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革党员什么意思
第一章 党 员第一条 中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党章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党员二人的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和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不断提高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本党优良传统;(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退党报告,支部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注销其党籍,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 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以上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八条 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党员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党政治纪律,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反或削弱本党政治纪律的行为。
章程的第一章“党员”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十七条又规定:民革发展党员的对象主要是4个方面:1.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2.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3.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4.其他人士。
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董奕麟的学习经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这一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挑战和风险的必然要求。
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国际形势继续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
我国的改革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同时又必须清醒地看到,当今世界仍很不安宁,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
在这样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我们要有力应对来自外部的各种挑战和风险,必须把国内的事情办好,始终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局面。
这是我们集中全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实现执政的历史任务的重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