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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4-06-29 19:30

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

(需附材料: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的证明)   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有岗位资格(如、校长资格证),年龄可适当放宽(25-70周岁之间)。

(需附材料:学历证、岗位资格证、身份证等)   3.教师及管理人员:参照中小学校配备教师数,人数可适当放宽。

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有)、大专以上,专职教师必须占教师数50%以上;按照办学规模配备管理人员,并设立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管理人员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管理资格;单独配备会计和出纳,能提供从业资格证明。

(需附材料:教师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会计、出纳须提供身份证、;管理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管理资格证等)   4.办学场地:办学场地与办学规模应相适应,面积应达5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

如系租赁,租期应在5年以上,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消防许可证明、租赁合同(必须注明租赁面积和租期)。

(需附材料: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租赁场地的还需附租赁合同)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10万元以上;学历教育30万元以上。

(所需附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6.联合办学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办学过程中有联合办学需求的也必须向教育部门提交申请并备案。

  7.教育机构章程:内容必须详细注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学校终止及善后事宜(所需附件: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先到民政部门预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规范机构名称。

填写(含附件材料),上交。

  2.初审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即予受理。

  3.接到完整审批材料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考查。

  4.考查者向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或网上公布办理意见。

  5.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同时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6.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登记许可证。

  五、办事时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个月内。

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与登记机关协同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内含申报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要求的书面附件证明材料)。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九、联系方式:职成处 3081776 308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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