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研报告: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实践与启示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实践与启示本课题组按照省委党校20XX年秋季进修2班教学计划,围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与发展,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这一课题,在绍兴诸暨市调研的基础上,于10月9日至12日赴XX区、XX县进行专题调研。
先后在XX县余村,XX区和孚镇及荻港村,XX区法院等单位展开学习调研活动,并在XX区法院参加由XX区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新时代XX发展实践“枫桥经验”座谈会。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现代法治文明已经在新时代社会群体中留下深刻的法律印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发展,为此,我们专门选取XX政法机关和乡村基层的实践探索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XX法治化实践XX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始终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善于应用法治思维,立足于源头防范和管控,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在实践中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和可行的经验做法,努力打造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一)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化解模式XX市积极构筑“点线面”结合的大调解模式,形成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县(区)镇乡三级联动的局面。
XX区政法委牵头成立实体化运作的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法院、公安、司法、建设、劳动人事等部门派员驻中心参与纠纷化解,并在各乡镇设立了调解分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直接受理或指导调处全区范
基层司法所要发挥什么作用,成为怎样的行家里手
1963年,浙江诸暨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持矛盾交,就地解决,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50多年来,“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展现出历久弥新的时代魅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进入新时代,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需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枫桥经验”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创造的宝贵经验和有效机制,必须坚持、发展并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之永葆生机与活力。
深圳有百姓调解吗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发生了很多新变化,主要体现在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类型更加多样、调解难度加大三个方面。
”在4月28日上午深圳司法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过去人民调解矛盾纠纷的主体主要是老百姓个人之间的矛盾,现在大量个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
同时,以往纠纷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等方面。
现在,则呈现出专业性、行业性等特点。
此外,过去的矛盾纠纷基本通过讲情理的方式进行调解。
如今,有很多法律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呈现出量多、标的额大等特点。
那么,面对新时代的新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如何有效开展呢
对此,刘振宇认为,这需要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专业素质能力,具有与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相适应的政策水平、法律素养和知识储备。
人民调解工作要本着群众的事群众办、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不上交,真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刘振宇具体介绍说,“面对新时代矛盾纠纷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首先,我们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把“枫桥经验”精神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新形势下不断发展创新。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好《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和调解技能。
三是进一步完善调解体制机制。
充分运用并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在不同类型的调解组织之间要建立联调联动联防机制。
四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
在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更快捷、更普惠、更优质的调解服务。
”
如何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
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
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
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
一是规范制度。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
二是规范调解。
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
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
三是规范调解文书。
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
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互为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借鉴和推广枫桥及颖上等外地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合属办公。
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站治、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财政等部门组成。
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稳妥地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性、区域性的结合部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地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一个以村(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干,xx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网络。
再者,由镇联调中心、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
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集中培训一次调委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县政协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研。
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五个一”工程。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组织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指导他们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xx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
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补贴的经费到位。
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力争使各个调委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能正常开展业务。
尽快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多选为什么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法治社会的基本认识法治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建设内容被表述是 年末,与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
学界尚无公认的界定,应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其一,制度层面的规则系统。
包括国家正式的法律法规、社会自治规则及习惯等规则系统。
法治社会之“法”,在构成上是多元的,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自治性规范,还包括无形的规则。
因此,其范畴有别于其他领域的法。
其二,心理层面的认同。
即社会群体和成员对规则的理念和精神上的认同,并自觉服从与践行的习惯。
其三,秩序层面的运行。
表现为社会各类组织、成员与国家各职能部门间形成自治与统治的分工协作,形成共治的秩序。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关系: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既相对独立又密切互构,而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力量(或主导力量)。
从一体建设的三极来看法治的重点不同:法治国家强调权力控制;法治政府强调依法事、依法行政;法治社会强调人权保障、社会自治。
二、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自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已有了一定基础,但法治社会建设仍是一个短板。
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两大方面:(一)法治精神的全面缺乏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滥用行政权、司法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尤其是强势群体带头违法对法治精神的破坏极大;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全社会“敬法”氛围淡薄,钻法律空子、“法不责众”心态普遍。
(二)现行普法模式的落后和低效实施普法已近 年,但从基层反映看,当前的普法模式仍旧偏向于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并且普遍存在着形式主义做法,严重影响普法的实效。
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抓“大”和抓“小”并举,培养全民法治意识首先,抓“大”,即注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培养。
这是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关键。
其次,抓“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中小学课堂和教材。
在普法中要区分两个重点:对公民普法要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为重点;对公职人员普法应以严格依法为重点。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针对以往普法的方法单一、形式主义问题)首先,注重“参与度”与“互动性”。
让公众参与法治各环节,在互动中放大宣传教育效应。
其次,从宣传方式看,由单向灌输向“整合性”“创新性”方式转变。
“整合性”即把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信仰、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重视法治示范创建活动。
“创新性”增强新媒体作用,以多元、灵活方式创新普法的形式和内容。
.以刚性约束培育法治精神除了宣传倡导,还须依靠刚性的约束机制和信息化手段。
如通过公正宣判和以案说法等制度设计形成对全社会的威慑力和正向引导,培养全民守法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内在要求,法治化程度越高,社会治理越接近善治。
首先,在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各领域深化依法治理。
旨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其次,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依法治理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也要依靠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
即硬法和软法并用。
再次,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一个自然段的文字来阐述社会组织如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使公民信法、守法,就须以好的服务使民众亲法。
为此要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从服务层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首先,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为最大限度预防矛盾发生,要完善两个机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民主决策的法定程序机制。
为了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创新和发扬“枫桥经验”。
其次,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制度的优势。
如发挥人民调解的民间性、成本低、方便快捷等特色;发挥仲裁的中立性、保密性和专业性特点。
再次,建立完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和网络来强化纠纷解决的效果。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有丰厚的法治土壤,其中应蕴藏着全民知法、信法、用法、守法的养料,这就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
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其核心追求是促进社会公平,其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做好和促进政法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能够推动政法工作沿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顺利前进。
一、正确理解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思想层面的要求。
意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和所要处理的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等各种相应问题以及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要求政法工作领导干部无论是在决策、执行和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要做到权力行使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合法。
法治思维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理念,“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治思维就是要求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要在思想层面上认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强调思想转变,突出法治的理念态度、规则意识,具备“五个思维”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权力制衡思维。
“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指导下的具体行为体现。
是政法工作领导干部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手段。
运用法治方式意味着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要在具体操作执行层面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
二、正确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的重要性 十八 大 报告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各项建设基本上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为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和现实基础。
因此在法治化治国理政的框架下,培育和强化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工作的绩效考评将进一步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社会服务方式创新、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能力上,以确保社会治理进一步沿着法治化道路的时代步伐前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社会管理法治化内在要求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在法治的逻辑和法治价值判断指导下开展工作,一方面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的五个思维、法治价值观武装自己,务必依法合法决策、依法规范履责、推动各项工作依法开展。
另一方面要求在执行各项工作中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研判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观念,促进社会形成良性互动,体现公平正义彰显公信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进政法工作改革的重要保障。
新时期面对政法工作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传统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
政法工作需要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外部环境,适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新的要求。
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就必须让政法工作回归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政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规范政法工作的相关环节,让政法工作经得起人民群众和历史的检验,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三、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一)强化法律权威意识。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一切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必须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第一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真正尊重法律权威的法治社会应该是遇事找法。
正如习 近 平 总 书 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领导干部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转变维稳理念、思路和模式,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法治化。
因此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价值观教育、巩固法律知识,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引导带动广大干部群众在社会上形成遇到事情找法律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法律培训。
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自身要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底蕴和强烈的法律意识,才能内在自觉地从法律角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思考并加以解决问题。
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就会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较强的法律意识需要不断培养和锻炼。
因此通过开展法律培训弥补领导干部法治素质、法治能力的短板。
一要积极深入开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律培训班,不断普及领导干部更丰富的法律知识,在他们开展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才能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决策,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避免社会管治方式简单化和绝对化的弊端;二是建立一个多层次、分类别、常态化、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培训规划。
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强化“枫桥经验”理念自觉。
通过强化枫桥经验的诱导作用,逐步使法治思维成为政法工作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三)大力加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
广大政法干警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必须增强职业素养,牢牢守住职业良知的底线,注重边实践、边学习、边思考,提升业务能力,做到“认法不认人”,不偏不倚,不纵不枉;必须牢记为民宗旨,明白自己是谁、工作为了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努力成为群众最可信赖的人、最亲近的人;必须严守法纪底线,强化廉洁从警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四)完善考评机制。
习 近 平 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用一些可操作、可量化的指标将“法治状况”引入政法工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任用标准之中,在绩效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政法工作领导干部时充分体现对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引导和激励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述职和评议中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办事作为政绩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
当前是社会矛盾突出亟待化解的转型期,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在法治框架下政法工作领导干部首先要在不断学习、思考和实践中提高法治素养,进一步以法治的眼光看待政法工作,以法治的方式开展政法工作,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最权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