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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六条禁令民警心得体会

时间:2019-03-21 21:47

监狱工作心得体会

监狱工作心得体会监狱工作心得体会篇120xx年9月,我正式加入了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里,我从一个刚刚走出校园的学子,成长为一名奋斗在监管第一线的人民警察。

在监区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逐步熟悉岗位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基本具备了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应有的素质。

但是我深知,与其他老干警相比,自己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工作能力方面还有待提高。

现将这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坚定立场,加强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监狱人民警察,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一年来,我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遵守《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司法部六条禁令等规章制度。

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大学习、大讨论、我的政治立场更加坚定,理论修养得到了提高,政治敏锐性得到了明显增强,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

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可靠的思想保证。

二、求真务实,刻苦钻研,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工作总结在工作中,我从最基础的一点一滴做起,脚踏实地学习,立足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工作方法,不断开拓创新。

一年来,通过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老干警学,使我学到了很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监狱人民警察如何贯彻落实六条禁令

网友们都不是当警察更何况还是监狱人民警察,怎么可能里面找到嘛。

你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本应全心为人民服务,怎来网上找现成的。

难怪老百姓现在都说,现在的公屁事不做,只有上网玩游戏,炒股遇到问题就只有求助于网络。

人民警察六条禁令是什么

工作个人总结自参加工作以来,在监狱党委领导、分监区的正确领导下及老同志关心帮助下,本人认真完成了监区及分监区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管理指标。

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正确的工作思路,以教育感化为己任,立足本职、扎扎实实地做好分监区及分队的工作。

现对自己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一直以来都严格要求自身,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同时,牢固树立依法治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注意克服和纠正滥用职权、执法随意等问题,落实司法部“六条禁令”和“三个杜绝”,做到让监区和分监区放心,让领导满意,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

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监狱的条令条例和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保持昂扬的斗志,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工作中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在监区领导及分监区领导的关心和培养下,大半年来,我能积极负责我所分管的生产流水线,协助分监区领导做好各项工作。

通过努力,使分监区生产线能够做到每天超额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

及在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过程中一贯坚持以说服、引导

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规范,内容有哪些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充回答: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  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  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  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  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察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

  5、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监所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监所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6、监狱人民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7、监狱人民警察着警服或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8、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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