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心得体会怎么写
这个月,我参加了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讲座和法律知识的测试活动,由于听课认真,考试成绩优异,受到司法所领导的表扬。
同时,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作为矫正机关的司法所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另眼看待,让我这个“犯罪人”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
我要自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配合司法所工作,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等公益性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怎么写
不知道你是不是要演讲稿,我刚好弄了篇,给你参考下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公益劳动活动训诫演讲稿各位社区矫正人员:大家下午好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今天把大家集中起来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二是参加地区上的公益劳动。
这次活动主要是为了提高大家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端正大家参加社区矫正的心理态度。
使大家摆脱旧的犯罪思想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养成新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
“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
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
在总结各地试点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条规定了教育矫正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考核。
第十五条规定了教育学习,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
包括:一是公共道德教育,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
二是法律常识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
三是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确保学习效果。
第十六条规定了社区服务,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是为了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
要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同时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
我地区上绝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都能积极改造,按时报到,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这一点是值得鼓励和表扬的,但也不排除有个别对象不服从监管、日常报到不自觉、不请假私自外出,外出不配带GPS手机等现象,针对这种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人员,我司法所已通过和上级汇报给予其警告处分的决定,希望大家予以警示。
古人云,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想对你们说的是“失足未必千古恨,回头才会春满园”。
服刑人员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也给自己的家人亲属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创伤甚至心理障碍。
但是,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和家人亲属并没有嫌弃你们,不抛弃不放弃,对你们的未来仍然寄予厚望,希望你们迷途知返。
我们司法行政部门怀有开放心态包容你们,不歧视不另眼看待,对你们的未来仍然关怀、关爱。
所以,希望你们“常怀感恩心,珍惜靠自己”:一是要正确认识自己,摆正位置,认罪服法,彻底悔罪,改恶从善,切切实实告别昨天,认认真真把握今天,堂堂正正看好明天。
二是要通过公益劳动改造,脱胎换骨,用汗水洗刷过去肮脏的灵魂,把走记功减刑之路作为唯一的选择。
三是要把刑期当学期,努力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自身学法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是要深挖违法犯罪根源,重树生活信心,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都要做到悉心改造知廉耻,励志修身成新人。
你们要成为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守法公民。
一是要强化三种意识。
即强化服刑在矫意识,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要强化责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要强化学习意识,学政治、学法律、学文件、学技术,不断增强综合素质,为今后的立足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要把握正确的教育改造方向。
要把认罪服法作为决裂旧我的转折点,把遵规守纪作为重新做人的起点、把刑期当学期作为重塑新我的关键点,把学习先进典型作为完善自我的着力点,把掌握一技之长作为重返社会的保障点,把自我改造作为早日新生的根本点。
希望在座的各位要加倍珍惜改造机会,用心构筑未来,把过去作为新的起点和加油站,在改造的道路上严格要求,继续奋进;希望还存有抵抗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大人格重塑力度,自觉将自己的言行纳入法纪轨道,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把握正确的改造方向。
人生短暂,你们要好好珍惜自己,珍惜所以与你们结缘的亲人、朋友,不要与自己过不去,更不要与过去计较,坦然面对现实,不要在某些事中死钻牛角尖,记住人的一生中其实只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痛恨告别昨天,珍惜已到的今天,憧憬、奋斗明天,做好过好三天的准备,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回报和造福社会,用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大家都从今天起,决心彻底告别昨天,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怎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贯彻落实
执法是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新常态下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公安工作更高的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对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的更高标准。
如何正确理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切实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如何理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严格,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格执法,就是要求执法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执法,执法必须严格,不能随意执法,滥作为或不作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要求我们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我们的公权力,我们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不能用公权力来谋私利。
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把“权从哪里来、应该怎么用”这个重要问题想清楚、弄明白。
他们有的错把权力当成待遇,心里想的是追求“特权”;有的把权力当成权威,搞独断专行;还有的甚至把权力当成商品,为一己之私而贪权、弄权,搞权力寻租等等。
最终走上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所以,我们必须明白“为谁掌权
为谁执法
”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认识到自己是在为党和人民掌权用权,必须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用权的根本目的,把群众满意作为用权的根本标准。
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规范,是指规范执法的程序,就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常言道:“不依规矩不成方圆”。
什么是规矩
对执法者来说法律法规就是规矩,不依法执法就是乱执法,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
如何规范执法
就是要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程序、规则、轨迹完成执法的全过程,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执法办案中既要确保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也要确保程序合法。
实践证明,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是依靠严谨的程序规范来实现的。
程序是规范的保证,规范是严格、公正的保证,违反程序执法,就是违规甚至违法。
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法,通过规范程序保证严格执法,树立执法权威和执法效果。
公正,就是公平正义,对执法者来说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象征,是时代的呼唤,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执法者追求的价值取向。
公正是为政之道,为官之德,也是立人之本。
每个执法者都应当洁身自好,一身正气,不谄媚,不贪小便宜。
公是针对私的,要求执法者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用法律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一已私利;正是针对邪的,要求执法者用法律来维护正义,惩治邪恶。
公正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中要秉公执法,铁面无私,让遵纪守法的人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管是什么人,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古人尚且能做到 “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在法律十分健全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群众的期盼,促进社会和谐。
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意思是只有公正、公平才能使人明辨是非,只有清政、廉洁才能使人不为权势左右,平生威严。
文明,是指执法者文明的形象。
文明是相对于简单粗暴而言的,文明是对人的一种态度,有礼有节、春风化雨、以理服人、以礼待人。
文明执法就是要警容严整、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做一个不怒而威的执法者,不仅能够使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更能取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达到以文明形象取信于民的执法效果。
司法实践中,文明执法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
文明执法就是要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消除特权思想,做到举止规范、态度和气、用语文明、热情服务。
人民警察必须以文明的态度,秉承职业操守,在执法过程中从细节入手,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人格上给予尊重,使每一起案件既体现法律尊严和权威,又体现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精良素质,使有罪的人认罪服法、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对嫌疑人坚持无罪推定,对上访的人实行有理推定,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和情理,体现人情味,展现法治美。
二、如何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
严格、公正、文明作为执法活动的最高标准,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转变执法观念,自觉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
那么,如何正确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呢
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意识指导实践,做好新形势下公安执法工作必然要求我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坚持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牢固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服务意识,坚决克服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的倾向,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着眼,执法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发展,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要针对当前执法活动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推动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执法,全面促进执法规范化。
执法规范化是执法质量的保证,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而执法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执法行为的规范与否。
因此,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靠证据来证实的,而证据必须依靠严密的法定程序去搜集获得,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真实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程序规范,才能保证实体合法。
只有将全部公安执法活动纳入规范化,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规范执法语言和动作,有效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反程序、不作为、乱作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强化大局意识,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期盼,更是执法工作的价值追求。
我必须站在维护全社会稳定的大局上,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执法者不站在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立场,公平公正执法,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正义,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社会矛盾频频发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呈多发局势,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着眼点、着力点,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生命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强化人权意识,文明执法,保障人权。
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时代的主旋律,是公正执法的根本。
文明执法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执法办案获得理解和支持,在执法办案中展现警察队伍的良好素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服务态度,大力提高服务和执法质量,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
做到语言不粗俗、行为不粗暴、态度不蛮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切实解决“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问题,将执法与群众关系的矛盾向有利方向转化,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有写好的交通事故的社区矫正思想汇报吗
寒假社区服务心得 寒假,我到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帮忙,进行社区服务。
从2.21到2.27,一个七天,我每日都去居委会服务,帮那里的工作人员整理资料和文件,走访人民群众,了解社区居民的生活情况。
刚开始,我并不适应那里的工作,觉得很无聊,很没用。
但是,通过与当地居民和工作人员的接触,我逐渐了解到了这个社区服务的乐趣。
我知道了如何整理资料,如何照顾老人,如何体贴他人,也知道了成年人的艰辛、努力——这一切的一切,若是没有走出家门,参与服务,就不会体会到的。
通过这次社区服务,我提高了社会适应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扩大了视野,对自己有了清醒的定位,不仅发现了自己知识结构中欠缺的一面,也感受到了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这对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的启发。
比如说,居委会的资料总是井井有条,分类整齐,通过居委会大妈的言传身受,我知道了学习应该也像整理资料一样,每天都应该按门按科地把知识梳理一遍,这样,不仅有利于查找,而且还有利于记忆。
不只是学习,家里的一切也应当是这样,书籍、衣服、玩具等等。
其中感受最深的是到社区里的老人那里慰问。
腊月寒冬,刘爷爷的孩子都去外地打工了。
刘爷爷年轻的时候喝酒喝得太多,导致了中风,现在,每天他都会推着婴儿车在院子里练习走动。
我和王大叔到他家帮他收拾完家之后,就和他一起去散步。
一般的老人上了年纪都不会像他这样日日不停,风雨不住地锻炼,可见他的毅力有多么坚韧了。
我以前曾经问过他,为什么要天天锻炼,他告诉我说,这是必须的,如果不天天锻炼的话,就永远走不动了。
他还告诉我说,自己年轻时贪杯好饮才导致了现在这个结果,现在社会上,好多小孩13.4岁就开始吸烟、喝酒。
他们的这些做法都是对自己对父母对社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希望我不要重蹈他的覆辙,要健健康康的成长。
听了这些话,我受益匪浅。
参加社区服务,对我是种锻炼,也是种磨砺。
虽然今后的学业会加重,但是在节假日,我一定会抽出时间参加这些服务。
寒假的社会实践活动已经结束了,但社会实践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影响却远没有结束。
半个月的社会实践虽然比较辛苦。
是庆幸
还是依恋
回想起来,才发觉,原来乏味中充满着希 望,苦涩中流露出甘甜。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我们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在实践中成长;另一方面,我们为社会做出了 自己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表现出了经验不足,处理问题不够成熟、书本知识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 等问题。
读了嫦娥奔月这个故事有什么感想?
写读后要诀我们读完作品或一篇文章后,自然会受到感动,产生许多感想,但这许多是零碎的,有些是模糊的,一闪而失.要写读后感,就要善于抓住这些零碎、甚至是模糊的感想,反复想,反复作比较,找出两个比较突出的对现实有针对性的,再集中凝神的想下去,在深思的基础上加以整理.也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写出真实、深刻、用于解决人们在学习上、思想上和实践上存在问题的有价值的感想来.第四,要真实自然.就是要写自己的真情实感.自己是怎样感动和怎样想的,就怎样写.把自己的想法写的越具体、越真实,文章就会情真意切,生动活泼,使人受到启发.从表现手法上看,读后感多用夹叙夹议,必要时借助抒情的方法.叙述是联系实际摆事实.议论是谈感想,讲道理.抒情是表达读后的激情.叙述的语言要概括简洁,议论要准确,抒情要集中.三者要交融一体,切忌空话、大话套话、口号.从表现形式上看,也有两种:一种是联系实际说明道理的.这是用自己的切身体会和具体生动的事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明一个道理的正确性,把理论具体化、形象化,使之有血有肉,有事有理,以事明理,生动活泼.另一种是从研究理论的角度出发,阐发意义.根据自己的研究和理解,阐明一个较难理解的思想观点,或估价一部作品的思想意义.它的作用是从理论上帮助读者加深对原文的理解.这一种读后感的重点仍在“感”字上,但它的理论性较强,一定要注意关照议论文论点鲜明、论据典型、中心明确突出等特点.
帮忙找一篇关于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后的心得体会
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