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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毒条例施行心得体会

时间:2019-12-14 11:28

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

●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6月1号起,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

其中,《办法》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同时明确将对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得分低于3分,将按要求接受培训。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分别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办法》量身定制了数据接入、运营服务信息公开等指标,从企业管理、信息数据、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6类共19个项目设计指标。

●无人机使用新规: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将合法合规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目前法律虽无针对性条款,但可以适用《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第三款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监管问题仍无适用标准。

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将从此合法合规。

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正是填补了这项空白,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减少关联交易5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

在征求意见之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关联交易也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用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

对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规的,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山东:新公墓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山东近日发布新公墓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办法规定了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即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广东:气象灾害防御新规6月起施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获通过,即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规对哪些属于重点单位予以明确,完善了服务与监督工作,如规定可以根据重点单位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就珠海而言,已将易燃易爆危化品企业、重大型企业等作为重点单位。

最新名单近期将核对后发布。

●江苏: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今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公示。

江苏省药监局在5月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颁布了《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细分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三大类,分别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分支机构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云南: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6月实施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涵盖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等8章69条内容。

●湖南:长沙出台首部餐饮行业行规行约 6月1日起实行6月1日起,长沙的5万余家餐馆将在长沙市首部餐饮行业行规行约的指导下,规范餐饮经营行为,为市民提供更高质量的餐饮服务。

长沙市饮食安全协会将通过建立奖惩制度,推动行规行约的执行和落实,强化餐饮行业的自律意识。

这部《行规行约》是长沙市饮食安全协会据长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共36条,主要从行业规范约定和消费纠纷处理两个方面,为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制定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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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政府为禁绝鸦片烟毒曾做过很多工作。

民初,政府即发议案要求“各省情况不同,应由督抚提交各该省咨议局妥慎斟酌办法,作为本省单行规则,一律施行,务以能达禁烟(鸦片)之目的为止。

”随后又提出销烟限证管制,烟民登记制度,设立戒烟所等一系列措施。

到了 20 世纪 20 年代,有的省市采用强制手段,对售毒者,以违法治罪;民间收缴烟枪烟具,公开予以销毁;吸毒者被强制禁戒,受到民众的普遍支持。

有力地限制了烟毒的泛滥。

禁毒取得一定成效。

在禁毒的号召声中,延及到禁吸卷烟的问题。

  自美国 1924 年发表文章始,拉开从科学理论方面研究烟草与人体健康问题的序幕。

其间,科学家、医务工作者、社会学者,以至艺术家,文艺工作者至普通的吸烟者与不吸烟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发表阐述自己的观点,开始旷日持久的吸烟与反吸烟的论战。

1934 年,在德国留学的中国学生吕富华发表《关于家兔涂布烟草焦油致癌的研究》的报告,提出“发现烟草致癌”的科学报告,吕富华后成为中国著名的药理学家,国家二级教授。

  在这些禁烟思想和禁戒活动的影响与推动下,民国时期的一些地方政府和军队也曾一度实行禁烟政策与采取禁烟措施。

  1927 ~ 1949 年,国家只对烟草课以高税或实行“公卖”、“专卖”,未严令戒烟。

但在一些地方,一些有权威的军政长官或社会团体,对所管地区、所辖军队禁止或限制吸烟的事情也有所作为。

在全国相继出现很多戒烟机关、团体。

除了爱国青年学生组织出于反帝爱国热情,反对推销和吸食“洋烟”(纸卷烟)只有行动(甚至是偏激的行动)而无具体的条规外,其他力主戒烟的机关、团体都曾有自己的某些条规。

各戒烟机关、团体条规的共同宗旨是:“节省无益之消耗,戒除不良之嗜好,养成节约之美德。

”  时期,西安力主戒烟的机构、人士曾一度增多,活动也甚频繁。

当时,其反对吸烟的理由主要是:一是反帝爱国。

爱国青年学生把反对吸纸烟与抵制其他“洋货”作为爱国行动之一,以防止财源外流; “九一八”事变,特别是“七七”事变后,以提倡生活节俭,反对奢侈浪费,节约财力支援反日、抗日的含义更为明确。

二是吸烟对人体健康无益有损。

三是吸烟不是文明行为(当时有人以吸纸烟为时髦、文明、高雅之消费,甚至以吸高级香烟以显其尊贵)。

四是吸烟易引起火灾及其他社会弊害。

当时的戒烟活动,以宣传、劝导为主,对违犯规定者亦有适当惩罚。

宣传手段以报刊为主,辅之以其它形式。

宣传劝导是民国时期各个戒烟机关团体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其宣传形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利用报刊宣传。

民国时期各戒烟团体的章则中,都有利用报纸宣传劝导人们戒烟的具体条文。

在西安档案馆保存的报纸中,宣传戒烟戒酒的文章共有 19 篇,其中言论性的文章有( 1932 年的)、( 1923 年的)、( 1932 年的)等共计 6 篇。

还有 1919 年 7 月 18 日上刊登的,既谈到国家采取“寓禁于征”政策敛收富裕阶层的银钱以充实国家财力用于国防和经济建设之利共 19 条,又谈到吸烟之弊害共 10 条。

其他文章均为有关戒烟的消息、动态之类。

  集会和上街宣传。

如西安的“长安理善劝戒烟酒会”、“促进会”、“战时生活励进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冯玉祥任总司令的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总司令部等都曾专门召集会议或利用其他集会宣传戒烟(有的包括戒酒及限制酒席花费)。

  张贴布告、散发传单。

宋哲元任陕西省主席时,曾于 1928 年 10 月 18 日以省主席名义发表《劝导民众戒吸纸烟布告》,张贴于西安钟楼和鼓楼、南院门和各城门,规劝人们戒烟。

随后,各戒烟戒酒团体也曾发布公告和印制散发传单,以劝导人们戒烟戒酒。

  其《劝导民众吸纸戒烟布告》如下:  “照得纸烟一物,本含毒质,为害酷烈,甚于鸦片,各界同胞往往漫不加察,惯为尝试,经沾染,贻害终身,既碍卫生,复耗资财。

综计纸烟输入,每年消费金钱数千万元之巨,若大漏卮,殊堪警骇。

现军政界服务人员均严禁吸食,无如一般民众,昧于纸烟之害,不知禁绝,仍如前购吸,初不觉其麻醉,久乃若成痼疾,身体消弱,为害滋大。

矧当外交危急,国耻未报之际,岂宜以有用之金钱,吸含毒之菸叶。

凡我同胞,务宜淬厉奋勉,共同戒除。

已经得瘾者,即以破釜沉舟之决心立予断戒;示得瘾者,誓不再吸,以杜漏卮而图自强。

本主席谆谆劝告各界同胞一体周知  此布  陕西省主席 宋哲元  民国十七年十月十八日”  1928 年冯玉祥任总司令的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驻西安总司令部,在进步思想影响下,对军人的教育率先提出禁烟,且严格施行,起到了表率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在这支军队里,不仅烟毒全无,纸烟也曾绝迹。

这在当时的军政风纪来说,是绝无仅有的。

  当时,冯玉祥总司令以军令形式禁止官兵吸食纸烟。

对违犯者由总部执法处以军法处治。

该总部执法处查街人员常在街市检查军人吸烟,发现者,即被带回执法处惩罚。

是年 12 月 11 日,执法处查街人员在街上发现总司令部政治训练一大队第七班学员吴皓山在一饭馆吸烟,并从身上搜出香烟,即被带回审讯。

吴供认不讳,该执法处以其入伍未久,从轻判处:钉镣监禁三个月,以资惩儆。

  二、民间自发禁烟  民国时期,民间自发禁烟或戒烟的现象普遍。

这种禁烟或戒烟活动的开展,往往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但也有的是出于对健康、风俗或其他方面的原因。

兹列举若干民间团体自发禁烟的活动事件,从中可知大概情形。

  余姚商会禁烟 浙江绍兴余姚商务分会,曾遍发传单,于宣统三年( 1911 )八月开会公议禁吸纸烟事,当月 5 日《浙江日报》曾有报道,其传单谓:  “鸦片之禁,谓其害人也,谓其消耗也,政府不惜巨额之税项而毅然行之,外人不顾大宗之贸易而决然赞之。

此可见道德之心,人所有同也。

不意一害尚未除,一害又复起。

近今纸烟盛行,日甚一日,流毒所至,靡有底止。

查纸烟一物,中含毒质,耗脑血,固无论矣;而且火毒所攻,必患喉症。

而奈何嗜好者流,视之为必要,为不肯须臾离者,此诚大惑不解也。

况当物力维艰、生计窘促之时,而任令银钱外溢,自速危亡乎

幸而明敏之士,大声疾呼,警戒劝导,各处响应,相率戒除。

我姚向承斯弊,亟宜踵行。

今拟闰六月初五日在商会讨论手续办法,以期咸使觉悟而绝灭之,庶生命以保,利权以挽,漏卮以塞,物力以纾。

务望各界热心君子,届期早临,不胜盼切。

”  奉化孙族立约禁烟 在清末民初上海等地戒吸纸烟活动的带动下,江南一些地方氏族也有自发实行禁吸纸烟,如浙江奉化县萧王庙地方的孙姓立约禁烟。

这个地方的孙姓世代聚族而居。

族中有孙绍棠者,对于公益事件素为热心,他见上海杭州均议禁吸纸烟,遂函知族人,愿出会费,召集族人开会公议禁烟。

宣统三年( 1911 ) 8 月,孙氏宗房暨绅商学界等在诒燕堂会议,共议决规约如下:“我族人以后各宜劝禁吸食纸烟;以后族内大小各众会集禁备纸烟,违者罚干事人洋五圆;族内冠婚丧祭喜庆等事禁吸纸烟,违者罚事主洋二圆;境内各铺户及摊头人等以十五日为限禁卖纸烟;族内人家伙友佣工等概不得吸纸烟,违者罚户主洋五角;境内各埠航船人等各相劝禁代带纸烟;乞丐人等入境有吸纸烟者禁施钱米。

”  宁波不吸纸烟会 该会成立于 20 世纪 20 年代中期,为民间劝人不吸烟之组织。

该会“将本会宗旨广推于社会,为将来根本革除社会婚丧喜庆吸用纸烟一切绝不经济、绝不卫生、无益应酬的恶习。

” 1925 年 11 月,宁波不吸纸烟会开会讨论戒烟与储蓄结合起来的办法。

主要内容为:“以后请诸君将戒烟所省下之费用,致意储蓄,化无用为有用”,“指定明华银行为存款机关”,“储金分 6 角、 1 元、 2 元及以上四种,以红、黄、兰、白四色证书分别之”,戒烟储蓄部按月分给证书以作为收据。

  宁波不吸纸烟会会规甚严整,该会曾发生驱逐一会员的事件。

该埠慎成钱庄伙友陈珊泉,自 1925 年 7 月 2 日填写志愿书,自愿加入宁波不吸纸烟会为会员。

但日后故违定章,购吸纸烟如故,经该会一再劝诫,竟置若罔闻,复由该会致函苦劝,请其改过自新并速交罚金,但仍然不知悔改。

遂于 7 月 4 日晚 7 时召集紧急会议,决定驱逐陈某出会,所有 16 号会证一纸,亦登报予以注销。

  无烟店铺 民国时期,还有一些商铺禁烟,是因为防患火灾,防止传染疾病,如坐落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原 55 号的中华百货售品所。

为消除火灾隐患和防止当时猖獗的肺结核病流行,规定了不卖烟、酒、赌具,也不准内部人员吸烟,饮酒、赌钱。

常来的顾客知道店规,进店自觉把烟头掐灭。

生疏顾客有在店内吸烟的加以婉言劝止。

在全店货场、经理室、宿舍、饭房、仓库等,绝找不见一个烟头、一根火柴棍。

  三、宗教团体劝戒烟  皈一道禁戒烟草 皈一道勃兴于清中叶,由山东平原县赵万秩创立。

清末至民国时期,在山东及华北东北各地特别是冀、豫一代的民间广为传播,会众甚夥。

皈一道有坛规十戒,除有抵制鸦片的条例外第十戒为“戒烟草以保持体内清淡之气”。

烟草被明确列入坛规的十戒之内,对会众是一项严格的约束,在广大的市镇、农村形成一个不小的禁烟团体。

  在理教禁戒烟草 在理教亦称理教、理门、理善会、白衣道、八方道,属无为教的支派,是成立于清代的民间宗教。

在理教有两个特点:一是严格的组织、严明的教义和严肃执行戒律;二是简单易行的宗教仪式和与民俗结合的宗教活动。

建教早期,因各地建立公所,宗派繁多,信徒大增。

各公所编印的宝卷、刊物等宣传品内容各异,但有一些戒律由各派统一严格执行,如戒烟(包括鸦片)和戒酒两条戒律各派都严格坚守,始终不渝。

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入教时举行严肃的仪式,信徒要发下宏誓大愿永不违反。

  当时陕西省省会长安也成立了理善劝戒烟酒支会。

支会的具体规定中,除戒除酒类外还包括戒烟。

该会的主要做法是:广泛、深入地向人们宣传烟、酒对人体健康的害处和无益有害的生活支出,唤起人们的醒悟,达到自觉戒烟的目的。

1923 年 11 月 8 日,长安理善劝戒烟酒支会召集有 300 余人参加的集会。

会上除由一位名叫姚树陔的学者讲演“智、仁、勇三大德”外,还有劝导人们戒纸烟和戒饮酒的内容,化学教师王荩生当场以尼古丁液(白色液体)注射于小鼠致其中毒,以劝人们戒烟。

  在理教的内部组织中设有信仰部、修养部、劝戒部和救济部。

其中劝戒部和救济部负有劝人戒禁烟酒和帮人治疗烟癖的职责。

一般在理会均设有戒烟酒公所,并有医生指导戒烟酒,施药看病,同时号召禁戒纸烟,很得人心。

在日伪时期,在理教遍及长江以北,反禁烟而论,在民间一度起到不可低估作用。

  另据教内人士回忆说,在理教流传极广,此教的教义核心是什么,不甚了了。

但在理后,绝对禁吸纸烟,确是影响极大的。

20 世纪 40 年代初,在理教在一些地方搞得十分火热。

士、农、工、商在理教者极多,见面作揖为礼,敬烟不吸,均客客气气的说“在理了”。

在理就成了不吸烟的代名词了。

如河北青县有一个卫理公会,会门前挂了一副显眼的对联:  “破迷信,改习气,戒烟忌酒;  悟真理,学正道,爱国修身。

”  该会还有一副对联:  “烟因火成,若要不撇终是苦;  酒由水制,入不回头难成人。

”  1942 年,大连市信奉在理的渡善堂、普善堂、济善堂、圣仙宫、集善堂等 16 处成立戒烟酒公所,并于同年创建“大连劝戒烟酒联合会”。

该联合会订立《大连戒烟酒联合会简章》,规定会众不得吸烟。

  六、著述宣传烟害  民国时期,卫生界或反吸烟人士对吸烟与健康问题开始有更多的认识,这可以从当时的有关著述反映出来。

1916 年 6 月,上海时兆报馆出版《延年益寿》第一版,由当时在上海行医的美国医生施列民( A . C . Selmon )编纂, 1923 年 9 月出第六版,书中第十七章有“吸烟”一节,摘录其文曰:  “吾侪今日举家之人,若祖若父若子若孙皆吸香烟或旱烟者,则亦数见不鲜。

其不吸烟之人,任至何处,欲择一无烟气扑鼻之地而不可得。

或在街上,或在车中,或在舟上,莫不有吸烟之人,吐纳烟气,若云若雾,以污其清洁之空气。

至于其他动物,若犬若猫若马若牛及一切兽类,皆不能使之吸烟。

独有此吸烟怪癖而不恤以一己之口鼻作烟之烟囱者,惟人而已。

  或者问曰,烟之为物,究于人身有益乎

抑有害乎

吾则应之曰,烟之为物实非人身保持康健所必需,盖吾尝见不吸烟之人,其躯体之健壮寿命之长久,较吸烟者有达之而无不及。

”  书中还以“烟为毒物”、“人民何以吸烟”、“吸烟之人何以不尽速亡”、“吸烟为饮酒之导线”、“吸烟者气自促”及“因吸烟而成心疾”等为题,分别对烟草的危害作了详细论述和介绍。

其中:  “烟为毒物”指出,“烟叶之干者,每一百两含杀人之毒质二两,此毒质名曰尼哥丁,其毒较胜于中国之砒霜。

吾人因吞食烟草而毒毙者,往往有之。

”  “吸烟之人何以不尽速亡”指出,烟草“虽然焚毁而其毒固未完全熄灭,仍有大部分计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九十五有差留存烟中,吸入人之血内,可不畏哉。

人身习用毒物既久,往往受毒而不自觉,一如其习与伤人之物相接触而不觉痛苦。

若缫丝厂中之打盆者,其手习于热水既久,虽置之沸水中,亦不觉其痛。

然人身似能安于有害之物,但决不能引以为其躯体未损害之证据”。

  “吸烟为饮酒之导线”指出,“其舌为烟所熏灼,食普通之物即觉无味,能止其渴者唯醇酒,是以吸烟而不饮酒者,乃绝无仅有矣。

”  《延年益寿》书中还附图两帧,表示一家道小康之某青年,其未吸烟时面貌健壮清明,至其沾染时习,喜吸香烟以后,变为丑陋瘦弱状态。

  北京佛教会弘法股理事员兼报纸编辑主任刘显亮( 1884 -

),于 1921 年撰写的《烟酒害》一书,在当时也受到广泛关注。

该书吸收了当时先进的科学观点,系统地论述烟草之害。

1927 年,该书由北京理善劝戒烟酒总会出版。

书中分别就“烟害口津”、“纸烟之害”、“烟毒能害胃”、“烟毒能害肠”、“烟毒能害肺”、“烟毒能害肌肉”、“烟能害脑筋”、“烟有遗传子女之害”等问题作了具体详细的阐释。

  如论“纸烟之害”时指出,“尤其是孩童吸纸烟所受之害,更不可设想矣,而况孩童是身体未长全之人,气血不足,比大人受害,易而且烈。

另有一种糊涂人,谓于纸烟之内,可以入药藉而治病者,岂不知烟之一物,与药相反,丝毫不能加入。

若误加之,不但不能治病,且足以增病耳。

”  “烟毒能害肠”的观点,指出烟叶之毒,不但害胃,犹能害肠,更能害肺,也有害于肌肉。

“凡用烟者,所吸之烟,先入于肺。

如吸纸烟,入肺尤速,受害益深。

若入于肺,必发生难忍蒸熏之状态,则呼吸力因之改变,或速或慢,必有多不合宜之虞。

所以人之身体,由此日弱一日矣。

诸病亦因之丛生,欲求强壮之身体,岂可得哉。

”“烟之一物,于肌肉亦能侵害之。

何则,肌肉之源,在于肺,在于脑筋。

脑筋肺一失其应行之职,虽有百种卫生,千法营养,欲求肌肉丰润,与肌肉之原状,百人中未必有其一也。

”  “烟有遗传子女之害”观点的阐释指出,“以上所论烟酒之毒,能令人全体皆陷于危弱之地,不禁此,甚至有遗传其子女者。

盖因为人之父母,每日颠倒于烟酒之中,非烟天即酒地,日浸月染,能令毛孔之中,皆受有极重之毒,内至骨中亦受此种之害。

设若生出儿女,早已有毒在其体质内,轻者满头生疮,遍体溃烂,重者若痴若呆,或因早夭,此皆不外其父母嗜烟好酒之故,以至所养之儿女,有此等之见证。

而烟毒与梅毒大致相同,不过梅毒烈而速,烟毒隐而慢。

虽有快慢之分,究其害人之道一也。

此论非但我国医生所言,即泰西各国医学博士,亦验化至再,嗜烟之诸公岂可忽之

深望勉而戒之。

去公安局举报卖毒品的人,举报人能不能得到奖励

一般是有奖励的各地公-安机-关的奖励规定,如山东-品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

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见附件)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50—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3万元;  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1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

  第七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主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牵头负责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装备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各有关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

  第十一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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