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卫生法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以下简称)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及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找 学习《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参考一下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材料三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收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材料四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再次修改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 :)
求卫生法律法规1000字的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食品卫生法》,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卫生行政部门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食物中毒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全国人大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本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对人大工作人员 的培训如何设计课程
一、充分认识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振奋精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人大机关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主导力量,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党和人民对人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三大工作任务。
这给人大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更大的课题,明确了艰巨的任务。
近年来,我区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和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不断创新、不断前进。
但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我区的民主法制建设力度仍然不够,缺位仍然存在,与时代要求和人民的期望仍然差距很大。
诸如,在领导方式上,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对于如何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研究不够,实施不够;在实施民主监督上,力度不大,方法单一,形式呆板;在接受民主监督上,自觉性不高,主动性不强;部分司法和执法单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乱收滥罚、执法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基层和单位等不少范围内的政治民主没有落到实处。
因此,我们的工作应当在力度上加强,方式上创新,努力提高针对性、实效性,解决突出问题,把法制化的民主落到实处。
面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重任,面对现实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到发挥各级人大的职能作用对于当前三个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第一,加强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必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一级人大作用发挥得如何,反映了一级党委执政水平的高低。
我国人大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发挥各级人大的职能作用,是加强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需要,衡量我们党的领导加强了还是削弱了,不是看它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多了还是少了,而是看它领导的这个整体效能发挥得如何。
党委犹如一个乐队的指挥,如果指挥得当,每个乐器演奏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都迸发出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局面。
加强党的领导,必须重视和支持人大充分行使法定职权,真正形成党委领导、人大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科学领导、决策、监督机制,才能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避免决策中的失误,避免执行中的偏差,求得工作质量与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实现依法治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阶段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各级人大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处于第一线的位置。
可以说,人大的全部工作,都是与依法治国紧密相联的。
通过人大各项职权的行使,可以通过法制来规范我们的行政行为、经济行为、领导行为,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大加快依法治区的进程。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民主政治的要求越来越广泛。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推进地方民主政治中责任重大。
就我区来说,虽然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不少民主政治生活以法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使民主政治有了保障,但是,在工厂、社区、城镇、农村,民主政治的实施仍然效果不佳,有的往往流于形式。
人民群众在某些政治生活领域中对民主的要求十分迫切。
改变这一局面,必须发挥区、镇两级人大的职能作用,宣传和维护法制的尊严,保证民主依法落到实处。
第四,实现我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必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发展是执政兴区的第一要务,今年,区委提出了经济发展“在全市争第一,在全省进十强”的奋斗目标,并确定今年为招商引资的“项目年”。
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今年的经济工作目标,即,实现GDP97.6亿元,比上年增长0.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1.5亿元,比上年增长2.3%;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435亿元,比上年增长2%;农民人平纯收入达到3236元,增加150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5862亿元,增加484元;全年招商引资突破10亿元,出口创汇1350万美元。
要实现这些宏伟蓝图,必须充分发挥区、镇两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优势,调动全区人民的积极性,同心同德,共同奋斗。
一是要发挥全区人大代表的先进作用。
我区有1千多名各级人大代表,他们是全区人民选举产生的,分布在各条战线,同人民群众有着最广泛的联系,最能反映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人大制度坚持好了,代表作用发挥好了,全区的凝聚力、战斗力就会更加强大。
二是要发挥区、镇两级人大的监督职能作用,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开展评议、视察、检查、调查,治理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突出整治“三乱”现象,督促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到位,为全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今年的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各项人大工作根据区委的要求和区人大常委会的研究意见,今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突出一个中心,强化两个着力点,即,突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强化求实和创新这两个着力点。
围绕区委提出的战略目标,勤奋务实、创新求实、实干落实,通过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树立人大的权威和人大机关的良好形象。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区、镇两级人大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区、镇上下联动,努力配合完成好全局性监督工作任务第一,监督经济管理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按照区委“发展抓项目,落实抓作风”的总体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下半年开展对区直6个执法单位的工作评议,评议对象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
评议奖惩严格兑现。
对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该单位不得被评为年度先进单位,其单位一把手不得被评为年度先进个人,而且还将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组织处理。
同时,区人大常委会还将在月份对全区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区委“六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诚信招商,开放兴区的良好形象,促进“项目年”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镇人大也要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整体部署,开展对镇直相关部门的评议和检查,上下联动,扩大监督工作的效果,切实解决一些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监督“三农”工作,促进农民增收。
今年,国务院1号文件的下发,把“三农”工作摆上了更为重要的位置,区、镇两级人大应当加强对“三农”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促进农民增收。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月份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农村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工作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各进行一次调查,摸清实情,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为区政府的工作提供帮助。
镇人大工作的特点在于直接同农村群众交道,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多为农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密切人大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人大工作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开花,结果。
:第四,监督热点难点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将在月份对全区招商引资、城镇建设进行视察,在月份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工作进行调查,并在月份和月份分别开展对国有企业改革、畜禽防疫等工作的监督。
各镇人大和区直代表小组可以围绕这些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展开代表持证视察、集体视察、检查、调查等,了解实情,发现问题,提出高质量的监督意见,帮助区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工作目标。
(二)、各镇人大要突出工作重点,在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竞赛活动中赛出水平今年,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在镇人大主席团之间开展工作竞赛活动,年底进行检查评比,表彰一批先进人大主席团和人大先进工作者。
希望各镇积极行动起来,进一步振奋精神,以饱满的政治热情,以奋发有为的工作状态,学习和借鉴外地人大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运用法定职权,在人大工作上有新的作为。
一是要突出发展经济这个重点。
经济工作是全党的中心,也是各级人大工作的中心。
各镇人大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工作。
要围绕区一届党代会、区二届人代会通过的各项报告、决议,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的重大方针政策等,开展评议、视察、检查、调查等形式多样的监督工作。
要重点抓住招商引资、环境整治、农民增收、企业改制等工作重点,为区、镇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推波助澜。
二是要突出扩大基层民主这个重点。
扩大基层民主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迫切要求,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同时还是当前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前几年,我们创造了村民代表议事会这种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各镇人大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搞好村民代表议事会建设,切实提高村民代表议事会工作质量。
每个镇要树立2至3个议事会典型,要注意总结、宣传和推广经验,带动议事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真正做到议事会工作班子健全、制度规范、活动经常,促进村民代表议事会在农村村务管理中发挥民主决策作用,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在村组财务管理中发挥有效监督作用,在维护农村稳定中发挥协调疏导作用。
三是要突出民主评议这个重点。
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是近几年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今年,要在继续抓好这项活动的同时,力求在方式方法上和评议的对象上有创新、有突破。
不但要开展对镇直部门的工作评议,还要开展对镇政府的工作评议;不但要开展对单位的工作评议,还要开展对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不但要评出结果,还要充分运用评议结果,实行新闻舆论公开曝光,运用人大职权奖优罚劣。
2002年,区人大常委会在峪山镇举办了镇人代会评议副镇长工作试点,古驿镇也同期开展了镇人代会评议副镇长工作;张家集镇近年加强和规范对镇直单位的工作评议,采取一季一评,结果公示,整改不力不予销号等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大家可以借鉴学习。
同时,希望大家不拘一格,放宽眼界,内引外联,以增强实效为目的,积极开展创新工作。
四是突出视察、检查、调查这个重点。
视察、检查、调查工作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积极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
要着重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农业农村工作、招商引资、社会稳定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检查、调查。
视察、检查、调查活动每年至少要各组织一次,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询问、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要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际效果。
视察、检查、调查之后要写出报告,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并报送区人大办公室。
对人大代表在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中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及时答复。
(三)、区、镇两级要努力创新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工作是人大的基础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将在届中适时召开全区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评比表彰先进典型。
各镇人大主席团和区直代表组要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活跃代表工作,多出经验,争当先进。
一是抓好代表的组织建设。
区、镇两级在组建代表小组的基础上,要分层次对新一届区人大代表进行一次轮训,提高代表的执政能力。
各镇要把对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进行培训的情况报区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
二是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两项活动,把代表推向三个文明建设的主战场。
即,在城镇代表中开展以“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为主题的“五个一”活动,要求每个人大代表要提一条好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开展一次持证视察,办一个示范基地或一个发展项目,联系一家特困户或困难职工。
在农村人大代表中开展争当政策法律的宣传员、科技兴农的技术员、农副产品的推销员、农村矛盾的调解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勤政廉政的监督员的“六大员”活动。
各镇和区直代表组在活动中要注重发现和培养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种植养殖、招商引资、岗位建功立业等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各镇要有5个左右的先进代表典型,每个区直代表组要有2个左右的先进代表典型。
区人大常委会在年终将重点表彰20名优秀人大代表,激励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务。
三是建立对代表的考评监督机制。
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建立每个人大代表的活动台帐,把代表在平时执行代表职务和参与代表活动的情况如实记载下来,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和选民公布。
区、镇两级都要分期分批抓好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让代表接受选民的评议监督,激励人大代表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各镇和区直代表组要在下半年组织一部分区、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有关准备工作应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是要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
要从尊重人大代表执政权利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加强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
各镇要在严格办理制度的同时,加大开门办案的力度,组织代表采取视察、检查、调查、询问等多种方式加大督办的力度,为基层群众解决亟需解决的问题,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镇人大主席团的自身建设,加强规范管理,为有效开展基层人大工作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人和国节约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政法 [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党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简称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 委、人大、政府加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 执行难题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阻挠执行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干 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有些法院存在执行行为不规范、怠于执行和违法乱执行问题。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 威,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各 级党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战略高度出发,充分重视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结合正在进行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
按照中央关 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检查本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行环 境。
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撤消地区、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规定和文件。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利,遵守司法活动程 序,坚决防止批条子、打招呼、定调子,违法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明年 7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政法委向同级党委和中央政法委报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的专题报告。
二是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 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商纪检监查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切实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
三是加大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典论氛围。
各级政法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作好典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 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有关新闻媒体在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适时对自动履行的债务人给 予正面宣传以树立自觉执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风风尚。
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威慑的作用。
四是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 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
二、 人民法院要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一 是请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 行认真调研分析,提出解决积案的工作方案,安排得力执行人员,依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依照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限时解决执行积案。
为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 作力度,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防止消极执行。
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明年 6 月底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同级党委政法专题报告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情况。
二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工作,建立 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加强上下级执行协作工作,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
三是实行执行公开,建立 执行告知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公开案件的执行情况。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执行案件,应进行公开听证,以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度。
三、 建立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畅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渠。
一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
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例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 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 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同时,应一发加强对信息数据库的管理,防止滥用。
二是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
适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拒不履行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监督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四、 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检、法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充分运用刑法第 313 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立法解释的惩戒、威慑作用,做好制服协作配合工作,加大对拒执罪案例的办理力度。
对于人民法院移交的构成拒不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探 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例执行的救助办法。
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一定程序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监督力度,规范执行工作。
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素质。
各 级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的观念,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相统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
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执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制度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执行当事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度。
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 配备执行人员,切实解决一些执行力量不足、对于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应建立执行措施、执行安全等预案制度,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执法风险,防止暴力抗法事 件的发生。
六、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
多元化纠纷机制是解决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
一是建立健全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基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下,建立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 态,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
二是加大庭前和解和诉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当场履行率,以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 件,要加大执行和解的力度。
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工商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 手段逃避债务。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将企业资产转移。
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帐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帐户,加强帐户管理,禁止多处设立帐户,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作好对企业存款帐户是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
银行在发放抵押贷 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到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
四是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对拘私舞弊或有严重失职,致使国有资产遭到重大损失、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纪检、监察、司法机 关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如何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
一、树立执法为理念,提高执案的能力。
“立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宗在工作中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每一项执法工作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切实做到思想上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
在执法过程中,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本领,以公道办案为原则,既坚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积极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拉近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养中取信于民。
二、推进阳光执法,提升执法工作效能。
近几年,阳光执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将执法工作放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摆在群众面前,将执法的结果置于群众的讨论范围,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所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开的长效运行机制,采取公开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信力。
三、健全执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执法质量考评。
进一步改进考评方式,要将人们群众安全感的满意度和执法质量置于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评、动态考评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评标准。
再者,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做到“四个必倒查” 执法考核发现问题必倒查,民警违法办案必倒查,工作失误发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警民沟通,推进警民和谐。
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就必须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群众心里有杆秤,群众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
要围绕“三懂四会”的要求,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以真心换真心”,民警真心关心爱护群众,诚心为群众办事,群众自然就会真心回报,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会提高。
五、规范媒体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一是要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微博等媒体力量,使公安机关的先进典型让群众知晓,使群众透过公安宣传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
二是要积极发展警察公共关系,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寄发慰问信,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强舆论引导能力,特别是涉及公安负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反应和应对,把握时机,快速把事实真正传递给公众,引导舆论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营造一种警民互动、有利于公安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