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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区改造项目管理心得体会

时间:2020-01-29 01:11

村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沙埠拆迁从7月25日进入提前拆迁阶段,到7月31日,与原定在8月1日的正式拆迁还差1天时间,就已全部拆迁签订协议,签订率达100%。

(沙埠村居民点占地277.4亩,该村共282户、897口人;共有房屋315处,其中合法房产282处,村委及电工组办公场所3处、养殖场9处、烤烟房7处。

正房建筑面积共计29622.38平方米。

为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今年坊安街道借助上级棚户区改造政策,启动沙埠村拆迁改造。

从4月中旬启动沙埠拆迁,到7月底全部签约,我们先后进行了2次房屋丈量、3次数据公示,并反复研究制定拆迁方案,多次进行思想宣传,赢得了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做到了顺利拆迁、和谐拆迁。

具体做法:一是强化组织保障。

街道成立了沙埠拆迁工作指挥部,组建了由区棚改办同志、上属部门、街道机关干部、23个村的党支部书记组成的114人的工作队伍,分工作监督组、宣传动员组、群众工作组、材料审核组、资金兑付组、安全保卫组等6个大组。

其中,群众工作组又分成每组12人的6个小组,分片做群众思想工作,从组织和行动上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充分宣传发动。

街道组织拆迁工作人员,每天深入农户家中,开展面对面宣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打消了拆迁户的思想顾虑,取得群众的信任。

同时,在村内张贴标语200多条,悬挂横幅50多条,出动宣传车每天巡回宣传,制作了宣传音频利用村内高音喇叭全天候播放,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是加强作风建设。

我们将棚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调查要开展的工作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钉子户”的情况,以及他们拒绝搬迁的原因。

制定详细的搬迁劝服计划,交给领导审批。

领导同意后,着手实行。

(2)对“钉子户”进行各个说服,逐个攻破。

(3)告诉他们,搬迁会有“双赢”的结果:城市的规划更加合理,他们的居住条件也会更加好,政府的职能也能够实现。

(4)对拒绝搬迁的强硬户,进行小型的普法教育:国家对于征用土地的有关法律规定。

(5)可以帮助拆迁户向有关方面争取一定的补偿(6)做好工作总结,交给领导审阅。

城乡建设管理暨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主持词

城乡建设管理暨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主持词同志们:  现在开会。

今天,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2019年城乡建设管理暨☆区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城乡建设管理暨☆区项目建设动员大会精神,回顾总结2018年城乡建设管理各项工作,表彰奖励☆区精细化管理先进个人,签订《2019年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安排部署今年各项工作,动员动员全区上下积极行动起来,以高度的思想行动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意识,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新☆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区委☆书记、区政协☆主席...,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共计☆多人。

  今天的会议共有六项议程,下面逐项进行:  第一项,请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政法委书记☆同志宣读《☆市☆区2019年城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项,请区政府副区长☆同志宣读《☆☆区2019年城市精细化管理突破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第三项,表彰奖励。

  首先,请区政府副区长☆同志宣读《关于表彰2018年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下面,进行颁奖:  请☆名先进个人上台领奖;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向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表示祝贺

  第四项,请区政府副区长☆同志代表区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2019年☆区精细化管理工作责任书》,请区☆局、区☆分局、☆街道办事处依次上台签订责任书。

  由于时间

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有什么要求和相关政第

国家有关部委在2008年曾发出一个通知,具体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最困难、最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

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搞好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强化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是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试点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负总责。

要会同本省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国家审批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棚户区入户调查、拆迁、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管理工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森工)、发展改革部门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全省区住房保障规划,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试点的项目,要优先予以受理,加快审批进度,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分解下达明细计划,监督工程实施进展。

  三、抓紧前期工作,加快实施进度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和用地计划、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

要充分尊重民意,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做好拟改造棚户区的拆迁、安置等各项准备工作。

各试点单位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后,要抓紧开展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相关设备采购,确保在2009年3月份前将新增中央专项资金全部形成实物工程量。

  四、严格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各省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

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制等项制度。

要严格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设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质量,满足居民入住使用基本功能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经得起历史考验、让党和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

  五、积极开展工作,落实配套政策   各试点省区要积极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国家将把省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今后年度棚户区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

要积极争取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土地、拆迁、税费、产权等方面参照当地城市、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相关政策执行。

  六、强化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以及试点单位,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特别是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住宅分配方案等情况的监督监管。

各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按要求提供投资计划、资金使用会计凭证、工程建设方案、住宅分配方案等棚户区改造基本信息,接受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反馈   搞好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非常重要,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立即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问题

快速导航中文名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主要内容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概述等作 者蔡荣生章 节四篇目录1简介2作者介绍大事记光影集锦图册集锦花絮视频1简介 2 作者介绍

如何合法开展棚户区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

黔建保发〔2010〕281号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切实改善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尤其是国有困难企业棚户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供水、排污等生活设施不健全,灾害隐患大,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有利于顺利推进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住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带动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推进平安社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积极开展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工作责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做到政策到位、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成功经验。

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及省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协助所属国有企业做好棚户区职工住房情况的摸底调查和项目申报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助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项目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财税支持政策,协助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和协助各地积极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

国有工矿企业要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建设等工作,依法落实建设用地,积极筹集资金,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扎实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对国有困难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积极帮助和支持。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尽可能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齐全的区域。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和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容积率的指标审批。

新建安置住房,要按照住宅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储备及基础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要加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出售力度,切实缓解棚户区改造资金压力。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担保机制或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困难家庭提高购房能力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简化贷款手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实施棚户区改造。

鼓励国有工矿企业采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企业在棚户区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收益,按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分级次缴库,并专项用于企业所在地的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居民要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所建住房产权按出资比例共有。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加大税费政策的支持力度。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安置住房中,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的安置房源,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安置补偿和产权政策。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拆迁人和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保障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

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等多种形式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实行产权调换和实物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已购房改房视同为私有产权房屋)原则上按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

对公有产权房屋,原则上按房改政策予以回迁安置。

房屋安置面积超过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无力按照棚户区改造拆迁政策取得安置住房房屋产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确认为公有产权,通过租住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予以优先安排,待其家庭收入提高后可再行购买,并依据出资比例办理共有产权或完全产权。

棚户区改造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以及新建的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房屋安置面积的规定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由各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将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群众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廉租住房供应不足时,确保租赁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四、加强组织实施(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和谐贵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力争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特别要加快困难企业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切实解决我省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

将解决群众住房困难、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统筹考虑。

尤其是国有工矿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修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切实缓解职工住房困难的同时,可通过租房、售房回收的资金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存量补贴的历史欠账问题,使之在租、售过程中通过核销方式逐步解决。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要加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

各渠道筹集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并依据来源和用途分账核算,确保各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特别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确保回收资金良性循环,有效投入棚户区改造。

可将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四)切实做好项目审批、设计服务和质量管理。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切实保证新建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保证合理的使用寿命。

要指导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困难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重点,优化住宅设计,既满足近期安置的需要,又兼顾远期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需要。

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批(核准、备案)、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验收等工作,吸引和鼓励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参与建设。

要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通过组织巡查小组、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安置住房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物业管理。

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国有工矿企业组织,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也可由居住地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

为保证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可将新建小区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建筑所得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拆迁、安置中的利益矛盾较多。

各地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新房分配、旧房房屋评估与装修补偿等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民主的程序推进,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

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这一民生工程公开、公正、公平的实施。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继续按现有政策推进,并享受与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同的税费、土地供应、产权办理等相关政策。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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