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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军队防疫心得体会

时间:2015-09-25 00:32

预防青少年犯罪心得体会300字

X年,我们根据县综治委总体要求,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加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启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继续巩固完善“社区、学校、家庭、学生”四位一体的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围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力地推动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得到进一步巩固  今年,我们请示县委领导重视,以云办文[XX]34号文件下发了成立云梦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同时,按照市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此外,为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我们将预防工作纳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了预防工作例会制度,总结协调工作,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县预防办组织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目前,我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两级领导机构、三级工作网络、综治主抓、共青团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优化。

  二、深化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1、大力开展校内青少年法制教育。

今年,县教育局高度重视预防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授课制度,做到“课时、教材、教师、教案”四落实,召开了“法制副校长工作推动会”,充分发挥了法制副校长在法制教育、维护学校安全和秩序方面的作用。

在正面教育的同时,为使教育工作更加适应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开展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律知识竞赛、辩论会、案例分析征集、自护自救小品剧、法制夏令营、法庭进校园、模拟法庭、中学生形象展示等活动。

同时,结合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合作,开展了“云梦县中小学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宣传等途径,将中小学法制教育在进入学校的基础上,进入社区,进入家庭。

目前,全县各中小学利用板报、橱窗、宣传栏、大屏幕和广播等设施,建设法制宣传园地400余个。

  2、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模式、新途径、新办法。

我们在全县12个街全面启动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工作,分管综治工作的主任担任街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进一步完善了社区、学校、家庭教育的联动机制。

在工作中,制定了可操作性强、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方案,积极推进预防计划的实施。

公检法司等部门积极参与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单位骨干深入社区开展宣讲工作,云台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的“法庭进社区”、“效军人风采,强自身素质”军营教育等活动,受到了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的欢迎和好评。

  3、提高预防工作针对性,将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局在社区、学校、家庭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进一步健全完善“挽救工程”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和完善“挽救工程”措施。

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情况,对流动人员集中居住地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各街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广大进城务工青年中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维护等方面。

全年共培训489人。

  三、加大服务力度,最大限度的缓解社会矛盾  1、深化维权活动,保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维权服务力度,公、检、法、司、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参与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

在创建过程中,各单位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立足本职,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多次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今年共接待法律咨询130余人次,妥善解决了4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2、关爱特困家庭,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困难家庭因经济条件的原因,极易造成家庭内部成员关系紧张和与外部社会的不协调,导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县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动员社会方方面面为困难家庭办实事、办好事,仅团县委今年就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助学款、扶贫款(物)2万余元。

县卫生局为200余户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查体;县直机关各部门认领帮扶对子。

  四、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为了进一步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减少外部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侵害,教育局对中小学校破墙建网点房屋进行拆除,净化环境;公安、工商、文化、宣传等部门继续加大学校周边地区乱摆乱卖、非法占道的经营摊点的清理工作,严厉查处学校门前设点赌博、非法贩卖、出租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等扰乱学校周边秩序的行为。

截止目前共检查出版物市场(摊点)7家,取缔非法摊点9个,处罚违规店(档)17家,查缴非法图书141册,查缴非法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400盘,处罚违法单位19家。

  一年来,我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把我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结合所学军事理论知识和我军抗震救灾实践,谈谈你对人民军队这一伟大思想的理解。

参考之一:  近三十年来,中国没有与外国的战争,只有在台湾海峡的几次军事演习,引起国际间的注意,这些军演本身是不对外的,西方媒体无从实地观察,因此只能在中国的军费开支增长以及一些有关中国军事真真假假的信息做文章。

  西方媒体对于中国的军队,一方面也知道中国军队与过去的苏联军队不同,中国军队纪律严明,秋毫无犯,也从不无故陈兵外国,但另一方面却对中共领导下的解放军抱有敌意。

  西方媒体这次从解放军在四川灾区的抢险救灾行动之迅速,开始了解什么是人民子弟兵。

大批境外记者蜂拥而入灾区,他们在报道灾情的同时,纪录了解放军在余震不断、交通与通讯中断的情况下,奋勇当先,第一时间深入灾区抢救幸存者,转运受伤灾民;他们也纪录了解放军抢修道路桥梁,参与抢修电力与供水,清理废墟,防疫,为灾民搭建帐篷等临时住所,为灾民提供医疗,为灾民中的学龄儿童设立临时学校,还派出士兵担任教师,这一切都不是事先排练好的,这一切都不是作秀,而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和危机,面对这样的灾难与危机,解放军的表现反映了这支军队的传统,反映这支军队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进步。

  这次救灾也是对军队在和平时期应付重大危机的考验,而解放军成功地经受了考验。

10万平方公里的灾区,面积犹如三个台湾,且多为山区,地势险峻,气候恶劣,交通通讯中断,这与战争爆发的情形非常相似,因此军队接到中央的命令之后,所展开的行动,不啻是一场大规模非作战军事行动。

  各军兵种、各地部队快速到灾区集结,从部署到出动、驻跸、行动,军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包括指挥、动员、交通、通讯、后勤、医疗等各个方面,都与作战相同,其难度超过军演,因而其成绩与需要总结的问题,也更加具有实战的意义。

当前灾区的军队分为五个责任区,各部队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灾区的防疫与重建将按照责任区展开。

  其他大国特别是美国,年年打仗,军队的实战能力因此不断提升。

中国军队已经多年未打仗,也不可能像美军那样动辄对外开战,因此在和平时期,在国家全力发展经济与推动社会进步的新时期,军队如何保持强大的战斗力,既是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也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通过四川救灾,解放军成功地通过了危机的考验。

中国集成国力的提升,使解放军的硬实力迅速提升,这是此次军队救灾行动迅速有效的物质基础。

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以及军队特有的思想教育,则是军队作为人民子弟兵的有力证明与体现。

  解放军无论是抵御入侵、保卫和平还是抢险救灾,都是强大的力量;在灾难面前,中国军队无愧国之栋梁,威武之师,文明之师。

  参考之二:  在抗击汶川大地震灾害中,人民军队闻“震”而动,不畏艰险,展开救援,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威武之师和公开透明的新风采,赢得国际舆论的广泛认同。

世界各大媒体对中国军队在抗震救灾中的非凡表现给予高度赞誉,“以人为本”、“军事奇迹”、“先进装备”等成为鲜明基调;“英雄”、“救星”、“中流砥柱”、“快速反应”、“超强动员能力”、“高素质士兵”、“强悍战斗能力”等使用频率很高。

  抗震救灾充分彰显人民军队开放透明的形象  5月18日下午4时,国防部新闻事务局局长兼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胡昌明,会同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领导,一起介绍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震救灾情况。

胡昌明在接受中新社访问时这样陈述自己的使命:“我的任务就是向世界展示中国军队的风采,塑造中国军队的形象。

我将尽最大的努力肩负起这个责任。

”对于此次军事新闻发言人亮相,军地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在全国上下进行抗震救灾的特殊时刻,国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外界介绍军队抗震救灾情况,非常必要也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李希光教授评价说:“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首次亮相,回答中外媒体提问,显示出中国军队经过多年的现代化建设,正变得越来越开放、越来越透明,在世界舞台上也越来越自信。

”通过这次军队抗震救灾实践,可以获得这样的启示:良好的军队形象,既有赖于“行动塑造”,也有赖于“传播塑造”。

所谓“行动塑造”,就是要多做、实做,要用积极的、具体的行动在国际公众面前牢固确立自身形象。

所谓传播塑造,就是要以强有力的舆论传播在国际公众面前努力彰显自身形象。

在这里,“做”和“说”相辅相成。

在这次抗震救灾中,人民军队形象之所以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展示,受到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一方面,人民军队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光荣传统;另一方面,各媒体对灾情和军队抗震救灾的英雄壮举作了及时、全面、充分的宣传报道,使涵化于其中的人民军队形象得以在国际舆论场中传扬和彰显。

  抗震救灾充分彰显人民军队以人为本的形象  从这次军队抗震救灾行动中,国际社会更加清楚地看到一支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军队。

危急时刻,十万救灾部队迅疾行动,水陆空并进,争分夺秒,与灾难相搏,与死神赛跑,与命运抗争。

所有这一切,都缘于一个朴素而神圣的道理:人民利益重如山。

人们从媒体上看到的、听到的,都是救灾部队竭尽全力在每一片废墟之中进行地毯式搜寻——只要有一丝生命迹象,就绝不轻言放弃;只要有一点生还可能,就付出百倍努力,这是“以人为本”最鲜活、最具体的表现。

人们看到那些随时可能被滚石夺去生命的年轻战士,如何以超过体力极限的速度向灾区挺进;人们听到那个已连续作战数日的武警士官,在随时可能坍塌的楼房前反复向指挥员恳求“再让我去救一个吧”,这时,所有人都能更深切地领悟到:中国军队为什么叫做“人民子弟兵”,为什么被称为“最可爱的人”。

从32年前的唐山大地震到1998年的抗洪抢险,从2003年的抗击非典到今年春节期间的搏击冰雪,再到这次抗击建国以来波及范围最广、破坏力最强的大地震,哪里有灾情,哪里就有人民子弟兵;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部队官兵;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追求在部队官兵那里得到充分体现。

  抗震救灾充分彰显人民军队威武之师的形象  英勇善战,是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

在这次抗震救灾行动中,人民军队英勇善战的形象再次凸现。

地震发生仅仅18分钟后,军队就启动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由于地震造成交通、通信中断,部队只能徒步,冒着余震、泥石流和塌方危险,一刻不停地向受灾最严重的地区前进。

15名空降兵勇士在十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在高原复杂地域,无地面指挥引导、无地面标识、无气象资料条件下所进行的4999米伞降,在世界航空史上是空前的,不仅改写了中国空军伞降的历史,且创造了世界航空历史的新纪录。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通过本次收看直播,又一次感受了我党我军的光辉历史的熏陶和精神洗礼,我们应牢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所做出的不朽贡献,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当下,不忘初心,服务于民。

党员们更是充分认识到要继承发扬中国人民军队不惧困难艰险、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为社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并收回。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并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关于硕士参军的问题。

研究生毕业进部队工作,有不同情况:    如果读研之前没有工作经历,或者工作经历不满四年,定为正连职,授上尉军衔或文职7级。

  如果读研之前有工作经历满四年,则定为副营职,授上尉军衔或文职7级;工作经历满七年,则定为正营职,授少校军衔或文职6级。

  军队干部的待遇都是按级别和档次规定死的,武警的福利比解放军要好一些。

目前的工资水平和普通职工相比还算不错。

  没有工作经历的,正连职上尉,每月工资两千多。

  “‍技术兵”的概念和“专业技术干部”概念大有不同,大学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参军入伍一般都是专业技术干部,也有的是军政后军官。

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般应该和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但也有的相差很远。

  研究生毕业考公务员和本科生毕业考公务员基本上没有差别,也谈不上好与不好,只要你喜欢。

  研究生毕业进部队工作就是军官,由于年龄较大,不可能向在校大学生那样参军当义务兵的

中国所有法律分类

中国现行法律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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