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张家口盛华化工11.28爆燃事故心得体会
空气监测的重要性,现在由于不同类型的气体监测难度较大,大部分都敷衍了事,现在该投入资金,加大力度。
2018年交通安全第一课观后感六百字
自己写
安全事故案例读后感
我给你提供两篇范文,特别是B篇希望对你有用: A、岳堡乡农村沼气建设典型发言材料 2009年4月16日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岳堡乡农村沼气建设工作向大家作以汇报,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
岳堡乡共有12个行政村55个社3567户16378人,总耕地面积4.9万亩,2008年人均纯收入1857元。
今年,乡上把推广农村沼气项目作为综合治理农村环境卫生,建设文明新村的主要举措来抓,全乡计划落实“一池三改”沼气建设示范户340户,其中南岔村120户、岔局村100户、蔡家村120 户。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领导,靠实责任。
为了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的组织领导,乡上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能源建设领导小组。
并在各村确定了专管员,各项目村村主任具体抓。
2、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为了搞好农村沼气建设,元月4日全县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会议结束后,乡上于春节前组织乡村干部对有沼气建设的村进行入户动员,通过进村入户散发宣传资料的方式,广泛进行了宣传和动员,并组织南岔、岔局、蔡家三村的群众代表50多人,到赵墩乡王堡村进行了参观学习,提高了群众的意识。
3、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为了确保沼气建设任务的全面落实,乡上将342口任务分解到村,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4、抓好培训,严把质量。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乡上聘请县能源办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并加强了对沼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沼气池质量。
二、任务完成情况: 今年县下达我乡农村沼气建设任务340户,共落实304户,至目前已完成156户,其他各户正在修建之中。
三、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度慢,其原因是: 1、由于我乡今年是沼气建设的第一年,尽管通过大力宣传,但仍有群众思想未转变过来,加之农村柴草多,对沼气池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
2、农村劳动力缺乏,大部分青壮年长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是老弱病残、妇女儿童。
3、部分群众经济比较困难,暂时还无经济能力修建。
四、下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的思想认识,真正把沼气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并且做到落实政策措施有力。
2、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再次召开动员会,讲沼气的好处,讲建设沼气池产生的综合效益,使群众感受沼气的好处,使党的这项惠民政策深入民心,从而有力地推动沼气项目的建设。
3、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加快沼气建设步伐。
在工作中,我们力争做到: (1)项目落实到位。
将任务明细分解到村、到人,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农户,抓住有利时机,组织农户建池。
(2)人员分工到位。
乡村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沼气工作,做到有求必应,哪里需要服务,哪里就有工作人员的身影;哪里有沼气池,哪里就有工作人员的足迹。
(3)抓村、组干部示范工作,要求村、组干部带头建池,并且要求他们动员直系亲属建池,不当口头宣传员。
(4)技术培训、物资配件供应到位。
进一步搞好“建池―安装―维修”一条龙服务。
(5)经常开展检查督促。
领导小组要每半月开展一次检查,对建池进度、效果好坏及时总结推广,对进度慢、措施不力的,召开现场会,限期整改。
各位领导,我乡与先进乡镇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将通过以上措施,力争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谢谢大家
B、党校机关党建工作典型经验材料党校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机关党的建设必须立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从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着手,创新党建工作思路,拓展党建工作内容,不断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
从2005年开始,我们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市委党建工作精神,结合干部培训工作和我校党员干部队伍实际,围绕“合力打造省内市级一流党校”的工作目标,一年一主题,一月一活动,以主题活动统领全年党建工作,深入开展特色党建活动。
“党建主题年”活动开展三年来,内容实、形式活、效果好,有效促地进了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推动党校各项工作开展。
一、2005年—践行先进性要求,争做“五个一”模范 2005年,我校作为沧州市第一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为全面提高我校共产党员的综合素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推动我校各项工作的不断进步,校党委要求全体党员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深入开展了“践行先进性要求,争做‘五个一’模范”活动。
即共产党员要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和实践党员先进性,就要从“五个一点”做起,即在工作中努力一点、勤奋一点;作风上务实一点,扎实一点;与同志交往中虚心一点、宽容一点;在利益面前少取一点、奉献一点;对自己要求的标准再严一点、高一点。
全校共产党员要从上述“五个一点”做起,践行先进性要求,争做“五个一”模范。
这次活动以支部为单位,以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对照检查、自我批评、整改提高为主要方法,辅以其它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
活动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交流阶段。
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将召开动员大会,校党委负责同志做动员讲话,统一全体党员的思想,提高对搞好此次争做“五个一”模范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对全校党员和各个基层党支部的具体要求。
指定四篇必读文章,即的《为人民服务》,的《发扬五种革命精神》,江泽民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胡锦涛的《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全体共产党员都进行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章的精神实质。
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好各个层次的学习体会交流,党小组交流,支部交流,最后每个总支确定了两名同志参加全校性的大会交流。
第二阶段:整改提高阶段。
全体共产党员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五个一”活动的具体内容,从克服自身不足着手,立足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标准,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
各支部对本支部党员在争做“五个一”模范活动中的表现和实际效果做出书面评价意见,并推选2-3名同志做为全校的“五个一”模范予以表彰。
从挖掘典型,树立榜样着手,坚持以鲜活的事迹打动人,以身边的人物带动人。
举办了“践行先进性要求,争做‘五个一’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高建平、胡庆文、荣志国三位同志做了生动感人的事迹报告,李风彦同志宣读了《中共沧州市委党校委员会关于向高建平同志学习的决定》,号召全体职工学习高建平同志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乐于奉献、积极进取的精神,学习胡庆文、荣志国同志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以校为家、默默奉献的精神。
在全校形成了学先进、赶先进的热烈氛围,掀起了创建活动的高潮。
通过此次活动,在全校上下进一步弘扬了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比奉献、创一流的精神。
二、2006年—强化“八个意识”,创建建和谐机关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2006年我们开展了以创建和谐机关为目的的“强化八个意识,构建和谐机关”活动。
既:强化学习意识,提高全员素质;强化效能意识,确保“一快四通”;强化发展意识,克服“小进即满”;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履行义务;强化纪律意识,反对自由主义;强化廉洁意识,塑造良好形象;强化人本意识,共建和谐机关。
我们从抓学习、强素质、树典型、建制度着手,针对机关作风建设中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改。
1、全员学习,创建“学习型机关”。
根据创建活动日读一篇文、月看一本书、年开一门课的要求,制定了全年学习规划和《关于学习〈中共党史〉的安排》,并要求专职教员必须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确定一门新专题。
采取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支部要有记录、有考勤,个人自学要有笔记有总结,并在年底进行党史闭卷考试。
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科学发展观、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集中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设置标语牌和宣传栏,在《党校论坛》增设专栏展开大讨论,开辟学习园地交流学习心得。
省七代会代表崔铁吉同志传达了中共河北省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并进行了分组学习讨论,将会议精神及时贯穿课堂教学。
进行了创新能力培训、学习。
对新分批配新调入党校的5名年轻教师进行了为期一个 月的党的基本知识、政策精神、校情校史的集中学习,并进行了闭卷考试。
2、实行开门办学,优化师资队伍。
一是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选派严志海等十位年轻骨干教师到中央党校新农村建设专题研究班;选派杜玉先等位教师到上海进修培训,组织广大教师赴北京韩村河、天津新港开发区曹妃甸开发区、秦皇岛集发生态园、学习考察新农村建设和优化经济环境经验和做法。
组织教管人员到唐山市委党校、迁安市委党校、滦县县委党校进行干部培训、教学管理经验学习交流。
二是实行校外教师聘任制度。
继续聘请市政协副主席武金琢和任丘市委书记姜东胜等十位同志为党校兼职教授。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郑广富同志,市委常委、市临港经济协调发展委员会书记、主任周爱民同志,市人大副主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宋洪喜同志等市领导相继来党校授课,并邀请任丘市张施村支部书记张书和、献县小屯村党支部书记贾培山等基层工作者来校做专题报告。
有效克服了教师实践经验相对不足,拉近了课堂教学与改革开放实践的距离,收到交好的教学效果。
三是组织学员到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开发、新农村建设的前沿地区实地教学,长见识,开思路。
3、健全党员教育长效机制,保持党员先进性。
一是健全机制、强化落实,确保党员教育的经常性。
成立党员经常性教育督导组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的组织、督导、检查。
制定中长期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利用“三会一课”加强党的知识、政策理论学习,深入开展廉政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公民道德教育。
二是拓展内容,增强党员教育的深度、广度。
教育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政策形势、理想信念、党风党纪、业务知识等。
三是创新形式,增强党员教育的实效性。
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特色党建活动与组织生活相结合;典型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全面提高与个别帮教相结合。
四是在“请进来,走出去”基础上,注重培树自己的典型榜样,今年年底,我们还将举办“三风”建设先进典型表彰会。
4、狠抓制度落实,改进机关作风。
我们从学习规章制度入手,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性、主动性,将近两年修订的十二项规定办法制度装订成册,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并制定了规章制度学习考核办法。
修订了教学、科研条例,完善了后勤管理办法,教学效果、科研水平显著提高,后勤管理更趋规范,考勤办法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请销假程序、严格签到、采取不定期查岗,杜绝了带签现象,迟到早退明显减少,基本作到了不空岗、不误事,机关效能明显提高,组织纪律观念显著增强。
制定了《党建工作责任制》,将党建工作细化量化,落实到处室支部,分解到个人,落实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并根据责任分工定期督导检查,形成了党委抓总支,总支抓支部,层层负责,级级落实的工作机制。
着力培养党性强、业务精的党员标兵和业务能手,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将“一岗双责”履行情况纳入考核目标。
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中心的工作思路,先进处室评选与支部党建工作相结合,先进支部评选与处室职能发挥相结合;先进个人评选既考核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又注重党性修养。
着力培养党性强、业务精的党员标兵和业务能手,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从2005年开始,我们就实行了党建工作述职制度。
就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总支、支部向党委和全体党员述职,党员向支部述职,有效地促进了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5、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机关和谐。
校党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坚持把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和爱护人做为和谐机关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办实事、解难事,改善工作生活环境。
办学条件、校园环境极大改观;筹建教师宿舍楼教师住房条件根本改善;对生病、遇有以外事故、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及时慰问、救助。
二是重沟通、增了解,活跃气愤融洽感情。
召开党员座谈会、党外人士恳谈会,党员代表和党外人士代表畅所欲言气愤融洽,对党校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很多建议被党委采纳,有效地改进了党校工作,也是更好地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的良好途径;把党建工作与文体娱乐相结合,开展春、冬季运动会、教工学员篮球赛、乒乓球赛,组织七一、国庆联欢会,活跃了气氛,融洽了感情。
三是强素质、长本领,切实实现个人价值。
注重年轻教师的培养不断积蓄干部职工自我发展的后劲,鼓励教师进修培训、学历提高,鼓励教师晋升职称,对晋升正教授资格的教师;在选拔使用优秀人才上,为人才成长创造宽松环境,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为改变“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现象,通过在岗充电、合理调岗,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创造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鼓励支持想干事的,表彰褒奖干成事的,尽最大能力发挥职工潜能实现个人价值。
三、2007年——开展“三风”建设教育活动 2007年今年3月15日,在春季开学典礼上,我们提出在全校党员干部中开展“三风”建设党建活动,即加强学风建设,联系实际,勇于创新;加强作风建设,求真务实,乐于奉献;加强校风建设,团结奋进,争创一流。
以“三风”活动统领全年党建工作,深入开展了系列特色党建活动。
1、“如何做一名合格党校人”大讨论。
根据“三风”建设活动方案安排和市委“五查五树”活动的统一部署,我们除完成查摆、整改、终结等规定动作外,为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地发展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改进机关作风,5月份,我们提出“合格党校人”的基本标准即:光明磊落,公道正派;埋头苦干,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积极向上;政治过硬,业务精良。
在全校展开了“如何做一名合格党校人”大讨论。
由总支牵头,支部组织,以支部为单位,对照“合格党校人”标准展开讨论,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以支部为单位,以总支为单位进行总结会议交流。
2、“五查五树”活动。
按照市委干部队伍作风集中检查整顿领导小组和市直工委的要求,自5月旬以来,我校扎实开展了“五查五树”活动。
即查是否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查是否恪尽职守、履行职责,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查是否围绕中心、支持发展,树立浓厚的服务意识;查是否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树立坚定的廉政意识。
活动中,我们严格执行了规定动作,并结合党校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实际,提出并实施了多项自选动作。
制定了九项具体的工作规划,明确了目标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处室、责任人。
活动领导小组已四次召开调度会,督导各项工作开展、落实及完成情况,保证了我校“五查五树”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
3、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
一是按照《2007年年度学习计划》安排,今年在全校统一进行了《管理学》、科学发展观、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集中学习了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和6.25重要讲话精神;重点进行了学习研讨,并在年底进行《管理学》《“十七大”精神》闭卷考试。
二是先后选派12名骨干教师到省委党校和其他高校进修培训,推荐5名年轻教师到基层乡镇挂职锻炼。
三是在专职教师中实施了321工程。
即每学年教研室主任必须讲授三个专题,副主任两个,一般教师一个。
以上活动的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教师研究本职工作、安心教学、潜心科研的热情,形成了良好的学风、教风。
4、大兴调研之风,增强培训实效。
一是修改《科研条例》将科研作为硬指标落实到处室个人,定期督导汇报,要求每位教师根据教学需要结合工作岗位深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二是组织教师积极投身沧州经济建设的实践,鼓励教师深入调研。
就优化经济环境、新农村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课题分别到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区小圈村、黄骅白庄、东塑集团等地实地考察,获取一手材料,撰写考察报告,及时反馈考察单位,融入课堂教学。
三是办好《党校论坛》,加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沧州经济的发展提供学习交流平台。
四是创刊《社会经济动态》为各级部门提供政策信息支持。
5、“我为建设沿海经济发展强市做贡献”主题活动。
根据市直工委《关于以“我为沧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献计出力做贡献”为主题,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党校工作和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搞好调研,我为沧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献良策;立足教学,我为沧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出大力”为主要内容的大讨论活动,为把我市打造全省经济发展的“隆起带”和“新引擎”出力献策,为构建和谐沧州做出应有的贡献。
“搞好调研,我为沧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献良策”。
就是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倡导广大教师走出书斋,走出学校,亲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为沧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想办法。
“立足教学,我为沧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出大力”。
就是要充分发挥党校党员干部培训的主阵地作用,倡导广大教师,专心致力于教学研究,提升自己政治业务素质,站好三尺讲台,为沧州经济更好更快出大力做贡献。
通过开展大讨论活动,促使我校的科研和教学活动更直接地与沧州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涌现出了一批高水平的反映沧州经济发展的调研和理论文章及教学精品课。
开展“党建主题年”活动开展三年来,党建工作有效促进校园和谐、推动全面工作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各级党的组织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增强。
在认真总结经验,学习典型,查找问题的基础上,作风建设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真正把我校党员干部队伍打造成为一支开拓创新、廉洁高效、求真务实、乐于奉献的过硬群体,为实现我校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党校各项工作得到认真落实。
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党校各级党组织进一步营造想事、干事、干成事的氛围,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督导,进一步形成学习制度、遵守制度的良好习惯,认真落实好教学、科研、学习等各方面的一票否决制,让求真务实深入人心,成为行动,结出硕果。
克服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好的思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
三是形成良好的校风,增进了和谐校园建设。
党建工作是推动我校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动力,是实现我校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保障。
三年来,我校以“党建主题年”活动为契机,加强对人际关系的正确引导,着力消除误解,增进同志情感。
初步形成了团结融洽、学风浓厚、廉洁高效、运转有序、务实创新的和谐局面。
四是推动了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截止11初,2007年举办主体班次22期,培训干部2300余人,完成函授招生3200多人,近几年来均居全省首位。
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社会声誉显著提升;出版专著4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20多项,科研水平上了新台阶;校园环境、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大幅提高。
2006年我们被市直工委评为“基层组织十佳单位”,机关党建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支部、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的主体作用还不够突出,基层党务干部的履责意识、履责本领还须进一步提高。
缺乏与其他单位党建经验的学习与交流。
“十七大”报告对基层党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推进党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观知危险会避险有感作文四百字
2、周一举行全校的动员大会,进行安全教育周国旗下讲话、总结经验,健全制度。
建立校车安全运行宣传和监督机制。
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交流推广,落实“拔茅小学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学校各项安全条例四、活动安排 (一)氛围营造 1、有组织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学校各部门及全体教师密切配合。
安排一次即兴疏散演习。
牢记疏散路线。
各班出一期以“知危险,会避险”为主题的黑板报(少先队大队部) 3、一次观看,播送一些有关安全方面的儿歌。
6、一次“小手拉大手”活动。
鼓励学生回家后向爸爸,确定学校(家庭)安全重点防控目标,消除安全隐患,有计划。
五、安全教育工作重点 1。
各班召开一次“知危险,会避险”的主题班会。
人人知晓“12月4日是法制日,校内外悬挂宣传标语,使文明交通深入人心。
班级组织一次校园、家庭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加强安全意识,掌握逃生技能,努力将活动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
5、一次自查。
2、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在宣传橱窗内设立交通、消防等安全教育专栏,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
4、一次主题中队活动,预防校园安全事故,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落实整改的措施。
(二)开展好“六个一”活动 1、一次安全疏散演习,妈妈宣传安全知识,发挥小手拉大手的宣传效应、加大宣传力度,学校橱窗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自查自纠,再次对本校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维护好上下学期间的路队秩序。
3、利用红领巾广播站。
2、一期板报。
4、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检查行动;12月12日是交通安全日”,通过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和防范训练活动,不断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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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统一试题(提升)
姐哦 方便的话送个哦 自己看看啦 学习不用功的哦 河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附文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 行政处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没收专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公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二)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转让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对转让者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撤销批准的事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的;(二)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的;(三)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的;(四)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的;(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六)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死亡一人处十万元罚款,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一人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下列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九人以下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二万元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处五千元罚款;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的,每少培训一人处五百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五万元罚款;(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给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毒作业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处五万元罚款;(四)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监控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彻底,遗留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予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中介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中介活动的,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处罚;(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评价资质证书,转让或者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三)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四)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五)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二)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三)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适用与执行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因客观原因在整改期限内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整改期满前7日内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整改期满7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三)多次违法,屡纠屡犯的;(四)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五)拒绝、阻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者对执行公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的;(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七)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八)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违法所得:(一)销售商品的,以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之差作为违法所得;(二)生产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之差作为违法所得;(三)生产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平均生产经营额计算;(四)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所得按生产经营额计算。
第四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实施。
处罚中对伤亡人数的认定,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对违法行为分别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取缔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收回有关证照;(二)追缴违法所得;(三)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专用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四)拆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设施;(五)拆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建筑;(六)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储存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料以及其他危险物品;(七)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八)拆除生产经营用动力电源,必要时停止供电。
第四十四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
对决定关闭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关闭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吊销有关证照;(二)拆除生产经营用动力电源;(三)处理设备、设施;(四)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储存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料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四十五条 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除达到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二)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三)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由非税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处理,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四十七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下列原因作出停止作业、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一)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三)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四)从事危险作业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五)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察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标识,在对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装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并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与查询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非法票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复查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依法报请政府予以关闭而未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对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对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