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六项建设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赵立功局长在今年和十二五公安工作会上要求全市公安机关从今年开始,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保障建设、文化建设、“六项建设”,打造强大公安队伍和强盛公安工作,最终的目的就是使公安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满意,创造更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当前公安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课题。
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完善部门警种协作配合机制,总结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点”上的经验,结合实际推广为“面”上的做法,努力把社会管理创新成果惠及于民。
赵立功局长提出的“六项建设”给我们经后的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
人民警察如何正确行使盘查权
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的方法1、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宗旨意识。
首先要从抓好思想教育入手,固思想道德防线。
不间断地开展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警示教育,使民警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牢记自己的职责,提高民警八小时以外遵纪守法、遵守禁令、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把严格科学的管理建立在说服教育、启发自觉的基础上。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启发自觉,把管理与教育融为一体,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相得益彰,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个别民警之所以存在八小时外生活圈不严肃、娱乐圈过滥、遵纪守法意识淡漠、自我控制力欠缺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理想信念淡化、价值取向偏移、是非美丑不辨。
为此,要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学习,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健康的生活格调、高雅的生活情趣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
要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自制能力,自觉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做到慎独、慎始、慎微、慎终,切实做到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
2、完善基础管理机制,增强民警的自我约束能力。
抓小、抓早、抓苗头。
落实“六必谈”措施,即:民警有违纪苗头时必谈,群众来信来访投诉时必谈,民警行为反常、情绪低落时必谈,民警工作有过失时必谈,民警受到组织处分、通报批评后必谈,民警家庭有矛盾时必谈。
建立健全民警社会生活监督制约制度,将民警八小时以外的表现纳入民警年度综合考核,促使民警增强八小时以外社会生活的自束能力。
严格执行制度是贯彻条令条例,实行科学管理、依法治警,加强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民警队伍八小时以外管理的可靠保证。
为切实加强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应制定和完善《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
尽量做到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警思想动态分析会,及时掌握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
有必要情况下还可签定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责任状,党支部成员每月与民警要谈话一次,切实掌握民警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民警每月书面向单位汇报一次八小时以外活动和遵纪情况,重点解决好棘手和倾向性的问题,以促进和带动全局的管理。
对查出和发现的苗头或倾向性问题,要本着反复抓、抓反复、不解决问题不撒手的原则,使民警在八小时以外做到“慎思”“慎行”“慎独”,管住自己,达到不愿、不能、不敢违法违纪的目的,从而逐步提高和加强民警的自我约束能力。
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仅仅靠制度来约束是有限度的,而且是远远不够的,要确保民警八小时以外不出问题,必须把工作的着重点始终放在八小时以内强素质、抓养成、树形象上通过培养行为养成来进一步促进管理更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在工作生活中稳抓理想信念教育,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上解决问题,把理想信念教育融入其中。
拥有崇高的理想信念,是人民警察的立身之本和精神支柱,如果背离了正确的理想信念,就会抵档不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诱惑而蜕化变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往往会有偏离轨道的时候。
那么,单位定期开展抓警示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注重日常的警示教育,从各种八小时以外违法乱纪反面典型案例中剖析原因,吸取教训,使民警认清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问题上容易犯错误、跌跟头,启发民警进行自我反思,管住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
反之正面典型的宣传教育也不是说就微不足道。
在对在八小时以外一贯遵纪守法、团结邻里、助人为乐的人和事要大力宣传,浓厚倡导,从而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民警在八小时以外的自控、自勉、自醒、自律。
3、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单位、周边、家庭“三位一体”的监督网络。
通过定期谈心、家庭走访、发放《致民警家属的一封信》和召开民警家属座谈会等形式,发动民警家属配合单位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监督,让家属当好监督员,筑牢民警的家庭防线。
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仅仅靠自身是不够的,必须严密组织、主动协调,重视发挥周边、民警家庭的作用,使之形成严密的组织监督网络,依靠各个环节的联动,促进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落实。
主要抓了以下环节:一是加强与民警家庭、社区的联系。
比如向民警家属下发《致全局民警家属的一封信》、《民警家属反馈意见表》和与民警家属联系卡,公布单位举报电话。
要求民警家属积极协助对爱人或亲属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娱乐活动以及贯彻“五条禁令”情况进行主动监督和管理。
二是请社区负责人进行座谈。
向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共同研讨做好民警八小时以外的措施和办法。
三是健全组织。
聘请有关单位的干部、职工担任“三风”监督员,诚恳地请他们共同做好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把群众监督管理与家庭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行之有效的内外管控体制。
最大限度的了解和掌握民警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形成岗上有检查,岗下有监督。
强化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促进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双丰收。
交通安全讲座心得体会
各位家长:首先感谢各位家长放下手头的工作能抽空来开家长会,也感谢能坐在自己孩子的座位上安静地听我讲。
今天借这个机会我主要想和大家聊聊学生的安全问题。
在学校里,我们反复强调要注意安全,把安全工作当作重要方面来抓,对学生进行饮食安全、居家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特别是校园安全,教育学生不做危险游戏,如不追追赶赶、做操时上下楼梯要排队,不推不挤,不撑栏杆,更是加强了教育,上学、放学路上不逗留,不玩耍,文明骑车放学后要直接回家等,今天我想重点先和大家聊聊学生的上学、放学等路上的交通安全。
人们常说,交通事故猛于虎。
可是老虎再凶,也只能一口吃掉一个人,而交通事故则会一口吞噬几个甚至几十个人的生命。
请看下面一组数据:据统计,2006年,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50万人,其中中小学生占了10万多。
而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世界排名第一。
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多人,平均每天死亡达300人,这真是一个比战争还要无情,还残酷的数字。
在这里我想先讲几个交通事故的案例,让我们引以为戒。
(一)随家长出行惨死于车轮下:①江北区鲤鱼池小学学前班学生杨洋,男,6岁。
放学爷爷接他,站在校门口准备穿过马路回家,这时他妈妈站在路对面喊他,杨洋就挣脱爷爷牵他的手,向马路对面跑去,刚跨进马路两三步,就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北京牌吉普车撞倒并从身上碾压过去,当场死亡,他妈妈见此状,猛扑到杨洋的身上,杨洋
杨洋
从那天起,杨洋的妈妈天天来到杨洋被车压死的地方喊杨洋……。
②南岸区南坪小学三年级学生甘小红,女,9岁。
上午,跟随父母去买鱼苗乘车返回,下车后,自己就从客车前面走,未注意左右来车,突然横穿公路,被小货车将她撞出8米远倒地死亡。
(二)上学、放学横穿公路残死于车轮下: ①小学一年级学生周婧,女,7岁。
上学不注意左右来车突然跑过公路,被右边一辆拉砖的解放牌大货车左后轮挂脱10米多远,左腿骨断裂,截肢安装一个假肢,花一万多元,留下终生残废。
②一年级学生陈卓,女,7岁。
下午放学回家,从人行护栏缺口处进入车行道,并从左边驶过一辆车的尾部突然横公路,被右边驶向的一辆9路大客车当场压成“肉饼”,围观群众都流下惋惜的泪水,父亲心疼得当场昏死过去,母亲也瘫倒在交警队的办公室里。
(三)在公路上追逐玩耍被汽车压死。
①小学三年级学生陈渝生,男,10岁。
晚饭后与几个同学在渝中区中兴路边玩耍,陈突然跑过马路,被一辆大货车左前轮碾压右腿和头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②两名男同学公路上玩耍、打闹,其中一同学彭伟,8岁,突然跑过公路,被驶来的一辆渝州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③小学二年级学生赵杰,男,8岁。
父母在公路边摆摊,他与同学在路边玩耍时,突然横穿公路,头部撞在驶来的一辆大货车后轮上并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四)乘车扒吊车 ①小学一年级学生刘浩,男,7岁。
上学路上见一大货车行驶缓慢就与一同学扒吊在脚踏板上,快到校门口就跳下车倒地,被车后轮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五)骑自行车死于汽车轮下: ①一个星期天上午,两名小学生,表兄弟俩人,租一辆自行车,一人骑车,一人乘于后坐,在一个大下坡路上骑耍,这时听到背后汽车驶来,骑车的孩子惊慌了,车把左右摇摆,当车从他们身边驶过时,自行车向汽车倒去被压住,骑车者当场死亡,刘刚第二天早上死亡。
②一学生杨某,骑自行车上学,在路中间骑行,后面一辆大货车鸣号他不让,导致与大货车相挂撞倒地后,被大货车后轮碾压死亡。
③两个同学各骑一辆自行车,迎面驶来一辆三轮摩托车,因下坡速度快,刹车不好,与三轮摩托车相撞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④初一学生,晚自习后骑自行车回家,靠路左边骑行,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中巴车相撞倒地,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起起惨烈的事故背后,有多少家庭失去了亲人,有多少欢乐变成了悲剧,有多少幸福化为乌有。
在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是一个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是一个个白发人送走了黑发人,是一个个孩子与父母阴阳两隔。
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频频发生
据交通警察调查统计,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除极少数属意外原因造成,75%以上的事故是驾驶员或行人的人为因素造成的。
我们的学生中有很多是骑车来上学的,有步行的,有家长接送,请问各位家长,尤其是骑车来上学的孩子家长,你知道你的孩子在路上是如何骑车的吗
我们特意在学生放学的一个路段抓拍了部分学生的骑车,借今天的家长会请大家看看他们是如何骑车的,也来找找自己的孩子。
(骑车录像) 各位家长看后,也许有的家长已找到边吃东西边骑车的有我的孩子,并排骑车里有我的孩子,骑得飞快得是我的孩子,骑在马路中间里有我的孩子,边聊天边骑车的是我的孩子。
作为老师我们真为他们担心,不知道我们家长看后有什么感想
有人比喻,道路交通法规是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呻吟和肇事者的悔恨换来的。
相信各位家长和我们一样关心孩子的安全,因为孩子是家庭的希望。
望家长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我们家长还要加强河边的安全教育,远的不说,就说我们镇去年暑假,就有一名学生溺水死亡,今天就让我来讲讲这个孩子,他们的爸爸妈妈再也不能来学校参加家长会了。
我们再来看一段学校门口的录像,(放录像)放学后买零食吃,是小事吗
其实不是,我们来分析一下:一、买的次数越多,就越吃越馋,我问过我们班的一个学生,他说我老想着放学后去买哪样东西更好吃;二、同时还会形成相互间的攀比心,你买的好还是我买的好;三、勤俭节约的好传统都丢了,心思不在学习上,而在小店里的什么东西更好吃;四、买了东西都想快点儿吃,骑车的孩子就更危险了,单手骑车,边骑车边吃东西,一但造成事故,那买零食吃就不是一件小事了,里面的安全隐患太多了。
建议家长,合理控制好孩子的零用钱,学校要求学生不带钱来学校,孩子手头的钱多了,上网吧、敲诈等等就要发生了,上周就发现六年级有两名男生到网吧去上网,玩游戏,网上的游戏都是虚拟世界的,打人游戏、杀人比赛、放火游戏等侵害孩子健康成长的都有,带来的后遗症也是很多的,相信家长也都听到过这方面的案例。
同时我们还要求放学后不能去小店买东西吃,骑车、走路都要遵守规则。
家长们,让我们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要知道这是做一切事的前提。
请家长也要提高这方面的意识,想得远些,为孩子考虑得多些。
浅谈公安机关如何抓好队伍管理
要强化认识抓队伍队伍管理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
对队伍管理不严、管理不到位,是失职失责的表现。
就基层公安机关而言,作为具有核心力的基层所队班子,务必清醒认识队伍管理的问题,正视队伍管理现状,以高度的责任心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队伍管理工作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彻底走出认识上的误区,紧紧抓住局党委班子建设和中层班子建设这个“龙头”,发挥“车头”作用。
作为基层所队实战单位的一把手,应当树立“为官一任、守土一方”的领导岗位责任,形成巨大的活力抓队伍管理,彻底走出管理的怪圈,敢于冲破“人情网”,从严格管理、人性化管理、规范化管理中树立威信。
\ 领导基层所队要以言、以行、以为、以德为普通民警树立好榜样,要求普通民警和职工不做的、不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不做、不违。
作为领导者,不仅是普通民警的领导,更是他们的榜样,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下属。
作为领导干部,无论权力多大,资格有多老,都要慎用手中的权力,譬如:公车使用、经费使用、物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要接受普通民警和职工的监督,切忌搞特殊化、搞“我说了算”。
\ 要科学谋划队伍管理的新思路,领导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民警、深入社会开展经常性的深度的调查研究,在总结新经验的同时,注意掌握队伍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对突出问题要敢于揭露、敢于治理,通过举办专题讨论,寻找治理的良策。
要科学谋划队伍管理,应当领会上情、吃透下情,抓住问题的症结,结合实际,倾听群众的正确呼声,开启智慧的“阀门”,从制度建设、制度落实上下真功夫去谋划科学管理的新途径。
\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健全干部管理机制问题强调指出,干部管理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
这是干部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新要求,结合自己从事多年的政工工作实际其是基层抓队伍的一些做法,在抓公安队伍教育管理一定要勿忘“四个小”,即抓教育勿忘“小道理”;抓严管勿忘“小约束”;抓奖励勿忘“小表扬”;抓关爱勿忘“小细节”。
\ 一、抓教育勿忘“小道理”\ 我们在抓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讲大道理是必须的,也是无可置疑的。
但我认为,教育管理既要讲大道理,更要讲通俗易懂的小道理,通过这些小道理,让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如从领导层面,就要多讲一些如“队伍出了事一切等于零”,“宁听骂声、不听哭声”,“猴子不上山,多敲几遍?”,“毛毛雨常下,防疫针常打”等等,使各级领导懂得抓队伍的责任和任务的艰巨。
如《五条禁令》和《三条铁规》等,作为领导,就必须做到“逢会必讲”、“逢节日必讲”、“逢重大活动必讲”、“逢家属座谈必讲”,真正让广大民警能入耳、入脑和入心。
从民警层面来说,如:“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若非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大家要多算政治帐和经济账”以及“违纪吃大亏的总是民警自己和有血缘关系的家人”等等,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些通俗的语言使民警懂得执行纪律,不能打擦边球以及违纪和违反禁令将付出的沉痛代价。
\ 二、抓严管勿忘“小约束”\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严格队伍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它对于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这些规章制度绝大部分是从宏观上来约束和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小细节”,如上下班、着装、值班备勤、环境卫生、安全保密、礼貌礼仪、车辆管理,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等等,这些“小细节”可以说天天遇到,所以,我们抓队伍管理的如果不从这些小事情抓起,进行规范和约束,往往会引发大的问题,平时就必须要认认真真的抓好这些小细节。
今年以来,我们三大队针对民警8小时以外管理责任不落实的现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轮值制》。
制度规定,民警如遇有加班值班等情况,由轮值民警电话告知加班值班民警的家属,加班值班的地点和所需的大约时间。
轮值民警遇到加班值班等情况由大队长或教导员负责告知。
实行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轮值制,进一步加强了对民警8小时以外的管理,约束了民警的行为,这一举措,深受民警家属的一致好评。
\ 三、抓奖励勿忘“小表扬”\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凡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以予以立功、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这也是党和国家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关心和爱护。
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受工作岗位和表彰奖励的名额所限,一些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他们长期默默无闻的奋斗在对敌斗争第一线,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对于这些民警,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激励的手段用足、用好,他们在工作中一旦取得成绩和进步,我们就要利用适当的机会和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我们可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小表扬,它不但是调动了少数民警的积极性,也调动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也是树立队伍积极向上和团结进取的有效手段。
\ 四、抓关爱勿忘“小细节”\ 对民警的关爱是一个大概念,他既有政治上的关心、经济上的帮助、感情上的投入等等。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关心民警的工作生活,出台了很多好的制度和规定,对于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都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从工作实践看,对民警的关爱,做领导的千万不能忽视一些“小细节”。
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平时都要做个有心人,要善于发现民警的喜、怒、哀、乐,要了解民警的特性和爱好,了解民警家庭的有关情况。
这样我们就能够及时发现民警的所需、所求和所盼,也能够真心实意的为民警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时哪怕与民警进行一次思想交流和说一些宽慰的话语,民警也会感到是领导对他的关爱和关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讯员黄本光 周松万)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