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发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心得体会
一、加强合规教育,强化员工合规意识。
首先按照合规经营总体要求,在全系统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贯彻落实总行《廉洁办贷“十不准”》,认真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等,开展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转变经营思想,增强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这是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重要手段。
同时,以业务制度为重点,突出总行整合的16项信贷基本制度、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加强农发行业务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职业准则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夯实员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合规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学习日”制度,统筹安排学习内容和时间;采取组织内部培训和外请专家辅导相结合,领导带头讲和业务骨干示范讲相结合,学习与考试、竞赛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强化和巩固了学习成果。
二、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规范业务经营。
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建章建制,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并将内控管理当作风险防范的前提条件,要认真扎实地贯彻执行案件防范责任制的规定,促进内部防范机制的强化与完善,努力做到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业务,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以保证各项业务的流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内进行。
三、强化业务监督检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强化监督检查,就是强化风险控制的执行力,而执行力就是日常工作的点滴落实和积累。
监督检查要体现全员参与、上下互动、尽职履责。
在业务操作环节,必须抓住合规风险点,严格审查;合规部门和业务条线,要开展事后合规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要把内部的检查与外部检查指导结合起来,特别要重视和利用好外部检查的成果。
正确对待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主动整改。
要层层签订安全防控责任书,把安全防控责任分解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和每个岗位。
按照银监部门和上级行的相关要求,全面深化风险防控工作,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实施营运全过程动态安全预防,开展动态循环检查督导。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加大岗位责任追究处理力度。
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依据总行资金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四个处理办法》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将合规经营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损失大小设置一定分值,作为扣分项目纳入全行综合经营绩效考核,与单位、个人的考评和经济利益挂钩。
五、培育合规文化,营造合规氛围。
在全行牢固树立“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领导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不断强化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增强全员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合规文化引导和职业道德约束,实现全体员工从各自的业务活动中全面遵循合规性要求。
同时,将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
通过深入开展合规教育、研讨、演讲等形式多样、贴近员工的活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合规工作检查督导,交流合规经营、科学发展的经验,开展对违规行为的惩戒警示,不断深化合规理念,强化全员合规意识,培养员工良好合规习惯。
如何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夯实国企党建基础“党的领导,定向引航”,针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存在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成都市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党建力量、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完善党建工作机构。
强化市国资委抓系统党建工作职能,调整充实党建力量,实现党组织覆盖率达100%,各国有企业均设有党委办公室、党群部、政工部等党务工作部门。
同时,为加强党员管理,在国有企业中开展了“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专项清理工作,共排查出党员人数74654人,排查出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611人,进一步提升党员管理科学化水平。
充实党建工作力量。
坚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选拔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担任企业党委书记,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
建立“内部选”“上级派”“社会聘”的党务干部选用机制,切实做到党建工作专人专责。
实施“两个80%”培养计划,推进干部党务业务双向培养。
2016年组织举办了5期培训班,对500余名国资系统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务人员进行了集中能力素质培训。
成都地铁公司采取党员部门负责人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的方式,确保党建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并且抓得起、管得住。
严格党建工作机制。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契机,进一步抓好三会一课、固定党日、民主评议、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党费收缴、党组织按期换届等规章制度。
当前,统一部署了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清查工作,58户企业党组织已按期换届,有效激发了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内生活力。
统一开展了党费收缴清理工作,157个基层党组织完成党费收缴清理,1053个基层党组织正在清理,33户企业已初步核清。
成都建工集团创新“三会一课”制度,开办“农民工党校”,采取技校与党课相结合、技能与兴趣相结合“双结合”的有效方式,切实增强农民工思想政治素质。
目前,已培训农民工近千人。
创新国企干部管理“国企改革,关键在人”,针对国企领导干部重业务轻党建、“一岗双责”落实不力等问题,成都市坚持党管干部,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打造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向深度发展。
建好国企党委班子。
充分发挥党组织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建立起分层分类管理的科学选人用人机制。
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重用人导向,优化企业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党的重要职位的选任程序。
全市70%以上的企业配备了党建专职副书记。
规范国企董事会。
探索竞争类企业逐步实行“外部董事人数大于内部董事人数”的董事会结构,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逐步增加外部董事比例,落实董事会在经理层选聘中的职权,明确上级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
配强国企经理层。
遵循市场化选人,着力落实党组织“管原则、管标准、管程序、管机制、管监督”的“五管”职责,成都市研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实行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的办法,探索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机制选聘结合,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近期,选配职业经理人19名。
推进交叉任职。
结合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和党委领导班子届中调整与增补工作,对进入“两委”人员严格把关,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党委“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进一步明晰职责,切实做到“专兼结合、一岗双责”,有效实现企业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能上的有机结合。
目前,市属20户国有企业148名企业领导人员中80%以上人员实行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明晰党建职能职责“党建履职,从严从实”,针对国企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体现不明显,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成都市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章程,压实党建主体责任,完善综合考评体系,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纳入企业章程。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指导各市属国有企业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目前全市市属国有企业正积极开展此项工作,金融城公司、农发投公司、成都地铁公司、文旅集团4户企业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已完成。
压实主体责任。
明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企业党委、党委书记、基层党委班子成员等的党建职责,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着力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纵向到底的层级责任体系。
市委强化国企党建工作顶层设计。
市国资委党委定期开展国企党建工作研究、召开国企党建工作会。
国企党委制定年度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开展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切实发挥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作用。
党委书记充分履行党建 “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发挥抓班子带队伍的作用。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完善考评体系。
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建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内容,使所占权重不低于20%。
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集中汇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企年度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抓党建实效作为考核党委书记、副书记的重要内容,与企业领导班子调整优化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教育、奖惩紧密挂钩。
严格履职行权监督“风清气正,改革顺畅”,针对国企公司制、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成都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人员监督、加强监事机构建设,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生态。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组织开展落实“两个责任”约谈和签字背书,层层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开展“违法违纪党员未给予相应处理”专项排查活动,梳理国企党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应处必处,进一步强化负面约束,明确廉政红线。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联合监督作用,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成都兴城集团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全集团共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108份,承诺书766份。
成都商物投集团针对集团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创新开展 “点穴式”专项巡查24项,提升了监督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领导人员监督。
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
严格执行述职述廉、任职和公务回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整合出资人监管、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监事会和行业监管、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公众监督等力量,对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监察。
加强监事机构建设。
推行监事会内设外派运行机制,面向企业领导人员、社会各类专业人士,选任外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专职监事,畅通监事会作用发挥渠道,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有人听说过农发行是干吗的吗
在农发行申请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条件: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农发行开立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功德的行为。
4、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
5、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除此之外,还要符合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申请贷款。
首先需向所在地农发行营业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包括:在客户经理引导下,按照农发行标准格式填制借款申请书。
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质文件文件、财务报表,以及根据申请的贷款品种和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事宜,然后发放贷款。
如何发挥党员作用履职尽责,开展工作
年来,Xx县支行在上级行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加快推进我行业务发展,加强合规管理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根据省、市分行要求,现将思想政治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现有员工19人,男13,女6人,3名班子成员平均年龄38.6岁。
全行员工从年龄结构来看,30岁以下3人,31至40岁6人,41至50岁6人,51岁以上4人,2005年前,我行将有3人退休,从目前进人情况来看,新员不可能补充到位,加剧人员矛盾。
从学历结构来看(原始学历),本科2人,大专7人,中专、高中以下10人。
从工作年限来看,3年以下1人,3至5年2人,5至10年1人,10至15年2人,15至20年3人,20年至25年5人,30年以上5人。
从来源看,农行划转11人,从他行调入2人,军转干部2人,新进大学生4人。
总的来看,目前我行员工队伍思想主流是好的,工作是积极向上的,主要表现在: 1、关注国际国内形势,关心经济体制改革。
我行员工对党的信任、对社会主义的信心有增无减;绝大部分员工对中央提出的包容性增长、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表示关注并愿意积极投身其中;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十分关注。
员工普遍关心、支持和了解金融体制改革,认识到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多数员工面对农发行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希望通过不断学习来充实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现代银行的要求。
2、员工主人翁意识增强,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员工普遍认为本行的发展和稳定与自己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更加关心本行的内部管理和业务发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积极为本行的职责履行和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3、珍惜农发行工作岗位,态度积极向上。
大部分员工对农发行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表示满意,对拥有农发行的工作比较珍惜,工作态度认真。
多数同志在人少事多、绩效考评要求高的情况下,工作主动性较强,工作质量较高。
二、思想政治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明确。
随着业务快速发展,农发行管理工作任务显得更加艰巨而繁重。
行党支部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农发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多次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单位职工思想动态,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做到了思想政治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人抓,形成了以领导干部为主导,广大党员为主体,党政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由于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使干部职工思想进一步统一,精神面貌明显发生变化,改革创新意识不断增强,整个单位充满生机和活力,确保了我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制度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在推进思想建设过程中,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思想政治工作与岗位责任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监督约束制度紧密结合的机制,既抓业务管理,又做思想政治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思想引导,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一是党支部围绕全行中心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全行管理工作之中,依据年度工作意见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做到“两个规划一起订,两个任务一起下,三个文明一起抓,两个成果一起要”。
每年年初,及时按照市分行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本行实际,积极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和安排意见,认真对照目标责任书内容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年终进行全面总结检查,使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齐头并进,相互促进。
二是明确责任,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为了使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每年年初,按照思想政治工作要点和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行党支部结合实际,对责任书进一步进行分解细化,列入各部室所及个人目标管理责任书之中,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实行定岗、定员、定责、定考核、定奖惩,增强了干部职工完成目标任务的紧迫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在认真落实原有的政治学习日、定期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目标管理、调查研究、请示报告、信息反馈、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汇报分析制度,要求干部职工每月向所在的部室负责人汇报一次思想,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干部思想情况分析会。
同时,建立了领导与干部联系制度,经常性地与干部进行交心谈话,及时了解和分析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发现苗头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纠正,提高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内容纳入行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之中,教育和管理并重,形成有机结合、密不可分的整体,协调发展。
五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始终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实行每个干部职工签订廉政承诺书,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和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自觉性,保持了党员干部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纯洁性,使其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狠抓阵地建设,基础保障有力。
为进一步发挥阵地建设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丰富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行党支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建起了学习园地、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宣传栏,在每个办公室张挂醒世警语,营造出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
先后投入近5万多元,购置了图书、电视、音响、投影、数码摄像机等电教设施,组建了篮球队和文工队,配置了健身器材,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象棋、围棋等文体活动器材,为开展宣传教育和丰富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以创建干净整洁、设施齐备的机关环境为目标,狠抓各项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办公环境,购置了微机等办公设施,努力实现办公自动化,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四)丰富活动载体,落实工作任务。
1、认真落实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带动党员、干部职工的学习,用党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的头脑,先后在全体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教育活动,教育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科学体系,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的自觉性,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工作的目的。
在学习中,我们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与摘录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相结合,集中组织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做到了学习时间、内容、制度、考勤、笔记、心得“六落实”,并定期对开展学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强化形势政策教育。
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有机结合,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形势政策教育,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建言献策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
3、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把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甘肃精神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干部职工的头脑,大力宣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4、加强职业道德和勤政廉政教育。
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组织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和“践行文明礼仪”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引导干部职工改变不文明行为,形成重礼仪、讲文明的浓厚氛围。
围绕学习教育抓作风,围绕行政效能抓作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开展了党务、政务公开,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5、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
每年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开展业务知识培训,领导干部专题辅导讲座,测试成绩均达到90分以上。
以《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民主法制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法制理论与法律条文相结合,推进干部职工学法用法,使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提高了执政理念和法制水平。
干部职工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6、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争创文明诚信单位。
大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积极争创文明单位和诚信单位,除每年举办几次干部职工文体活动外,还积极参加省市分行举行的各种文体活动、文艺节目汇演,受干部职工的欢迎。
2010年黄冈市授予我行“文明单位”。
今年,市分行组织的红歌赛我行荣获第二名,我行严斌被追授“湖北青年五四奖章”,我行王少峰被总行授予优秀共产党员。
7、深入开展道德实践活动,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认真开展“美德塑形、敬业奉献”道德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单位服务效能,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建设和干事创业环境。
大力倡导奉献互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进一步深化城乡党组织“1+1”结对互帮活动,努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增近党群干群关系。
三年来开展互帮活动9次,共计(本 文来 源于 贵_州学-习网 ]为帮扶村解决帮扶资金12万元,为贫困户送去慰问金1200元。
8、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
利用重大节庆纪念日,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激发党员干部的爱国热情,坚定革命意志,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先后动员干部职工为四川汶川、青海玉树、甘肃舟曲灾区及贫困学生捐资现金8700元。
三、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行员工思想意识总体是好,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1、“自满”。
一些员工满足于现有知识、满足于已取得的成绩。
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差,不愿参加政治学习,对业务知识的学习满足于一知半解,不做深入的研究,导致理论水平低、业务能力差,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由于自满,工作进取心不强,习惯于已有的经验,满足于不出大乱子、不出大漏子,甚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2、“迟缓”。
见事慢、反应慢、行动慢。
一是忙于应付,主动性差。
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做得不够好,很多工作都要靠领导吩咐、等领导安排,参谋作用没有发挥好;二是主动调查研究开展少,对基层情况掌握不够及时,往往造成工作被动。
三是完成工作任务时效性差,对工作没有养成立说立行、马上就办的作风,有时工作比较疲沓,有些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完成。
3、“计较”。
由于基层行人员少,年龄有大有小,素质有高有低,会做事多做,不会做事少做或不做,多做少做一个样,甚至多做事多挨批评,不做事无过错不挨批评。
而且农发行薪酬改革不到位,工资倒挂,年龄大的干事少反而工资高,较大地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势必造成在工作中相互攀比,计较得失,你的工资高你多做,我的工资低少干是应该的,你的年龄轻多做是应该,我的年龄大干不了几年就退休了。
四、相关建议 1、加强职责教育。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是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所决定的。
我行作为中央政府的政策调控工具,履行好职责直接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粮棉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员工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发行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成功与否,经营目标的完成与否,直接关系到农发行在企业、群众及社会上的形象。
员工队伍建设任务重、责任大,必须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紧跟中央和上级行的重大决策和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学习“严斌精神”,发挥“老黄牛”作风,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农发行员工要切实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学习《没有任何借口》和《细节决定成败》等书籍,做到工作认真、态度端正、在任何人面前、在处理任何事上,都要从严要求、从优服务,高标准、高质量,确保工作万无一失。
2、加强学习。
现代银行的员工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能力,如不注意加强学习和不断更新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
重视学习,提高学习能力,首先应强化学习意识,想学、真学、能学。
每一个时期确立一个学习目标,制订一个学习计划,保证拿出一定的时间来学习。
其次应会学。
善于把握“真知”、“真谛”,努力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经验、基本理论。
第三应善于挤时间学。
克服“工作忙没时间学”的想法,在学习问题上同样“绝不找借口”。
笫四应重视知识更新。
强化继续学习的理念,既自觉地增长知识,又不断地更新知识、创新学习。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
加强学习,提高学习能力,重要的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和用中学习。
要结合当前改革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切实解决本地区、本行存在的实际问题的工作措施。
这样,才能学得生动、学得深入、学得有效。
3、强化奉献精神。
农发行业务政策性、时限性较强,有时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业务操作和材料上报工作,经常需要加班加点。
而且在清仓查库上,夏天要斗酷署,冬天要冒严寒,工作既苦又累,没有甘于吃苦、乐于奉献、勤奋敬业的高尚情操,是难以胜任工作的。
因此,农发行员工要保持一种平静的心态、平衡的心态、平淡的心态,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谋事而不谋利,奉献而不索取,耐得住生活清苦,耐得住工作艰苦,甘当“不为名利的小草、乐于奉献的蜜蜂、恪尽职守的螺丝钉”。
要做到对工作象夏天般火热,对人民象春天般温暖,为企业为“三农”多办事,\ \ [货品采购支持]※ 享有总部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享有国际知名品牌进货渠道※ 与孔夫子总部共享批量进货优惠折扣,降低进货成本,提高赢利率※ 拥有孔夫子自有品牌产品※ 可委托总部统一配货[人员学习培训支持]在“孔夫子视光学中心”接受培训※ 学费享受孔夫子总部员工的待遇;※ 毕业后获得国家劳动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在孔夫子眼镜直营店实习※ 实习期间孔夫子免收学习费用。
工会组织的两个维护职能的内容是什么
1.小车随意开门致使自行车与货车相撞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被告于××驾驶肇事小车在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在开左前门准备上车时与原告骑的自行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其失控,又与被告唐××驾驶的无牌东风车相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9938.87元。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下旬,被告××地税分局将其所有的××号小车出让给被告××镇政府未办过户手续。
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于××驾驶该车在永安桥头路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推开左前门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碰撞,致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唐××驾驶属被告环卫所所有的无牌东风大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
原告伤后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医疗费6563.47元。
该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偏重。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于××负主要责任,被告唐××负次要责任。
原告鲍××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两被告仅垫付医疗费五千元,后无人理睬,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该事故总损失8462元(扣减已支付5000元),下欠3462元,原告自愿放弃362元,被告环卫所自愿承担1400元,被告××镇政府愿意承担被告于××、被告××地税分局应承担的责任,即人民币1700元,原告鲍××同意两被告在二000年八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环卫所承担300元,被告××镇承担300元。
2.左转弯大货车与直行摩托车相撞原告诉称: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我驾驶摩托车从温泉回××途经××双鹤桥时,被被告驾驶的东风货车撞伤,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费、交通费、鉴定费、生活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费、营养费共计四万一千零八十五元四角。
被告辩称,原告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摩托车,我方仍愿意负主要责任,但应减轻我方赔偿责任,并且我方已支付部分费用,同时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超越赔偿范围,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晚十一时许,被告驾驶××号东风牌汽车由××向××行驶,途径××双鹤桥十字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原告(无证)驾驶的××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和原告应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
随后该交警大队就损害赔偿问题主持调解,因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便于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作出调解终结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因昏迷不醒,左肘可见6CM伤口,肌腱外翻及左肱骨中下段横形骨折,部分神经断裂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五十天,共花医疗费一万零二百三十九元六角,并需休息八个月,同时因右肱骨中下段骨固定物拔除术,需共费后期医疗费五千元,还需休息三十天。
原告出院后在休息过程中还花费了门诊医疗费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三角,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势已达十级伤残。
被告先后已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一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肇事车辆受益人及肇事者,在驾车左转弯时违章未让直行车辆,致使原告受伤,应负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对原告方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次交通事故的总损失为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七角(医疗费12077.9元,后期医疗费5000元,交通费311.8元,鉴定费880元,误工费2880元,护理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伤残补偿费6570元),由被告汪××负担一万七千七百八十三元八角二分,扣除已支付一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还下欠七百一十二元一角二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其他诉讼费用三百五十元,合计二千元,由被告负担一千五百元,由原告负担五百元。
3.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起诉司机赔偿原告黄××诉称,1999年3月29日我乘座被告杨×驾驶其所有的××号大货车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宁,当车行至河南信阳加油站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受重伤,被告仅支付了一万余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面损失共计17636元。
被告辩称,原告是自己强行要求跟车,对该事故原告方也有过错,故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请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审理查明,1999年3月27日,原告乘座被告杨×驾驶的××号大货车一同去安徽毫洲送货,同年3月29日被告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宁路经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加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未经交警部门处理)。
原告伤后经送河南省信阳地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0天,医疗费为5186.20元,同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8天,医疗费用为10405.39元,法医鉴定费为400元,原告黄××伤情经××市××区技术科鉴定为右胫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发有胫骨骨髓炎,经医院治疗后,虽然后胫腓骨骨折处已基本愈合,但遗留右下肢缩短2.5CM,导致行走跛行,其右胫骨骨折行骨水内针固定术后,需择期进行内固定物拔除术,综合评定为拾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左右。
同时查明:原告黄××属农业户口,伤后在信阳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时被告共支付医疗费5186.20元,原告在信阳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后由被告妻子随行护理。
原告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后,原告预付医疗费5750元,被告支付医疗费4655.39元,被告杨×以原告的预交医疗费收据在×区人民医院结帐后随同其车辆损失在保险公司索赔12000元,除支付原告9841.59元医疗费外,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还查明:原、被告之间关系非常好,原告领取了驾驶证后,随被告一直多次跟车,从未谈及报酬,原告也无异议;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也多次看望原告。
并双方约定将原告的伤治好为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乘座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
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应支付原告黄××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053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其他诉讼费用485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1000元。
4.小车在前左转,大货车从后追撞致小车损坏原告罗××诉称,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时许,被告李×驾驶××号大货车装载货物从深圳到石家庄,途经107国道1273KM处,与我驾驶的××号富康小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交警调解终结被告李×应赔偿我经济损失9680.00元。
被告李×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时四十分许,被告李×驾驶××号大货车装载货物从深圳到石家庄,途经107国道1273KM处,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罗××驾驶××号富康小车左转弯时,由于限车距离太远,判断错误,与前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李×负主要责任,原告罗××负次要责任,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调解终结,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原告修理富康小车购买配件4540.00元、修理费1700.00元、定损费200元、施救费160元、误工10天、停车10天。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车辆在107国道1273K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对此次事故作出的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的认定,因双方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
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标准》原告罗××的损失为:购买配件4540.00元,修理费1700.00元,定损费200.00元,施救费160.00元,误工10天(17.95元\\\/天)误工费179.50元,停车10天停车损失1000.00(100元\\\/天),合计损失7779.50元。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广承担原告罗××车辆损坏的损失7001.60元,原告自己负担损失778.00元。
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合计八百元,由原告负担二百元,被告负担六百元。
5.货车超车撞翻摩托车,致摩托损坏乘员受伤原告王×武诉称,我乘坐在原告王×浩驾驶麻木与被告舒××驾驶汽车相撞将我至伤,经交警调解生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
原告王×浩诉称,我驾驶麻木将乘车人送往温泉去,在路上被被告舒××驾驶的汽车撞翻,将我麻木车撞坏,乘车人撞伤,现要求被告赔偿麻木车辆修理费。
被告舒××辩称,我驾驶汽车与原告麻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因原告要求赔偿过高,我无法接受,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审理查明,二00一年四月三日七时许,原告王×武乘坐原告王×浩自己所有麻木从毛坪去温泉卖鱼,当麻木行至途中下畈路段,被被告驾驶××号东风汽车同向行驶超车时撞翻,造成乘车人王×武受伤、麻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测认定,作出了该次事故由被告舒××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书。
同时查明,原告王×浩麻木被撞坏后经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定审单位定损为760元。
原告王×武受伤后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三天,经检查属左侧额叶脑挫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共花用医药费4083元,CT检查500元。
十三天后原告经复检右眼上直肌处直肌麻痹,需继续住院治疗,因无钱治疗于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出院(上述治疗费用均属被告垫付)。
还查明,被告驾驶××东风汽车是二000年四月在被告朱××手购买,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舒××要求依法公正判决由其承担责任。
原告王×武请求减去已治疗费用,赔偿6500元愿放弃其他请求。
原告王×浩也只请求麻木车损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在卷佐证,有交通部门车辆定损单和医院治疗证明、发票、病历及伤残评定书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该次事故的发生在原、被告车辆同向行驶,被告超车时对超车前方位情况估计不足,超车不当,撞翻了麻木车,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庭审认证质证中,原、被告对双方举证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对本案当事人最后陈述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现,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该次交通事故总损失11843元,扣除被告舒××已支付4583元,被告舒××赔偿原告王×武损失6500元,赔偿原告王×浩麻木损坏损失760元。
被告朱××不承担经济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舒××负担。
6.客车不关车门行驶,乘客未等停稳下车摔死原告诉称,2001年9月15日下午,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的被告××公司的车由横沟回咸安。
当车行至市化建公司门前下车时因车门未关又无售票员,并被告柳××在未等余××完全脱离车辆就起步行车,导致余××摔倒受伤,后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原告特具状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补偿、护理、误工、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22876元。
被告××公司辩称:1、对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我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2、原告主张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各项赔偿费用均未依法计算。
3、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柳××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原告妻子当时是带病上车,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门一直关着,原告之妻是自己拉开车门,在车未停稳时下的车。
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公开处理。
审理查明:2001年9月15日晚7时许,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其所有挂靠在被告××公司的××号中巴车由横沟返回咸安,当车行至永安大道化建公司门前时,因车门未关余××在车未停稳时下车不慎摔倒受伤,余××伤后经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抢救费340.3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350元。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为被告柳××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乘车人余××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柳××向原告支付抢救费340.30元,布料费370元,另支付交警队事故预付款5000元,共计5710.30元。
被告安达公司分文未予支付,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同时查明,死者余××共有兄弟、姐妹3人,其父、母经户口证明;父亲1935年12月2日出生,母亲1936年9月11日出生,且两人均系农业户口。
死者生前生育有两个小孩均已满十六周岁。
原告经××镇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原告举证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交通费等,被告举证支付原告抢救费以及支付交警部门事故预付款收条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被告柳××忽视交通法规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驶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主责任,死者余××在车辆未停稳的情况下,便下车与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柳××负连带责任对原告提出的合理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0条、第13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1款,第(1)、(2)、(7)、(8)、(9)、(10)、(11)项;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该事故总损失75791.24元(其中①医疗费310.30元②交通费500元③误工费584.28元④住宿费1350元⑤丧葬费3400元⑥死亡补偿费40150元⑦被抚养人生活费19466.66元⑧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0元)。
原告自负7579.12元,被告柳××支付原告赔偿费(扣减已支付的5710.30元)62501.82元,被告××公司对被告柳××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3元,其他诉讼费用927元,合计3710元。
由原告负担371元,两被告负担3339元。
7.摩托车不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吉普车相撞原告刘××诉称,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原告乘座被告洪××的两轮摩托车去办事,在往××市温泉岔路口方向行驶时,因在泉塘处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岔路口方向驶来的陈××驾驶的××农发行吉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市中心医院治疗一百零三元;但原告出院后还需要继续治疗。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农发行赔偿原告前、后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二万四千五百六十六元,同时放弃对被告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陈××、××农发行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属实,但我们只能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十五时三十分许,被告洪××驾驶××号两轮摩托车乘载原告刘××和王××(另案已处理),由××市新卫校往岔路口方向行驶,当行至泉塘处环形路口时,因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当行至泉塘处环形路口时,因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岔路口方向驶来陈××驾驶的吉普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部份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责任认定为,被告洪××负主要责任,被告陈××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无责任的责任认定。
原告刘××伤后经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一百零三天,用去医疗费一万八千一百零九元七角七分,交通费一千元,住宿费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五百四十五元,护理费一千一百三十三元,事故后经交警队伤残评定小组评定原告刘××属九级伤残,伤残补偿费一万六千零六十元,鉴定费五百元,后期医疗费一万二千元,休学一年的误学损失费二千五百元。
该事故总损失合计五万三千三百四十七元七角七分。
原告刘××自愿放弃对被告洪××应赔偿经济损失三万二千零八元六角六分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陈××、××农发行已支付其七千二百元费用,还应赔偿原告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农发行应赔偿原告刘元庆二万一千三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被告已支付原告七千二百元,还应赔偿原告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
两被告同意在二00二年一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八百六十元,其他诉讼费用一百四十元,合计一千元。
原告负担二百元,被告负担八百元。
8.放学横穿国道回家被大货车撞死原告吉××诉称,2001年11月1日,我儿子被郑××驾驶的冀AK0794机动车撞死。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本人不服。
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用97810.00元。
被告郑××辩称,关于损失赔偿,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中午12时零10分,原告儿子吉××放学回家横穿107国道1289km+400m时,被被告郑××驾驶的冀*****号机动车撞死。
事故发生后,咸安区交警队作出了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集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
为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郑子辉赔偿各种损失费用978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郑××一次性赔付原告吉××各类损失费用309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3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0元。
9.司机疲劳请乘客帮忙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死3伤原告赵××、陈××、张××诉称,原告赵××的丈夫李××、陈××、张××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被公司组织去外地考察,乘坐被告周××面的车撞上被告白××、李××的汽车尾部,造成原告赵××的丈夫李××死亡,原告陈××、张××受伤,现原告赵××要求被告赔偿李××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84535元,原告陈××、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7761.69元。
被告白××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李××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周××口头辩称,1、原告赵××没有提起诉讼,且无证据证明赵××是死者李××之妻;2、无证据证明××公司租周××车一昼夜五百元;3、湘车负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4、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林一再要求唐××替其开车。
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十二月九日晚,××公司指派本公司副总经理唐××组织其公司员工李××、陈××、张××等人租用被告周××所有的湘××面包面的车前往湖北武汉考察饮食行业,并与车主被告周××口头约定往返租车费用600元左右。
当晚十二时从湖南长沙出发,被告周××驾车行驶到湖南岳阳路段时,感到有些疲劳,提出要求××公司副总经理(有驾驶证)唐××替其驾驶未果,当该车驶入湖北赤壁路段时,被告周××感觉困乏再次提出要求,唐××接受替其驾车驶入湖北咸安境内一0七国道1310k+600m时,撞上同向因故障靠右停放的被告白××驾驶与被告李××共有的豫××大货车尾部后,又与相对行驶的鲁××号大货车的保险杆左侧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死亡,陈××、张××、被告周××受伤,湘××号长安面包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测认定,该次事故由湘××号长安面包车负主要责任,豫××号大货车负次要责任。
原告陈××受伤后在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332.1元。
在湖南治疗费用18836元,共计20168.1元。
原告张××受伤后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033.59元,在湖南××县医院住院治疗五天,医药费用978元,共计2251.59元。
被告周学林受伤后在湖北省咸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297.81元,回湖南治疗费用及车损价值拒绝向法院提供。
原告赵××丈夫李××的父亲李×初1929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母亲林××1929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大哥李×兴1959年11月13日出生,二哥李×能1963年10月8日出生,儿子李×思1996年9月21日出生。
同时查明,原告赵××的丈夫李××死亡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书,即先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现金37000元,其余款项全权委托××公司处理后再付,且向××公司出具委托书。
同时,被告陈××、张××因身体未康复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又查明,经举证和当庭质证,被告周××所有湘××号长安面包车有多次出租于××公司和他人使用的收款凭证,该车应属于面的出租车。
还查明,该次交通事故经××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并作出200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材料证实,唐××驾驶湘××号长安面包车行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二)款“故障车须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乘车人李××、陈××、张××、周××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租用被告周××面包车,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车主周××应将其××公司的职员李××、陈××、张××等人送达目的地,××公司职员三人却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受伤二人。
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驾驶员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其是被告周××自感疲劳临时无偿雇佣的驾驶员,其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周××承担雇员唐××产生民事责任;被告白××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白××所驾驶“豫××”大货车属被告白××和被告李××共有,因此,该次要责任对外应由两被告白××和李××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及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被告按主次责任进行分担,被告周××辩称四点理由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两被告的车损情况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对原告方提出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人身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七、八、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赵××之夫李××的死亡补助费、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0050元;原告陈××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324元;原告张××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602.59元;被告周××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453.81元,以上费用合计104430.40元,由被告周××承担70%即71647.47元(已扣减自伤费用),由被告白××、李××共同承担30%即31329.12元,此款限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640元,其他诉讼费用1360元,共计5000元,由被告周××负担3000元,被告白××、李××负担2000元。
10.占道堆放建筑材料致使他人翻车原告诉称,2001年12月30日晚22时15分左右,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山返回法院,行至区五金公司门口处时撞上了被告违章推放的建筑预制构件,我当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5782.35元。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工程公司因建筑房屋在区五金公司门前的马路上堆放了建筑预制构件,2001年12月30日晚22时15分左右,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山往二级站处行驶,途经区五金公司时,撞在了工程公司推放的预制构件上,原告严重受伤,摩托车亦受损,经××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原告李××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对这次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原告李××负主要责任,被告工程公司负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