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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9-12-14 06:45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按照省厅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

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

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

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

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

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我们承太平年代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

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破案的辉煌战绩。

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军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于,因为我们有严格和严明的纪律

我也在找,我到处搜都搜不到,太痛苦了

帮帮忙呀

“条令条例”是每个军人必须学习和遵守的纪律,它是约束军人行为的准绳,通过 “条令条例”的学习能让我们更快的实现从一个地方青年到合格军人的转变。

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学习“条令条例”让我明白严明的纪律是一支部队战斗力形成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纪律、好的作风,那部队就如一盘散沙,何谈战斗力,所以学好“条令条例”是每个军人必须做好的一门功课,尤其是对于我们新同志来说。

新同志初到军营,对部队的一些纪律认识还不清楚,有的还带有一系列的“地方病”,“条令条例”是要我们提高纪律性“救人治病”的一种良药。

部队有句话说的好“进门看内务,出门看队列”内务条令的学习让我更深入的了解到军人的一日生活制度,好的内务是部队战斗力形成的有效保障,好的内务它能锻炼自己的细心,能改正以前懒惰、粗心的臭毛病,军人在外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人民军队的形象,“队列条令”它规范着军人的一言一行,军人的形象就应该硬朗大气而不拘小节,一个好的队列更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安全感,队列的养成就是培养我们这些方面最好的方式方法。

通过学习“条令条例”让我明白部队纪律的严明性、让我明白部队的一日生活制度、让我明白部队队列养成的重要性,所以“条令条例”是我们学习中的重中之重,是我们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最高法宝。

回答者: 124.31.104.* 2010-6-2 11:12 痛苦寻觅中…… 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这句话说给谁听的,人民警察拿着人民的税金不为人民的安全护航,要你又有何用,我还不如花钱请保镖,你可能觉得有委屈,但比起那些平民百姓又算什么么,你起马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平民怎么办,一方面花钱买安全买不到,花钱请的保安——“人民警察”还处处为难咱,“为难”一词已经很客气了…… 2010年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 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

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如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准则条例要求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省调研时,提出要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 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 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 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 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 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 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王岐山说,这“四种 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 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 心爱护。

2015 年10 月21 日,中央又印 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准则》《条 例》的颁布,进一步彰显了把纪律和规 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体现了依规治 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贯彻 总书记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讲 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 要成果,也是五中全会要求巩固反腐 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 的要求。

所以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两 项党内法规,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强化 党内监督,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对于全 面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 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提出和《准则》《条例》 修订的大背景 “四种形态”提出以及新的《准则》 《条例》的颁布,是一组分量很重、相互 配套的依纪管党、治党的“组合拳”。

它在这个时候密集推出有四大背景条 第一,这是恢复和发展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需要。

总书记说: “我们党是靠铁的纪律和革命理想组 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一靠理 想,二靠纪律。

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 党纲领只有十五条,却首创了好几条 重要的纪律规定,有些纪律严格的程 度,超过了现行党章和党纪的规定。

例如,党员没有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党的 会议,就予以除名。

党员必须受到当地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落实《准则》《条例》要求 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研究员 ZHIGUOLIZHENG37 DOI:10.19299\\\/j.cnki.42-1837\\\/c.2016.02.005 领导科学论坛大讲堂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对党员从事的职 业也作了一些限制,必须服从革命需 要,还要公开职业收入。

王岐山同志 说:“昨天、今天和明天,历史、现实和未来 一脉相承,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 雄。

”而我们党就是这样一个英雄群 体,维系这个群体的最重要的纽带,就 是要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多样化、社会生存方式的多样化 及社会流动性的增大,“组织松懈” “纪律敷衍”的问题,不仅大量存在,还 有所发展。

有些党员下海经商或进城 打工,多年不与党组织联系,不参加组 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甚至有些党的领 导机关,在执行纪律上也大打折扣。

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我们 的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中央的方针 政策也无法贯彻落实。

王岐山同志 说:“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 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

如果任 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 摇党的执政基础。

” 第二,这是对十八大以来“打虎拍 蝇”经验的深刻总结。

全国解放60 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 党带领国家进入历史上发展最快、人 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

但党内存 在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也对党和人民 群众的血肉联系产生了很大的破坏性 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 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 争,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腐败“打虎拍 为什么中央要下这样大的决心反腐呢

用总书记话说就是“冰冻三尺, 非一日之寒”。

尽管对于腐败问题,人 民群众的反响一直很强烈,党内也早 有这样那样的议论和传闻。

但很多案 件在这两年被揭露出来后,还是让人 们大吃一惊。

总书记说:“一些 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 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

” 从总书记的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他的 愤怒和震惊。

这些胆大妄为的腐败活动 如果得不到惩处,善无善报、恶无恶报,就 会产生很强的传染性,我们的党、国家、军 队,即使是金山银山也会被掏空。

因此, 在改革开放30 多年后,同志成 为了我们党和军队的新领袖,并不是 偶然的。

这就如同在革命成败 的转折关头、在文革结束后的 彷徨时刻成为党的新领袖一样,是历 史的要求,是时代的呼唤,是人民的期 但在我们感到庆幸时,也引发了深层的思考。

特别是随着一些位高权 重的腐败分子落马,他们在任时的一 些事也不断被媒体挖掘和曝光出来。

这时候人们才发现,其实在他们成为 “阶下囚”以前很长一段时间,早就不 是“好同志”了。

独断专行、个人说了 算;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挥霍公款,比 阔气、讲排场;和一些女下属关系暧 昧,还有他的亲属子女利用他的权力 影响经商办企业等种种作风和违纪问 题其实已经非常多了,在干部和群众 中也早有议论和传闻。

但在他的贪污 ZHIGUOLIZHENG38 领导科学论坛大讲堂\\\/ 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之前,却 极少被纪律追究和处理过。

有不止一 位已身陷囹圄的领导干部在他的忏悔 书中谈到,当时如果有人对他“咬咬耳 朵”“拉拉袖子”,如果党组织对他在纪 律上“踩线”的时候就严厉叫停,也许 就不会发展到后来惊天大案的地步。

他们在这里过于强调外在因素,问题 首先还是要从领导干部本身去寻找。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绝大多数违法犯 罪的领导干部,还是做过一些有益的 工作,甚至有过辉煌的过去,其中有的 人甚至还为党和人民做过重大贡献。

但他们也有致命的弱点,在权力、金 钱、美色的诱惑下禁不住诱惑,从轻微 违纪开始,胆子越来越大,贪欲越来越 重,最后从“破纪”发展到违法,再到犯 罪。

显然,如果对干部平时不管,出了 事再惩办,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追回 第三,这是巩固整治四风、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成果的需要。

从改革开 放以来,我们党从未放松过各种不良 风气的整治,有关的禁止性文件发了 很多,对各种不正之风下文制止,且三 令五申、甚至年年重申。

但是,依然屡 禁不止,这和没有从严执纪分不开。

如同志所说,以前制度建设方面存 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规定变成 了‘稻草人’,摆在那里没有用”。

有些“摆 在桌面上的腐败”,具体到每个人、每个单 位似乎都不突出,只是钱花过了一点,“讲 究”了一点、铺张了一些,用人有些不当, 多花了些钱、多用了些人。

但这些汇聚起 来,就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而 “八项规定”颁布近三年来,我们党的 党风、政风发生了巨大变化,实现了上 至中央、下至村组,在几千万党员干部 中全覆盖,这和我们各级党委、纪委敢 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 线”分不开。

至今已经有11 万多名党员 干部因为违反八项规定受到处理,而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的达到35000 多人。

中央 和省级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创新了不 定期通报曝光具体典型问题的制度, 发挥了从严执纪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 示作用,事实证明,只要我们及时查处各 种违纪违规问题、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 没有什么不良风气不能纠正。

而抓八项 规定的贯彻落实,其实就是从一些最 具体的违纪行为入手,抓小、抓早、抓 王岐山同志讲:“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的题。

” 因此这次修订后的《条例》也涵盖了十 八大以来整治四风和落实八项规定的 要求,并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 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六个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且 今后监督执纪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 越来越严。

这必将使我们的监督执纪 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四,这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 面”的进一步具体化。

2014年10月,习 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 强调要依法治国、依纪治党。

随后将 “全面从严治党”正式纳入“四个全面” 的战略布局,又多次谈到要深刻认识 ZHIGUOLIZHENG39 领导科学论坛大讲堂和运用从严治党规律的问题。

在2015 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总书记正式提出了修订《中国 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重要任务,并把这项工作列为2015 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

会 后不久,王岐山同志发表了署名文章, 鲜明地提出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 律”,为党内法规如何修订定下基调。

2015 月,他在河南、浙江、陕西等地调研时的讲话,都强调了“把纪 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对“破 法必先破纪”的逻辑,“治病树、拔烂 树”和“保护森林”的关系,以及纪严于 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概念和 问题做出深刻阐述。

他要求要用纪律 管住大多数人,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 责任,党委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 管理监督中,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 中找准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 的职责。

到福建调研时,他的“四种形 态”的理论终于走向成熟。

王岐山同志还多次谈到,党员干部要 有两条线,第一条是高线,就是理想信念, 宗旨意识;第二条就是底线,就是纪律和 规矩。

每个党员都要向高线看齐,又决不 能突破底线,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颁 布后,与《准则》对准的就是高线,与《条 例》对准的就是底线。

2015 年10 月23 日,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 章提出,“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 监督中”。

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 态”,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 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 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 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 性和权威性。

就如何把握运用“四种 形态”,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做 出明确的回答。

在总书记和王岐山同志近 年来在各种场合的有关讲话中,《准 则》和《条例》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 要抓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 穿其中一条主线,“四种形态”则是围 绕这条主线的最新理论概括。

二、《准则》和《条例》修改的原则和特点 总书记对修订《准则》提出了 十二字要求,就是“化繁为简、突出重点、 针对时弊”。

因此,这次修订的《准则》 与1997 年试行、2010 年修订后颁布实 施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相比有了很大变化。

新修订的《准 则》有三大特点: 一是范围覆盖全党。

原来的《准 则》主要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 洁从政方面的“8个禁止”“52个不准”, 属于“负面清单”,许多条款和《纪律处 分条例》及国家法律重复。

同时适用 对象也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 了规范,而且只是针对廉洁从政方面, 未能涵盖8700 多万全体党员在廉洁自 律方面的总体要求。

而这次修订后的 《准则》,则从管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 管全体党员,并提出了原则要求和规 ZHIGUOLIZHENG40 领导科学论坛大讲堂\\\/ 二是坚持正面倡导。

王岐山同志说:“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 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而一个 党员干部有没有理想信念和很强的宗 旨意识,是能够在关键时刻反映出来 的。

例如,2008 年发生512 汶川大地 震时,四川都江堰市向峨乡乡政府和 200 米以外的向峨乡中学,同时被夷为 平地,两边都是呼救声。

乡党委书记 罗鸿亮当时就做出了一个后来受到广 泛传扬的决定,就是“先救娃娃后救干 部”。

他们赶到学校后,指挥从埋得最 浅的地方挖,“多救一个是一个

”家长 们在干部的指挥下开始有序地挖掘。

等很多孩子救出后,民政干部罗代强 才从裤子和鞋上认出了自己孩子尸 体,他的孩子也是埋在比较厚的地 方。

而学校救援基本结束后大家再赶 到乡政府时,由于时间太晚,12 的干部中已经有7个人不幸遇难。

正 因为我们有这样一大批关键时刻冲得 上、危难关头过得硬的共产党员,才让 受灾群众从废墟中看到了希望。

反之,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 摇,就会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党 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最终滑向违纪 甚至违法的深渊。

所以全面从严治党, 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 立高尚的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因此,这次 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 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 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成 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 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 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 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了 “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包括“四 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了共 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准则》做到 了要义明确、一目了然。

将适用对象 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党员坚持公私 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 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 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 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对党 员领导干部也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 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的要 求,二者相互贯通、浑然一体。

《准则》 还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全体党员和党员 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必须坚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 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 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 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总 之,《准则》变“不准”为“自觉”,不作禁止 性的规定,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本 色,树立了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 高标准。

而原来《准则》里的52 个“不准”并 未失效,其中有48 个“不准”经过修订 以后,被吸收进了新的《条例》,将继续 在“负面清单”中发挥作用。

三是做到了删繁就简。

《准则》在 ZHIGUOLIZHENG41 领导科学论坛大讲堂对象上做了“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 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了“减法”。

原来一共4个部分、18条、3600多字,修订 后一共是8条、309字,篇幅一下子减少了 90%以上,成为了突出廉洁主题、不讲禁 止性规定的“正面清单”。

而《条例》从 内容看,原来一共3 篇、15 章、178 2.4万多字,修订后的《条例》尽管把那 48 个不准吸收了进去,也只有3 篇、11 章、1.7 万多字,新增、去除和修改的比 例高达近90%,而且有些章节完全是新 添的,可以说是“脱胎换骨”。

因此,我们这次新修订的《条例》 和1997 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 颁布实施《条例》相比也有很大变化。

主要表现出三大特点: 第一,实现了“纪法分开、纪法各 表”。

《条例》修改时要求,纪律的归纪 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 在了法律的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 格,对党员提出了比老百姓更高的要 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 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 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 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 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变成了党 内的“公检法”。

因此,原先十大类的 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 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 等类别一共将近80 条被取消,重新归 纳了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 活这六大类纪律,虽然在数量上少于 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 “纪律姓纪”,它的“制度成色”有了质 的飞跃,厘清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

第二,突出了政治纪律。

把政治 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 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 团和气等违纪条款。

这些都是党的十 八大以来,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 丰富的内容。

在谈到违反政治纪律的 现象时,总书记曾一口气讲了 七个“有之”,即“搞任人唯亲、排斥异 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 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 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 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 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 的也有之。

”这些我们都可以从新修订 的《条例》的负面清单中,找到相同或 类似的表述。

第三,降低了处分门槛。

新修订 的《条例》被人们称为中共史上“最严 处分条例”。

这主要指两种情况,一种 是党纪处分的覆盖面比过去更全了, 包括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方面新增的 不少规定,另一种就是条例里原来就 有,但很多时候没有严格执行,现在要 按“四种形态”的要求抓早抓小。

习近 平同志说:“我们现在对党员干部的要求 是不是过严了

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要 求早就有了,是最基本的要求。

现在的主 要倾向不是严了,而是失之于宽、失之于 软,不存在严过头的问题。

” 总之,《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 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 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 了衡量的尺子,也使监督执纪“四种形 态”做到了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ZHIGUOLIZHENG42 领导科学论坛大讲堂\\\/ 三、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准则》《条例》 《准则》和《条例》如何贯彻执行

关键要把握好“四种形态”。

这是对 我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 细化延展,有助于把《准则》和《条例》 的要求落到实处。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是“批评 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其中,最重要的 就是对党内同志的缺点错误及时指 出,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健康的思 想斗争。

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重要途径,是通过日常监督管理,预 防党员干部踩红线、闯雷区。

事实上, 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时,如果有人能及时“拉拉袖”、提个 醒,就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 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能大 喝一声、猛击一掌,就可能起到猛然警 醒、悬崖勒马的作用。

这就是人们常 说的“上医治未病”。

但现在我们还有不 少同志把开展批评自我批评当作一项任 务。

批评自己多,批评别人少。

批评班子 多,批评领导个人少;讲大家都有的共性 问题多,讲某个领导干部的个性问题少。

非要批评个人时,也是只讲小事,不讲大 事;只讲工作上的事,不讲思想作风上的 事;只拿别人意见来说事,这个事群众其 他人有什么反映,而不是讲自己是怎么看 的。

在进行批评时很多人都存在“多栽 花、少摘刺”的心理。

还有的人担心, 批评会遭致反弹。

自己对别人批评得 越重,别人对自己的批评也必然越不 讲情面,最后弄得两败俱伤,只有“你 好、我好”才能大家都好。

结果把相互 批评变成提希望,自我批评变成谈感想。

这种所谓批评和自我批评,既不可能发 现问题,也不可能解决问题。

总书记说:“抓纪律,就要 敢于板起脸来批评。

不要等犯了大错 误才去批评,平常有问题就要及时批 评。

”开展批评自我批评上领导干部也 要率先垂范。

勇于自我“揭短”,真心 实意地听取来自党员和群众的批评意 见。

还要注意鼓励、重用和保护讲真 话、敢批评的干部,即便是批评不够准 确,也不要追责,更不能“秋后算账”, 不能让敢批评的干部吃亏,更不能让 奉行中庸哲学的“老好人”占便宜。

领 导干部带好了头,就能形成“知无不 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的良好氛围。

总书记说:“只要 以诚待人,诚心诚意地沟通思想,推心 置腹地交换意见,把关心、关怀、关爱 送给同志,让人脸上火辣辣、心里热乎 总书记说:“一个人什么时候容易犯错误

就是以为自己万物皆 备、一切顺利的时候,得心应手了就容 易随心所欲,随心所欲而又不能做到 不逾矩,就要出问题了”,“我们的干部 在不断进步中经常由正转副、由副转 候都以自己为主。

要按规矩办事,不是个人有主见、有个性就要说了算,哪 ZHIGUOLIZHENG43 领导科学论坛大讲堂有这个道理

”历史上这样的教训是很 多的。

例如天津大邱庄的禹作敏。

他 想发展一个党员,可支部讨论几次都 通不过。

他火了,亲自去押阵,说这次 咱们换个办法,同意他入党的不用举 手,不同意的举手。

在他那个虎视眈 眈下,谁敢举手啊,于是这个人便在全 支部没有一个党员表态的情况下被发 展入党了。

曾有个香港记者问他,“听 说您是大邱庄的土皇帝”,他竟然毫无 愧色地说,“我去了土字,就是皇帝。

” 正是这种把个人和组织、个人和党员 群众的关系扭曲到极点的认识,导致 他最后的悲剧性结局。

大量事实证明,领导干部犯错误, 往往和“不能客观认识自己”分不开。

一个领导干部,能从千百人中脱颖而 出,无疑在学识、胆识等方面有很多过 人之处;但因此会出现另一种情况,被 往日成功所堆积出的自信,使他可能 会在复杂形势下高估自己。

一个人地 位越高,权力越大,能听到的各种无顾忌 的批评就越少。

特别有些不正派的人,博 取领导好感最大本领,就是对领导的一切 都赞不绝口,包括他的缺点:不坚持必要 的民主程序,该集体讨论的时候搞个人拍 板,却被夸成是“办事有魄力”;不坚持原 则,对犯错误的人该处理的不处理,又被 夸成是“为人宽厚”。

如果我们的领导者 自己也不知不觉相信了这些,接下来 的一切便可想而知,这些缺点错误会 被自己当作优点而不断被放大。

事实上,领导干部要对专在面前 吹捧我们的人提高警惕,特别是对通 过贬低别人来抬高我们的人提高警 觉。

不入其圈套,应当是一个领导者 的基本素质。

但可悲的是,我们有不 少领导干部就是看不透这一点。

为什 么别人都能听出来的肉麻吹捧一些领 导干部却听不出来

因为他们对自己 的认识就是脱离实际的。

他们从内心 深处认为自己的水平很高,自己的贡 献很大。

才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的伎 俩屡试不爽。

而有些领导干部对自己 本来就不客观的认识,就会变得更加 不客观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得不 到真诚的批评帮助,那么“盲人骑瞎 马,夜半临深渊”的危险是现实存在 监督执纪的第二种状态就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 数”。

这一点颠覆了我们过去对纪律 处分的一些认识。

因为党内尽管早就 有各种纪律处分的规定,但真正受过 党纪处分的还是极少数。

包括从党的 十八大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两年期间,一 共有18 万多名党员受到纪律处分。

在我 们的8700 多万党员中,也只占0.2%多一 点。

而且其中还有35000 多人是因为违 反八项规定而受处分,说明过去受处分的 党员可能比例会更低。

按照这个比例, 把改革开放以来受过党纪处分的人累 计起来,不会超过党员总数的三个百 分点,也就是说,至少有97%以上的党员 终生都和任何处分无缘。

这反映了一个 现状,就是如果谁受了党纪处分,是件 很大的事,说明他犯了比较严重、必须 受到组织处理的错误。

甚至被视为本 ZHIGUOLIZHENG44 领导科学论坛大讲堂\\\/

如何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执法能力建设

恪守职业道德和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除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之外,更要强调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这是最为根本的执法能力。

因此,在较为系统地探讨和掌握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有关理论的基础之上,寻求和把握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途径方法,是一个具有现实而深远意义的时代课题。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

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

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较之其他职业活动,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职能。

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

人民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中统一的活动方式,在履行职务中经常面临着比其他职业更为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快速、令行禁止、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等品德。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参与民事执行以及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有着共同的性质。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具备超乎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战胜困难的勇气。

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也就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2、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相关性。

在人民法院,法官是审判工作的主体,审判工作担负着裁判各类案件、决定生杀予夺的重要使命,社会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

司法警察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与法官的职业环境、工作对象、职务活动以及接受教育等各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警察和法官同在司法机关,虽然处于不同的工作岗位,但职业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运用司法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因此,维护司法权威、服务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警察职业理念的基础。

司法警察的职业理念与法官的职业理念是密切相关的,由此产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也是相通的。

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方面执行参照《准则》有关规定,正是基于法警和法官职业活动相关性的要求。

   3、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在具体内容上具有法定性、操作性和实践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是调整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与法院内部其他行政人员不同的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守则、规定等体现出来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和操作性。

如《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程序法以及司法警察从事各项警务活动的细则规定等等,这些内容体现了司法警察任务职责的法定性和工作程序的操作性,也反映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办事,严格坚持各项警务活动的操作规程,即符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另外,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从司法警察职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是评价和规范司法警察职业行为的准则,它使广大法警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职业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从而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职业道德从职业实践中来,又要用于指导职业实践,司法警察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将职业道德上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自觉地付诸实践,身体力行,并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与时俱进,使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

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以及其他法院干部的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参照法官和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有关内容,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和职业要求,从事任何职业都必须忠于职守,这是对职业道德最基本的也是首要的要求。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

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

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是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

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规细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

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

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时间点的要求,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有关保障工作。

 三是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

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

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是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

司法警察的日常警务活动,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

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首先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安排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善尽自己的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不能有特权思想,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止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在人民法院中,法官是令人向往的职业,法警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辛苦,发展前途也受到一定限制。

司法警察必须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岗位,具有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尽心尽责。

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对于警察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司法警察应当倍加珍惜,时时处处应体现诚实守信精神。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象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职务活动中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业外活动中也应避免公众对司法警察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不为金钱、美色、人情、权力所动,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执法能力是一种综合性和复合性能力。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因此,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前提。

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就是指帮助司法警察了解和掌握职业道德的理论、原则、规范、范畴、品质、修养等内容,实现认识上的从不知到有知,从片面到全面,从错误到正确的飞跃,提高司法警察识别善恶和选择行为的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就是指司法警察应当普遍遵循的善的行为准则。

当前,这种善就是要通过深刻把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司法工作的规律性,去实现司法为民和依法治国这个司法工作的目的性。

   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是一项具有启蒙性质和定向性质的工作,也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起点和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前提。

根据《准则》的规范概括,它的基本内容就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二是陶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情感,履行司法警察职业责任,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逻辑起点。

司法警察职业责任和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是相互渗透的。

职业责任是从工作任务上,规定人民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而职业道德是从社会道义上,规定人民司法警察应以什么样的情感和行为对待本职工作。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情感的有无、浓淡,往往表现出一个司法警察职业责任心的强弱、大小。

必须要求司法警察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满腔热情地去履行其打击、调节和保护等职业责任。

唯有奋发进取,恪尽职守,才能提升能力,有所作为。

   三是锤炼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意志,严守司法警察职业纪律,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坚强保证。

恪守职业道德,是最高标准的纪律要求。

严守职业纪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纪律严明,意志坚强既是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纯洁司法警察队伍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还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保证。

   司法警察职业纪律具有强制性和法规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组织纪律、审判纪律、财经纪律等等。

纪律,虽然是个很平淡的字眼,但是忘记职业纪律的司法警察,可能就是一个道德意志消沉的司法警察,而且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因此,上班迟到早退、与当事人一起喝茶、吃饭等违纪事件绝非鸡毛蒜皮。

必须重视司法警察道德意志的磨炼和纪律约束机制的构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作为司法警察,必须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吃请受礼,不为当事人说情和通风报信,要自觉抵制和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各样的埋怨、非难、阻挠和威吓,不为权曲,不为名昏,不为利困,不为情惑,始终意气风华,百折不挠,尽职尽责,令行禁止。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些话对今天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和增强执法能力仍然是非常适用的。

   四是坚定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信念,树立司法警察职业理想,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重要核心。

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信念和职业理想,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行为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柱和前进方向。

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司法理念问题。

理念的缺失、信念的动摇、理想的破灭、支柱的倒塌、方向的迷失,往往会导致职业道德滑坡和执法能力下降的严重后果。

没有理想和信念,就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没有一切。

因此,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中心环节,也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核心内容。

   应当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这一工作宗旨,始终围绕公正效率这一时代主题,一方面深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理想信念教育,另一方面努力加强司法警察自我职业道德修养。

在教育和自我教育之中,凝聚人心,鼓舞斗志,坚定信念,追求理想,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筑起抵御各种歪理邪说和腐朽没落思想的心理防线,全面激发司法警察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

   五是养成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习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技能,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根本标志。

从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角度看,驾驭庭审安全、熟练运用法律、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各项技能,对人民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都具有标志性意义。

技能的提高又是道德习惯形成的重要条件和手段,而道德习惯的养成,又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归宿。

   建设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和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必须养成职业道德习惯,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这样一种过程:正确的道德认识切实的道德行为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

因此道德习惯的形成过程,也是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增强的过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疱丁解牛游刃有余,这是实践和学习的结果。

现在是知识奔流的时代,是终身学习的时代。

不努力学习就要落后,就会逐渐失去司法警察的先进特性和职业司法警察的崇高地位。

作为司法警察要自我加压,勇于争先,勤于学习,善于运用。

雄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执法经验都要在实践和刻苦学习中才能获得。

不仅要从书本上学习,而且要在实践中学习;不仅要在总结成功案例中获得提高,而且要在吸取失败教训中获得进步。

要努力做到业务精通,熟能生巧,懂得与司法警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其他知识。

具有开阔的思路,能够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具有处理各种复杂事件的能力,为庭审和法院工作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警务保障。

   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一要加强这两项工作的自律性和主动性。

在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建设工作中,要继续防止和纠正把它定位于从属地位的错误思想,防止和纠正将它与司法警察工作脱节的两张皮错误现象,防止和纠正对它轻描淡写的一手硬,一手软的错误行为。

在执法能力的增强工作中,要克服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和日趋繁重的执法工作,所产生的得过且过的消极情绪和见难绕道的畏难思想。

要建立健全由党组统一领导、广大司法警察广泛参与、全社会共同关心的推进两项工作的工作网络。

要努力健全这两项工作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努力强化广大司法警察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的修身自律的道德风尚和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形成自律与他律、主动与被动、内心动力和外在压力多方面的互动共振的合力约束机制。

要采取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示范引导、争先创优等各种工作方式。

要充分认识到和培育好广大司法警察的自律性和主动性,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展好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要大力倡导和培育司法警察良好的精神状态,让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二要提高这两项工作的示范性和典型性。

发挥先进典型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引导作用,从来都是我们搞好各项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要途径。

因此必须努力发掘、总结和宣传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可亲、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坚决反对和摒弃抽象地论证和空洞的说教,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示范作用,在法院系统营造出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例如,当前我们学习宋鱼水先进事迹时,就要着重学习她清正廉洁、淡泊名利的职业道德,着重学习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能力。

三要注重这两项工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思想政治工作和执法能力建设工作最容易也最忌讳的问题分别就是泛泛而论和浅尝辄止。

因此在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中,首先必须坚持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司法警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通过解决现实问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精神境界。

只要政策条件允许,能解决的要尽量和尽快解决,把实实在在的好处送到广大司法警察的心坎上;暂时解决不了的,也要讲清楚说明白,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

要敢于面对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善于调动普通干警的积极性和保护年轻司法警察的上进心,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诸如就业就学就医之类的实际工作,讲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使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由虚变实。

其次对于上述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工作,应当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纸上谈兵,而应见诸实践。

不能机械地按照某种顺序按部就班和人为地厚此薄彼或平均用力,而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兼行并举,循环往复。

要正确认识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克服功于一旦的急躁情绪,树立积善成德的辩证思想。

论述题 1.论司法的基本原则 2.论立法的基本原则

1、论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必须在司法中全面贯彻执行。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加速实现法治,有其重要意义。

  (3)司法独立原则。

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权不受监督,这里包括: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4)司法责任原则。

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5)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的惩罚和制裁。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

  2、论立法的基本原则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最终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中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

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

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五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第八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作为一项立法原则,可以称其为立法的宪法原则。

这一原则,本来可以列为立法的法治原则之中,作为法治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中的一个方面的原则,或一个具体原则。

各国立法遵循宪法原则或宪法基本原则,也就是从一个重要侧面遵循法治原则。

强调立法的法治原则,首先需要强调的,就是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特别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正因此,在阐述立法基本原则时,没有专门阐明立法的宪法原则,而是在阐明法治原则时,包含宪法原则。

在现代国家实行法治,不能不坚守宪法,不能不遵循宪法原则。

立法法草案第三条本来也是将立法的宪法原则作为法治原则的组成部分的:“立法应当根据宪法,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但2000年3月所通过的立法法正式文本,并没有明确确立立法的法治原则,而是将立法的法治原则分解开来,首先确立了作为法治原则组成部分的宪法基本原则。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原则,这是当今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准则之一。

那么各国宪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这是问题的一个关键。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基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宪法中的集中体现。

各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有差异的,因而各国宪法的原则也不尽相同。

但是必须指出,由于宪法主要是近代以来所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而近代以来各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尽管存在差异,却都是近代以来的主流文明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因而它们是有文明的相通性的。

这种文明的相通性或普适性体现到宪法中,就使各国宪法尽管呈现种种特色,却同时也使各国宪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具有共通语言。

观察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其共通性的原则主要有这样几项: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各国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以这些原则为指导,就是要体现这些原则。

中国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无疑也是要遵循这些原则的。

研读中国宪法,人们不难看到,这些原则在不少条文中得以体现或贯彻。

  然而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中,并没有明确包含这些内容。

从立法法的规定看,中国立法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中国立法所遵循的宪法基本原则,是指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按照这条基本路线,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在现时期以及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为两个基本点。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权威人士的解释,也就是应当以执政党的这条基本路线指导立法。

这条基本路线是历史和现实的基本经验的总结,是中国国情的反映和结论,因而为宪法所充分肯定,应当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这条基本路线,从而使其成为基本的国策。

立法以这样的宪法基本原则为原则,就使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成为世界上非常具有本国特色的一种宪法原则。

这样的特色,是各国立法所遵循的宪法原则在具体内容上具有差异性的一个表现。

不过,如果立法法在确立中国立法的宪法基本原则时,能够既体现各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当会使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完美得多。

就是说,在这方面,中国立法法尚待改进和完善,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尚待进一步完备。

  中国立法法以其深具特色的宪法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一点已如上述。

那么遵循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内容的宪法基本原则,意味着什么呢

遵循这项原则意味着:其一,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大局。

应当积极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0多年来,立法实践已经充分注意这一点,制定了相当数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宏观框架亦已大体形成。

其二,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的根本制度,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立法应当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各项事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因而立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立法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当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立法,而不是代替立法机关和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

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是各项事业的指针,也是立法的指针,在现时期特别是要注重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立法。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这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各方面的社会生活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产生大量的新的社会关系需要立法调整,由此推动立法获得很大进展。

另一方面,立法也应当积极确认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从而名正言顺地进行;将改革开放的成果和成功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使改革开放能够稳定地、成功地、深入地进行下去;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为改革开放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2、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

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

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

像中国这样的有着长久的人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现代化,更需要丢弃人治而实现法治。

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据中,宪法是最高规格的根据。

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进行,提供法的根据。

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与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

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加以规定。

这是各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在中国,立法法正式确立了立法的法治原则,这就是:“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这一原则一方面反映了现今各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另一方面又突出地反映了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所具有的国情特色。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前一方面的体现;“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后一方面的体现。

  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是单一制国家的立法区别与联邦制国家的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中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大国,立法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从传统的角度看,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上,除了间或存在过少数分裂割据的时期外,包括立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是统一的,这在世界上差不多是所仅见的。

这个传统不能不影响至今。

所以现今中国立法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是有厚重的历史渊源的。

就政治体制而言,执政党的统一领导,也需要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政权的方针政策,才能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渠道得以实现。

在经济方面,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环境,是需要以制度建置为基本内容的立法活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

还有,中国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法治国家建设,所走的都是政府推进型道路,而政府推进的一个基本途径,便是以统一的法制促进和保障这三方面事业获取成功。

最后,在立法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同立法和整个法制的本质是吻合的,当代中国立法和法制,从根本上说是为着保障和实现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利益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实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统一意志和根本利益,要求有统一的立法、统一的法制。

  立法的法治原则所具有的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在中国立法中是紧密关联的。

一方面,立法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就需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需要有一套统一的关于立法权限和程序的法律制度。

为要使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法律制度得以统一,就需要由统一的机关和统一的法律来规定立法权限和程序。

立法法就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中国现今中央立法的权限和程序,特别是立法法集中地列举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的事项:国家主权方面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的这一具体列举,明确和统一了中央立法的专属范围。

立法法也比较集中地规定了除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各有关地方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架构。

另一方面,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也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在中国,法律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各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都应当丢弃以往那种立法行为往往不规范的做法,而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在中国,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就要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要拒绝只强调本部门、本地方利益的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还有,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不同层次或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应当保持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的和谐一致,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各种部门法之间,也应当保持和谐,尽可能地相互配合、补充以求相得益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要尽可能地防止出现矛盾,对已存在的矛盾,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予以消除。

  3、民主原则   在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是各国立法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一个新主题。

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实现民主化,经过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不仅是人们久已普遍认同的常识,并且也作为制度的形式,在这个世界的越来越广大的空间范围内得以呈现,尽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社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国立法遵循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和方式,又总是与本国的国情密切相联,表现出与这种国情相关联的特色。

人们应当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把握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在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首先,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

中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的主体,国家活动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用立法的形式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实的主人,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列宁说:“民主组织原则……,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

”其次,这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

要使所立的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要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

要使所立的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就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因为法要符合客观规律,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中介来实现,而人民群众正是实践的主体,让最有社会实践经验的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主人、参与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客观规律。

如果只由少数人闭门造法,这种法即使“很完备”,也难以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客观规律。

再次,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可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是现代立法的普遍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双重要求。

  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看,中国立法所应遵循的民主原则,其含义和内容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其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

立法主体是多元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应当有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

其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而不是以政府的意志或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

其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是民主的,在立法过程中注重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中国,遵循立法的民主原则,也需要把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同中国国情吻合起来。

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

在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权行使方面,既要注意保障全部立法权归于人民,又要注意在初级阶段由于人民的政治觉悟、文化水平、管理国家的能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交通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尚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只能将立法权委托给人民代表或有关主体代为行使。

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中国是封建专制的遗毒极深的国家,过去没有民主传统,缺乏公民权利意识。

因而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应当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用立法肯定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在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方面,应当注意使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公众能有效参与和监督立法。

立法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应当客观,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都摆出来,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使立法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

第四,也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在立法的本质、内容和目的上,所立的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共同意志,即立法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意志,而是反映经过选择的有必要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

在立法权方面,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法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在立法过程中,既要保障群众能有效地参与立法,也要加强专门机关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作用。

  4、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

但这种经验中的主要成分,是统治者运用立法的方式治国安邦维护家天下的经验,其中堪称科学立法的因素并不算突出。

而且,在人治当道的情形下,即便有一些科学立法的经验、理论和知识,也难以受到重视,更难以使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而在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

最近二十年来,关于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在有关立法学者的著述中已引为注意,但立法实践中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殊少有人看重。

这种状况不能不从负面严重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使大量的法律、法规难以成为良法,难以在生活中获取好的实效。

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立法质量,更多地产生良法和更多地减少恶法、笨法,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亟待重视科学立法,亟待以制度的形式形成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

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

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

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

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

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

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

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

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立法中的混乱等弊病。

法律伴我成长征文

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总是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

法律,是个神圣的称呼,它是现代的包拯,那样的大公无私;它是正义的化生,为一位位弱者讨回公道;它是一架天平,决不会向另一边倾斜;它肩负着维护和平的重任。

正气凛然的它,为社会驱逐邪恶,让国家在安定中发展。

作为一个学生,我们应该从小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应该知法,懂法,守法。

曾经有一个小男孩就因不懂法而险些丧命:有一天,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一个小男孩,他坐在靠窗的椅子上,也许是对新事物的好奇,坐在椅子上的他很不安分,时不时把头手伸出窗外,这时,对面突然来了一辆公交车,差点把小男孩的头挤扁,辛亏驾驶员处理及时,才没造成悲剧。

可见知法是多么的重要,如果当时他知道车辆行驶中,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这一条或者驾驶员能及时提醒他,就不会有这惊险一幕了。

当然,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还要会用法,如果不用,它的存在便没有意义了。

只有充分的利用它,才会使它的存在更有意义。

让我们再来听一个小故事吧:小建11岁时父母离异,他被法院判给了母亲,但不久,母亲因病去世。

小建的父亲此时已再婚并育有一女,不愿意再承担抚养小建的义务。

由于无人监护,小建一直被寄养在外婆家。

可是外婆年纪大,身体又不好,根本无力照顾小建,无助的小建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法庭民事审判庭的李法官认为,如果立案,就会出现父子对簿公堂的情形,容易使小建的心灵受到伤害,也不利于父子日后生活,应尽可能在诉前调解,于是法庭通知小建的父亲到庭谈话,在第一次谈话中,小建的父亲态度强硬,强调当初小建的母亲声称不需要他抚养儿子的。

李法官指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因父母离婚而取消,如果遗弃未成年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数天后,法院再次通知小建的父亲到法庭谈话,李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再次耐心为其解释我国民法的监护规则,,劝其克服困难,承担起抚养小建的义务。

经过李法官的多次努力,小建最终于父亲接回家一起生活。

是法律帮小建找回了爱,令他有了一个新的家,有了一份生活的保障。

可见,法律对我们而言,是多么的重要。

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美丽;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

法律将伴随我成长

如何践行三严三实 规范司法行为

“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是干事创业的重要遵循,集中体现党的优良作风。

规范司法行为是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严三实”的生动实践。

自觉把“三严三实”要求落实到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坚持从严上要求,向实处着力,把整体谋划、细节落实、重点整改、制度建设贯穿始终,就能有力促进从严从实秉公用权,从严从实律言律行。

大处着眼抓关键 “三严三实”体现法治精神、群众立场,为改进作风树立了新的更高标杆。

践行“三严三实”必须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关系法治进程、关系民生福祉的大事来抓,从大处着眼,把握各个层面的关键,抓思想引领,抓班子带动,抓基层基础,增强规范司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抓实思想引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的偏差会导致行为上的不规范。

必须让每一位干警在灵魂深处根植规范司法的自觉性,真正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成为习惯和自觉。

当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亲和司法、公信司法、规范司法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成为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顽疾。

这就要求我们在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司法良知教育上持续下功夫,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强化民本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打牢规范司法的思想基础,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抓牢班子带动。

在上者能以德化民,则民之向化,犹风吹草仆,相率从善。

领导班子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力量,一言一行都是风向标。

必须抓牢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班子成员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开展“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带头查摆、整改作风“不严不实”和司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努力把对法治的尊崇、对纪律的敬畏转化成管人、管事、管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约束管控,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确保严格办案、规范办事。

抓住基层落实。

80%以上的检察院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干警在基层,8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司法不规范的问题也大多发生在基层。

能否落实到基层,是决定专项整治工作成败的关键。

要积极倡导把规范司法行为融入领导干部对口联系、业务部门对口指导、蹲点联系、述职述廉、专项巡视等工作中,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深入融合。

目前,福建省检察院要求每个设区市检察院确定一个基层检察院作为全省检察机关专项整治工作的示范院,由省检察院领导直接挂钩联系,以点带面推动落实。

小处着手抓细节 “三严三实”提倡严格约束自我,实实在在做事,抓细节、重预防是题中应有之义。

践行“三严三实”,规范司法行为,要坚持从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项要求抓起,明确办案程序,细化操作规范,厘定权力边界,确保有章可循。

规范到人。

每一个人都规范,一个单位就会有良好形象;每一个单位都规范,整个系统就有公信。

要坚持“软约束”与“硬杠杠”相结合,把规范司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人。

“软约束”即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等,用以对照查摆检察人员履职行为、职业作风、职业礼仪以及接待、询问、讯问、出庭用语等方面存在的不文明不规范问题。

“硬杠杠”即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个人执法档案制度、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等,有过错就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坚持以最严的标准、最严的举措根除每一位检察人员司法作风的顽瘴痼疾。

规范到事。

一次不规范的行为或疏忽大意,就可能埋下各种隐患,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司法公信。

今年,最高检通报了第一批11起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

从通报的情况看,很多并不复杂,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细节错误。

这些看似不经意失范行为,不完全由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所决定,更多的是思想规范意识缺失,没有摆脱久积成诟的办事习惯。

成败在于细节,大到党组作一项决策,小到处理一份文件、接待一位律师,每一件事都应当遵循流程要求,符合行为规范,养成好的习惯,做到能干事、不出事。

规范到岗。

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保障。

要紧紧围绕检察权的运行,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和各岗位工作职责,编制检察人员履职规范等相关文件,防止和纠正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去年以来,福建省检察院在全面吸收最新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试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对检察机关各个司法岗位、各个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目前,正着手汇编岗位规范手册,使各项检察工作规范更为系统完整,在适用上更具操作性,让全体检察人员熟知能详、全面掌握、见诸行动。

问题导向抓整改 “三严三实”为党员干部规范履职、廉洁从政设定了底线、划定了红线。

对照“三严三实”要求,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深入梳理整改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是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

要牢牢把握问题导向,围绕最高检提出的八个方面问题,通过细化重点、剖析典型、评查案件、加强督察,找准查实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福建省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四查四看”和“百案析查”等活动。

“四查四看”即:从查摆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程序和司法纪律入手,看是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坚持“六个并重”、是否存在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办案规范等问题,逐一对照检查,全面汇总,逐一归类,建立台账。

“百案析查”即:从近年来省内外有影响的刑事错案,以及省、市检察院2014年专项检务督察、案件质量评查通报的案件中,查找司法不规范的典型个案,深入剖析司法不规范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

坚持边查摆边整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个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环节,对不规范司法问题,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加大对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纠错力度,既敢于向违纪违法问题“亮剑”,又敢于向系统内外“亮丑”,强化整改落实,严格正风肃纪。

遵规守纪抓执行 办案、办事严格守纪律、讲规矩,应是规范司法之举。

既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创新制度、建章立制,还要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推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福建省检察机关对现有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梳理,针对队伍和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努力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最大限度压缩司法不规范问题滋长空间。

比如,针对暴露出的对领导干部监督薄弱问题,制定对各级检察长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10项监督措施和3种责任追究情形。

为强化责任担当,制定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措施,推动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落到实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冤假错案、办案安全事故、司法不廉问题,鲜明提出坚守廉洁自律、防止冤假错案、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三条底线”,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倾向,制定了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平时谈心,善用信访提醒谈话,严格诫勉谈话,做好任职谈话,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取得好的效果。

规范,重在遵循,更在责任。

一要强化班子责任。

强化领导班子全局思维、合作意识,认真做好分工分管工作,配合承担协管工作,支持班子成员工作,主动思考全局工作,对一把手工作拾遗补缺,推动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部门责任。

强化中层干部履职责任、执行意识,密切关注干警思想和行为动态,层层传导规范办案,敢抓敢管严明纪律,营造氛围凝聚人心,确保“一岗双责”有效落实。

三要强化干警责任。

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要求,详细阐明纪律规范,让规则铭记在每个检察人员心中。

四要强化监督问责。

推进专项巡视、案件评查常态化,部署开展专项检务督察,派出督察组对各地明察暗访,实名通报情况,严肃执纪问责。

制度建设永无止境,执行制度必须持续发力。

只有坚持不懈探索创新,在源头预防,从源头治理,以制度为保障,通过落实制度,进一步正风肃纪,规范干警言行,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检察机关。

如何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两学一做的要求上来 心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它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产生,反映了我国国家的性质,代表了我国国家生活的全面,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是我国国家力量的源泉。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至今已经五十年。

人大制度萌芽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经过艰苦奋斗,长期探索,终于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极大地推进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一、从一切权力归农会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长期经验和建国后五年的经验,并参照前苏联和一些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建立的。

在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了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

大大推动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发展。

当时指出:“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惟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如海员罢工……上海香港两处的大罢工所表现的力量,就可知工业无产阶级在中国革命中所处的地位的重要”。

这时产生的组织形式可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

在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曾指出,根据地建立了工农兵代表会,应当使代表会或代表大会发挥作用。

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1934年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修正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其下设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这可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在革命斗争中起了巨大的作用。

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形势的变化,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政权,它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又有区别。

它的组织形式是各级参议会,根据《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

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发表了演说,指出“参议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建立新民主主义的中国”。

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促进了根据地的建设和抗日战争的胜利。

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出现了人民代表会议,指出这“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

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在进行土地改革和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仂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经过各项社会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各地先后进行了选举,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大会议的条件已成熟。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正式确定在全国实行,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可见,它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产生的,是来之不易的,是我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二。

1982年宪法加强和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新阶段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建立以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开。

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大陆续召开,特别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总结了1954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系统全面地加强和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这一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一)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和有效办法。

我国地广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开展工作。

所以1982年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这样就有力地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也加强了全国人大。

如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二)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能得到更好处理。

如增设了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这就能及时地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有工作机构,各司其职。

(三)恢复建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领导人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

规定了共产党须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等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四)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加强了地方政权的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设立乡政权。

三。

宪法增写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等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新的活力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日益发展,几次党的代表大会提出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和重大的方针政策,1982年宪法也经历了几次部分修改,增写了许多新的内容,使现行宪法更加完善,也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动注人了新的活力,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蓬勃发展。

(一)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改革开放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是与时俱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写入宪法,就规定了它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说明它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机关都要以这一理论为指针,这就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动方向更加明确,更加符合改革开放的精神。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问题和任命等各项工作也更加符合这一指针。

所以理论写入宪法,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增写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志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这就从根本上解除了人们长期将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和优点的问题的思想束缚,使思想上获得一次大解放。

1993年修改宪法时,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1999年修改宪法时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写入宪法序言。

使宪法更为完善,宪法在这里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等。

为了实现这些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加强经济立法,特别是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为不断解放生产力和扩大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三)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总结建国后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由于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法治得到加强,无法可依的情况基本改变。

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1999年修改宪法,在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使我国的法治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

这就要求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审判,保持司法公正。

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法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批地方性法规,还加强了执法检查和干部述职、评议工作。

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各级人大的工作十分活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蓬勃发展。

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提出重要的指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起来。

”这是我国近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经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

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和根本体现,它正是以上述经验和要求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指针,因而得到蓬勃的发展。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

要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也只有接受党的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照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任免国家机关负责人员,在工作中紧密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方向不断前进,才能使它的工作符合实际,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首先是制定法律、法规,将党和人民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贯彻、执行,使全国人民都能遵守它。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要严格依法对各项重要问题和事项作出决定和决议,才能保证这些决定和决议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所以这些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又是和坚持依法治国分不开的。

试述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它们构成了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纪律和规范。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1.制定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范围: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会计法地位: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4.立法目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填空)  根据《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或批准发布  2.制定依据:《会计法》  3.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多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2000年5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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