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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8-01-29 11:15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识300字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开篇之作,其立法过程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的过程。

通观民法总则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保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尊严、服务人的发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让民法总则饱含浓厚民生情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中,每个人都是整个世界”。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

我国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首先体现在立法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全面保护。

胎儿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从加强胎儿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从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鼓励他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降到了八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同时,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突破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即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还体现在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中。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重大民生话题。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理念尤其深入人心,也特别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将党的这一重要主张上升为法律,体现法工作之中。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性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也规定了“恢复原状”一项,这一条是对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破坏环境者必须承担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这也是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无外乎人情。

从监护制度到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网络数据虚拟财产保护,在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法律条款比比皆是,这让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深度与广度都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需要。

帮忙写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心得体会。

太感谢你了

百度有范文,在修改。

如何看待今天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的意义

您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

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万事开头难。

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民法通则》还有效吗?

您好, 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民法总则在第一章基本规定里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的核心就是自由,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

在这种意义上,民法总则基本规定一章所确立的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以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彼此印证,相互呼应。

”王轶说,“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它自始至终都坚持着一项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只有出于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保障和维护的需要,才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

除此以外,别无理由。

”王轶指出,在民法总则的条文中,还可以看到凡是涉及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事项都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这就是自愿原则的体现。

这一点会对每一个民众的生活都产生影响,给了我们更多自主判断、自由探索与创新的空间,也让我们知道,有自由就有责任,自己要对自己的自主决定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较于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在人们价值共识改变、调整的基础上,对具体法律规则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和发展,这些变动都会对我们的生活、工作产生更为具体和直接的影响。

这种影响一定是综合性的、体系化的。

”王轶说。

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王轶认为,民法总则在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很多条文都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

民法是人永远走不出的网,可以说一个人从“进入摇篮”之前到“进入坟墓”之后,都会受到民法总则的关注。

例如,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现行民事法律中,仅仅在继承遗产的场合要求给胎儿特留份,但在民法总则中,只要胎儿娩出时是活体,则被更为广泛地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样胎儿除了继承遗产,在接受赠予等方面也受到保护。

这就意味着,母体中的胎儿,如果因为母亲遭受侵害,自己也受到了损害,那么母亲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在娩出时是活体的前提下,也对加害人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另外,民法总则还重视对逝者的关怀。

如果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轶说,此外民法总则还有相当多的法律条文都渗透着人文关怀的理念。

无论在监护制度上,还是在自然人人身自由的享有、人格尊严的维护中,对各项具体类型的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中,都能够看出这一特点。

王轶指出,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部分开篇的四个条文是关于人格权益、身份权益的,秉持人文关怀理念,对人身关系的法律调整给予了更高水平、更广范围的关注,这是民法总则具有21世纪特征,反映时代变迁与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认为,在新时期,我们不会仅仅看重民法总则,包括未来的民法典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也会更加看重民法典所体现的人文关怀。

这意味着,我们的民法总则,包括未来的民法典不是仅仅将人定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体,更是将人定位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

”王轶说。

体现了对家的重视王轶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曾规定了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要尽到赡养、保护、照顾的义务。

当时有意见提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子女就不需要赡养、保护吗

所以最终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王轶认为,这个变化体现了民法总则对民族性要求的回应。

他说:“家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价值观念中具有异乎寻常的价值和意义。

一些社会学家说,西方一些国家所讲的家,是从两个成年人为共同生活目的走到一起开始的,家就是家庭;中国人的家,就不太一样,人是一出生就被‘抛’到家里的,人在这里出生、成长,慢慢走向社会,长期和家保持着密切关系,中国人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

因此,无论是家还是家庭成员的关系对中国人来讲,都非常重要。

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则体现了对家的重视。

如今,在各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家的认识也有变化,但家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依然不容置疑。

”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作出回应王轶认为,作为21世纪的民法典要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作出回应。

在民法总则里,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以及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作出的回应。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王轶说:“日常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尤其是在20世纪后期、21世纪更为广泛。

民法总则对此作出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特征。

”他说。

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王轶认为,不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传统代表性法典制定时不会遇到、甚至不会想象到,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也不会想到回应这样的问题。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作为新的财产类型的代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未来随着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将会深刻改变人类的生活和生产。

某种意义上,哪个国家率先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做出周到妥帖的法律回应,哪个国家就会在新一轮的巨大变革中占据先机,处于引领地位。

我国编纂的民法典,能够超越以往民法典的,是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上适应时代需求的调整和改变。

站在人类社会经济变革的又一个关键性时刻,中国人能不能把握住新的历史机遇,能不能从容应对新技术的挑战,事关国家繁荣富强以及民族伟大复兴,我们对此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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