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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严禁心得体会

时间:2015-06-11 16:54

交通安全心得体会怎么写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

一幕幕悲惨的画面虽然只是在交通安全教育的宣传片中看到的,但我知道这一幕幕却是真实地发生着,而且悲剧还继续着。

每天,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丧命于那无情的飞奔的车轮底下,有多少人因交通事故而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呢

“交通安全”这是全世界真切呼吁的话题,这大多数的车祸却都是由于肇事者无视交通法规而造成的。

这一幕幕惨剧是可以避免的。

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永远提醒着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

短暂的一瞬间,肇事司机成千古恨,亲人们沉浸在悲剧之中,呼喊毫无意义,最后剩下的只有一辈子的悔恨和泪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

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

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

我终于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

关于严禁违规宴请喝酒的规定心得体会

严规宴请、喝酒,这是规定,但叫“心得”,而是对这件事法。

什么看法呢

宴请喝酒有哪些害处——带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同时又助长了奢靡之风、享乐之风,还浪费了钱财,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上级出台了规定,制止这种行为,无疑是符合绝大多数普通人的思想的,这种认识,就是所谓的“心得体会”,准确滴说,叫个人对此的认识或看法。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

交通安全法。

致家人的一封信2000字以上心得体会作文

致家长关于交通安全的一封信尊敬的家长:您好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

随着经济发展,道路上的车辆增多,交通状况日趋复杂,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成长的第一位教师,更要切实负起监护人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教育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位。

为此,我们敬请您履行好安全责任。

1、请自觉带头遵守交通法规,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以安全出行、文明行路的自觉行动为孩子们做出榜样。

2、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子女文明的交通行为习惯,珍爱生命。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3、教育孩子坚决拒绝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不乘坐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改装拼装车辆和摩的。

作为家长坚决杜绝雇用和安排孩子乘坐上述车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4、教育孩子骑自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抢行、不逆行、不带人,不要双手离把、扶身并行或曲折竞驶,严禁在公路上打闹、嬉戏或追逐。

严禁翻爬交通护栏等。

5、学生家长是学生上放学途中安全的法定监护人。

请你一定要尽到你的监护责任。

最后,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切实抓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酒驾学习的心得体会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在电视上天天看到浙江省禁酒驾代言人小强给我们的温馨提示。

“莫与人抢道,别跟车赛跑,赶路不差这几秒。

”“超员超速害人害己,遵章守法皆大欢喜。

”这样一串串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经常出现在报刊最显眼的版位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每天媒体也对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作报道,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

笔者不会驾车,也对这些类广告似乎抱着与我无关的态度。

但从去年亲自经历酒后驾驶被查,令笔者吸取了终生的教训。

去年我到一个司机朋友家去窜门,热情的司机朋友和贤惠的司机夫人摆起了饭菜,上起了酒,于是我每人喝下了一瓶啤酒。

酒毕饭饱两个小时后,司机朋友接到单位领导打来电话,安排他马上到机场去提货,临走时司机朋友硬是把我叫上车。

于是我坐在副驾的位置上,我们就上路了,刚行驶几分钟,有位交警同志为我们行了个礼,司机朋友将车停了下来,交警同志拿着酒精测量仪检测。

检测结果酒精度超标,交警叫司机朋友把证件交给他登记后,交警就直接将车开到交警队去了。

留给我们只有一张罚款单,上面写道:“罚款五百元,扣12分,三个月内重新参加满分考试”。

那次酒驾,我站在人情的份额上给司机朋友捐了几百元,作为小小的同情补助。

但那次酒驾的教训在我心中永远留下迁悔的阴影…… 交通安全成了每个人茶前饭后的话题。

然而,很多关于车祸的故事,百分之八十是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酿出的惨局。

打开网站搜索“酒后驾车”,映入眼窜的是一篇篇关于血案的故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

在平日的生活中,需要我们时时刻刻地牢记:安全从我做起,拒绝酒后驾车

请记住小强的那句话“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题目为 学习《交通安全教育材料》心得体会 写一篇200字左右的文章,我会追加悬赏

5月10日下午,我们聆听了由XX校长及领导们主持的讲座——注意安全,关爱生命。

通过这次讲座,让我们更深层地了解到了生命的价值。

我国每年由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死亡率急剧上升。

就在2005年,事故达35万起,而因车祸身亡的人们足以两次坐满可容纳25000人的体育馆。

多么令人惊愕的数字

闯红灯、超速行驶引发一连串的汽车追尾事件,因此葬送了多少人的生命

川流不息的高速公路是现代人富裕的象征,但每一次出行都是生命的赌博。

生命诚可贵。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无常的生命和身不可测的命运把我们安排在自己的位置上,每个人都是一样,经历春夏秋冬,体味生老病死。

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勇敢地担当自己的责任,建设好

人生中,无论你扮演什么角色,迟早都会一身清净回归大自然,那一时刻也许遥遥无期,或许近在眼前,但在这之前,我们不能够坐以待毙,要适时地抓住将要逝去的岁月,珍惜每一天,才不枉走这一回。

青山上的花儿告诉我:生命的美丽绽放在春天;田野里的小溪流跟我说:我的生命,在酷暑为行人解渴;校园里的枫树说:我用火红的生命点缀伤感的秋日;门前的雪人说:有我在,冬天不再寂寞

酒驾的心得体会

尊敬的交警同志:  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各位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麻痹大意的必然结果。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次酒后驾驶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开始驾驶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但近几年来,由于一直没有肇过事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认为自己已经驾驶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的酒后驾驶使我醍醐灌顶、猛然惊醒,幸好没有发生车祸。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驾驶车辆方面还没有将酒后驾驶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要是我继续这么大意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惨痛后果。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后悔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对于我今后的驾驶,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所以,在此,我向各位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在驾驶中,大家都像我一样放松警惕,漫不经心,那怎么能保证广大群众和驾驶员本身的安全呢。

同时,如果在我们广大驾驶员中形成了这种散漫观念,不良风气,我们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将无从谈起。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

  同时,我请求各位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警醒的态度来面对以后的驾驶,并会以身作则为杜绝酒后驾驶做出积极的贡献,请各位相信我!  此致检讨人:年 月 日

道路交通安全学习心得

学习交通法规心得体会  1.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我认识到“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

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

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2.通过学习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

学习驾驶机动车,首先要心平气和,不可急躁,要谨慎冷静。

其次,要集中精力,不要走神。

第三,要多了解交通法规,做到知法守法,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第四,全身心投入,多加练习,不久就会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另外,如更换车辆,必须先了解“车”的车况,知道其“脾气”,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预防。

同时我也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3.为保障在以后行车过程中的安全驾驶,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保证:在今后的行车驾驶中,一定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杜绝带情绪开车,行车、车一定系安全带,不边开车边接打手机,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

从我自身做起,为测井站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第一章 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

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

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

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

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

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

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

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

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

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

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

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

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

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

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

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

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

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

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

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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