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如何强化检察机关业务工作保障
,特别是象我们这样的国家级贫困地区的检察院更是如此。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谈点浅见。
一、强化思想保障,牢固树立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检察工作包括很多方面,如,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政务、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宣传、检察技术、计财装备、检察信息化建设诸多方面,看起来都有很重要,都不可偏废。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众多矛盾中,要善于抓主要矛盾,解决问题,要首先解决主要矛盾所反映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呢。
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就是法律监督工作,这是检察机关有别于其他机关特有职权。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是要通过开展业务工作来实现的,所以,业务工作就是检察机关的主要矛盾,就是全部检察工作的中心。
其他各项工作都是为业务工作服务的,都是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条件的,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如,加强队伍建设,根本目的不在于队伍建设的本身,不在于将队伍都培养成研究生,而是在于提高执法水平,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组织保障。
加强思想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为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思想保障。
加强计财装备等后勤建设,是为开展业务工作,提供物质支持的。
其他各项工作都是如此。
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将检察业务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上重视了,才能体现在行动上。
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必须树立三个意识。
一是中心意识。
全体检察干警都有要树立以业务为中心的观念,时时处处想着业务工作,不能争你高我低。
要想着促进业务工作,从领导精力后勤保障、干警力量等,向业务工作倾斜,不能拆台掣肘。
二是服务意识。
特别是院领导和综合部门的同志都要树立服务意识,要着眼于推动业务工作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切为了业务工作的开展,搞好综合服务工作,乐于奉献,甘做无名英雄。
三是职责意识。
业务部门的同志要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要有从事业务工作光荣的使命感,要有检察事业兴衰成败,检察形象优劣,系于业务工作开展的好坏的责任感,增强干事创业,开拓奋进的信心和勇气。
二、强化领导保障,切实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领导。
实践告诉我们,无论任何工作,领导是关键。
贯彻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必须加强领导。
领导思想重视不重视,领导精力是不是向业务工作倾斜,在具体工作是不是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将以业务为中心落到实处的关键。
首先,检察长以业务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
检察机关是实行检察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必须首先是检察长的指导思想要明确。
作为检察长,这一指导思想不明确,不把业务工作作为中心,就是没有履行好检察职责,更谈不上履行检察长的职责了。
只有检察长高度重视,做出表率,才能影响和带领全院干警干好业务工作。
其次,实行检察长分工负责制,调动分管检察长的积极性。
检察长对全院的业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检察长既要对检察长负责,又要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实行分管检察长对分管工作定期述职制,凡分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横向比处于落后状态的,要向院党组说明情况,检讨责任。
第三,实行检察长亲自办案制。
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都要靠前指挥,跟班作业。
对工作中需要领导决策的,及时拍板决定,不能因为决策不及时,而贻误战机。
各分管检察长要亲自办案,带头办理大要案,带头加班加点,要为干警做出表率,分管自侦的检察长年度要主办一到二起大要案,分管起诉工作的检察长年度内要亲自出庭三到四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第四,实行检察长分工包案制。
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办理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实行检察长分工包案制,分包的检察长要对办案的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公诉等环节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对分包的案件要亲自出庭公诉。
通过领导分工包案的实际成果,来推动其他检察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制度保障,保证业务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目标管理机制。
实践证明,责任目标量化动态考评,是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检察工作,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事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机制,强化对目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月通报制度,由办公室每月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年终严格按照本院目标管理奖惩规定执行,对完成目标任务先进的科室局实行奖励。
二是完善业务流程、办案质量考评体系。
分自侦、批捕(不批捕)、起诉(不起诉)的不同,分别设定工作标准和控制控程序,把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都纳入管控之内,以此来形成办案量考评机制。
在考核的内容上,要将办案的各个环节都纳入考核范围,既要有实体内容,还要包括程序内容,既要有办案法律效果,又要有办案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在考核的方法上,要将考核内容量化,用百分制进行考核,用得分的高低衡量办案质量的高低;在考核结果上,与年终奖惩挂勾,奖优罚劣。
对办错案的,要进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通过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鼓励干警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进一步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诉、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实行几年来,已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对实现主诉、主办检察官的权利、责任、利益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保证公正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在工作中积极鼓励主诉、主办检察官大胆工作,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力争多办案,办好案。
同时,建立了对主诉、主办检察官监督、考核、奖惩制度,规范其办案行为,使这一改革措施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
四是实行安全文明办案责任责任制。
在以往签订的安全办案责任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安全办案制度,实行安全办案责任人制度,对每一次的办案活动,都要精心组织,确定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确保办案安全。
同时,要坚持文明执法,严格办案程序,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检务保障,推动业务工作深入发展。
一是围绕业务工作,切实抓好队伍建设,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组织保证。
队伍建设既是根本,又是保证。
队伍是承载业务工作的主体,队伍抓不好,业务工作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抓好队伍建设是搞好业务工作的根本保证。
但是抓队伍建设必须围绕业务工作来开展,离开业务工作去图形式,摆花架子,那么队伍建设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围绕业务工作抓队伍建设,首先要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其次是抓干警的业务素质的提高,增强干警搞好检察业务工作的本领和技能。
第三是要抓好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队伍管理,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是要围绕业务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和调查研究。
及时反馈业务工作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对业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用调查研究的成果,指导业务工作的开展。
对业务工作中积累和探索的成功做法,要进行及时地总结,以期引起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使业务经验得以推广。
同时通过认真的总结,使业务经验得以升华,进而进一步指导实践。
三是围绕业务工作,强化宣传工作。
进一步实行全员宣传工程,对业务工作的新鲜经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成功做法,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要大力进行宣传,努力营造一种竞争向上、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是围绕业务工作,强化后勤保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后勤服务十分重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因此加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步伐十分重要,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为业务工作插上腾飞的翅膀,促进业务工作健康发展。
选调生政审
劳教和戒毒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教和戒毒人员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适应社情所情警情教情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全新的思考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又急需破解的实践课题。
一、劳教和戒毒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探索自十七大提出劳教戒毒工作“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以来,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刻领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劳教和戒毒机关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确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意识,与时俱进转变工作理念,大力改革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方法途径,较好地发挥了劳教机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用。
(一)摆脱监狱管理模式,大力创办劳教特色。
由于长期以来劳改劳教统属一个部门管理,适用同一种管理模式,在工作上基本是同一个要求,民警也是监狱劳教互通,因而长期以来劳动教养的本质属性并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
2001年底,司法部重新提出了创办劳教特色工作,强调“要按照劳动教养的性质和特点,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和“三像”指示,切实解决以往那种用监管改造罪犯的模式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问题,进一步体现劳教的自身特色“。
此后,全国各地在创办劳教特色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探索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果。
(二)适应劳教制度改革需要,大力推进劳教管理模式改革。
2004年12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劳教工作座谈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要求。
这是司法部在总结劳教办特色工作经验,适应劳教制度改革方向,推进劳教制度立法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模式,适应教育矫治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需要,为建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提供实践依据和经验借鉴。
2005初,司法部确定了江苏、山东等四个省份为推进劳教管理模式改革试点省份,开始了管理模式改革探索工作。
我省作为管理模式改革的试点省份,不断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方法,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观点,探索实践了许多新的方法,解决了探索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难题。
如,在等级评定上,根据劳教人员罪错性质、入所时间、恶习程度、现实表现等,制定了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晋级条件,实行动态管理。
在环境营造上我们提出了封闭式管理体现军营化、半开放式管理体现校园化、开放式管理体现社区化的工作思路。
在封闭式环境营造上,我们通过设立警示性标志、限定活动区域、安装监控设施、严格行为规范训练、强化民警直接管理等途径,体现严格、规范、强制的特点。
(三)适应戒毒矫治人员特点,大力探索戒毒管理矫治模式。
随着戒毒矫治人员的急剧增加,戒毒这个全世界的难题逐步成为劳教机关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吸毒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吸毒人员除了是违法者外,同时还是受害者,还是个病人,矫治吸毒人员不仅要矫治其吸毒的行为,更要矫正其吸毒的心理,解除心瘾才能戒除毒瘾。
为此,广大劳教人民警察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在司法部提出的“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基本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出了多种适合戒毒特点、对提高戒毒效果有效的劳教戒毒模式,如,四川省探索的“三期九段戒治模式”,北京市劳教局探索的“四期三段”模式、重庆探索的“三段三期心理矫治法”、上海市探索的“四疗并举”、“三个港湾”模式。
(四)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大力创新所政管理方式方法。
近年来,我们针对劳教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矫治对象过度维权、所内死亡难处理、所外就医难等突出问题,大力改革所政管理形式,创新管理方法。
从促进场所和谐出发,建立和谐的警教关系,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针对有的劳教人员解教后举报民警执法违纪问题,我们建立了解教前谈话制度,超前做好防范工作。
针对劳教人员反映民警执法简单粗暴问题,我们建立了录音录像谈话室,要求民警在处理劳教问题时一律在录音录像谈话室进行,对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刻成光盘备查。
针对有的解教人员控告劳教期间身体受到伤害等问题,我们建立了入所、出所体检签名制度,对重点体貌特征照相备查。
针对民警自由裁量权过大,易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腐败问题的实际,我们建立了以分计期考核奖励制度,把评判权交给劳教人员自己,有效地促进了执法公正。
我们还针对民警严重不足的实际,大力加强警务信息化建设,向信息化要警力、要安全、要效率,努力推进执法活动的规范化、流程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紧迫性当前,劳教工作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工作理念、工作模式、工作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和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劳教工作都寄予了新的期望和新的期待,适应新的形势变化,适应建设和谐社会大局,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紧迫。
首先,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适应劳教制度改革发展变化形势,促进劳动教养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前,劳动教养工作正处于制度变革期,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把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明确了改革的原则和加快立法的要求。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不仅是法律制度名称上的变化,更是法治理念、工作观念、工作模式、工作方式方法的全面创新,这不仅需要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理论的研究,更需要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式等全方面的实践创新。
加大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实践探索力度,推进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创新,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只有深入推进劳教工作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制度变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更好地为劳动教养制度变革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
其次,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提高戒毒矫治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当前,劳教机关正处于职能转型期,随着强制隔离戒毒职能的赋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急剧增加,劳教机关由过去以劳动教养工作为主逐步转变为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为主。
强制隔离戒毒既不同于以往的劳教戒毒,也不同于以往的强制戒毒,而是一种全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工作模式。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定性上由过去的违法人员,转变为违法者、病人、受害者的多种角色,这一定性的深刻变化,必然带来管理理念、管理观念、管理模式、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方法的深刻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实践,深入推进戒毒管理工作的理念创新、实践创新,探索建立起一套符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特点,符合戒毒矫治工作需要的新的管理教育治疗模式。
第三,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要求。
中央政法委从集中力量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入手,提出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特别是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明确要求对有危害社会倾向和行为的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邪教”人员等高危人群,有针对性地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治疗、教育、管理,决不能漏管失控。
上述人员管理、治疗、教育都与劳教和戒毒工作紧密相关,都能找到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都是我们必须加强和做好的工作。
因此,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这既是党和政府给我们提出的根本要求,也为我们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明确了目标和方向,为劳教和戒毒机关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四,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着力提升劳教和戒毒工作水平,确保劳教和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当前,劳教和戒毒工作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影响场所安全稳定进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大量存在,维护场所安全稳定的任务异常艰巨。
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严重滞后与公民法律意识增强,过度维权的矛盾十分突出;场所所政技防设施不完善与社会公众要求公开透明的愿望之间差距悬殊;劳教人员构成复杂所要求的矫治个性化要求与教育矫治手段单一的矛盾,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患疾病多与场所医疗条件差的矛盾突出;强制隔离戒毒生病多与所外就医难批准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到戒毒人员的身体健康。
这些问题,都集中反映出我们在管理上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尤其是对人、地、物、事等安全基本要素的管理,无论是在理念、机制上还是手段方式、抑或在制度建设上,都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切实承担起确保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就必须把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作为提升劳教和戒毒教育矫治能力和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水平的重要抓手,大胆创新、大胆实践。
三、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劳教和戒毒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紧紧围绕当前劳教和戒毒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借鉴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创新观念,创新机制,突出难题,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深入解放思想,大力创新理念上取得新突破。
实践启示我们,劳教和戒毒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紧跟发展步伐,大胆解放思想,大胆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实践。
要敢于打破保守、僵化、不思进取的思维定式。
确立“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过去正确不等于现在正确,过去管用不等于现在管用”的与时俱进思想。
要敢于打破只有继承、没有扬弃的经验定式。
摒弃用老眼光看待新情况、用老办法应对新挑战、用老经验解决新问题的经验定式,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扬。
要敢于打破教条式地贯彻、机械式地照搬的习惯定式。
在社会管理创新上,不能教条地、机械地落实上级部署,必须结合实际,抓住重点,重点攻坚。
要勇于突破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却又根深蒂固的习惯阻力,从局部看可能有利,从全局看却极为不利的利益阻力,实际工作需要而且切实可行,但已有政策制度不予支持、不被允许的行政阻力。
(二)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确保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上取得新突破。
确保场所安全稳定是劳教和戒毒机关的第一责任,是硬任务,是做好其他一切工作的前提与基础。
要瞄准与时俱进的稳定、长效持续的稳定、和谐度不断提升的稳定要求,在工作实践中,以理性思考指导维稳实践,以维稳理念的创新促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
要进一步强化场所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是硬任务的理念,确保场所安全稳定的首要任务、首要地位。
要进一步强化维稳工作主要领导负主责、唱主角的理念,坚持系统治理,力求全面稳定;坚持矛盾调和,力促动态稳定;坚持强基固本,力保持续稳定。
要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主动作为的理念,切实解决矫治对象的实际困难和难题,努力创新由被动保安全向主动创安全的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新途径。
要进一步创新安全防范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提高安全防范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
要立足消除矫治对象的与社会对立、逆反、对象的情绪和心理,大力推进人文化关怀、人性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不让矫治对象带着对社会、对他人、对家人的不满、怨恨,带着报复社会的心态离开劳教和戒毒场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贯彻首要标准、提高矫治质量上取得新突破。
教育矫治是劳教和戒毒机关的根本职能,是劳教和戒毒机关的主业。
要把降低解教解戒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教育矫治工作质量的首要标准,深入推进教育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教育矫治质量,让解教解戒人员从容回归社会。
要大力推进教育矫治内容创新。
要针对矫治对象在所时间短,实际矫治期限有限的实际,从着眼矫治对象人格的改善出发,推进教育矫治内容创新,重点强化对矫治对象的感恩、责任、法制、诚信、生命意识的教育,促进矫治对象学会做人、学会做事。
要大力探索戒毒矫治新模式。
要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质、特点及矫治需要,探索不同于劳教人员管理的新的管理模式,不同于过去劳教戒毒的戒毒矫治新模式。
要结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患疾病者多的实际,大力加强场所医疗设施建设,改革医疗条件。
要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抵御毒品诱惑能力差的实际,扎实开展抗复吸训练,提高戒毒人员抗复吸心理素质。
要大力创新职业技能教育新模式。
要针对矫治对象创业意识淡薄,就业能力差和现行职业技能教育实用性差、技术含量低的实际,大力改革现行的干什么学什么的岗位技能培训模式,推行职业技能项目培训申请制,技能培训省际招生制,大力拓宽职业技能培训渠道,创新办学形式,提高办学效率,加强劳教所职业技能教育专业化、专门化建设,提高职业技能教育的实用价值、就业能力和技术含量。
要大力创新社会帮教工作。
要针对矫治对象社会支持系统严重缺失的实际,大力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创新。
要加强社会、家庭、就业港湾建设,促使矫治对象回归社会后有人关心帮助,有人管理照顾。
要大力加强试工试学基地、安置帮教基地、技能实习基地、戒毒康复基地建设,促使矫治对象回归社会后有学可上,有业可就,有事可做。
要大力加强衔接工程,心桥工程建设,着力构建矫治对象社会支持系统。
(四)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实施科技强警、运用信息技术上取得新突破。
随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能已成为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的一种必不可少的选择。
要牢固确立向科技要警力、要安全、要效率的理念,紧紧抓住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契机,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机关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劳教和戒毒机关信息化应用能力,提高劳教和戒毒机关管理效能。
要始终坚持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去引领指导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要拓宽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眼界、能力和水平。
善于为信息化应用发现人才、聚集人才、培养人才,让信息化建设有强大的人才支撑,促进信息化人才健康成长。
要切实提高信息化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实效性,激发广大劳教民警应用信息化的动力。
要针对信息化建设的系统性、关联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努力在应用上实现上下、全员步调一致。
要强化信息科技手段的综合应用。
要把信息技术同场所安全防范、执法监督、信息处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和规范执法能力。
特别是要通过视频监控技术的全覆盖,提高防逃、防自杀、防所内复吸、防所内安全事故的能力,发挥视频监控技术在锁定目标、提供线索、固定证据、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功能。
要大力加强和推进录音录像谈话室的建设,努力提高民警执法效能,促进民警公正文明执法。
要大力加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受理,网上答疑、网上会见、网上公开,网上审批,努力为矫治对象亲属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
(五)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规范执法建设、促进廉洁公正执法上取得新突破。
公正文明执法是劳教和戒毒工作的生命线,是履行劳教和戒毒机关职能,提高劳教和戒毒机关公信力,树立劳教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
要把规范执法建设、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力改革,大力创新。
要大力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是规范化的前提。
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就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统一。
因此,迅速建立完善执法标准化体系,是加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要抓紧建立以执法岗位标准、执法业务标准、执法行为标准、执法裁量标准、执法保障标准这“五个标准”为内容的执法标准体系,通过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为民警规范执法提供明确的指引。
要建立完善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流程、岗位技能,严格过程记载、质量监控、考核激励、责任追究,使执法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系统、闭合的链条,实现对劳教和戒毒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管理、过程性管理、系统性管理。
要大力推进执法方式的改革创新。
劳教和戒毒执法工作集政治性、法律性、矫治性和服务性于一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要确立理性平和的执法新理念,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着力解决少数民警在执法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方式粗暴等问题。
要推行“上挂下派”“跟班学习”等体验式培训模式,努力使各个执法岗位的民警都成为自觉学法、真正懂法、模范守法、正确用法的执法者。
要大力创新执法监督方式。
要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使错误的执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执法过程责任得到严格追究,执法奖惩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系统建设,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的执法办案新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督。
在外部监督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劳教和戒毒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
公务员的工作内容
公务员的分居岗位的不同是不一样的,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就是为群众不能业务,有的是在处理其他事情,很多种类。
深圳海关怎样处理水客
“水客”是指利用边境两地物品价格及贸易管制的差异,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少量多次”(即通常所称的“蚂蚁搬家”)携带受国家管制或应税货物、物品入境的特定群体。
近年“水客”走私群体呈现出职业化、组织化、专业化和集团化特征,在“水客”个体背后,往往都有组织严密的“水客”团伙的精心策划与操纵。
“水客”走私历来是海关监管整治的难点,一直以来,始终坚持不懈,大力打击和整治“水客”走私活动,较好遏制了“水客”走私势头。
但是受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等多重因素影响,“水客”走私一直难以根治、屡打不绝。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走私罪条文作出了较大的修改,特别是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的行为定为犯罪。
这是我国刑事立法针对“水客”“蚂蚁搬家”式走私的“少量、多次,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特点,为海关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水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海关突破多年来在“水客”顽疾治理工作中的困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方面着手,加大打击治理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大背景下,针对关区“水客”走私态势和难点,不断拓展思路,着重从“查、打、清、治、宣”五个方面加大打击治理力度: (一)突出“查”,提高正面监管效能。
2011年,该关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工作的决定》,全方位加强关区旅检监管。
同时,重点从四个方面加强海关监管:一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查验力度。
一方面提高旅检现场“X光机”、安全门、金属探测仪等科技设备利用效能,对通关旅客实施“过安全门”、行李实施“过机查验”;另一方面,加大抽检力度,并通过复查复验和机动查缉等方式,提高查验效果和查获率。
二是进一步优化监管现场布局。
针对海关旅检监管现场横面宽、纵深窄、旅客通关时间短的现实,不断改进优化现场布局,如:将原有的直向式通道改为迂回型横向式通道,使通道监管距离由原来的20米延长至40多米,拓展了监管时间和空间。
同时,协调联动边检等部门,探索实施对一天往返多次旅客的分类分流,以利于针对性查验;三是加强关区“水客”走私风险分析。
总结归纳“重点旅客、重点时间、重点物品、藏私手法”等风险要素,形成监管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提示现场监管部门。
如,今年以来,针对iPhone 4S手机、新iPad等高风险走私商品连续发布预警信息,1—2月查获旅客违规携带iPhone4S系列手机共计1769票、3675台;自3月16日新iPad在香港等地首批上市以来,查获旅客携带新iPad入境情事199宗、484台。
同时,充分利用旅客通关风险管理系统、客运车辆管理系统,对旅客通关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建立了一批长期活跃在深港两地的重点“水客”信息资料库,多渠道监控、收集“水客”动态,向现场查验部门提供重点“水客”名单,做到“有的放矢”;四是加强现场关员与缉私警察联动,缉私警察直接派驻查验现场协助监管,并进行接案、固定证据、即决处理案件。
同时以跟班作业、业务培训、业务例会等多种形式,提高现场关员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意识和水平,如,明确凡有人身绑藏情节等主观故意明显的走私行为,或有被海关行政处罚记录、同类物品退运记录的“水客”,现场查获后将直接移送缉私部门处理,提高“水客”案件处置质量和效率。
(二)突出“打”,提升刑事执法效能。
一是发挥缉私情报先导作用,重点打击“水客”团伙走私。
采取到重点口岸对“水客”走私活动进行情报收集和经营,联合、警方掌控走私源头,对“水客”实施跟踪、密拍,摸清走私团伙接收窝点、成员结构和活动规律,调取水客通关录像资料固定证据等方式,切实掌控“水客”走私动态。
二是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2011年以来,我关共开展专项查缉“水客”行动百余次。
如:今年3月26日,在、广东分署的协调和、执勤武警部队的协作配合下,我关开展“国门之盾”GS01大规模查缉行动,一举摧毁一个集香港购货、“蚂蚁搬家”走私、揽货转包、境内收货、网上销售等环节的专门从事IPhone4S手机等“”系列电子产品走私犯罪网络,抓获涉案人员104名,案值超过5亿元。
4月13日凌晨,我关又在的配合下,组织开展“国门之盾”GS02行动,摧毁一个“水客”走私投影仪网络,打掉走私团伙6个,抓获涉案人员27名,初步估计案值过亿元人民币。
三是充分运用《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多次走私行为刑事惩处力度。
自去年7月18日我局立案侦办首宗“一年内三次走私行为即构成犯罪”案件以来,截至目前,已刑事立案此类案件39宗(其中今年共立案21宗),已获法院判决的7宗案件全部为有罪判决,其中今年2月,首宗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黄某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对遏制“水客”走私起到了较好的震慑效果。
(三)突出“清”,净化现场执法环境。
针对关区旅检现场暴力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多发的态势,我关研究制定了《深圳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处置旅检现场暴力抗法行为的工作指引》《深圳海关关于依法处置旅检现场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检查查验阻碍海关执法情事的工作指引》以及《深圳海关缉私部门行使治安处罚权操作规程》等三项工作指引,并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罗湖、皇岗、沙头角等重点口岸实施联合巡查制度,由海关关员、缉私警察和执勤武警组建联合专职巡逻执勤队伍,在各旅检现场开展清理巡查工作,防范和处置“水客”闹事、暴力抗法等行为,清理监管区内“看水”、望风人员。
营造了打击暴力抗法的强大声势,有效震慑了“水客”等走私犯罪分子,维护了口岸正常的通关秩序。
(四)突出“治”,务求破网除链。
一是控制走私源头。
加强与香港海关联系配合,利用香港方面提供的信息对幕后组织者、重点嫌疑人员进行布控经营,实施精确打击。
今年打掉的“水客”团伙,我关均积极与港方联动;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口岸整肃和市场清理。
在罗湖、沙头角等重点口岸,我关主动联合口岸办、打私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口岸周边开展巡查防控、端窝打点,肃清和查处口岸周边区域“水客”交接货活动,并对流通领域的接货点、派货点和私货仓库进行清查,努力实现对走私行为的“摧网除链”、对走私环节的“斩首砍尾”。
仅今年以来,就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的电子“水客”走私等活动组织开展“端窝打点”查缉行动近百次,查获各类案件近80宗(其中刑事案件4宗),现场查获价值人民币2600余万元,涉税280余万元的手机、平板电脑、相机等各类电子产品一批。
(五)突出“宣”,加强反走私社会宣传。
一方面,在旅检现场开展旅检法律法规、打击走私行为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派发法律宣传单、现场公告栏、媒体公告等方式,教育广大旅客知法守法、抵制走私并理解支持海关打私工作。
如:去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前后,该关在各旅检口岸大力宣传“一年内三次走私即构罪”“按次不只按量定罪”等法律规定,突出告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犯罪预防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1个月内,关区旅检渠道查发走私案件同比下降近7成,环比下降4成。
今年,我关又把“新iPad上市后旅客携带入境需申报”的规定,通过媒体、公告栏等形式广为周知;另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宣传。
进一步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在今年“国门之盾”行动开始后,迅速于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媒体通报情况,得到媒体的欢迎和支持。
同时,利用新闻发布会、举办没收走私文物移交仪式、专项行动等契机,邀请媒体集中开展专题现场采访,大力宣传海关打击走私活动的决心和成效,今年以来该关已在各新闻媒体发稿400余篇(次),营造了较好的声势和氛围,扩大了对走私活动的震慑力。
当前“水客”走私活动特点 迫于“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震慑力,深圳关区旅检渠道走私案件同比有所下降。
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9日,深圳关区查获旅检渠道走私行为案件8472宗,同比下降20%。
共刑事立案“一年三次走私涉罪”案39宗(其中2012年以来立案21宗)。
从目前查获的案件情况和情报掌握情况看,当前“水客”走私活动有以下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水客”走私团伙成员流动性增大,团伙新面孔增多。
据了解,“水客”头目大多不再派货给原来有案底的老“水客”,并利用报纸、网站发布招工信息招募“新人”,旨在降低被查获的风险,以避免“一年三次走私即成罪”。
同时,大陆籍“水客”有增多趋势,今年查获的此类案件中,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大陆籍 “水客”占50%,而2011年该类“水客”仅为12%。
随着“一签多行”政策的推行,该类“水客”有逐渐增多趋势。
二是利用7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走私的比例上升。
“水客”团伙利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和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组织老年人进行走私,以规避刑事打击或减轻被刑事处罚的程度,降低违法成本。
2011年5月份以来,仅罗湖口岸就查获7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走私行为案件32宗,同比上升18.5%。
此外,还查获22宗16岁以下未成年人走私案件,同比上升15.8%,此类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
三是单个案件涉案物品数量减少,个案平均案值明显下降。
以2011年5月为例,查获案件平均案值约2.36万元人民币,环比同年4月下降24.8%,其中案值小于2万元的案件232宗,占走私案件总数的71.2%。
同时走私热点为平板电脑、手机和数码相机。
四是“水客”走私方式多样。
货物夹藏、人身绑藏仍是“水客”走私的主要手法,但夹藏方式也出现新变化,如电子产品同普通日用品混杂在一起,避开X光行李机检查;贴身衣物内夹藏内存卡、IC元件等金属成分较少的物品,经安检门检查无报警;或是利用携带海鲜作掩护,夹带手机避开查缉查处。
五是“一年内三次走私构成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再次从事“水客”走私。
今年3月22日,我关立案办理了首宗“三次走私构成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走私被行政处罚案件。
当事人认为刑满释放之后案底已清,再次走私不会面临刑事制裁的后果,于是怀着侥幸心理再次实施走私,加之当事人对当“水客”谋生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使得《刑法修正案(八)》震慑力受到影响。
该关表示,针对关区“水客”走私新形势,我关将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展的“国门之盾”专项行动要求,继续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持续不断地对“水客”蚂蚁搬家走私活动进行打击治理,进一步规范进出境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