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前调解好吗
民贷纠纷案件,前调解好还是不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还要看从什么角度来分析。
如果在庭前调解成功的,对原告而言,可以省去在开庭时进行举证的过程,比较省事,但可能会在调解时作出一定的让步,而且约定的还款日期可能较长。
作为被告而言,因自愿偿还债务,就失去了进行抗辩的权利和机会,但可能会因此得到对方的让步,并可难争取到分期还款的机会。
另外,如果在庭前自行调解而 不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则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仍需通过向法院起诉处理;如果由法院出调解书的,则如果一方违约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调解民间借贷我怎样把握对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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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作为基层法院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且肩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如何正视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
如何创新社会管理
又
是我们基层法官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案件的做法及指导理念着手调研,认为基层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上的作用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重,而在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上,人的因素是关键、司法理念是动力、制度健全是保障,即要转变观念,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转变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学习意识,以制度激励作保障;健全巡回审判、诉调对接、执行联动及执行救助、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加快,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大改变,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凸现。
中央政法委审时度势,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证廉洁执法是新时期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非常必要,尤其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基层法院来说,既是任务,更是一种历史责任。
基层法院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与群众联系最多、最密切,接触群众诉求最直接。
近几年来,事关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日益增多,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人民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的做法和指导理念进行调研,并在辖区乡镇进行走访调查,认为基层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健全机制。
一、转变“五种观念”,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一)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
1995年至2005年期间,我们的多数法院以法官办案多少来衡量其业绩或评先授奖的依据,忽视了案件处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不与地方党委的大局相结合,不注重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缺乏透过案件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就案办案,做工作草率或不愿意做调解工作,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党群、干群矛盾加剧。
后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教育活动,这种一味追求办案率的做法有所改变,但在坚持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认识仍不到位。
作为法官,要明确是党领导的人民法官这一定位,就有责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
党的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法官就要围绕这一精神,做到每一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均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群众诉求的争执症结,多做调解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涉及政府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中,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要对行政相对人做好相关法律政策地解释、说服工作,使矛盾及时化解。
(二)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
诉讼法规定了立案、送达、举证期限及审理程序,有些对基层法院来说有时过于教条,案件当事人疲于奔波诉讼,耗时耗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
就拿龙陵县来说,龙陵地处边疆山区,交通和通信滞后,由于法官缺编,只有一个乡镇法庭,群众打官司最远的160多公里,如往返县城诉讼一案就得三次以上,财力物力耗费较大。
可以采取巡回受案、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多样性、简便的传唤方式和灵活的举证时限,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解决途径上,可以实行庭前调解、送达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
2010年龙陵县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发回重审案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就是法官抛弃重审案件的框框条条,深入案发地调查、走访,分别同当事人在其家中火塘边面对面座谈,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就地开庭调解了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家族人身伤害纠纷,开创了龙陵法院刑事重审案件调解的先例。
笔者认为,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前提下,法官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能动司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
公证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
一般而言,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基层法院都存在经济、文化落后、民间矛盾纠纷容易激化,这就决定了效率的重要性,如果仅仅局限于审限内结案,群众涉诉的案件不能够快速审理,将会出现不稳定的事件发生。
为此,在立案审查环节上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办理立案手续、快速送达文书;在审理环节上要快调查、快取证、快通知,有的案件视缓急轻重及时提前介入,该财产保全的及时保全、该证据保全的及时保全,对双方愿意调解的应予以速裁;在执行环节上要快速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做好有义务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的及时采取。
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坚决杜绝“年末赶结案”的不良做法,树立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的为民意识。
(四)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
以往在法院内部评价一个法官能力的大小总是办理了多少大案、要案为标准,有的法官不愿意办“小”案或分到“小”闹情绪,这种做法和认识是极其错误的。
据统计,龙陵县法院每年受理的“千元”案件、“三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刑附民案件等占总受案的65%,这些案件却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切身利益,如不及时有效审理,将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俗话说“小中见大”,所以,院长、副院长、庭长、局长要带头审理、执行“小案”,消除以案件标的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的观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把群众的冷暖装在心中,把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放在审判台上,只有真正为群众化解纠纷才是优秀的法官。
(五)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
党的宗旨决定了法官的职责就是为群众实实在在解决纠纷、排忧解难,不能只追求形式上的结案了事,要不遗余力沉到农村中解决实际问题,诸如采取巡回审判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农家火塘边开庭,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切实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大调解力度 ,让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同时起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转变作风,筑牢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意识(一)树立服务意识。
“审判就是服务”,这是法官必须牢固树立的司法理念。
从过去20多年龙陵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不难看出树立服务意识的重要性:1990年以前虽审执合一,但无执行积案,因为执行案件只占收案的10%,近9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理阶段得以调解及时履行;1990年至2000年设置专门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案件,每年近受案35%的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但仍有一定比例的积案,不得已在1999年全县开展“执行大会战”;2000年至2008年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每年需要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占收案的50%以上,年年有积案,且标的实现率逐年下降,涉法涉诉信访上升,中央在全国统一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但“执行难”问题仍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二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后,法官无需深入调查,判决案件上升、调解案件下降;三是法官服务意识淡化,“居中”裁判过左。
笔者认为而法官的服务意识淡化是主要原因。
所以,每位法官在认真对待手里的每一件案件的同时,都努力做到和当事人换位思考,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尊重当事人的心情、感受,把审判、执行中融入人文关怀,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办案。
(二)制度作保障。
使告诉者心安,使被告者心服,使党和人民放心。
这是一种境界。
而要达到这种境界,需要我们每名法官的司法行为都要在制度的约束下运行。
要适时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废除不适宜发展的《执行备案登记规定》,修改完善《部门量化考核办法》、《调研、信息报送任务分解和奖励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制定《巡回审判管理规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法官庭审规范准则》、《法官监督、查处规定》,强化审判管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建立“由案到人”和“由人到案”的查处机制,在法官不能为,不敢为的强有力现代化管理监督体系下,有效地从工作和生活上筑起预腐防腐的隔离带。
同时,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对那些作风实、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办案能手予以表彰和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营造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敢一个样的不良风气。
(三)强化学习。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学习能使人树立信念、树立追求、情操高尚,使人增强责任心、作风过硬。
近年来,龙陵县法院学习氛围不浓,有的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有的常年不看文学著作、有的不写文章、有的连平时会议记录都不作、有的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都不知道。
常年以往,有少数法官就形成办事拖沓、纪律松弛、遇事推诿、服务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等等不良的作风。
自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以来,同志们都会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做读书笔记、做会议记录、写心得体会,呈现出学习的好势头,但要保持并强化。
作为基层法官不仅要与时俱进地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论水平,更重要的还要深入群众学习民风民俗知识,学会讲“土话”,把法律融入风土人情解决纠纷效果会好些。
领导要带头写调研报告、写调研论文,实行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要有一篇调研论文在刊物或媒体上发表的才报请任命为法官,营造学习氛围,扭转不良的风气,使法官队伍真正形成团结干事、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三、健全机制,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网络平台(一)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民事纠纷关系到社会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民生连着民心,法院要赢得民心,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坐堂判案,更应深入到群众中去,既要解开纠纷当事人的“法结”,又要解开他们的“心结”。
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法官断层现象,如在辖区每个乡镇都设立法庭就会带来人员、资金问题,难以实现。
怎样有效化解纠纷呢
各地基层法院都采取了一些能动司法的措施,相比较而言,巡回审判效果较为好些,但存在对巡回审判的范围、深度、形式、考核不够明确。
首先,要将以下七类案件无条件列为巡回审判范围:当事人居住边远、交通不便或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开庭的案件;涉及农民山林土地和“三养”案件;当事人申请到纠纷发生的审理或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的案件;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或村级组织请求到驻地审理的案件。
其次,要分组定人包片、定期、定点有规律巡审,坚持做到有案办案、无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三,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形式进行,审判员、执行员有权在巡回中视案件情况收案,立案手续可后补。
第四,坚持法律文书送达、调解、执行到村,邀请基层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审理和执行,起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社会效果。
第五,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原则性异议的,即启动速裁、速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受法定举证时限限制,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六,严格巡回考核,民商事、执行案件巡回不低于收案的50%,刑事自诉案件不低于收案的30%进行考核,并制作巡回审判登记表,由所到村基层组织签字证实。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为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各自的优势进行对接,即以法院、司法局为协调指导中心,以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为人民调解指导小组,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工作网络平台,建立稳定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
笔者在辖区调研中发现近90%的乡镇司法所只有一人办公,且无调解经费保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并有效对接呢
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法院或法庭每月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一次联席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并通过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选准配齐基层调解干部,解决司法所“三个公章一个人”的现状,建立相对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同时,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名法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深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要加大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采取以政法例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点评调解协议、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使一些突发性、常见性纠纷在始发阶段就得到及时解决,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等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在基层调解委员会被妥善调处,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综合治理效果。
三要努力争取政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对那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协议当事人同意下,法院及时制作司法确认书,告知其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反悔,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五要设置诉前“劝告调解程序”,法院和法庭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时,立案法官应当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过调解的,应向当事人主动宣传人民调解,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告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如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的,应予以立案受理。
(三)建立执行联动及救助机制。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同时也是引发涉法涉诉的社会问题,近十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上升有五成是因执行不到位所致。
2008年底中央发文在全国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把执行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最高法院最近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要求执行率在90%以上,相当一部分法院就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提高执结率,但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社会矛盾不能从根本上消除。
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因执行不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而引发社会矛盾呢
一要建立党委政府牵头的执行联动机制,二要建立执行救助机制。
执行联动就是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格局,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之间建立相应的领导考核责任制,将是否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纳入一年一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和晋升的依据;其次是司法主体部门之间建立协作联动,诸如公安边防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侦查阶段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随案移送、起诉阶段责令被告人申报财产、诉讼阶段保全被告人或被告的必要财产并及时随案移送执行;三是同有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之间建立联动,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和房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其财产;四是同社会各界广泛联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与监督和执行,采取土地山林合理流转等方式尽量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执行救助就是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涉法涉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以农村低保形式解决因执行不能导致那些生活无着落的群体,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心,减少社会对立面。
救助中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层层把关,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二要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三在救助数额上要经申请人同意,尽量做到执行和解;四要对救助对象、金额在社会上公开公布,避免暗箱操作。
(四)建立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随着转方式、调结构地不断深入,因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重组、污染整治、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引发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而这些矛盾纠纷往往需采取行政手段解决,群众诉至法院或政府申请执行在所难免。
这类案件涉及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改革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冲突,必须谨慎处理。
一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着重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二要考虑行政行为对本地方发展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如缺乏统筹兼顾的要建议政府予以修改和完善;三要对政府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科学性做重点权衡,既要维护发展大局,也要保护民生。
以万分的责任心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中做好解释、疏导、说服工作,真正起到“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尽可能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消除“官”、“民”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总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至关重要,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历史责任。
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只要我们切实转变观念,树立起服务意识,以科学的机制相配套,就能够完成好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
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
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
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判长:依照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
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处置意见为: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
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喜寿2010年1月7日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2、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
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证人王蓉证言。
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
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
证人王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王蓉:同事关系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
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
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
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
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
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
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没有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
共计金额1050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
交通费中到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
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
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
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
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因此,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第一,张喜寿已经认定为三级伤残,不能同正常职工一样在公司车间工作。
如果继续保持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二,我方坚持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让张喜寿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5、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第一:根据证据2、证据3、证据5,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
第二: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
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
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
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中风瘫痪在床。
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现居住在吴家田146号一栋三件两层的楼房里,地势低矮,房屋潮湿,年久失修。
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
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
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
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
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
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
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原告因左上肢毁损,为了生活需要,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一、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50元。
二、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从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缴纳各自应缴费用。
四、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为原告配制国产普及型假肢,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支付。
如果需要更换假肢,相关费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2010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