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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所长五查五整顿心得体会

时间:2018-03-27 11:03

非法行医整改报告

篇一:非法行医报告  罗平县老厂乡打击非法行医情况报告  为了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省、市、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我乡制定了《老厂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在党委政府领导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现总结如下:  罗平县老厂乡政府严格按照罗平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罗政发(20XX)11号文件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乡政府研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5月13日召开了动员大会,并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的部署和安排。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余汝贤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组长:顾玉磊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李朝先乡司法所所长  梁波乡卫生院院长  成员:倪书红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徐宏奎乡党政办主任  杨智林乡安检站副站长  冯朝彬乡团委书记、宣传干事  刘林明马街工商所所长  刘超乡卫生院副院长  刘巧分乡计生服务所职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院由刘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相关单位抽出人员组成,负责综合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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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宁等地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

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

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

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代理117013件,非诉讼代理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代写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

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

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

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

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

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

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1999年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

然而到200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01年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

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

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

1996年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

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

根据2000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

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02年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

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

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1999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

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

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

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 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

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

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

比如,2002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2003年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

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

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

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

Visual Basic的一个小题目

6月2~4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赴陕西地震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慰问环保系统干部职工。

6月3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京会见世界著名环境学家、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双方就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模式、能源和粮食安全、气候变化等话题深入交换意见。

同日,为指导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安全处置,环境保护部发布实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6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京会见澳大利亚环境专家罗伯特?维森,双方就水体净化、土壤修复、低碳经济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同日,环境保护部向社会通报了2007年中国环境状况。

6月4~5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赴四川省平武县和汶川县察看灾情,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慰问环保系统干部职工。

6月6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号部令),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同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地震灾后企业恢复生产(运营)核查监管的通知》。

同日,环境保护部批准《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4-2008)、《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5-2008)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6月10日,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国环境署、欧盟委员会联合主办的可持续发展消费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等出席开幕式。

同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等国务院七部委发出《关于表彰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对五年来在专项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同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6月11日,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防范和应对汛期次生环境灾害的通知》。

6月13日,环境保护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HJ436-2008)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同日,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6月15~16日,“重庆对话――城市发展与环保”中德高层论坛在重庆市举行。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出席论坛并致辞。

6月17日,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6月1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友好工程项目的通知》,决定评选新建铁路青藏线格尔木至拉萨段工程等10个工程项目为国家环境友好工程项目。

同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同日,为做好各地汛期的环境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防范强降雨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6月20日,为促进地震灾区工业企业依法有序恢复生产,环境保护部发布施行《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6月20~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率领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组,赴上海进行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等陪同检查。

6月23日,为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并完善国家级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国家级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标准》。

同日,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6月24日,环境保护部批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等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的修改方案。

6月25~26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境保护分委会第三次会议在莫斯科举行,分委会中方主席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和俄方主席自然资源与生态部部长特鲁特涅夫分别率团出席会议。

会后,周生贤部长和特鲁特涅夫部长签署了第三次会议纪要。

6月25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在京会见美国贸易发展署署长拉瑞?沃瑟一行,双方就加强环保合作交换了意见。

同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6月26日,由环境保护部和大连市政府主办的2008年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在大连市举行。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大连市市长夏德仁等出席开幕式。

同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流域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6月30日,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京会见挪威环境与发展大臣索尔海姆一行,双方就关心的环保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签署中挪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同日,北京奥运环境质量保障督查工作动员会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6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地震灾区土壤污染防治指南(试行)》。

7月1日,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7月2日,全国2008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视频会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出席,会议传达了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并对上半年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环境保护部机关有关部门、在京直属单位负责同志、监察部代表、特邀专家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减排工作的负责同志、地方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代表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同日,环境保护部李干杰副部长在京会见了联合国环境署全球环境基金协调司司长福勒女士,双方就在环保领域加强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

同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7月3日,公布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

7月3日,环境保护部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月7日,为有效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

7月8日,第二届国家环境友好工程颁奖大会在京举行,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出席大会并讲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苗圩、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副主任秦大河、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湖北省副省长赵斌、湖南省副省长刘力伟出席会议并为获奖代表颁奖。

以“新建铁路青藏线格尔木至拉萨段工程”为代表的10个工程项目获得了“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称号。

同日,由环境保护部和联合国环境署共同举办的“地震灾后重建环境保护国际经验交流会”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出席会议并致辞,联合国环境署、环境保护部、美国环保局的有关专家出席会议并开展了专题讨论。

7月10日,2008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经国务院批准,会议由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联合举行,总结了5年专项行动成效,对今后5年和今年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副部长张力军、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马力强、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出席了会议并讲话,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主持了会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电监会首席会计师卢春泉和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同日,环境保护部公布酸雨标准样品等10项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7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会见了前来出席中意环保合作支持四川震后环保工作捐赠仪式的意大利环境、领土与海洋部环境研究与可持续发展司长克里尼,双方就今后合作交换了意见。

同日,中意环保合作支持四川震后环保工作捐赠仪式在京举行,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出席了捐赠仪式,意方捐赠了价值约100万欧元震后急需的环境监察用车及监测设备。

同日,环境保护部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7月18日,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向中华环保基金会提供400万元支持地震灾区环保系统重建捐赠仪式在京举行,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出席了捐赠仪式。

同日,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31日,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出席了会议。

7月22-23日,2008年全国环保系统人事处长座谈会暨培训班在北京举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接见了会议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

7月23日,环境保护部决定,表彰全国环保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等30个集体获“全国环保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王文斌等97位同志获“全国环保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7月24日,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确定了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提出了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要求。

会议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勇主持,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出席会议并发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出席了会议。

江苏、浙江、四川省政府负责同志介绍了有关做法和经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全国政协有关部门及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各地(市)和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同日,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7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布《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

8月1日,环境保护部召开奥运环保督察动员视频会议,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发表动员讲话。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六省(区、市)环保局及华东、华南、西北、东北环保督查中心设置分会场,约170人参加会议。

同日,环境保护部命名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江苏省太仓市、山东省荣成市、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为国家生态县(市、区)。

同日,环境保护部、监察部决定对湖南郴州安仁县第一再生胶厂等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8月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仪式在京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和北京市副市长吉林为交易所揭牌。

8月7日,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京会见联合国环境署执行主任施泰纳一行,双方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深入交换意见。

同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实施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国家第三阶段排放及燃油蒸发标准的公告》。

8月14日,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江苏无锡市启动,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和江苏省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出席启动仪式。

同日,环境保护部在江苏省泰州市举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授牌仪式,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为泰州市授牌。

8月24日,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胜利闭幕。

环境检测数据显示,8月8日至24日,奥运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超过99%,北京空气质量优良率为100%,上海8月14日出现一次轻微污染;臭氧仅上海个别时段超标,其它城市均未超标;各城市地表水水质未见异常。

8月25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技部同意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8月27日,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环境保护部党组工作规则》和《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进一步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环境保护部两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8月28日,环境保护部授予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8月29日,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战略研究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在京召开。

环境保护部部长、领导小组组长周生贤出席会议并讲话,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领导小组副组长周建主持会议。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人事负责人参加会议。

同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特急关于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校园的征文

访全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在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今年12月4日是第4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请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什么

基于什么考虑

张福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提高。

依法治国方略只有在良好的宪法意识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

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因此,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努力创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公民法制观念的内涵很丰富,包含了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观念,依法规范生产和生活即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观念,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观念等。

公民法制观念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因此,必须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实现全体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和提高。

今年我们确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这个主题,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公民明确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围绕这一主题,中宣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宣传宪法所体现的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体公民要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广大青少年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小公民。

记者:全民普法从“一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已开展了近二十年,请您谈谈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成效

张福森:全民普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从1985年制定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至今,已进入实施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后期。

近二十年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向广度推进,向深度拓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司法部受国务院委托所做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开展第四个五年普法工作三年来情况的报告》,并给予充分肯定。

之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4个调研组分赴重庆、湖南、福建、陕西四省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

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和调查研究显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四五”普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的宪法意识逐步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初步建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有较大发展,总之,“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确定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当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与法治实践脱节,存在违法行政的现象;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在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点,农村和进城务工流动人员的普法工作难以落实。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记者: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请您谈谈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张福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首先体现为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体现为广大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

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政府和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人民群众培养和形成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可以说,依法执政目标的提出,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打牢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基础。

依法执政的基础在于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知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的一项社会工程。

通过普法使干部群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依法管理国家,为依法执政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思想基础和能力基础。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先导性作用。

倡导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依法执政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落实。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目的就在于使社会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

实现这一目标,教育要先行。

只有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制观念逐步形成,依法办事能力逐步增强。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常抓不懈。

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国家法制建设也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法制观念的树立和法治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从细微处入手,在点点滴滴中培养法制观念,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工作规律。

总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倡导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明确思想、加强指导,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为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记者:“四五”普法还剩下最后一年。

请您谈谈下一步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思路

张福森:明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

普法工作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为指导,总结前二十年的经验,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发展的思路,我们必须着力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要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终极目标。

在宣传内容上,选择群众最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宣传效果上,以人为出发点,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

二是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功能。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放在发展的大局下来谋划和安排,以是否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来衡量和检验。

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发展,就是要把市场经济法制宣传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制宣传、诚信建设法制宣传等专项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和服务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宣传管理经济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手段等,使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在服务发展中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三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清合法与非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是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

全社会广泛参与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特点,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有利于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有利于提高宣传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形成宣传合力,提高宣传效果。

在今后的法制宣传工作中,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的宣传网络;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针对群众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增强宣传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提高宣传覆盖率和吸引力。

明年是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性的一年,要紧紧围绕“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在突出重点上下功夫,切实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落到实处;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加大研究力度,把握工作规律性,提高预见性;在实际效果上下功夫,转变观念,完善工作运作方式,研究普法内容和对象的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

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大力推进,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确定 本报讯 (记者吴坤)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和评选工作日前结束。

经评选,广东省深圳市魏世敏获一等奖;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辽宁省沈阳市王子东获二等奖;福建省福鼎市刘明华、浙江省杭州市王进、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获三等奖;北京市刘文勇、湖北省武汉市吴颖豫、吴青竹获创意奖。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

为进一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大众,树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品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前不久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征集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社会各界踊跃投稿,共收到作品557件。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办公室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协平面设计委员会主任陈汉民担任此次评审专家组组长。

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了集体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数多少,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创意奖二名。

深圳市升阳升广告有限公司魏世敏创作的作品得到了评委们好评,最后获一等奖。

评委们认为: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

“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

“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作品采用圆形构图,既符合中国传统的审美习惯,又有鲜明的时代感。

作品简洁大方,构思新颖,内涵丰富,易懂、易记、易识别,应用方便。

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者对作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全国普法办公室已确定该作品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宣司与本报共同主办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的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从法律和制度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与会专家指出,为了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使每个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知识。

大众媒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因此,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利用网络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宣传法律知识。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主持研讨会。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王进义,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陈会礼、副社长周秉键和中宣部宣教局有关同志出席研讨会。

(郑文) 12·4专题报道 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发言摘登 重视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吴志攀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

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

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

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

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这一代以及下一代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

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

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

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

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林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和法治意识。

首先,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本质特征。

把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转化并且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就应当树立“我们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念。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国家和执政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

同时,依法执政为民,不仅是理论的、原则的,更是实践的和具体的,用一句法律话语来概括和表达,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各项人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民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既是我们党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树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是统一的,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治国理政,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实质上是确立和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极大权威,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极大权威。

第三,树立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

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首先要有“良法”可依。

为此,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其次要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

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第四,树立权力要受监督制约的意识。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

我们党依法执政,一方面是通过依法行使政治性“公权力”来实现“执政为民”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是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证这种公权力有作为的正确行使,防止腐败。

规范“执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

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说明了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八十几年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政经验,能够比较娴熟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我们党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起的历史作用,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执政党科学执政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应当看到,执政能力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问题。

应当以科学求实的精神来全面认识执政能力的内涵和意义。

从科学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由各种具体的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构成的,尤其体现在执政党对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把握能力以及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科学建构能力等方面。

首先,执政能力体现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就是执政党所具有的群众基础。

只有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反映民意,执政党的各项重要决策才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

其次,执政能力集中表现在执政党执政的行为能力等各个方面。

包括作出决策的能力,执行决策的能力,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处理国内外重大事务的能力,处理紧急危机事件的能力,协调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等等。

这些具体的行为能力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执政党自身的整体执政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执政党没有严密有效的党组织,没有素质高超、品质超群的党员领导干部,没有乐于奉献和具有高度党性原则的普通党员,是很难获得有效的执政的行为能力的。

因此,执政党的组织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执政党的行为能力。

再次,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

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最后,执政能力关键体现在执政的实效上。

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力建设评估系统的存在。

既需要执政党自身对执政能力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也要广泛听取来自执政党外部的评价意见。

执政能力建设是执政动机、执政目的与执政方式、执政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 依法执政思想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客观要求与规范。

2004年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更把依法执政的核心集中到依宪法执政上来。

这一命题,内含着以下要点: 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入宪,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

修宪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宪法规定,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性和正当性,具有重要价值。

作为一个有效力的宪法规范,“三个代表”也成为衡量和约束执政党行为的法律凭据。

“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即是对这一规范的最好诠释。

第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入宪,凸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制度文明的结晶。

在宪法所确认的行之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采取怎样的执政方式,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的统一,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

实践证明,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依宪法和法律办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体现了宪法和法治的精神。

第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明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

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尺度,是一切公权的前提。

保障人权表明国家要承担积极作为的责任。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即是对广大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根本要求。

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和舆论宣传阵地,要做好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宣传,以求深入人心。

在参与型行政中培养法制观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参与型行政的宪法根据。

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所谓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的行政程序和制度。

此种“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反映了政风建设的新理念,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公

我想了解明末的社会情况,那时究竟怎么导致明亡的

271年4月3日,地图学家裴秀逝世。

1847年4月3日, 广州人民取得反英军入城斗争第二次胜利。

1865年4月3日,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

1905年4月3日,死于上海狱中.1913年4月3日,美国夫人被判入狱1937年4月3日,检察官翁赞年,对“”提出公诉1943年4月3日,延安整风运动开始转入审干肃反阶段.1946年4月3日, 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成立。

1949年4月3日,中国妇女首次召开.1963年4月3日,中国击落美国无人驾驶高空侦察机.1968年4月,中国乒坛三杰、、在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中,被迫害致死。

1987年4月3日,首例艾滋病传入我国1988年4月,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重要经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91年4月3日黎巴嫩总统赫拉维宣布历时16年的黎内战结束。

1991年4月3日, 安理会通过海湾正式停火决议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批准三峡工程.1996年4月3日,美国商务部长布朗遇难.1997年4月3日,日本内阁通过“驻日美军用地特别措施法”(简称特措法)修改案,同意美军继续使用冲绳军事用地。

1998年4月3日,中央军委决定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07年4月3日,《南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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