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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13-12-03 18:06

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道路交全警示学习心得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保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

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

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

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

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

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

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总局机关道路交通安全心得体会

珍爱生命 平安出行每天早上当我背上书包,骑上自行车的一瞬,妈妈都要叮嘱我:要注意安全。

回到家里,爸爸又一再强调,要注意安全。

是的,安全在我们生活中是极为重要的。

有许多人就是因为不遵守交通法规,不重视安全,而给我们留下了血的教训。

我的爷爷是80高龄的老人了。

每天清晨,他都要去河堤晨练。

可那天早晨,当他走在斑马线上,突然间祸从天降_爷爷被一辆飞奔而来的摩托车撞倒了

消息传来,我心急如焚,立刻怀着忐忑不安的心赶到了医院,看着躺在病榻上的爷爷,是那样的痛苦,那样的无奈,我眼里情不自禁地流出了眼泪,想到爷爷不是因为生病,而是因为车祸才在生死边缘上挣扎,我不禁对那个肇事者产生了痛恨_难道他不明白过斑马线时要减速行驶吗

2005年的一个冬天,我的一个邻居,一位中年男子,为了挣钱养活妻儿老小,远赴浙江打工。

可就在那天晚上,在上夜班的途中,走在人行道上的他,被一辆突如其来的大货车撞飞了,这一撞,他再也起不来了。

可他家里面还有年迈的双亲、病卧在床的妻子、一双正读中学的儿女等着他寄钱回家呀

车祸,这无情的车祸

每年有多少司机因为违章驾车,使多少人命丧黄泉;有多少司机因为酒后开车,给多少家庭带来不幸;又有多少司机为了抢时间,争一秒,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每年电视、报纸、媒体上,都给我们讲述了一起起不是故事的事故;我的爷爷、我的邻居,一个个活生生的事例、一件件血的教训,足以让世人觉醒。

生命是无价的,它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要好好的去保护它;生命同时也是脆弱的,如果发生什么意外,会留下永远的伤痕。

据了解,我国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 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

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中小学生平均每天有40多人死于车祸,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在这个文明和谐的社会里,司机叔叔,当你举杯豪饮时,是否想到,就是拿命赌博;当你惬意超速驾驶时,是否想到“快车乐一时,祸起痛一生”;当你意如闯红灯时,是否想到红灯短暂,生命无限……而我们作为中学生,更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当我们肩并肩“潇洒”地骑行上街时;当我们在马路上嬉笑打闹时;当我们不注意来往车辆横穿马路时;我们应该想到,这样做的结果会是什么

安全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只要稍微不注意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生命的安全,为了爸爸妈妈放心工作,我们一定要牢记_生命有了珍爱才更加安全, 生命有了珍爱才更加宝贵,生命有了珍爱才更加灿烂。

让我们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珍爱生命平安出行自从我们诞生到世界上以后,我们就受到来自不同地方的各个亲人深爱。

从小父母就希望我们能健康快乐地成长更希望我们学会自我保护,注意安全,能高高兴兴去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但希望终究是希望,我们一定要学会避免交通事故,爱惜自我生命。

然而学会避免交通事故,爱惜自我生命却是简单又困难的:生命是神奇的,只要有耐心、有毅力,它就是坚硬耐磨的钢铁;但是只要稍不留神,生命就成了一棵弱不禁风的小草。

可是,很多人的生命就是因稍不留神而丢掉,成了“”的轮下魂,车下鬼。

在如今这交通工具泛滥的时代,我可以很认真地说,虽然现在我们的国家为人们的出行安全做了努力,还制定了许多与之相关的法律,但还不够,仍有一些人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举个例子,就像前些日子,在昆明工作的一个司机就认为自己酒量大,喝了酒后开车出门兜风,后来与一辆摩托车相撞。

我们永仁的一位客车司机为了多赚钱而不断在路途中非法接客这样使原来只能载19人的小客车爆载31名乘客,之后一场悲剧发生了,因为超载这辆小客车不幸掉落99.1米的深谷,使之9人当场死亡,一名重伤者急救无效也死亡……我还记得我就用生命开过玩笑。

那是我上四年级的时候,我与迎面而来的大汽车争分夺秒过马路,差点被车撞上,真险

我至今还有余惧。

总而言之你闯红灯时想过安全吗

你在马路中心玩耍时想过安全吗

你超速行驶时想过安全吗

你想过你这样做时父母的心情吗

一定要爱惜生命呀

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

在这里我还想说的是:生命有了珍爱才更安全;生命有了珍爱才更长久;生命有了珍爱才更灿烂

让我们为珍爱生命、安全出行的人喝彩吧

接下来我要警告不知爱惜生命的人铭记“宁等三分,不争一秒

”爱自己的生命就等于爱自己的亲人

想想,父母对我们付出了那么多的关爱,寄托了那么多的希望,其实我们对父母最好的回报也就是爱惜自己的生命。

同学们,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亲人的健康,为了生命的安全,让我们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珍爱生命平安出行生命,就像手中的玻璃球,你一不小心,它就会从你手中溜走,永远的破碎。

然而安全,就是生命的保障,它能让生命,在这个世间,永远的绽放……没有了安全,一家人会家破人亡;没有了安全,将有多少生命被死神我在手中;没有了安全,世间将一片荒凉……尽管安全在有些人心中有了位置,但是他们一时的疏忽却造成了芒以弥补的过失:司机喝了两杯酒,认为自己喝一点酒不算什么,结果人财两伤;有人骑自行车在公路中间飞奔,认为自己车技很好,不怕什么,结果出现了惨不忍睹的一面;有人在悬崖旁开快车,向显示一下自己,结果坠入深崖,还牵连了一些无辜的人……正是这些侥幸的心理,让他们永远的离开了人世,所以,安全不能轻视,不能疏忽,要时时注意。

我们的侥幸心理,造成了交通事故,事情的突发还是让我们始料不及。

所以,我们要远离不安全的事物,为我们的生命去负责……,而美丽却有很多次,不要因为一时的大意而葬送了美好的前程,明天等着我们去创造,去开拓,倘我们用安全做美好前程的保障。

珍爱生命,平安出行,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让它白白的流逝,让它在我们的手中永远的矗立,让它在世间变的永恒……我还是那句话,那句真诚的话:珍爱生命……平安出行……珍爱生命平安出行月亮下去了,朝霞如血出来了。

花儿、草儿绽开笑脸,扭着腰枝,醒来了,但是,我可爱的妈妈,却再也回不来了。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她年青的生命,打散了全家的幸福。

我再也不能撒娇的喊一声“妈妈”了。

落日的余晖不时的变换着颜色,好像上帝在天空涂上了金色、红色和黄色,那里有妈妈的鲜血。

珍宝失去了还可以找到,而生命丢失了却永远无法找回。

生命之花是刚毅的,它让人思索,它让人追求,他让人领悟,只要有毅力,它可以克服一切困难。

然而,生命又如一颗弱不禁风的小草,那么脆弱,只要稍不注意,它就会从你的手中溜走。

可见我们的生命多么需要安全啊

车祸是夺取人类生命的无形车手,一天里、一年里,不知因车祸消失的生命有多少,无数个无辜的孩子失去了母爱、父爱;无数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无数个父母失去了孩子。

那一声声喊,一滴滴泪,触目惊心、撼天动地。

血的教训,“开快车,”血的教训,“疲劳驾车,”血的教训,“。

”有生命,有健康,才有未来;有希望,让我们用逝者的灵魂点亮安全明灯,给道路一扇安全的门,用以保证让人们平安出行,畅通人生的道路珍爱我们的生命。

因为有生命你奔流不息,,情无垠、爱无垠,因为有平安你幸福、你光荣。

一时的大意,一生的伤痛。

让我们用血的教训谨记:“手握方向盘,时刻想安全。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带上平安上路,载着幸福回家。

”这些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祝福人类少车祸,多平安,珍爱生命。

哎,在朝霞如雪的槐花飘香的院子里,我怀念着妈妈。

火红的霞光让我觉得孤单冷清,圆圆的太阳更加重了我对妈妈的思念。

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家将再也不会有日圆之夜了。

我下定决心,做一个交通安全志愿者,用妈妈的生命之血为交通安全竖警界线,敬告天下人们: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珍爱生命平安出行2007年的一个夏日,我们来到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镇,最直观的感觉是城镇的建设今非昔比,一条条新修的宽阔马路贯穿城区,商铺林立,车流不息。

昔日尘土飞扬的小镇,如今已初步具有城市的味道。

一路信马由缰地走去,不经意间,发现镇内的交通标志也明显增多,尤其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骑自行车的行人到了路口,也能随着信号灯的指示停顿下来,不了解土右旗交通历史的人,可能对此会轻视一笑,觉得这根本不值得一提,但我们知道,在2004年之前,整个萨拉齐镇尚未有一处红绿灯,不光是自行车,就是机动车辆也大多是“跟着感觉走”,土右旗交警在工作中的困难可想而知。

红灯停、绿灯行,包头市区中司空见惯的一幕,在这里其实具有不一样的分量和意义。

它从侧面反映了这一个地区交通环境的改善和居民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

据此,我们走进土右旗交警大队,对土右旗的交管工作进行了采访。

现任包头市土右旗交警大队大队长的刘晓军介绍说,土右旗交警大队是包头市交警支队所属的一个边远大队。

辖区有、省道、县道、乡道57条,道路总长551公里,全旗共有35万人口,8个乡镇98个行政村,大队现有工作人员60人,日常交管工作十分繁重。

2007年 ,大队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先城区、后农村,先治公路两侧相对偏远农村”的交管工作思路。

萨拉齐镇作为旗委、旗政府所在地,是土右旗交警大队交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城镇篇2004年,在萨拉齐镇装上第一部红绿灯时,大队民警内部是有争议的,因为,就当地的老百姓的交通安全意识、行为习惯而言,即使是最基础的红绿灯交通设施,也是很难接受的,如果红绿灯行同虚设,街头百姓不听交警管理,将会有损交警的执法形象。

但是,当时,大队从长远考虑,还是坚持装上了第一部红绿灯,2006年,刘晓军从原来教导员的岗位调任大队长后,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年底又增加了三处红绿灯,同时,加大交通管理宣传力度,提高居民遵守交法的意识,现在,加有红绿灯的路口,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刘晓军认为:要抓好交通管理工作,交通设施是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交通设施的建立是城镇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果在城镇规划时交警部门能够前瞻性地参与进去,对今后的交通管理工作将大有益处。

同时,交通环境的治理也要进行,交警在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下,也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2007年,土右交警大队借助土右旗打造呼包鄂区域性中等城市和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进行道路改造的大好时机,对土右旗城镇道路改造和规划主动参与,提出了有效的建设性建议,并对城镇设施建设作出了远景规划,得到了政府的批准。

交警大队配合旗政府完成了“设施的招、投标工作”,此项建设包括:增设土右旗道路交通指挥中心、土右旗驾驶员机动车违法行为检索系统,新增道路电子监控系统3处,改造信号装置4处,新增信号装置4处,新施划道路通行标线11000平方米,新增八十余面。

同时,该大队努力促成旗政府建立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究会议制度,明确了倒查、责任问责、连带主要领导告诫制度等。

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对推进土右旗交通安全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谈到这里,刘晓军大队长一再对土右旗委、政府对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表示感谢。

现在,土右旗交警大队主动与城建、交通、工商、卫生等部门联系,在旗政府的协调、领导下,对交通环境进行集中治理,使城区内主干道以及干道两侧基本达到了道路畅通。

道路交通设施的逐步完善,为城区的交通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大队在人口密集的路段和路口设立固定岗,其它干道坚持摩托车巡逻、DV抓拍等办法,对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机动车随意停放和酒后驾驶、摊点占道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对学校周围的交通进行有效治理,在城区主干道学校门口加勤30分钟,护送放学学生安全回家,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摸底,严防超载。

公路与乡村篇对于公路的交通管理,土右旗交警大队将查处的重点放在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农用车载人和违法停车上。

辖区110国道611公里至612公里路段,因两侧加油站严重侵占道路以及修车门市前维修车辆占道停放等原因,严重地影响着过往车辆的行车安全,导致事故频发。

针对这一情况,大队向土右旗政府提交了《110国道事故黑点排查情况报告》,经审议,旗政府对上述违法占道经营摊点予以取缔、搬迁和改变经营方式。

萨托公路180公里处是事故隐患地段,大队实行工程改造治理,自筹资金,设置了两处爆闪警示灯,悬挂了3条横幅,提醒过往驾驶员注意。

土右旗兴达煤炭运输公司是一个有驾驶员六十余人的大型煤炭运输企业,三十余台车辆繁忙地穿梭于各公路之间,但平时该公司疏于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管理措施滞后,致使在2007年3月和4月间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济损失达三十余万元。

土右旗交警大队针对这一情况,及时派员深入对该公司进行了解,查清事故发生的症结所在,帮助他们制定了驾驶员安全考核办法和车辆管理员、驾驶员责任承包制度。

2007年4月26日,土右旗交警大队在该公司召开了由旗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会,在现场摆放了土右旗典型事故挂图6副,进行讲解并回答了驾驶员的提问,大队领导还作了安全行车、预防交通事故的报告,使全体驾驶员认识到交通事故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会后至今,该公司全体驾驶员遵章守法,没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真正做到了安全行车。

每当春耕备种和秋收时节,是农民进城高峰期,他们或购买化肥、种子、或销售蔬菜水果。

农用车载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行车安全造成隐患。

这个时候,土右旗交警大队都要调整警力和执勤时间,加强巡逻密度,对农用车违法载人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考虑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这一时期的执法显得更加人性化。

情节轻微的尽量不予处罚,以说服教育为主。

土右旗的乡下有个习惯,每到农闲时,都要举办交流大会,当地农民俗称“赶交流”,交流会上搭台唱戏,再加上其它娱乐项目,很是热闹,交流会给农村平时单调的业余生活增添了色彩,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很多村民在“赶交流”时饮酒成风,他们大多驾驶着农用车辆和摩托车,这对交通安全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在“赶交流”时,因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为控制此类事故发生,近两年,土右旗交警大队开始采取交流会走到哪里,警力就跟到哪里,宣传图板就展到哪里的办法,及时控制酒后驾车的行为。

对不听劝阻、酒后继续驾车的给予行政拘留,此举有效地控制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然,民警为此付出的辛苦和委屈也是一言难尽。

大队长刘晓军在办公室就遇到一名在“赶交流”时因酒后驾车而被行政拘留的司机家属找上门来要求放人的事情,这名女家属拿着剪子撒泼:“你如果不放人,我现在就用剪子扎自己

”刘晓军只能耐心地对其讲解交通法律法规,劝其将剪刀放下。

对这种情况,刘晓军无奈的说:“这也算是土右旗交通管理的特色之一吧

学习《珍爱生命,安全出行》心得体会――450字。

一个人的生命如同薄薄的蝉翼,经不起什么风吹雨打,它是脆弱的,却又无比坚强。

上帝创造了人,,充满活力的生命来到了世界,我们难道不应该珍惜吗

今天,学校为了增强我们对的认识,特意给我们上了一堂安全讲座。

听后我的心灵深深的受到了触动。

我觉得交通安全就像一颗威力十足的大炸弹埋藏在我们的脚下,一不注意,这颗大炸弹就会爆炸。

当我听到校长讲:“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正宁县一辆大翻斗与正宁县榆林子学生接送面包车相撞,造成20人死亡,44人受伤。

事后调查原因,该校车应该按标准乘坐9人,实际乘坐了64人,有严重的超载现象。

”听完这个事件我愣住了,这个数据太不可思议了。

这个学校根本没把学生的生命放在眼里。

他们都是一个个生命,都是,他们还不知道生命的珍贵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让多少家庭失去了希望,给多少家庭带来悲剧。

不珍惜他人生命的人们啊,你们应该醒醒了。

今天你给他人带来了悲剧,明天就会给自己带来悲剧。

亲爱的同学们,当你开心的和伙伴们在马路上嬉戏打闹时,你是否想过这样做可能发生的结果是什么

安全对于我们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父母给予的,它是无比宝贵的。

有了生命的存在,才能成就我们一个个五彩的梦。

我们是祖国的未来,作为一名小学生,更加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做一个遵守交通的人。

为了自己,珍爱生命,才是你幸福生活的最好的标志。

简短的法律心得要怎么写?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

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

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

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

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

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

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

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

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

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

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

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

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

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深入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执法公示”。

在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我主要是从法律的历史渊源以及总体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的情况做一个总结,重点说说自己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首先第一点,简单说一下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

我国的法律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处于奴隶社会,所以当时的法律神权色彩极为强烈,到后来的封建社会,重刑、严刑思想占了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残酷,例如我们都知道的中国历史上最严酷的死刑-凌迟,就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宋朝,到清末变法,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始,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体现了废除旧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

而在我们所处的当代,我们所说的法律,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权利、自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性的、惩戒性的条文。

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第二点,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自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

这7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就是有这七种部门的法律构成,但是在谈到对我国法律体系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时,社会上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创设权利义务规范,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则是为实现法律所创设的规范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不能看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点说说我的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收获很多,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

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觉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

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

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

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

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

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

第三,就是: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

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尤其是今年年底,我市县乡两级人大将面临换届选举,其中就要用到《选举法》、《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知识,我觉得这对我们这些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次考验,我们应该在干好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开始之前,最大限度的把准备工作做好,我觉得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做: 第一,尽快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查找并学习往年换届的相关资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将程序搞明白之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画一个流程图,这样就对以后的工作进度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对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看,而是应该将法律脉络和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条理的整理出来,记录到笔记本上,在日后工作中多学多看,这样才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部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怎么写

安全队稳定和集一的基本标志,是部队全面建坏的综合反映,安全工作反映部队管理教育水平的镜子,既是经常性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践告诉我们,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不仅有赖于法律、法规、制度等外部手段、条件的约束、管理和规范,同时更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提高人的素质和觉悟来达到。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奠定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发生事故案件的诸多原因中,组织纪律观念差,法纪观念淡薄,违反条令条例、不遵守规章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要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就必须从思想入手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人的素质,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氛围。

  (一)要筑起安全工作的坚固防线,抓紧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是根本。

人的控制力,容忍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个有崇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行,严明的政策法纪观念,懂得真、善、美的人,是能够正确对待挫折、失败以及各种意外变故的。

因此,必须经常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使官兵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尽快成熟,在实践中划清是非界限、荣辱界限,增强光荣感,责任感,这样就能从思想上消除发生事故、案件的因素,打好安全工作根基。

  (二)要增强安全防事故的能力,注意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基础。

事故往往发生在思想松懈麻痹的瞬间和片刻,头脑中意识减弱就会带来行动的偏差。

因此,安全工作的教育一刻也不能放松,要让安全意识在头脑中牢牢扎根。

安全意识不仅体现在重视安全上,还应明确如何防止事故和保证安全上,尤其要善于引导官兵从耳闻目睹的事例中受到教育,学到知识,培养把事故、案件消除在萌芽阶段,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能力。

  (三)要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是保证。

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是部队建设的重要环节,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承,都是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圆满完成本职任务为目的,都是把人作为工作对象。

离开了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把经常性思想工作做深做细,各类事故、案件就能有效地得到预防,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更有深度和水平。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监督,使人人都在组织中,处处都有人管理。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安全工作成效  要把安全防事故工作变为广大官兵的自觉意识和行为,需要针对官兵的心理状态,调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手段,生动、活跃、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工作。

  首先,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

增强党团组织的核心力量,动员团结党团骨干和广大群众,落实岗位责任制,成立安全组织,健全群众性安全防范网络,做到事故苗头一出现就有人抓,异常情况一露头就有人报,违章违纪行为一发生就有人管,把苗头扼死在“出土”之前。

其次,是大力宣扬先进典型。

根据年轻官兵好学上进,不甘落后的心态,在队伍中经常开展“安全标兵”、“遵章守纪模范”、“百日安全无事故”等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并及时总结评比和表彰鼓励,使先进典型榜上有名,官兵学有榜样,讲安全蔚然成风。

再次,是应正确实施惩罚。

对发生事故者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达到处分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预防和化解不安全因素  事故案件的形成,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联系、发展的内在成因。

只要我们着眼预测,增强超前意识,掌握人的思想变化规律和端倪,收集思想管理信息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就能够把握事故、案件的发生规律和特点。

  首先,抓好对人的管理。

人是队伍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

任何事故的发生,人的因素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对事故的预测要从人开始,做好容易发生事故、案件的重点人的工作。

其次,是抓好动态管理。

边防部队执法执勤任务重,人员、船艇、车辆出动频繁,而且具有急、难、险特点,易引发各种事故,必须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把预防工作作在前。

再次,是抓好时机管理。

及时抓管理,不失时机做好思想工作,才能有价值,任何失去时机的管理教育只能是“亡羊补牢”。

要特别注意抓好几个时机,即执勤训练时、分散执行任务时、节假日时、探亲休假时。

这些时期人员思想活跃,受外部影响大,易出漏洞,易发生事故案件。

如果抓住时机,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就一定能较好地从主观上消除隐患,增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达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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