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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工作心得体会概括

时间:2015-11-22 03:55

致蒋经国先生信 译文

什么译文

译成英文吧。

  廖承志致蒋经国先生信(1982年724日) 国吾弟:  咫尺之隔,竟成海天之遥。

南京匆匆一晤,瞬逾三十六 载。

幼时同袍,苏京把晤,往事历历在目。

惟长年未通音问,此诚憾事。

近闻政躬违和,深为悬念。

人过七旬,多有病痛。

  至盼善自珍摄。

  三年以来,我党一再倡议贵我两党举行谈判,同捐前嫌,共竟祖国统一大业。

惟弟一再声言“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余期期以为不可。

世交深情,于公于私,理当进言,敬希诠察。

  祖国和平统一,乃千秋功业,台湾终必回归祖国,早日解决对各方有利。

台湾同胞可安居乐业,两岸各族人民可解骨肉分离之痛,在台诸前辈及大陆去台人员亦可各得其所,且有利于亚太地区局势稳定和世界和平。

吾弟尝以“计利当计天下利,求名应求万世名”自勉,倘能于吾弟手中成此伟业,必为举国尊敬,世人推崇,功在国家,名留青史。

所谓“罪人”之说,实相悖谬。

局促东隅,终非久计。

明若吾弟,自当了然。

如迁延不决,或委之异日,不仅徒生困扰,吾弟亦将难辞其咎。

再者,和平统一纯属内政。

外人巧言令色,意在图我台湾,此世人所共知者。

当断不断,必受其乱。

愿弟慎思。

  孙先生手创之中国国民党,历尽艰辛,无数先烈前仆后继,终于推翻帝制,建立民国。

光辉业迹,已成定论。

国共两度合作,均对国家民族作出巨大贡献。

首次合作,孙先生领导,吾辈虽幼,亦知一二。

再次合作,老先生主其事,吾辈身在其中,应知梗概。

事虽经纬万端,但纵观全局,合则对国家有利,分则必伤民族元气。

今日吾弟在台主政,三次合作,大责难谢。

双方领导,同窗挚友,彼此相知,谈之更易。

所谓“投降”、“屈事”、“吃亏”、“上当”之说,实难苟同。

评价历史,展望未来,应天下为公,以国家民族利益为最高准则,何发党私之论

至于“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云云,识者皆以为太不现实,未免自欺欺人。

三民主义之真谛,吾辈深知,毋须争辩。

所谓台湾“经济繁荣,社会民主,民生乐利”等等,在台诸公,心中有数,亦毋庸赘言。

试为贵党计,如能依时顺势,负起历史责任,毅然和谈,达成国家统一,则两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共图振兴中华之大业。

否则,偏安之局,焉能自保。

有识之士,虑已及此。

事关国民党兴亡绝续,望弟再思。

  近读大作,有“切望父灵能回到家园与先人同在”之语,不胜感慨系之。

今老先生仍厝于慈湖,统一之后,即当迁安故土,或奉化,或南京,或庐山,以了吾弟孝心。

吾弟近曾有言:“要把孝顺的心,扩大为民族感情,去敬爱民族,奉献于国家。

”诚哉斯言,盍不实践于统一大业

就国家民族而论,蒋氏两代对历史有所交代;就吾弟个人而言,可谓忠孝两全。

  否则,吾弟身后事何以自了。

尚望三思。

  吾弟一生坎坷,决非命运安排,一切操之在己。

千秋功罪,系于一念之间。

当今国际风云变幻莫测,台湾上下众议纷纾岁月不居,来日苦短,夜长梦多,时不我与。

盼弟善为抉择,未雨绸缪。

“寥廓海天,不归何待

”  人到高年,愈加怀旧,如弟方便,余当束装就道,前往台北探望,并面聆诸长辈教益。

“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遥望南天,不禁神驰,书不尽言,诸希珍重,伫候复音。

  老夫人前请代为问安。

方良、纬国及诸侄不一。

  顺祝  近祺

  廖承志  1982年7月24日

享受低保的感谢信怎么写

藩修身十二条一、主敬:整齐,无时不惧。

无事时心在腔子里 ,应专一不杂。

在躬,如日之升。

持神敬肃:衣冠外貌保持整齐,心思神情端正严肃,时时刻刻都要警惕、检查自己是否出现了闲杂或不良的念头。

平日闲居无事时,要宁静安泰,不要想身体以外的事情,一旦投入工作中,就必须做到专心致志,不存杂念。

自己要保持清澈明朗的精神状态,才能保持旺盛的生机,就像早晨的太阳一样。

二、静坐:每日不拘何时,静坐四刻,体念来复之仁心,正位凝命,如鼎之镇。

静坐养性:每天不限任何时间,必须静坐一小时以上,体验圣人所教诲的仁心,使思虑不出本位,以使性命凝结,就像宝鼎一样镇定而不可动摇。

三、早起:黎明即起,醒后勿粘恋。

起床要早。

天色刚亮就赶紧起身,醒了以后一定不要有留恋安逸甚至淫邪的念头。

四、读书不二:一书未点完,不看他书。

东翻西阅,徒务外为人,每日以十页为率。

读书要专一:一本书还没有读完,一定不去看其它的书籍。

东翻西阅地随意读书,对自己的道德学问没有一点益处,不过就是一个只求知识而没有道德的人。

每天必须圈点十页。

五、读史:丙申年购《二十三史》,大人曰:“尔借钱买书,吾不惮极力为尔弥缝,尔能圈点一遍,则不负我矣。

”嗣后每日圈点十页,间断不孝。

攻读史书:我在丙申年购置了一套《二十三史》,家父对我训诫道:“你为了买书而向别人借钱,我不惜一切地替你赔补还账,你若是能够仔仔细细地圈点阅读一便,才算不辜负我的一番苦心啊。

”从此以后,我每天都仔细读上十页,如果稍有间断,就是对父母不孝。

六、谨言:刻刻留心,第一功夫。

说话谨慎:对此要时时刻刻细心留意,这是为人处世的第一等功夫。

七、养气:气藏丹田,无不可对人言之事。

培养自己的真气:能够做到内外统一、光明正大之行,没有奸诈计谋、行险侥幸之念,任何所作所想都能够说得出口,只有这样,才能将真气存蓄于丹田之中。

八、保身:十二月奉大人手谕:“节劳,节欲,节饮食。

”时时当作养病。

保持身体健康。

十二月接到的家父手书上说:“(要)节制操劳,节制欲望,节制饮食。

”所以,时时刻刻都像养病时一样地保养自己的身体。

九、日知所亡:每日读书记录心得语,有求深意是徇人。

每天都能知道所未知的:每天读书,都要将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不要刻意地从书中谋求深意,否则,就是曲从于他人。

十、月无亡所能:每月做诗文数首,以验积理之多寡,养气之盛否。

不可一味耽著,最易溺心丧志。

每月都能有机会复习已经学过的知识和本领:每个月必须做诗歌或短文数首,用来检验所学理论是多还是少,所培养真气是否充盛。

不可以一味地懒惰迟延,这样最容易使自己的远大志向丧失殆尽。

十一、作字:早饭后做字半时。

凡笔墨应酬,当作自己课程。

凡事不待明日,愈积愈难清。

习练书法:早饭后必须练习书法一小时。

而且,所有文字方面的应酬,都可以作为练习书法的机会。

凡是今天的事情,一定不许留待明天去做,事情越积越多,就会越难以清理。

十二、夜不出门:旷功疲神,切戒切戒

夜晚不出家门:出门应酬玩乐,会使人荒废修养功夫,会使精气耗损、神情疲惫。

所以,这种不良习气必须彻底戒除

(相当重要)

社会实践报告1000字 拜托拜托 最好是农村的 在线等 看起来要真实一点的

关于新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寒假回到家乡,令人欣慰的是,家乡又有了许多令人可喜的变化,然而感受最深的一点便是家乡的村容村貌有了很大的改观。

在去年12月,镇上更是组织了一次全镇大学生的会议,在会上镇上的许多领导给我们讲述了家乡这些年来通过全镇人民的艰苦奋斗所取得的成就,以及人们的生活发生的改变。

同时,也进一步向我们强调了卫生环境治理对于村里的重要性,希望我们广大的大学生能发挥模范作用,带领家人和身边的亲朋好友共同创造一个美丽、整洁的新村容。

于是,这次寒假,通过对我所在小镇四个行政村卫生环境的调查,初步了解到了新农村卫生环境治理的有关情况。

  一、调查背景:  201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便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而村容村貌整治正式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营造出和谐优美的新家园,令所有的干部群众都能体会到环境在新农村建设当中的重要价值。

最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更要时时刻刻关心家乡的新农村建设,以此了解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从而更好地为其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调查目的:  了解和熟悉我镇卫生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通过对我所在太平桥镇四个行政村的卫生环境现状的调查了解,将其与未治理之前的村容村貌进行对比得到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在卫生环境治理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询问和了解村民意见,征集更多的关于新农村卫生环境治理的看法和意见,从而为新农村环境治理提供更多好的想法和创意,让村民们的生活更加舒适便利。

  三、调查内容:  1、了解和熟悉我镇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太平桥镇的基本情况如下:太平桥镇位于浏阳西郊,北枕焦溪岭与焦溪乡接壤,南临浏阳河岸与枨冲镇隔河相望,西连葛家,东接集里。

交通十分便利。

全镇辖2个居委会,4个行政村,206个村(居)民小组,5704户,20456人。

镇域总面积98.36平方公里。

太平桥镇是以烟花鞭炮生产为主的工业重镇,也是综合性农业经济区。

  通过上网查询和询问我镇相关领导我了解到我镇在环境卫生治理上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三点:谋划全局、完善队伍和强化措施。

  ⑴谋划全局:乡镇工作点多面广,长期搞卫生,干部群众容易疲乏,必须统筹推进,从全局上来谋划。

一是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各基层干部与群众齐心参与环卫整洁行动。

二是将环卫整洁工作与企业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农村文明户评选、人民满意集镇建设、乡村文化活动开展、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等工作一同部署,保障人力、财力发挥最大效应。

三是镇财政投入240万元用于镇垃圾中转站、垃圾池、无害化厕所的建设,及垃圾桶的添置、垃圾的清运、环保队伍和奖励经费等工作。

  ⑵完善队伍:我镇人流、物流量大,工业生活垃圾量多,要保持乡村环境卫生整洁,搞突击势必顾此失彼,必须建立专兼职队伍。

为此,镇党委政府抓实了7支队伍。

一是由镇机关干部和6个村支两委干部共130余人组成的镇村干部队伍;二是由120家企业组成的企业单位队伍;三是由200多名教师、1600名学生组成的学生教师队伍;四是由1000名党员、组长组成的党员组长队伍;五是由全镇800多名“五老”组成的“五老”队伍;六是由全镇400余低保户组成的低保户队伍;七是专职清运队伍。

  ⑶强化措施:在调查中我了解到,为确保环卫整洁行动收到实效,镇党委政府强化了三项措施。

一是通过设立镇环保学校、召开各类会议、走访党员群众、发放环保政策宣传资料、举行环保整洁行动知识抢答赛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

二是镇党委政府对企业单位、各村(居)建立考核机制,对镇村干部、学生、党员、五老队伍等签订责任状,设立环境卫生举报电话对清运垃圾不及时和考核不公平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兑现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卫整洁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优良氛围。

  2、对太平桥镇卫生环境现状的调查了解  通过走访调查我发现,与前几年相比,我镇环境卫生明显有了很大改善。

  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流过镇上的那条小河,它是浏阳河的支流之一。

早几年前,这条河已经接近干涸。

村民们把个各种生活垃圾、煤渣、死去的牲畜等全部倒入河里,由于当地有不少花炮厂,河里当时还堆积了不少化学肥料,整条河水变得浊臭不堪,再不复小时候清澈见底的模样。

然而这次回家我却发现,河里的垃圾被全部清除,村民们也被要求再也不许往河里倾倒垃圾,违者将予以惩罚。

就这样,小河渐渐的恢复了清澈,偶尔还能看到有几尾鱼儿在水里游动。

  此外,各家各户门前屋后的的环境卫生也有专门的村干部一一上门指导。

以前村民们都是把自家的生活垃圾随手堆积在自家门前的院子里,而现在,村里每隔一段距离就有一个垃圾处理池,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在垃圾池中由村里统一组织运走处理,而煤渣则必须进行填埋。

在人口比较密集的村落,则是每家每户配备了一个大垃圾桶,每天都有运送垃圾的车将其统一收走。

就这样,村里家家户户的门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也得到了很大改善。

不仅如此,村委会定期还将进行卫生检查,对各家各户的卫生环境进行评比,这其中既包括了门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也包括了室内的卫生整洁,并按要求评出“最清洁”、“清洁”及“不清洁”,对不清洁的家庭要求其整改直至达标。

在走访中我发现,大部分家庭门边都贴着“清洁”,一小部分家庭贴有“最清洁”。

  我还了解到,从1月29日到2月28日,浏阳市开展“全民绿化日”,要求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广泛植树造林,进一步搞好生态环境建设。

要求全市适龄人口人均植树三棵。

为了响应这一号召同时也为了让家乡的环境越来越美丽,不少村民都主动地在自家门前种起了树,公路旁、小河边也多出了许多绿色的小树苗,进一步改善了全镇的环境卫生。

  但是,在调查中我也了解到,虽然相比以前卫生环境有了很大进步。

但是在垃圾处理方面仍然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比如煤渣的处理要求为就地掩埋,但是在农村绝大部分家庭都是以煤作为主要燃料,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煤渣,长期就地掩埋势必对土壤造成污染,且煤渣的填埋地点和填埋方法也没有做具体规定,不少人仍然是在自家门前挖一个坑将其掩埋;在一些交通不方便的地方,垃圾池内的垃圾不能及时运走,垃圾在垃圾池内堆积;还有个别家庭觉得将垃圾池离家太远,选择直接将垃圾焚烧的方法来处理垃圾等等。

这些都是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心得体会

基于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准确判断,基于对新疆和兵团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决定在新疆组建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党政军企合一的体制,是治国安邦的一项战略性决策和一个重大举措,也为兵团人在机制创新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兵团成立52年来,几代兵团人在机制创新方面进行艰苦的探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探索的教训,尤其是近两年,兵团人的思路更加清晰,定位更加准确,目标更加明确,管理更加科学,实现了兵团机制创新的新飞跃。

这一成果集中表现在兵团党委五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体制机制的科学精辟的论述。

  会议指出,在党政军企合一的体制框架下,逐步建立起职能明确,基本经营制度健全,机构精干,管理科学,运转高效,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兵团特点的体制机制。

就是“基本经营制度+其他配套制度+管理”,具体来讲就是以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土地、人、财、物、决策管理制度相配套,以加强管理和监督为保障,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兵团特点的体制机制。

这一科学总结和精辟概括是新形势下兵团人探索创新机制的最新理论和实践成果,是兵团人研究团场机制创新的里程碑,是兵团人创新机制的科学总结和历史概括。

  “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的团场基本经营制度和土地经营、用工制度、产权制度、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财务预算、民主决策、基层民主等七项配套管理制度,结合严格的内部管理,构成了团场机制的核心内容。

它符合中央的要求,代表了农业发展的方向,体现了兵团特色。

不仅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而且有利于团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三大作用”的发挥,更有利于兵团处理好“三大关系”。

  机制创新的科学总结和历史概括,完全符合中央的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新疆和兵团考察时要求,兵团要“更好地发挥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建设大军作用;增进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巩固西北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铜墙铁壁作用”。

“注重处理好屯垦和戍边、特殊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兵团和地方等三个重大关系。

”兵团要履行屯垦戍边的使命,发挥好“三大作用”,必须把中央的要求与新疆兵团的实际相结合,克服认识上的片面和思想上的障碍,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提出具有兵团特色,符合团场实际的工作思路,指导兵团的发展。

必须要创新机制,发挥团场和职工、团场内部各种资源的优势,促进兵团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实现超常规、跨跃式发展,为屯垦戍边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政治保证。

这是中央期望所在,兵团职工和新疆各族人民期望所在。

  机制创新的科学总结和历史概括,代表了农业发展的方向。

从一定社会层面看农业是一弱势产业,但其发展的潜力无限,只要用现代特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不断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农业必将成为充满竞争力和获得较高收益的产业。

兵团的农业机械化程度高,水利化基础设施配套,科学技术应用范围广。

兵团机制创新的要求,可充分发挥集团经营优势和职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正是有效“改造”、“提升”、“推进”、“引领”农业的最佳途径,兵团农业的发展已经引领,必将继续引领农业的发展方向。

  机制创新的科学总结和历史概括,体现了兵团特色,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兵团经过5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如农垦情结、农垦文化、兵团精神等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而集团化特点突出,组织化程度高,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更是兵团的最大优势。

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兵团特色,就是要按照机制创新的要求,调动团场和职工两个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发挥资源优势,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这也是兵团机制创新的内在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进一步发挥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索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兵团关于团场基本经营制度的“四句话”明确了团场和职工两个主体在土地、产权、生产资料、产品价格及分配等方面的关系,使各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用,是兵团党政军企特殊体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科学实践。

  发挥兵团的“三大作用”,处理好“三大关系”是兵团人屯垦戍边的使命决定的,是兵团人必须长期坚持,认真履行的历史任务。

在特殊体制下,不断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创新丰富新机制,也将是兵团人完成屯垦戍边使命的永恒课题。

兵团人必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机制创新的最新要求,统一思想,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强化管理,大胆实践,实现“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目标,以兵团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成果,不断深化和丰富兵团体制机制的核心内容。

帮忙找一篇关于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后的心得体会

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  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  、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  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  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  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  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  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  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  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  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  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  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  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  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  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  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  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  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  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  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  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  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  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  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  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  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  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  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  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  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  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  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  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  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  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  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  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  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  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  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  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  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  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  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  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  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  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  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  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  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  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  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  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  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  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  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  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  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  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  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  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  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  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  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  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  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  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  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  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  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当代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挥一体多元、融放、具有特色现代文化的强大精神作凝心聚力,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2、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引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欣赏,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现代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3、懂民族与宗教,从而养成尊重包容各民族利益、民族风俗习惯、民族文化、民族信仰与民族感情和各种宗教信仰的基本素养。

  4、养成一种多元包容、开放理性、相互接纳、互利合作的心态。

  5、保持和养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条件下“美人之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共同精神导向与理想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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