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与法的关系
(详细点)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
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
检察官作为人,即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检察官作为执法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
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
如何摆正“法”与“情”的关系,在人情与国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做到不以情代法,秉公执法,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检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个体现。
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
我们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遵守检察纪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检察人员的情怀宽广而博大,同样也有丰富的情感。
但这种情感的体现应当符合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和要求。
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检察人员秉公办案是体现和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深切情感,也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检察人员的情感,表现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憎恨一切反动势力和邪恶的不良行为。
密山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魏艳玲,她之所以能够在平凡的检察事业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就是因为她心中装着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办案过程中,她顶住了人情、私情、金钱及五光十色糖衣炮弹的诱惑,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她从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过一次私利,曾先后拒礼拒贿数万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
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意志不坚强的人碍于私情,碍于情面,办人情案和关系案。
有的人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及党和国家的重托。
在守法、执法中,摆好情与法的位置,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检察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于加强,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法机关有着很深的渗透力。
“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常常遇到方方面面的朋友为犯罪嫌疑人说情,要求高抬贵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过好人情关,排除“情”干扰,做到秉公执法。
公正执法,秉公执法,不是说检察干警没有人情,不讲人情。
由于我们是人民,我们的权利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是保护人民、打击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严为己任的。
在执法中,我们做到的无私无畏,秉公执法,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打击报复,这些都体现了检察干警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具有的“真情”,这些真情给予了国家和人民,给予了我们的责任和胸前的检徽。
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依法行使检察权。
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有上级的压力,亲朋好友的压力,但要敢于顶住权势及情感上的压力,依法正确履行好检察权,这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同时,我们还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专权,不越权,不弃权,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既不能滥用权力,耍特权,也不能放弃应行使的权力。
能否做到廉洁奉公,还取决于检察人员能否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不掺杂个人的私欲,不追求个人的私利,清廉地,正直地,忠实地执行法律。
如果把追求个人利益作为执法目的,那就会与要求相悖,就会出现以钱、情卖法的现象。
如果在执法中夹杂了私欲、私利,法律的公正性便难以体现,更谈不上为人民谋取利益了。
人们的行为都是有一定目的,这种目的都会掺杂着情与法的利益。
检察人员执法同样是有目的,这种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任何一名检察人员都是人民的忠实卫士,也是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不应该有任何私利,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不贪于财,不苟于利,就会一身正气,铁面无私,执法公正。
我们检察战线上涌现出了张会杰、常贵文、魏艳玲等模范典型人物,他们用无私的忠诚铸起一座丰碑,永远的屹立在人民群众的心里。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做到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还要做到在执法中坚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以案谋私,重要的是要养成俭朴的习惯,吃苦耐劳的精神。
生活上的俭朴、不追求奢侈、享受,平时要注重学习,要养成艰苦奋斗的好思想,好作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长城,就不会见钱动心,见情忘了原则,就会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间,办案中就会不畏艰苦,就不会因一己私利而枉法。
检察院卷宗如何整理
检察院一般整理文书卷,卷宗装订顺序是按照办案流程装的,大概顺序是 起诉意见书、接受案件登记表、各种告知书、换提押证等、讯问笔录、审查报告、讨论笔录、起诉书、出庭通知书、出庭笔录、判决书、送达回证等.....,装订完了之后,贴上密封条,盖上公诉科章,完毕。
我公诉科干过,所以比较了解
12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
福州市政处主任曾岚主政的福州管理处,多次被举报,多次被有关部门调查,最终被检察官挖出涉案金额超亿元的一系列串案窝案。
随着侦查的进一步深入,到2008年6月底,由此案牵出的涉案人员,仓山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21人。
棘手举报信,行贿人名字用别名 报道,福州管理处(下称市政处)承担着福州市道路、桥梁、路灯和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年工程量达十几亿元、专项维护资金上亿元。
市政处官员和中层负责人同时兼任所属的劳服公司、宏建公司及多家公司重要岗位的职务。
据了解,对市政处的举报,多个部门曾多次作过专门调查,都无果而终。
一封匿名举报信2006年3月初,送到检察院,“举报反映福州管理处领导在南江滨大道工程中收受贿赂。
举报内容十分简单,不仅没有受贿人的姓名,连行贿人的名字也用别名。
” 当检察院着手调取工程相关材料时,市政处官员积极配合,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预决算手续完备,没有留下任何违法违规的把柄。
检方最终从市政处财务科长林连生身上找到破口,找到了六本记录本及相关财务资料。
从记录本上密密麻麻的数字入手,侦查人员发现了私分的线索,最后查实了市政处主任曾岚、副主任郑刚、出纳陈周凤及林连生和工程科长高晓健等五人,从市政处控股的下属企业宏建公司,以虚开临时工工资等手段套取公款128万多元予以私分的事实。
这起涉案金额上亿元的腐败窝案由此露出冰山一角。
检察官赴宴,涉案人员“—网打尽” 林连生的记录本及相关财务账册被扣押后,触动了市政处涉案人员的神经。
检察院也接到消息:劳服公司、宏建公司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现了异常情况,而曾岚身边的人也慌忙带着账簿相继离开,准备销毁、转移。
于此同时,曾岚借故出走,林连生也称突发疾病外出求医,部分涉案人员或外出视察工地或休假,一直联络不上。
另一方面,他们还派人盯梢侦查人员,以他们是否加班来判断案件进展。
一场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由此展开。
为了不让涉案人员察觉出侦查意图和办案动向,办案人员按时上下班,尽量减少到市政处取证,原先扣押的账本也悉数退回。
这招果然见效,没几天,回避侦查的人员陆续回来了,曾岚、林连生也偶尔回单位露露面。
而截至4月底,办案小组掌握了市政处官员贪污、30多个疑点。
在此期间,曾岚让林连生到检察院接受调查。
侦查人员有意问了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随即让其回去。
这一举措,加上检察院停止调查的风声,确实给涉案人员吃了个定心丸,他们也想借机把办案人员“摆平”,以了结此案。
2008年5月18日,检察官接到市政处副主任郑刚打来的电话,说曾岚晚上想约请他出来吃个便饭,一些情况要当面沟通。
为了了解他们的真实意图,当晚,检察人员准时赴宴。
席间,曾岚等抱怨举报不实,认为多次调查对单位影响不好,希望尽快结案,并表示让涉案人员都回单位。
得到赴宴情况反馈,检察长作出决定。
次日上午,检察长布置了抓捕行动方案。
目睹抓捕行动时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郑刚目瞪口呆似地站在那里,两腿直打哆嗦,兴致正高的曾岚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一脸的惊诧,抬头看了看:“不会搞错吧,今天不是要结案了吗?” 上一页 账本装满半个面包车 曾岚等人到案,预审工作全面展开。
到案后,林连生一度装疯弄傻,企图蒙混过关。
根据郑刚和林连生的供述,一个惊人的窝案串案初露端倪“市政处副主任林承桐、工程科副科长吴光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山林涉嫌共同贪污。
曾岚不仅贪污,还和利用发包工程、给付工程款之便,收受贿赂。
随着侦查的进一步深入,到2008年6月底,由此案牵出的涉案人员,仓山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21人,查扣账外资金3000多万元。
与此同时,大多同案人已闻风而逃,证人避而不见。
仓山区检察院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心理战”将依法印制的5000份,不仅贴到车站、码头、市场,还贴到嫌疑人的居住地、单位等;同时,搜查在逃嫌疑人住所、办公室,查封店铺,通过中间人向其本人或家属宣传刑事政策等,给在逃嫌疑人形成“八公山上,草木皆兵”之势。
“曾岚在银行没有任何存款,这一不正常现象,也引起我们的警觉。
”侦查人员据此判断,曾岚已将赃款藏在别处。
询问曾岚妻子丁某,丁承认案发前确有300万元寄存在林某处,并表示愿配合将此款取出。
当丁和林某在银行坐等取款时,丁在林的腿上用手指划了“300”和出国的字样。
经查,丁又交出人民币650万元、美元2万元、港元5.5万元,及香港户头的存款、在某的股份。
陈周凤供述,市政处小金库的账本藏在家里,当侦查人员前往调取时,账本已被其母转移到其妹家中,但搜出的账本,与办案人员掌握的和陈周凤供述的内容及特征并不吻合。
追问之下,陈母承认,还有账本被转移到长乐的亲戚处。
随即,办案人员赶往长乐,陈周凤、陈母随同。
因为账本分藏在房屋的不同地点,就在侦查人员在楼上房间搜账时,陈周凤的亲戚在楼下偷偷把一些账册藏进卫生间和杂物间;当账本从房间搬出时,陈周凤乘机将部分重要凭证扔进垃圾堆。
搜查结束,账本堆了半个面包车。
在初查阶段,曾岚组织管理处及下属公司十余名工作人员集体大规模销毁账本、涂改账目。
为此,福建省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抽派专门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上千本账簿抽丝剥茧、去伪存真后作出,为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奠定了基础。
上一页 解开千万元股权之谜 初查中,市政处副主任高晓健、科长赵山林的突然辞职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
此后查实,赵、高伙同曾岚、林连生等人利用2002年6月对市政工程公司股权改制之机,1351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2年4月,市政处成立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市政工程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
公司成立仅两个多月,曾岚等人即对市政工程公司进行改制,将股权转至曾岚、高晓健、赵山林、吴光亮、林连生和彭朝晖、余春荣、张魁等8人的名下(彭、余、张另案处理)。
曾岚交代,改制过程动用了公款,入股资金来源由赵山林负责,自己并不知晓。
“查清曾岚等8人出资入股资金的来源,事关案件定性。
”这一侦查任务落到仓山区副局长翁文潮和福州市检察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建新的办案小组身上。
线索从工头陈建球那里打开缺口。
当时,福州市为投资兴建洋里污水处理厂,成立洋里污水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由曾岚任总经理。
因曾岚身任市政处主任,市政处不能参与承建污水处理厂工程,曾岚就让上海某建设公司中标污水处理厂的一些标段工程,中标后再转包给市政处,具体施工交由工头负责,市政处则从上海某建设公司和工头两边收取管理费。
应赵山林的要求,上海某建设公司将市政处收取的管理费打入福州某建材供应商的户头,赵山林套取现金后,以陈建球等两个工头的名义开设账户,委托福建联华信托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指定贷款给赵、高、吴、彭、林、余、张等7人,并汇至市政工程公司作为个人投资款。
而曾岚,则由赵山林保管的“小金库”分给其451.3万元,作为曾岚投资股份。
至此,曾岚等人入股市政工程公司资金来源已彻底查清,入股资金的10%由个人承担外,其余90%的资金全部从市政处1351万多元账外款中解决。
当侦查人员理清入股资金来龙去脉时,曾岚叹息:“这个案件晚一年发案,我们的钱就已经‘洗’干净了。
” 市政处腐败窝案从初查到侦结历时1年多,共调查对象100多人次,审查账簿上千册,证据材料达60多卷,将21名被告人涉案的罪责一一锁定,并陆续起诉。
2008年10月,福州市检察院对曾岚等8人提起公诉。
2008年12月26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曾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林连生等7人以检察院指控的各自罪名和相应的犯罪数额,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曾岚等8人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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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