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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时间:2017-12-20 06:05

求一篇关于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或者经验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

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

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

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

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公司章程是有问题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该案例中的货币出资只有4万元,占4\\\/15不到30%。

(2)、该案中公司不能成立。

各位股东交付的出资应该退还。

由于该公司不能设立,并不是某个股东导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责任。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

B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按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该案例中,公司都还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所以公司还没有成立。

(3)、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B未按时出资时,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B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股权出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应该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股权出资后已变更股东登记后,因股市下跌而贬值的,由新的股东承担风险,不能追究当时的出资人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公司可以要求C补足其认缴的商业秘密的价款2万元,在其不能缴纳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设立时的股东缴纳2万元的出资。

经济法案例分析一个,不少于600字

它不具备专利权的新颖性。

【评析意见】 首先,按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专利三性。

其中,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以上“三性”必须同时符合,申请人才能获得专利权。

其次,本案的关键在于该节能电磁铁技术的新颖性是否具备。

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是公开与否。

我国采用的是世界新颖性和本国新颖性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书面(出版物)公开,我国采用世界新颖性,即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过;对于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如口头)公开,则采用国内新颖性标准。

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在于申请日以前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在国外已有人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过,是很难查明的。

从公开的日期上来看,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分界线。

发明创造只要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公开过,就具有新颖性。

本案中,某研究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厂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在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既在国内公开发表过,又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且不属于专利法允许的不认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所以该厂的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再次,专利局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并不是不能改变。

专利局人员有限,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技术领域,阅读过所有的公开杂志。

正因为此,所以专利法特别设立了两项制度来纠正可能发生的差错。

一项是专利权的撤销制度。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另一项是专利权宣告无效制度。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本案中,某研究所在某厂的专利权被授予后的六个月后提出请求,要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且证据确凿,符合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

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 1、 案例介绍 甲食品厂生产的“幸福”牌营养液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1999 年甲食品厂将“幸福”商标进行了注册。

2000年甲食品厂与乙食品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乙食品厂使用“幸福”牌注册商标。

在“幸福”商标使用许可期满后,乙厂将自己的营养液配方略加修改,并注册了“福康”商标。

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很快打入市场,乙厂利用广告宣传,称“福康”营养液是“幸福”营养液的换代产品,是对“幸福” 营养液的改进。

该广告打出后,致使消费者认为“福康”营养液是新一代产品,一定比“幸福”营养液更高级,故转而购买“福康”营养液,使甲厂的产品滞销,经济损失巨大。

甲厂得知此情况后,向工商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制止乙厂的行为,并要求乙厂赔偿。

问题: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2、甲食品厂的要求正确吗

案例分析 1、 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乙厂停止播放或刊登广告,并消除影响,同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乙厂为打开市场,利用广告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乙厂的产品是新一代产品,致使甲厂的产品滞销。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乙厂停止播放或刊登广告,通过各种途径说明事实真相,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并根据其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甲厂的要求是正确的,可要求乙厂赔偿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甲厂有权要求乙厂赔偿损失。

如甲厂的损失额难以计算,可以乙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为赔偿额。

如果甲厂 因调查乙厂的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合理的费用,此费用应由乙厂承担。

2、广告侵权行为 案例介绍:1994年1月22日,西安市韩森寨供应站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洗衣粉,之后又联系了某报刊登。

广告上写着:“韩森寨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节水、节电。

韩森寨供应站提醒您,不要再使用有色洗衣粉,我们的国货精品在世界同类产品中一直名列前茅。

”西安日化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为粉红色,多年被评为国优、部优产品,1991年至1993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一直保持在2万吨以上。

1994年下降到1.5万吨。

问题:韩森寨供应站的广告是否构成侵害

若不是,为什么

若是,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1、韩森寨供应站的广告已构成侵权。

因韩森寨供应站的广告贬低了西安日化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的品质使人误解为有色洗衣粉的质量不好。

韩森寨供应站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西安日化公司的经济利益,应责令韩森寨供应站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并赔偿韩森公司的经济损失。

八、产品质量法 1、未投入流通的产品的责任 案例介绍:某企业为了表示慰问,过年前将自产经检验合格但未投入流通的一批洗衣机作为福利分给职工。

职工甲拿到厂里分的洗衣机后非常高兴,将洗衣机拉回家。

恰逢妻子乙在,便让其帮忙用该洗衣机把家里的沙发罩等洗一下。

结果,因洗衣机漏电,乙被当场电死,于是,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甲若起诉该企业,能否胜诉

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本案中,产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乙均没有过错,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决 该企业适当补偿甲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1、经营者免责声明的效力 案例介绍:1994年11月张某参加由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主办的服装展销会,在展销会的第12号博佳皮衣厂的柜台前,看到一件价格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颖,张某决定购买。

张某选衣时,看到柜台显眼处写有“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

张某买衣后即穿用,但没想到10天后,张某给皮衣上油时,发现皮认外皮有脱落现象,皮衣上斑斑点点十分难看,张某即拿衣服到展览会要求退换,但展览会已经结束,博佳皮衣厂的人员已经撤走。

张某十分气愤,遂打电话到电视台反映博佳皮衣厂产品质量有问题,新闻媒介将此事曝光,博佳皮衣厂皮衣销量大减。

博佳皮衣厂诉至法院,称在出售皮衣时,本厂已声明“当面查验,概不退换”,张某也知道仍购买,说明其同意对皮衣质量风险由自己负责。

现在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本厂的名誉,要求张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张某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商检部门出具的张某购买的皮衣质量不合格的证明。

问题:1、博佳皮衣厂的“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博佳皮衣厂认为张某侵犯了该厂的名誉权是否成立

为什么

3、张某就皮衣质量问题是否有权向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索赔

案例分析 (1) 博佳皮衣厂的“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无效。

“当面查验, 概不退换”既是霸王条款又是免责条款。

皮衣厂免除了自己的责任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无效。

(2)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张某购买的皮衣质量不合格是既 成的事实,而非虚假的,皮衣厂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媒体就此事曝光不属于侵权行为。

(3) 张某有权向繁晨纺织公司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展销会结束的,消费者有权向柜台出租方或展销会举办方要求赔偿。

2、超市搜查顾客是否侵权 案例介绍: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了几瓶化妆品,觉得不太满意,又放到货架上。

在离开超市时,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张某拿了化妆品而没有结帐,拦住张某并强行对张某进行搜身,并打开张某的包进行检查,因没有发现化妆品,保安人员当即对张某道歉,并解释说:“我们商店有规定,因超市采取开架售货方式,免不了要丢东西,因此要求保安人员加强管理,对有偷窃嫌疑的人保安人员有权进行搜 查,这个规定在商场门口贴了告示。

”张某认为商场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和名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题: 1、超市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权益

2、超市的保安人员当即对张某道歉,超市是否对张某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对经营者来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该商场没有权利搜查张某的物品,尽管该超市有告示在先,该告示没有法律依据,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该超市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和名誉权、维护安全权和保障安全权。

2、 虽然超市的保安人员当即对张某道歉,但这不能改变超市对张某权利侵犯的事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超市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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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济法的感想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在李少民法官在讲座上,通过李法官多年的工作实践积累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讲座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法的印象,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

我国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民主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发展、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

但人类的行为是复杂多变的,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

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法,守法,不犯法。

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求一篇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心得

经济法学习体会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2-3 10:07:14 【字体:大 小】 【打印】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 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

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

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

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 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

三、经济法的学习法 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1.认真听课 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 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

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 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

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

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

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

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

这就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今后,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各位学友多多支持,多多指教,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督促,一起顺利通过2008年的职称考试,大家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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