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路不开阔是经历太少,见识太短还是思考力度不够
一、严格把关,提高扶贫精准度 扶贫就是要“瞄准重点、精准制导、定点清除”,实施精准扶贫,关键在于突出扶持重点,圈出贫困区域、划定贫困群体、制订具体帮扶措施,改“大水漫灌”为“滴灌”,提高扶持效果。
为此,根据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扶贫帮扶到户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乡按照“识别到人、帮扶到户、落实到位”的要求,重点做好了几项工作:那就是准确扶贫对象,建立规范档案; 量身定做扶持措施,确保扶贫效果; 帮扶责任到位,完善考核机制。
1、认真做好建档立卡工作。
按照精准度的要求,根据县核定我乡20**年贫困人口人的数量科学分配到各村、组,组织人员到村到户开展好贫困状况调查,为贫困户“建档立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采取“五定”措施(定对象、定政策、定措施、定责任、定目标),全面推进农村扶贫帮扶到户工作。
2、加强“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强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应保尽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应扶尽扶。
让他们都能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住房、医疗和教育)。
3、加快移民搬迁的步伐。
全面推行移民搬迁与新农村建设、危旧土坯房改造、生态建设、圩镇建设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有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
按照自愿原则,积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整合生态移民、地质灾害搬迁等项目,加大移民搬迁宣传力度,强化措施,大力推进。
比如源生态移民建设项目就由我乡党委书记一把手亲自负责调度,多方奔走,还由乡政府前期垫付了万启动资金。
20**年计划实施“进城进园”搬迁移民人,实现进圩镇、中心村安置人。
切实解决深山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从而不断减少贫困人口。
4、抓好“智力扶贫”即培训转移就业扶贫。
通过实施农民技术培训,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输血”式扶贫转向“造血”式扶贫的工作进程。
以贫困家庭“两后生”和进城进园安置贫困户劳动力为重点,集中扶持贫困户“两后生”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和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计划完成学历教育及劳动力转移人。
5、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
积极探索创新扶贫模式,争取国务院扶贫办的政策支持,以乡源头生态保护及县饮用水源地为基点,加大对特色产业的扶持,如源村毛竹、基田村茶叶及毛竹和花卉苗木、大小湖岽村藏香猪、牛、羊特色养殖,胡屋村兔子养殖,黄陂村蜜蜂养殖等等。
6、夯实基础设施基础。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
面对全乡70%的小组路未硬化的难题,我乡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今年开工建设公里小组路面硬化,2013年向上申报6个扶贫项目,争取资金万,基本实现村村通水泥路、村村通水通电,个校安工程正在建设之中。
二、我乡扶贫攻坚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抓落实。
我乡党委、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十分重视,扶贫攻坚工作由党委书记一把手负总责,并成立了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乡、村层层签订责任状。
党委、政府对扶贫攻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加强完善组织领导,以实现扶贫开发的高位推动。
按照“书记负总责,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总要求,充实完善监督体系,定期检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2、县乡联动,县级对扶贫工作的参与性增强。
当前,重点村的村干部和群众对挂点扶贫工作都很支持,迫切希望挂点单位能办好事、办实事。
全乡6个扶贫重点村已有了县直单位挂点帮扶,并已全部到村开展工作。
以“三送”为载体,制订了《乡全面推进农村扶贫帮扶到户工作实施方案》,实现对贫困户帮扶全覆盖,为每户帮扶对象指定一名党员干部作为帮扶责任人,并将帮扶情况和帮扶成效作为明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确保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帮扶责任人和帮扶实施情况建立电子档案,以便随时查询。
3、正确引导产业转移,大力扶持特色产业,积极鼓励外出务工,帮助贫困农民增加收入。
在加大黄龙病防控工作力度的同时,大力宣传我县产业转移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加强土地流转,特色产业成规模,应对黄龙病带来的蜜桔脐橙产业收入的急剧减少,积极引导和鼓励贫困户就近就地开展二、三产业,并结合当地实际,帮助并组织农民搞劳务输出。
我乡结合招商引资工作,采用引导贫困户到我县工业区就业的办法,增加贫困户收入。
4、加大培训力度,依靠科技提高扶贫攻坚的效益。
以农民知识化工程和劳务输出岗前培训为载体,以提高农民应用果业生产先进技术水平、提高农民谋生手段为主要内容,整合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职业教育“一村一名中专生”和“一村一名中高级技工”等培训资源,为帮扶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使每户扶贫对象至少掌握1项就业技能或实用技术,促进稳定就业、增收脱贫。
乡里今年举办各类针对农民的培训已达20余次,参训人次达500多。
5、坚持“扶贫扶志、扶勤扶能”的原则,建立运作激励机制。
我乡在扶贫工作中坚持“扶贫扶志、扶勤扶能”的原则,在政策、步骤、批此上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扶持,不搞“大锅饭”。
对于有强烈脱贫愿望和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贫困户,要集中力量优先扶持,让这一部分贫困户先脱贫致富。
对于无劳动能力、因残疾、因疾病致贫的,纳入社会民政救济体系。
对于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坐等靠要、懒惰酗酒致贫的,进行耐心教育和引导。
以此激发、激活贫困户依靠自己的头脑和双手,通过勤奋劳动,自我脱贫,走向富裕的内在动力和机制,从而最大限度调动贫困户的生产积极性,使贫困户把压力变为动力,把动力变为活力,带来了贫困户从精神状态、思想观念、劳动能力、生产方式到收入水平的一系列变化。
三、扶贫攻坚工作遇到的难题及建议 1、乡群众经济基础薄弱,果业开发晚,加上近年为加强源头保护及县城饮用水源地保护实行了全封山政策及退果还林,在增加群众收入方面遇到非常大的难题,特别是现在果业遭受黄龙病的肆虐,产业转移工作还在起步阶段,无经验可借鉴,特别是对于贫困家庭,小规模种植养殖户,抗风险能力更弱。
建议加大产业转移工作调研,由县统筹作出更加合理的指导性意见。
2、基础设施薄弱,群众经济基础差,筹款能力弱,相对而言却是物价、人工上涨,补助标准偏低,通组路路面硬化的交通补助只补成本的三分之一左右,资金缺口巨大,补助杯水车薪,造成“要致富先修路,要修路先借钱”,陷入了越修路要背的债越多的怪圈,建议加大基础设施扶贫补助标准。
3、在智力扶贫方面,一方面存在资料过老导致贫困户兴趣降低,另一方面培训知识不够专、精,对提高工作竞争力帮助不够大,加上大部分贫困户本身学习兴趣不大,知识层面过低,对培训知识接受消化有难度。
建议在加大智力扶贫力度的同时升级知识库,多提供先进、专精知识培训,并根据贫困户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4、对贫困家庭资金扶持力度不够大,面对现在的生活成本、物价压力,扶贫资金杯水车薪,加上经济条件差申请贷款更是难上加难,“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建议提高补助标准并加大对贫困户的贴息贷款发放力度。
参加蓝天救援队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学习《柳州教师培训读本》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心得体会 柳州市锦绣路小学 区雅丽在《柳州教师培训读本》中,我了解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起施行,十几年来,该法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这也是1992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首次修订。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条款由原来的56条增加至72条,除了对原有部分条款的修改和完善,还加入了保证学生休息时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网吧必须远离学校等内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更强。
从江阴法院少年审判庭近几年来审理的案件情况看,教育不当以及青少年自身沉迷网络、交友不慎等,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监护、保护不力,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遭到侵害或权益受损。
对此,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涉及并作了明确规定。
另外,黄庭长说,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原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是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据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殷溆贤介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500余起。
对于未成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需求,该中心100%受理。
但由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大部分是“疑难”案件,其中不乏侵害人无力赔偿的现象,殷科长建议有关部门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救助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它有以下亮点: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 解读: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
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
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
教育部和国家教委为学生减负问题下发过几十个文件,不能很好遏制。
此次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应该会有很好的效果。
关注特殊困境中未成年人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 解读:“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
新法很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外出打工而对子女失去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新法作出了要委托成年监护人代为监护的规定,强调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于“流浪儿童”,新法则规定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明确了救助机构临时监护的责任。
明确处罚措施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解读: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责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更有力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法中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
如第66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67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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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活动心得体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俗话说,十个手指不会一样齐。
在学校读书的学生,不可能全是优秀生,即使在重点学校,学生之间也会有差别。
如何对待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是每个教师都会遇到的问题。
对这样的学生,热情鼓励,耐。
已指导,他们会逐渐树立起信心,由后进变为先进。
但如果对他们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就会使他们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心灵上布满阴影。
近几年,北京市在一些学校推广“随班就读”工作,就是让一些听力残疾、智力低下或低视力的孩子和正常孩子在一个班读书。
刚入学时,这些学生总是踉不上班,学习十分吃力,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老师从不厌烦,面对面地教他们说话,手把手地教他们写字,在他们身上倾注了比正常学生多出几倍的心血。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老师的精心培育下,几年以后,这些学生不仅完成了学业,而且使他们的缺陷得到了补偿,为他们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也有个别教师,缺乏事业心,缺乏对学生的爱心,对有缺点的学生不仅不热情帮助,反而动辄训诉,甚至进行体罚,使未成年人受至小心理伤害。
对这样的教师,学生或家长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上级领导取消他当教师的资格,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制裁。
老师不是圣人,当心情不好时,向谁倾诉
难道为人师表的意思就是什么苦和烦心事都往自己肚子咽吗
人都是有性情的,但是为了孩子的未来,很多老师常年忍气吞声,装着笑脸。
这些现象别人能够体会吗
虽然有的老师激烈了点,但是请家长们想想,如果你的孩子惹得的你非常气愤的时候,你的行为是什么
何况你面对的是你自己的孩子--一个孩子而已,老师呢
面对四五十个孩子,你都受不了,老师也是人,老师能受得了不,你是没看到很多女老师在办公室掉眼泪的时候,多么委屈,多么伤心。
为了孩子,老师有时伤透了心,有时乐极生悲,受到的心理伤害并不比学生们少。
老师们也明白,自己的孩子也需要找个好老师,就像家长需要个好老师一样,所以一般都做的很好。
希望社会上多理解下老师们的苦处,不要动不动就去上告什么的。
当然不负责任的老师也有,毕竟那是少数人。
希望家长和社会多理解下,多监督下,多支持下老师们,我想老师们的初衷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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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干部如何做好服务村民工作的思考
村干部如何做好服务村民工作,必须做到“正、硬、愚、和、善、责”六个字。
(1)正。
就是要心正、行正、公正。
心正就是要心眼要正,心术要正,主观上摆对自己的位置。
作为一个村支部的班长,作为一村之长,首要的就是要有仁者之心,急老百姓所急,想老百姓所想,盼老百姓所盼,努力使自己成为老百姓知冷知热的贴心人;行正就是行为要端正。
行,顾名思义就是走的意思,走路要走正路,方向对,脚步正,才能一帆风顺,勇往直前,否则就会碰壁,甚至会失足坠崖。
公正就是处事情、看问题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
古人说得好:“为公威仪重,无私功自高”,一名“村官”,只有做到心术正,行为正,办事公,处事明,永远保持那么一股子浩然正气,才能赢得老百姓的支持和信任。
“正”的另一层意思就是讲正气。
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日趋完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其间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比如说,在这次村委换届过程中,争的、吵的、闹的、拉选票的、上访告状的虽然不占多数,但也不乏其人,个别村的老百姓甚至认为,闹事的有“出息”,告状的有“能耐”,导致村里正气压抑,邪气上升。
这些足以说明,在当前新形势下,讲正气势在必行。
我们每位“村官”不仅要自己讲正气,而且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和带动群众讲正气,这是确保农村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2)硬。
就是要具备带领基层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硬本领。
“打铁先得自身硬”,作为一名“村官”,光有仁者之心,做到“正”,远远不够,还必须具有铁匠的身,要有创新的意识,超前的思维,过硬的本领,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
那么“硬”从何来呢
首先要不断充电(电视上网、双技培训)。
其次,要团结协作。
同志曾经讲过:领导干部要学会弹钢琴。
意思就是不仅要十个指头全会动,而且还必须协调配合,才能奏出优美的旋律,否则就是乱弹琴。
一个称职的“村官”,不仅能够做到独挡一面,而且还应该有过硬的协调配合能力,能够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使之分工合作,各负其责,有效地调动两委班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合力。
(3)愚。
指的是一种精神。
雷锋同志曾经在日记中写道:“人们说我傻,我就是要当革命的傻瓜。
”;河南省南街村的村干部,每人月工资只有250元,公开称自己是二百五干部,这些表面上都是痴、傻、愚,其实质是智,是大智若愚。
在座的诸位,都应当学习这种“愚”的精神。
“愚”的另外一种精神就是愚公精神,在当前新形势下,都应当提倡和发扬愚公精神,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天道酬勤,只要我们永远保持那么一股子蓬勃朝气,那么一股子昂扬锐气,何愁农村经济不发展,百姓生活不富裕。
(4)和。
就是要讲团结。
前面的“正”和“硬”是指个体而言,“和”则指班子整体。
老百姓讲得好,村里富不富,关键看支部,班子强不强,关键看班长,一个班子有没有凝聚力,有没有战斗力,有没有号召力,两委关系能不能协调,书记、主任至关重要。
常言到,和为贵,和气生财,政通人和,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
任何形式的窝里斗,搞内耗,最终结果只能是断送自己,延误一个村的发展。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求大同,存小异”,不要在一时一事上斤斤计较。
世上什么人最亲,不外乎“生我的”和“我生的”,但是亲人之间也会有矛盾,更何况是通过政治途径或民主选举产生的一个领导集体,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才工作在一起,所以,在具体工作中,要自觉做到互帮、互助、互谅、互让,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工作理念。
(5)善。
指的是一种品德,一种领导艺术。
作为一名“村官”最起码应该懂得“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道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善意待人,善意理事,善的另一层意思就是知人善任,韩非子曾经说过:“为人君,须让智者尽其虑”,意思就是说当皇帝就要让有才智的人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才能,为帝王服务。
在座的各位都是一村之主,人常说,三个臭皮匠能顶一个诸葛亮,提建议的人多了,办法也就多了,发展的思路也就清析了。
(6)责。
就是指责任。
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时时处处为百姓的利益着想,为群众的生活着想,把带领群致富奔小康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殚精竭虑干好工作,尽心尽力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作一个群众依赖的好“村官”。
村支书发言稿
xx年是我到新前村任书记的第一年。
一年来,在市委、古沛镇党委和市选派办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领头雁作用,团结带领一班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年初镇党委、政府确定的任务目标,为新前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现将一年中本人在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工作计划。
选派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围绕“六句话”的目标和要求开展的,“六句话”是:加强组织、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维护稳定、锻炼干部、促进农村全面进步。
为此,到村以后,深入村组开展调查研究。
一是到村两委成员和党员、干部家中就其生产、生活、村组织建设等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征求他们对两委班子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户和养殖户家中就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他们的呼声和需求。
三是到贫困户家中进行调查,详细了解其贫困的原因,帮助他们理请发展思路,鼓励其发家致富。
四是到隔阂户家中与其促漆交谈,了解其原因、询问对村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并认真记好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通过走访、调查,我了解了新前村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两委班子工作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加强组织建设,转变思想观念,调整产业步伐,传播科学技术,订好市场单子,帮助农民挣票子”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内在素质。
一年来,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认真学习理论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重点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以及胡锦涛同志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等重要讲话精神。
同时,还根据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需要,并坚持学习了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基层党建、农村工作指导、选派知识要点、各级党委对选派工作的要求、新农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
在学习的过程中,做了3万多字读书笔记,撰写了5篇心得体会。
通过加强学习,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新的提高和认识: 一是政治理论水平有新的提高。
能够正确把握“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对经济、行政管理等各种理论有了比较系统地掌握。
二是提高了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执行政策的能力有新的提高。
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观点明朗、态度坚决。
三是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有新的提高。
通过学习,本人掌握了一定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能够驾驭农村工作,站在农村的角度抓方向,抓重点,抓主要矛盾,带动村两委全面工作开展。
能够把村两干部、党员、群众拧成一股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支部战斗能力 (一)在村两委班子建设上。
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促团结。
我十分注重与班子成员的团结,遇事与大家多沟通、多协商,召开支委会、村两委联席会、党员大会,在研究讨论后才作出决定。
现在,村两委班子是团结的班子,是积极向上、求真务实的班子,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班子。
二是抓学教。
充分利用党内“三会一课”、春训、电化教育等方式方法,在提高村两委干部理论水平上下功夫,在增强村两委干部工作能力上下功夫,在转变村两委干部工作作风上下功夫,并且积极开展了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目标,“学习谋划新农村、构建和谐新家园”的小学教活动和“作风整顿月”活动,要求村两委干部做到进村入户常走访、广纳群言查不足,切合实际定措施,真心实意抓整改,从而真正培养、锻炼一支适应农村工作形势、整体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
三是强基础。
村组织建设不仅是基础,而且是薄弱环节,村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是落实农村各项工作的关键。
(二)、在党建工作上 党建工作是选派书记的主要工作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工作。
年初,一是主持召开村两委会制定了xx年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创建“五好支部”实施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抓具体、抓落实。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村两委各项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三是落实了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项措施,确保了党务、村务按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年初为村定购了一份党刊杂志。
(三)、在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上 一是以优化党员结构为主,突出抓好党员发展。
按照上级“双培双带”先锋工程的要求,村党支部制定了“双培双带”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农村中能人大户的教育引导,把其中的优秀分子吸引到党组织当中来,在实际操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依党章、按程序,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党支部今年培养4名入党积极分子,6名先进分子。
二是以树立党员形象为主,突出抓好示范带动。
xx年,加大了对党员的学习教育,加强了对外出党员的管理,制定了流动党员“八个一”管理措施,发证率100%,对流动党员还可以实现网络管理。
通过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评星挂牌”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一年来有5名党员被评为先进个人,2人受到镇党委表彰;4人被评为双星户;村主任王玉涛带头响应村党支部号召,主动要求建沼气池,启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王玉涛、严超祥、又和祥等10名党员带头参加产业结构调整试点。
这说明党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增强了,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在群众中树立了先进、务实、富民、廉洁的新形象。
·中学校长述职报告 ·教师个人述职报告 ·园长述职报告 ·总经理述职报告 ·护士长述职报告 ·教师年度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 ·公务员转正述职报告 四、大力发展村级经济,积极引导农民脱贫致富 一是立足村情,调整产业结构,农村经济得到了的较快发展。
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广良种良法,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甜叶菊、良种水稻和无籽西瓜种植,今年的良种种植分别在80亩和100亩以上;甜叶菊亩产在2000—2500元之间;农民有了盼头,干部有了劲头,11月份,村两委结合美国公司在明光建搞甜叶菊加工厂的大好时机,广泛进行宣传,积极与农户签定了购销合同,使村民的收入有了绝对的保障。
产业结构结构调整,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粮经比,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尝到了甜头。
新前村将成立甜叶菊合作组织,将来的发展前景将更广阔。
二是引导村民外出务工。
目前为止,我村在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外出务工的有150多人;每年村两委在外出高峰期都会开展“阳光工程”宣传和培训,增强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
据测算:每人每年收入5000元,外出务 工人员每年为新前村带回近80万的收入。
三是切实增加集体收入,壮大集体收入,利用4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及村自筹资金6万元建村两委活动室,建成后上面为办公场所,下面出租为门面房,收取一定的租金,增加村集体收入。
一年来通过召开村委会、党员大会、一事一议等会议,先后对村集体所有的荒山土地、水面、林地和房产进行了变更承包、转让、拍卖、出售等形式,进行调整,每年获取利益分成约5000元,村级集体经济将得到加强。
由于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实行“一免三补贴”,产业结构调整效益稳中有增,劳务输出经济拉动明显,农民人均纯收入得到较快增长,在去年2710元基础上人均增收190元,增幅7%。
五、保持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一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民教育,丰富农民生活,大力开展科技入户活动。
目前发动“阳光工程”培训30多人\\\/次,从网上下载和配合镇农技站下发各类农业科技资料200多份,通过广播、下发资料、张贴标语等形式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
二是推进新前村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在新前村大力开展“四民主、两公开”,即深化和规范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坚持完善村务公开、党务公开。
上半年完成了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三是坚持不懈地抓好计划生育,提高了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今年以来,本人与村两委一班人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片负责制,每月要召开一次会议进行研究,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奖惩;无职上岗党员中设置计生宣传岗,积极宣传党的计生政策,配合村两委和计生专干,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制度落实,确保四项手术100%落实,孕检率达到90%以上,出生率达到上级要求。
同时,做好计生重点户的教育和转化工作,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固发展。
四是推进村级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两委”工作规则(试行)》全面落实各项制度,理顺两委关系,形成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确保村级工作运转有序。
先后制定了党支部工作制度、村两委工作规范.、村两委议事规则、村“一事一议”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和村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
一年来,认真排查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我村稳定。
维护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重视解决群众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我的群众工作取得实效。
六、扎实工作,切实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任职以来,坚持不断地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强化执政为民意识,弘扬艰苦奋斗和开拓奉献精神。
坚持吃住在村主持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村办事。
村活动室房屋破旧漏雨严重,我个人利用40000元专向资金和选派单位帮扶资金进行了重建,使村部大为改观;从环保局争取资金2800元、交通局争取涵管9节,修建了前庄小桥,新庄用3节涵管修了生产路;争取卢咀电站投资近80000元为村二级站、1100多米水渠进行加固、清淤,并修了老庄当家塘下方的渡水桥; 在xx年春节和“十一”前夕,我个人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从帮扶单位争取慰问金约2000元对10名贫困户、特困户和党员困难户进行了慰问,7月份组织村两委一班人到环保局进行了走访和慰问,并与环保局结成了“一帮一”对子,在今后的工作上可以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另外我利用自己的办公资金2000多元为村活动室配齐了各种制度专栏、活动室标示牌; 今年,部分村民受灾,房屋倒塌,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一方面按扶群众,一方面积极向上级党委和民政部门反映,在政策容许下,终于在民政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为2户倒房户各争取倒房从建资金10000多元,为1户残疾人争取危房改造资金:5000多元,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一年来先后还为2名考上大学的学生争取了部分资金帮助;为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入户口、改户口、办身份证、新办理五保等20多件\\\/次。
指导养殖户进行冬暧式大棚养殖,获利20000多元。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村两委成员和全体党员的大力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选派工作“六句话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精神统领思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按照市委组织部、选派办和古沛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戒骄戒躁,扎实工作,带领村民发家致富,为新前村的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 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 、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 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 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 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 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 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 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 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 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 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 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 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 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 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 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 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 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 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 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 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 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 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 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 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 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 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 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 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 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 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 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 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 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 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 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 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 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 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 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 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 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 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 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 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 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 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 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 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 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 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 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 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 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 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 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 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 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 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 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 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 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 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 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 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 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 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 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 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 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