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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辩论赛心得体会

时间:2015-10-18 03:47

如何对公诉人比赛的论文写作进行准备

多看往期的,吸取吸取经验1、对话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游小琴 一副黑框眼镜,一头齐肩短发。

干练,是游小琴给记者的第一印象。

采访中,游小琴每聊开一个话题,总要跟上“一、二、三”的梳理总结,极大地方便了记者的采写。

善于分析,讲究逻辑,这是游小琴留给记者的第二感觉。

最令记者感动的,还是她自始至终所强调的“公诉人要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理念。

参赛是享受“盛宴” 记 者:“十佳公诉人”的参选和获选经历,带给你的收获是什么

游小琴:首先感谢高检院和我们院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参赛的机会。

最大的收获是业务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和各省顶尖公诉人同台竞技,更多的是享受一场公诉“盛宴”,开阔眼界,学习他人之长。

心态也得到一个更高层次的锤炼。

在司法界、学术界权威人士面前答辩论辩,这让我在以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日子里,能有一个更加沉稳的心态,自信心大增。

还有就是广交良友。

收获是多方面的,影响是长远的。

记 者:通过参赛,你认为合格的公诉人应该是怎样的

游小琴:底线是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次是拥有正义感、良知和责任心,因为公诉人面对的是他人的自由、他人的生命。

我最欣赏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句话。

不停地用规范考量事实,然后又用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允许草率。

对内外工作关系的协调也是必修课,这包括与系统内的办案人员、系统外的法院公安人员、当事人双方等人员的沟通协调。

另外,还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

公诉带来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记 者:工作带给你最快乐和最痛苦的事是什么

游小琴:能真正为他人的自由作出努力,这是工作带给我最大的快乐。

最痛苦的事就是错诉。

我不允许自己的职业生涯里出现“佘祥林”现象,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

记 者:公诉成功时的心情怎样

如果失败了呢

游小琴:成功时,正义感和良知得到满足,很快乐。

失败说明审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应当汲取教训。

我要强调的是,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所以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

记 者:工作中如果遇上法和情之间的博弈,你最真实的感想是什么

游小琴:如果是变味人情,坚决抵制。

另外,司法是讲究亲历性的活动,在接触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投入自己的感情,这个时候,怎么把握

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职业,对他人的自由持有正义感和敬畏感,这是激励公诉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

“舌战群儒”展我公诉风采 记 者:庭审中,你一次一个人最多辩战几位律师

游小琴:2004年的一个案子,一对七,上午下午整整一天,最后全部有罪判决。

我是“遇强则强”这一类人,所以法庭上很兴奋,逻辑分析、口头辩诉等发挥得比平时好。

总的感觉是非常舒畅愉快,让我坚信公诉工作不仅体现公平与正义,而且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充满了自我挑战的乐趣。

记 者:累了怎么办

游小琴:运动,工作之余我总爱运动。

喜欢力量型的运动,比如跑步、爬山。

一方面能锻炼身体,另一方面能改善精神状态。

我只要一上山,无论情绪如何低落,都能在短时间内重振精神。

多运动,才有强健的体格和良好的心态,才能一个人对战多位律师嘛。

记 者:检察官和对阵的律师相比,后者的收入似乎更为可观。

对此,你怎样看待

游小琴:不能做简单的对比。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诉人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保障,在人才的教育、培养方面花了大力气。

公诉人工作、成长在一片沃土之中。

同时,公诉人得到的是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所有这些,都不能用钱衡量。

记 者:谢谢,再次祝贺你当选全国“十佳”。

游小琴:我会继续努力,谢谢。

2、公诉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检察院,就有机会现场观看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诉人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2010年组织部工作总结

组织部部门工作总结一年的时光,亦长亦不长。

荏苒之间我们组织部的工作已进入尾声,回顾这一年的时光我们组织部洗净铅华,淡褪陆离,各位干事也成长了不少。

一切有条不紊,我们的工作在一年之间结下了累累硕果。

下面就将我们部的工作做个简单的总结。

1、团组织生活团组织生活是院团支部团对团员进行恰当的教育和管理,也是发扬团内民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团组织生活的目的就是全面提高团员的自身素质,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增强团员的组织纪律观念。

团组织生活还加强了团员的思想建设,使共青团的先进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团的组织生活又推动了团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活跃了团的民主生活。

这学期我们部紧扣院团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顺利开展了“唱读讲传”的系列活动。

将“进村社、进农户、进田间,同吃、同住、同住、同劳动”的精神传给我院每一位同学,成功开展“喜迎建党90周年”的纪念活动,并牢记着五四伟大精神,将“颂红岩,励志气”的箴言传遍校园。

我部针对我院团员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院团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做好了团组织生活的调控和检查。

在开展团组织生活的过程中,我部努力提高干事办事效率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多次在院级的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

2、组织活动在这学期,我部成功开展了“我要上舞台”、“感恩·派斯记忆”等主题晚会。

部里干事也参加了院其他系的不少活动,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锻炼了同学们的能力。

在以“感恩·派斯记忆”为主题

请简述大学生维权的意义

社会转型期,大学生的一些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比较盲目。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完善大学生维权机制应成为高校和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维权体制和机制,应从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激励和惩戒机制、宣传和教育机制等方面着手。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互相碰撞,大学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难免受到社会的影响,面临许多问题。

一方面,大学生作为代表知识分子的群体,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还是比较强势的;另一方面,大学生缺乏和阅历,与成年人相比处于弱势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社会上就出现了一些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 这些事件对大学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如何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完善大学生维权机制,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当下摆在高校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开展大学生维权工作也已成为新时期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概述    1.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谈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有必要先论述一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大学生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

法律意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对、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要求和态度,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如果大学生没有法律意识,或者说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大学生就有可能不懂法,不知道或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也不知道哪些地方被侵害了,更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作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大多数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或者淡薄,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懂不懂法不太影响自己的生活。

正是由于这种思想作怪,很多大学生在遭遇侵权时往往采取自认倒霉的做法或抱着息事宁人的想法,不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使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态堂而皇之地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可见,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塑造至关重要。

    2.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途径,消除已有的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向。

  目前, 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呈现出一系列复杂的事实,要理解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含义, 就必须充分理解以下四个论断。

  首先,必须先有大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这是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前提,或者可以称为原因,因为如果没有侵害,就谈不上维权。

  其次,大学生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依据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途径,这样才能称为维权,否则就是同态报复,或者根本谈不上维权。

  再次,必须能够消除已有的侵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被称为结果,而且是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如果是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就不能算维权。

  最后,必须是大学生有维权的意向,或者说有维权的想法。

    二、大学生法律维权问题的现状    目前,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很多,表现形式也各种各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

    1.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比较简单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学校对考试作弊的大学生的惩戒过于严厉, 大多数学校的做法都是只要学生作弊就对其采取开除、留校察看或严重警告等处罚措施。

    2.对残疾大学生不公正很多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对身体有残疾的学生都采取不予录取的态度,而理由却多种多样,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

    3.就业歧视在大学生毕业找工作方面,侵犯大学生权利的情况就更为多见了。

比如: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时,在年龄、性别、身高、户籍所在地、身体状况等问题上人为设置障碍,这些障碍就可以被视为就业歧视。

    4.诈骗有些用人单位以延长试用期为借口,克扣或者拖延支付大学生应得的工资; 有些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了一些不利于大学生的条款,为今后随时解雇大学生提供依据。

这些侵权事实有些是明显的, 有些是不明显的,但都是违法的,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侵害。

    三、大学生法律维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1.表层原因  (1)大学生比较欠缺为了充分了解大学生维权意识的现状,我们前不久特意针对社会上发生的有关现象制作了一份《大学生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调查问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某大学的200 名大学生进行了一次调查。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这所大学被调查大学生的维权意识现状。

  对“你认为我国目前权力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认为“权大于法”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16%,认为“有时法大于权,有时权大于法”的占40%,认为“不清楚”的占8%,认为“法大于权”的占36%。

这说明,从大学生对法律与权力的认识上看, 有64%的大学生对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认识不清。

  对“你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的态度是怎样的”,认为“充分信任”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3%,认为“比较信任”的占51%,认为“除非不得已,一般不跟他们打交道”的占32%,认为“不信任”的占14%。

这说明,大学生中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持信任态度的竟然不到60%。

  对“我国的是哪一天”,不知道每年12 月4日为我国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67%。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大学生认为在当今社会中,有权有势可以办成一切事情,法律是无法与权力相抗衡的;二是学生家长平时的办事方式影响了学生, 很多家长在面对不利情况应该进行法律维权时都会采取找关系、托门路的方式,认为只有送礼才能把事情做成,这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三是国家、社会和学校没有充分重视对大学生进行的教授,虽然大多数高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教学效果大多不尽如人意;四是大学生自身对不重视,认为在当今社会中法律是万不得已时才用的, 平时解决问题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就不去考虑。

  (2)大学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比较欠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就会出现不知道该怎样保护自己的现象。

在调查中,对“如你在商场购物时保安无理搜查你随身携带的物品你会怎样做”,选择“拒绝,强烈抗议”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51%,选择“忍让,不跟他一般见识,但以后绝不来这里买东西”的占12%,选择“找商场领导或者解决”的占37%。

对“当你受到侵害时或对方明摆着坑你时,你如何反应”,选择“算了,损失不大”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31%,选择“对方太蛮了,觉得斗不过”的占17%,选择“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不过就投诉他”的只占52%。

这说明,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还很欠缺。

  对“你在消费的过程中或者打工前有不清楚的地方,你有没有问清楚”,选择“没有,懵懵懂懂就达成协议了”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25%,选择“没有,觉得对方很可信”的占17%,选择“有,但有些地方没看懂就算了”的占33%,选择“有,什么疑问都要问清楚”的只占25%。

实际上,如果大学生在消费或者打工前不问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就有可能遭遇欺诈,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

对“当你受到侵权时,是否清楚受到哪些侵害了,有没有法律保障”时,选择“只知道受到侵害了”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17%,选择“知道有法可依,但是具体说不清”的占72%,选择“很清楚什么法能帮自己讨回公道”的占11%。

    2.深层原因  一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确立,市场经济的体制和机制还不健全。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我国法治建设还没有最终形成,违法犯罪和不诚信事件常常困扰着法治社会的建设, 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法侵害。

  二是大学生自身造成的。

大学生面对侵权大多选择回避,而不是奋起抗争,这就会有意无意地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三是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不太了解。

因为不懂法,大学生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更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事件。

  四是社会、学校的维权机构和维权教育缺失,大学生遭遇侵权后不知道该向哪些机构投诉, 也不知道该如何寻求帮助。

    四、完善大学生法律维权机制的建议    对于如何提高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我国学者和专家都提出了一些积极的、有建设性的建议,这些建议丰富了大学生法律维权的理论。

作为一名长期在高校从事管理工作的教育工作者, 笔者想为完善大学生法律维权机制提出一些建议,以抛砖引玉。

  提高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完善大学生法律维权机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维权体制和机制, 能够使大学生法律维权工作沿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不会由于领导的更换而废止,也不会由于某个领导的主观臆断而朝令夕改。

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维权体制和机制,应该从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激励和惩戒机制、宣传和教育机制等三个方面着手。

    1.完善我国关于大学生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关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学生权益的进一步明确化,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家庭,其子女面对大学高额的学费就会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为了保护学生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就应制定,鼓励高校遏制学费上涨,使学费信息透明化,建立完整的学生贷款计划问责制,简化大学生补助申请程序,加强对教科书费用的管理,为低收入和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支持,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确保残疾学生拥有平等进入大学的机会,完善与灾害预防计划,鼓励高校可持续、高效地利用能源,提高大学生的劳动能力和社会竞争力。

如此,就能更好地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2.完善关于大学生维权的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既对立统一又相辅相成。

激励机制是为了更好地劝导人们向善, 惩戒机制是为了遏制人们作恶。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社会上各种欺诈、违约、侵权等违法犯罪事件并不鲜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整顿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外部环境, 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对于侵权的机构和个人,有关部门应按照其对大学生的侵害程度和造成的影响来衡量对其的惩戒, 既可以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也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做得好的单位和机构,政府应给予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褒奖,以激励其他单位、机构、个人积极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些维权机构,制定了一些维权机制,但还不够完善。

以高校为例,由于学校的管理机构中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部门, 也就不可能建立相应的机制, 这样就不能很好地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笔者建议,应在大学管理机构中设立大学生法律维权中心,主要为遭遇侵权的大学生提供维权帮助。

    3.完善大学生维权的宣传机制和教育机制在调查中,对“你所在的学校有没有宣传和教育学生维权”,认为“没有,学校没有维权的氛围”的大学生占被调查对象总数的29%,认为“有宣传,但是力度不大,途径单一”的占64%,认为“工作到位,学生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占7%。

这说明,大学生维权的宣传机制和教育机制急需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注重改善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学生通过学习法律基础课可以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但目前很多学生只是把法律基础课当做一门普通课程,学习之后考试过关拿到学分就万事大吉了。

因此,高校应注重法律基础课的实际教学效果, 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学生对这门课的学习兴趣,使他们通过学习这门课提高法律意识。

  (2)引导学生参加法律实践高校除了开设法律基础课,还应多引导学生参加法律实践。

开班会时,辅导员应组织学生讨论一些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 引导学生寻找规避这些侵权事件发生的方法,教会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举办法律类讲座高校应不定期邀请一些法律专家和学者到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维权讲座, 引导学生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鼓励他们知法、懂法、用法。

  (4)将法律维权引入大学生就业指导课高校应将法律维权引入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使大学生了解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什么是就业欺诈、什么是就业歧视。

  (5)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高校应经常举办法律知识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增强大学生的参与意识,使大学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这对大学生、对国家、对社会都十分有利。

如果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了,知道了什么是侵权行为,懂得了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那么社会上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空间就会大大压缩,人们的法律意识就会随之逐步提高,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就会大大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会尽早实现。

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12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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