面真不好说,现在威胁煤矿职工安全的危险因素首要是瓦斯,其次是水,三是顶板。

但是瓦斯方面现在各个煤矿都有治理系统和监控系统,都是先治后采。

瓦斯一旦超标就要撤人,所以危险是有但不是一般人想象中的那么恐怖。

四、水害和顶板的危险远远小于瓦斯,一般矿上的领导和技术人员都会对水害预警以及防治提前做好准备。

顶板方面,现在的井下不像以前那样用木材料支护,现在都是用金属材料支护,支护强度还是可靠的。

五,总的来说,煤矿井下危险是有的,不然也就不会每年都有煤矿事故发生。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煤矿工作一辈子直到退休,都没出过事受过伤的人大有人在。

在煤矿工作我觉得要想保障安全主要是做到以下几点:1、耳眼要随时保持灵活,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地方要提高警惕,首先将你发现的异常情况告诉他人,然后大家一起想办法解决,决不能自己单独一个人去处理,比如当发现用来支护的棚子发生弯曲折断等情况,不要自己一声不吭的去处理;2、不能去的地方坚决不要去,比如盲巷、废弃巷等;3、听从安全方面领导或人员的指挥,矿上有专门负责监督安全工作的人员(安监员),他们比其他人清楚哪些地方哪些情况安全或不安全,他们不让干的事情最好不要干。

4、多像有经验的老工人请教,如果觉得有疑问的就要多问,因为那些常年在井下的干的老工人对安全方面是很有经验的。

好吧,由于本人能力水平有限,能说的也就这些吧

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谁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积极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各煤矿必须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办公会议、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煤矿必须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费用提取等制度,加大矿井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各煤矿必须加强入井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日常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识灾抗灾能力;加强装备设施建设,做到教室、设施、师资、教材“四到位”;配备投影设备、音响设备;成立培训中心,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制定日常培训计划,专项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

煤矿区队(班组)长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区队(班组)长的培训教育。

  (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战略。

各煤矿要充分利用煤炭专业院校资源,培养煤矿专业的技术人员。

培训方式分脱产与半脱产,培训时间分长期与短期。

对采矿、地质、测量、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管理、采煤工艺、作业规程编制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不间断培训。

同时,各煤矿要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战略,尽快解决煤矿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问题。

  (五)强化水害防治。

各煤矿必须购置2台以上大功率探放水设备,每台钻杆长度不少于60米;必须聘请水文地质专业机构进行全井田地面物探,查清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范围;建立专职防治水机构、队伍,防治水制度、探放水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受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要配备水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必须实行钻探、物探相结合的手段探水,积极购置先进的探放水设备;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搞好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报,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六)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所有矿井必须彻底杜绝多头掘进、串联通风现象,必须做到风量充足,通风设施齐全,各采掘工作面、硐室等配风合理;必须安装、使用、维护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设置各种传感器,并定期升级改造和调校,确保传感器数据准确、动作灵敏、运行稳定;瓦斯检测必须使用安全监控系统、自动报警仪、人工检测三结合;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监控系统服务部,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更换等方面的管理,保证瓦斯检测系统的高效运转。

  (七)加强技改矿井施工管理。

技改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核定人数组织井下施工。

严禁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

对技改方案中不用的井筒必须彻底关闭;非技改范围内的巷道必须打上密闭墙,对密闭墙实行建档编号管理制度。

对利用密闭掩盖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

  (八)大力推进采煤工艺改革。

各煤矿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状况和资源回收率。

所有煤矿必须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井下巷道必须使用锚喷支护、工字钢支护、U型钢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梁、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等先进支护工艺;所有巷道的高度和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提高矿井防灾抗灾的能力;逐步取消多级绞车提升,推广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淘汰落后的老式回采、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消灭木支护、裸体巷道、爬行巷道。

?  (九)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井下作业每班必须确保有矿长带班。

各煤矿每周必须组织“五职”矿长、各科室长、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按“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进行整改。

严禁矿井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技改或生产。

  (十)加强对整合煤矿的安全监管。

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将整合矿井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必须向整合矿井派出具备任职资格的矿长以及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二、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一)各产煤镇政府是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产煤镇政府必须对所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产煤镇分管领导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分析所辖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所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督促煤矿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基础建设。

  (二)实行领导包矿驻矿责任制。

不折不扣地执行市级领导包矿、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领导驻矿制度。

包矿、驻矿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技改或生产;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及隐患整改措施。

  (三)建立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各产煤镇、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工作周例会制度,及时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牵头,每季度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电力等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每半月对煤矿进行一次深入检查,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通过检查执法,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严肃查处、打击各种违法生产行为。

  (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示和台账管理制度。

深化煤矿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公示、分类建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市煤炭局、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不间断对辖区煤矿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台账,隐患整改完毕销号。

  (六)建立矿井考核管理机制,对煤矿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建立煤矿“百分制”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包括:矿长管理、矿长入井带班、技改工程进展、机电提升运输设备管理、矿井防治水、矿井通风和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矿井日常管理工作。

并进行综合考核排名,按季度通报。

根据排名情况对煤矿进行动态分类管理。

  (七)各产煤镇政府(济源煤业、太行煤矿)的监管责任。

各产煤镇政府(济源煤业、太行煤矿)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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