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上下关联、环环相扣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
事故的发生,多因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反映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不够完善
“安全就是效益,以安全为主,以安全为旨,以安全为重”,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
1、首先要勤于学习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和严反三违;2、勤于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得不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
如果每位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的大堤。
3、时刻关注安全,人人都将安全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
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
求 :煤矿班组长培训心得体会
根据厂里的安排,上周去深圳参加了德信诚举办的优秀班组长培训课程,收获颇多,下面我就班组管理,特别是班组长队伍建设的一些想法和认识总结出来同大家交流。
一、班组长在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班组是企业的细胞。
现代企业的三大要素:设备、人员、管理是企业发展的三大法宝。
从人力资源 的角度来讲,企业的领导 层又可分为三层:决策 层领导、中层领导、班组长。
班组是企业全部工作最终的落实点,班组长则是班组最直接、最重要的管理者,起到一个兵头将尾的作用,班组长在企业中的位置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对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班组长的智慧和才华。
二、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的条件当好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专业技能、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领导决策能力,政治素质和涵养更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一条,本事再大、水平再高、也不行。
具体讲,作为班组长,一是要有集体荣誉感,有进取心。
班组长要团结同志,带领全班人员努力开拓进取,没有责任感是不行的,责任心不强也是不行的。
二是要掌握较宽的知识面。
“打铁先需自身硬”。
作为班组长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不能服人的,要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工作时间多,遇到问题多思考,日积月累,积少成多,把自己锻炼成本专业的专家,处理问题的行家。
三是班组长要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
班组长除了带领全班人员做好日常生产运行、设备检修外,还必须做好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班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不仅环境井然有序,还要管理富有特色。
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
四是班组长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为人处事等各个方面都要出类拔萃,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权威,更好的组织班组工作。
五是班组长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苦乐观,要敢于吃苦、乐于奉献,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大家紧紧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这样才能极大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为圆满完成厂部、车间交给的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
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煤矿瓦斯防突知识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此次学习,对煤与瓦斯突出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明白了什么是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原理以及突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针对煤与瓦斯突出后如何处理等,梳理整个培训学习内容,将培训的重点和主要问题做一个慨括总结。
煤与瓦斯突出主要是地应力和瓦斯在煤层中的压力及其他一些非常复杂的原因造成的,随着煤层开采深度的增加,煤与瓦斯突出的几率和风险也随之增加,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主要手段是采取瓦斯预抽放,以减少掘进和采煤过程中煤层瓦斯含量,降低煤层瓦斯压力。
煤层瓦斯抽放一般采取钻孔,有穿层和顺层孔两种。
穿层孔的布置是在煤层的顶板或底板开掘岩石巷道,再在岩石巷道中向煤层底板或顶板钻孔穿透煤层,使用PVC塑料管放置在孔内,然后封孔,使用水循环真空泵抽出煤层中的瓦斯,顺层孔一般是布置在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内,顺着煤层倾向或走向钻孔,抽出瓦斯。
总之,瓦斯抽放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一两句话说不清楚了。
煤矿工作的感想
煤矿井下知识培训心得体会篇一煤矿工作感受和打算工作感受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时光荏苒,岁月如梭,我是今年四月份来到咱们腾晖矿的,工作至今,六个多月的时间转瞬即逝。
每天忙忙碌碌,更是感觉不出时间的痕迹。
自从担任综合办公室秘书一职,我深感综合办公室是矿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枢纽部门,不仅需要对矿内外的许多工作进行协调、沟通,而且工作繁杂、任务较重。
作为办公室的秘书,我十分珍惜这个工作岗位,我本着“把工作做得更好”这一目标,通过不断的学习以及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熟悉了本职各项工作的程序、方向,形成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工作思路。
虽然工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应该说付出了也收获了,我自己感到成长了,也逐渐成熟了。
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与不足:1、由于自己专业水平的局限,对煤矿工作了解还不够多,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2、由于能力有限,总是处于一种“要我做”而不是“我要做”的工作状态,工作有拖拉现象,对一些事情的处理还不太妥当。
3、由于学习不够,工作中有时会感觉力不从心。
缺乏创新意识,工作方法还有待改进。
面对自己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对下一步工作将做如下打算:1、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加点完成的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的完成。
7篇三:煤矿培训心得体会徐矿集团安全培训个人总结1.
煤矿瓦斯防治培训心得体会五篇
煤矿瓦斯防治培训心得体会五篇篇一近日,我有幸参加了**省安监局在珲春举办的煤矿瓦斯防治研讨培训班。
作为一名普通监察员,我倍加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此次培训授课老师均为省外“一通三防”方面的专家学者,其中有参与《煤矿安全规程》、《防突规定》修订的大学老师,有在企业工作多年、瓦斯防治经验丰富的企业总工程师,有深耕瓦斯防治领域多年、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学者。
整个培训时间虽短,学到的知识却使我受益匪浅,深受启发。
通过此次培训,结合工作实际,我有四点体会:一、通过培训,加深了我们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规程》、《防突规定》的正确理解,纠正了之前不少错误的理解和认知。
**省煤炭企业的落后不光体现在技术装备上,而且体现在对《规程》及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和把握上。
之前,不少煤矿企业都不能理解分区式通风与分区通风,独立通风与独立回风的区别。
不少煤矿企业将采煤工作面当做一个采区,将采煤工作面回当做采区专用回风巷。
还有不少煤矿企业认为,只要不是突出矿井,在采取串联通风措施的前提下,串联通风可以长期存在。
通过培训,纠正了企业对于规程标准的不少错误认识。
二、通过培训,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瓦斯地质工作的重要性。
几位老师不约而同提到了地质工作对于瓦斯防治的极端重要性。
无论对于防治水还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地质工作都是相当重要的,我们之前只看到了地质工作对于防治水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地质工作对于防治
煤矿方面知识的培训问题
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故,6个课时。
1. 矿井空气;2. 2.1瓦斯爆炸 ;2.2瓦斯爆炸的预防措施;3. 矿尘防治技术; 3.1矿尘的性质、危害及来源; 3.2煤矿尘肺病 3.3煤尘爆炸及预防措施;4. 矿井防灭火;5. 矿井防治水; 5.1地面防治水技术; 5.2井下防治水技术; 5.3 透水事故的处理。
2、 工人出入井规范。
6个课时。
1. 矿工的权利;2. 矿井开拓及生产系统;3. 井下安全标志;4. 入井须知;5. 井下自救及互救。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6个课时。
1.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 煤矿安全生产法规3. 煤矿安全管理具体课时安排可以根据煤矿实际情况调节。
如有其他问题hi我。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为什么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项防突知识培训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项防突知识培训,是因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一、防突知识问答: 1.什么是“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答:“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是指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2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的预兆
答:煤与瓦斯突出大多数在突出前都有一些能为人的感官所察觉的预兆,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 有声预兆:响煤炮:在煤体深出发出的响声,有劈裂声、放炮声、闷雷声、机枪声、沙沙声、嗡嗡声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
压力突然增大:突出发生前,因压力突然增支架被压会出现嘎嘎响、劈裂折断声,煤壁开裂、打钻时喷煤喷瓦斯等也会出现响声,这些都是突出前的预兆。
2) 无声预兆:煤层结构构造方面表现为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变粉碎和煤尘增大;地压显现方面表现为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煤壁外鼓、片帮、掉渣,顶底板出现凸起台阶、断层、波装鼓起,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炮眼变形装不进药,打钻时垮孔、顶钻等。
3) 其他方面的预兆:表现为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或气温变冷、有时变热。
3.防治突出措施包括哪二个方面
答:采用防治突出措施包括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但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哪几个方面的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答: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5.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负何责任,其职责是什么
答: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矿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负全面责任,其职责就是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6.突出矿井的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何责任,其职责是什么
答: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负责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