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近一个月来,在党小组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与小组同志交流讨论学习体会。
同时,专心听取了市委党校专家辅导讲座,实地参观了樊城区施营社区居委会、太平店朱坡福利院、襄阳区鲁花花生油有限公司等科学发展示范区,收获很大,深受启发。
根据小组安排,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民政部门是做人的工作的,是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特别是直接为困难群众服务的部门。
我们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首先以困难群众为本,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落实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尊严。
第一,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生存是人的第一需求,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民政部门的首要任务。
我市每年大约有40万人因灾需要政府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是通过制度保。
在落实救助制度时,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因人而宜,分类施救。
二是通过临时救助保。
针对群众受灾情况,及时实施临时救助,给他们施以援手,以解燃眉之急。
三是通过社会扶助保。
广泛开展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发动社会结对帮扶,给困难群众实实在在的帮助,逐步改变他们的生活状况。
第二,落实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
除基本生活外,民政部门承担着包括困难群众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保障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民政部门有的是牵头推动,有的是直接参与其中,有的是配合其他部门去做,有的是拾遗补缺,有的是组织协调。
无论是协调、配合,还是主抓,我们都要发挥职能作用,把事关困难群众权利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切实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落到实处。
第三,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尊严。
在实践工作中,以人为本、以困难群众为本,还要注意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尊严。
一是要注意转变思想观念。
为困难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特别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我们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也是困难群众应该享有的权利。
二是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特别是在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实施救助时,要让他们感到有尊严。
二、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 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中,我们要深刻把握这个基本要求、全力实现这个基本要求,推动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全面发展。
民政工作是社会工作,具有社会性、多元性、群众性的特点,工作头绪多,涉及范围广,与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工作的全面发展。
比如,救灾工作以前主要讲如何“抗灾救灾”,现在我们将“防灾减灾”也摆到了重要的位置。
今年的5月12日,是我国首个国家“防灾减灾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以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是协调发展。
民政工作要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协调。
比如我们要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就是根据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救灾资金支出,让灾区群众也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是可持续发展。
民政工作尤其是民生保障工作,与其它工作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政策只能进不能退,保障的范围只能扩大不能缩小,保障的标准只能提高不能降低。
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可持续,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
三、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政工作的职能定位得到提升,民政业务领域得到拓展。
比如,民政工作已从过去主要为传统民政对象服务,向为城乡困难群体为主的广大群众服务拓展;从过去主要保障困难群众生存权,向既保障群众生存权,又注重维护他们的发展权和民主政治权益拓展;从过去以农村为主,向城乡并重拓展等。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统筹发展城乡、统筹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统筹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开阔视野,树立统筹兼顾的理念。
四、抓住发展这个主题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主题,立足发展,围绕发展。
具体讲,就是要把学习实践活动与促进工作上台阶,与推进全年目标任务完成结合起来。
具体到救灾救济工作来讲,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以灾害应急响应、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为基本内容的减灾救灾工作体系,以应对不断增多极端气候,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实现 “干部受教育,发展上水平,群众得实惠”的最终目的。
国家公务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吗
刑释人员办低保,拿着刑满释放证明和相关身份证明可以去民政局办理。
法律依据:1、根据《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2、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
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