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最新)
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最新)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平衡,机关审批层级过多、业务部门行政色彩较浓,综合部门机构臃肿,特别是案多人少等问题始终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区,积极探索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强化法律监督,已经迫在眉睫。
2016年8月,中编办和最高检联合下发了《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对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试点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7年7月,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再次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建立新型办案团队和新型管理监督机制。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对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做了明确要求。
今年2月,X省检察院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院积极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
为积极响应中央、最高检和省院的改革号召,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两级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2016年11月28日,市院检察长陈齐鸿主持召开了市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基层院检察长参加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座谈会,会议就改革目标、原则、和内容达成共识。
今年3月26日再次召开了院党组扩大会议,要求各基层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认真研究思
检察院书记员岗前培训心得体会七篇-精选模板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领导决策机构、检察业务机构、检察管理机构。
(1)领导决策机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其中,检察长是检察院的首长,领导检察机关的全面工作。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2)检察业务机构当前,我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检察业务机构不完全一致,一般设有以下业务部门:①控告、申诉检察机构。
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事务。
②反贪污贿赂机构,即反贪污贿赂局。
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
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④侦查监督机构。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行法律监督。
⑤刑事公诉机构。
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①监所检察机构。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
②民事、行政检察机构。
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
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
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请问哪位大神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的厅局业务是怎么重新划分的。
在原先的机构名称中,各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有部、局、处、科多种称法。
改革后,地方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机构统一为“部”,实现三级院统称为“部”。
在业务对接方面,下级检察院与上级检察院主要业务机构设置原则上要对应。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种对应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毕竟上级检察院人员较多,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院检察人员较少,不可能设那么多机构。
但是总体上要求机构设置理念和思路对应,上级有机构,下级没有相应机构,但是可以设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与上级检察院的业务对应起来,从而保证上下一致。
”
提问 检察院 下属机构 都有哪些局 都是干什么的
最高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内设机构及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
上述机构根据职能需要也在下面各级检察院里面设置,例如基层检察院有办公室治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渎职侵权检察局、民事行政科、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室等等。
另有“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是行政机关,但实际上与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同一套人员,执行的任务基本一样。
所以通常合称“纪检监察”。
下面是某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哪个前途和权力好
请不要随便复制,真心回答会再奉上分数的
如果你追求职位就去办公室如果你想追求法律修养就去公诉和侦监如果你想加班就去反贪局如果你想养老就去监所
如何推进检察机关的司法体制改革
实行检察官制是落实司任制的前提。
本次推进会对进一步完善员额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一是要在全省范围内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
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各层级检察院的功能定位和不同地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向基层检察院倾斜,对全省的员额进行整体规划,使检察官员额在全省检察院之间合理配置。
二是要从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特点出发,把“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结合起来。
同时要注意平衡不同业务类别检察官之间的员额数量,保持工作量大体均衡。
(二)合理设置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2016年6月26日上午,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批计入检察官员额考试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来自该市22个检察院的1642名检察官参加了考试。
一要把握好入额条件。
对于已经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只要符合确定的报名条件,都应该允许和鼓励他们通过遴选成为员额内检察官。
二要完善遴选程序。
关键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试考核办法。
三要重视遴选结果的公平公正。
对入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各地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要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要建立退出员额制度。
结合完善检察官履职评价机制,对不能独立办案、办案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又离开办案部门的,要退出员额。
(三)员额制改革须正确处理好三类人员问题2015年12月,重庆首批161名员额内检察官宣誓就职。
一是正确处理好领导干部入额和办案问题。
入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带头直接承办具体案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二是妥善解决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未入额人员的有关问题。
不仅要在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方面落实好相关政策,而且要考虑如何根据未入额检察官的年龄层次、自身意愿、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为他们确定不同发展方向和新的定位,充分发挥作用。
对于符合入额条件,但由于员额限制没有入额的,可先转任辅助人员,待有条件时再逐步择优入额。
三是充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改革过程中,要重视加强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
中央明确,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
发挥司法责任制的先导作用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
各地检察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并细化《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把《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一)要全面正确理解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从检察权的属性和特点出发,通过界定不同种类业务各层级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并建立相配套的司法责任体系。
(二)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权力清单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其基本功能在于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权力清单的制定——♢既要分业务类别,又要分检察院层级,逐步稳妥进行;♢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符合检察职能特点;♢既要考虑如何放权,又要考虑如何监督。
(三)组建好办案组织在确定入额检察官基础上,配备好辅助人员,组建办案组织是改革的重要环节。
一是明确检察官助理职责及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在配备辅助人员时,要结合不同类型检察业务的实际、案件复杂程度,以能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宗旨,并符合诉讼法的要求。
三是为保障检察官能够有效调动检察官助理的积极性,检察官应当参与或负责对检察官助理的业绩考核。
(四)处理好依法授权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关系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强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做实检察官的权力,又要强调加强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有的省权力清单对侦监、公诉类业务放权相对多些,对诉讼监督类业务部分放权,对职务犯罪侦查类限制授权。
有的省开始时对检察官授权的幅度较小,随着条件不断成熟逐步扩大授权。
这些做法符合实际,可以继续探索。
同时,放权以后还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不少地方有一些好的措施,比如完善检察业务管理、流程管理,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评鉴、检察官司法档案制度等,各地可相互学习借鉴。
2015年6月,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对已经结案的1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专项集中评查。
(五)正确理解司法责任的认定根据《意见》规定精神,对司法责任的认定,最重要的是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
实践中即使发生了错案,只要检察人员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不能追究司法责任。
认真抓好内设机构改革一些试点地区检察院已完成“大部制”改革。
四级检察院的定位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在内设机构设置上不能要求完全对应。
根据中央政法委部署,最高检已制定了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考虑按照精简、务实、效能的要求,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二)改革重点内设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基层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进行。
(三)改革思路坚持机构设置重点向业务部门倾斜、人力资源重点向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配置。
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划分部门职责。
要防止简单合并机构,影响检察职能整体发挥和检察管理改革的发展要求,影响检察业务专业化建设和不同职能之间的监督制约。
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
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人员的处理方法:由于法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规定只限于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应该是采取分流安置的处理方法:1.一般是检查系统内部消化。
2.如果有可能,则就政府在所有事业单位内部统一调剂消化。
_PS: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第三大条规定;第1小点意见:“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
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
”第3小点意见“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
按照高检的这项改革意见,改革后的检察官任命由省级有权机关提名,按法定程序任免,如果实行员额制,那么部分现任检察官可能会被划为检察院的检察辅助人员或其他行政人员而出列检察官序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