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加强纪检监
一、正本清源,注重预防“早提醒”。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其中每一种形态对应的问题程度层层递进,处理措施也是越来越严,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全覆盖。
第一种形态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问题能够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着眼这一基本要求,定西市纪委在实践中注重预防、及早提醒,创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出台《定西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分类处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信访问题线索全方位排查、信访件台账式登记管理、案件线索管理库、问题线索集体审查评估等“九项”信访处置制度,特别是“一把手”信访件全阅批制度,从源头上疏浚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渠道。
通过信访分类处置,及时掌握反映问题线索,按问题性质和轻重缓急予以处置。
近两年来,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批评教育738人,提醒函询456人次,谈心谈话887人,廉政约谈660人,诫勉谈话384人,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教育了干部,保护了干部。
二、手握戒尺,纪律规矩“挺在前”。
“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
第二种形态强调“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就是要对自律不严,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要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注重干部的小事小节,把监督的触角从干部的工作圈延伸到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和交友圈,使党员干部始终感受到身后监督的存在,增强对纪律的敬畏之心。
因此,我们始终把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作为常态,针对存在的“老树发新芽”、穿“隐身衣”等现象,经常性组织县区纪委开展异地交叉暗访,探索形成了市纪委直接查、县区纪委交叉异地查、综合派出纪检组分片查的工作机制。
十八大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创造性的运用多种方式方法,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11件,涉及541人(县级干部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66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375人。
同时,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慵懒散”问题及时问责追究,做到严抓严管、及时处理,促使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
近两年来,共作出党纪轻处分479人,其中党内警告163人、行政警告240人、行政记过76人。
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中,由于定西保持常抓的韧劲、严管的耐心、严查的常态,这项工作连续三年位居全省前列。
三、利剑高悬,惩治腐败“零容忍”。
运用“四种形态”要改变过去抓住线索“穷追不舍”的工作方式,以掌握违纪问题为重点,及时调查处理,做到快查快结。
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防止纪委充当党内的“公检法”。
第三种、第四种形态分别强调“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就要求我们,对严重违纪的党员要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对可能沦为“阶下囚”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从严惩处,毫不姑息。
工作实践中,我们逐步探索总结出县区、乡镇纪委之间异地交叉协作开展纪律审查的新型工作机制。
县区纪委对涉及县管科级干部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处分等关键环节,向市纪委汇报沟通,并将案件材料向市纪委报备;以相临县区和乡镇为单位,建立办案协作区,协作区办案组以上级纪委名义开展调查,向上级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区将办案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公安标准予以落实。
同时,在全省率先出台《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从客观上减少和避免了纪律审查的阻力和干扰因素,为案件查办高效快捷提供了保障。
近两年来,共接受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1725件(次),初核1091件,立案613件,结案605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31人,刑事处理117人。
随着纪律审查力度的加大,查办案件率的逐年提升,始终对腐败分子保持高了压态势,极大地警示了各级领导干部,“不敢腐”的氛围正在形成。
四、履职尽责,创新管理“提素质”。
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必须不断加强各级纪检组织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近年来,我们在纪检监察组织管理创新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方面,积极探索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全覆盖的有效途径,在对定西市各县区派驻纪检组集中管理模式改革到位后,2015年,又对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进行改革,在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派出6个综合纪检监察组对93个市直单位分类划分6个“口”开展监督,形成了“综合派出+重点派驻”监督模式,拓宽了监督工作领域,实现了监督全覆盖,使所有单位真切感受到了监督的存在。
另一方面,结合乡镇工作特点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制定乡镇纪委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围绕乡镇纪委主业主责,提出了30项指导性任务,由县区纪委对乡镇纪委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综合考核排名靠前的乡镇纪委优先推荐提拔任用,对工作考核靠后的进行通报批评,不适宜担任纪检监察干部的及时调整。
这一创新,使乡镇纪委回归主业主责,有效解决了“没事干”、“不会干”、“不愿干”的问题,提升了乡镇纪委执纪监督的水平。
2015年,全市119个乡镇全部实现了办案“零”突破,推动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心得体会:关于基层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调研(最新)
心得体会:关于基层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调研(最新)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
要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
近日,X市X区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全区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进行调研,认真查找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主要原因,并对如何更好运用第一种形态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还比较模糊。
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监督责任。
但调研显示,当前第一种形态的普遍运用大部分还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体系里“打转转”,纪委监委成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力”。
以XX区为例,对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全部由区纪委来承担,全区还缺乏统一的、系统的数据统计体系。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范围还比较窄。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作用范围小。
目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仅针对苗头性问题,即“纪前”问题。
在运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时,一些干部以大案论英雄的思想根深蒂固,批评教育手段运用得较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得不到充分落实。
二是未被举报的大量轻微不当行为很难被当做问题线索进入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内容
对症施治提前查纪委反腐强调“四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10月21日,中央纪委网站刊登了题为《“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的文章,为何说它是重大创新
这篇由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撰写的文章提到,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
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
“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
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
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在执纪监督当中我们会发现,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违纪到违法,实际上是有一个过程的。
按照这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调整执纪监督力量和工作摆布,就前移了监督执纪关口,避免小‘苍蝇’长成大‘老虎’。
”高波说,纪律检查工作要治病救人,有些小病不治,到了更加严重的程度,比如到了肿瘤甚至是癌变的程度,可能该切除的就要切除了,这就相当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了。
他说:“在执纪监督、纪律审查中,也要遵循对症施治,标本兼治这个基本的原则和方法,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实到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发现苗头马上管,有人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执纪监督工作的提前量。
”高波在文章中提到,“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
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发现苗头马上查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从今年9月这个监督执纪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已处理了不少案例。
这种前移治病防线的执纪方式,背后的内涵是什么
实践中该如何准确把握
开会睡觉被免职是不是小题大做
近日,海南省澄迈县纪委通报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今年9月30日,在澄迈县委、县政府举行的一次大会上,县社保局原副局长蔡汝柏公然睡觉。
这份通报称,在会议主持人反复强调纪律的情况下,蔡汝柏仍然不收敛、不警醒,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作风懈怠散漫,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工作失职的错误,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决定免去蔡汝柏的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澄迈县的通报一出,便引发质疑。
有网友提出:工作作风问题是不是要和违法违纪等问题同样处理
对此,澄迈县纪委表示,开会睡觉看似小事,实则不仅违反了当地有关规定,更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处分条例》。
今年10月3日,湖北省纪委也通报了一起看起来似乎没那么严重的小事。
2015年7月,武汉大学同城接待武汉理工大学一行7人,花费1394元;接待湖北大学一行6人,花费545元。
一顿饭看似平常,但如果违反纪律则另当别论。
根据相关规定,同一个城市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严禁公款相互宴请。
湖北省纪委通报,武汉大学属于顶风违纪,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对此,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介绍,在长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中,他们在大量案件中总结出一个现象: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
”熊惊峰说,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大案小案一起查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上,有些党员干部和群众还有些疑惑。
在中央纪委网站直播的“反腐三人谈”中,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和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解答了这些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去我们的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该如何来理解和改变这种状况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
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
”熊惊峰认为,从结果上看,这是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一个原因。
而辛鸣认为,查出党内的腐败分子,不仅对于干部队伍是一大损失,对于我们党恐怕是更大的损失。
“我希望党内的干部都应该是好同志。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是更多时候,雷霆万钧的背后是菩萨心肠。
”辛鸣说,这“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如何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
“只有把错误的苗头及时遏制住,这个党员干部才会成为党的好同志。
”对于“四种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感冒”去了
熊惊峰明确表态,“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纪委从此之后不再查大案。
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要坚决惩处少数和那些极极少数。
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
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我个人理解,这‘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也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而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种形态”,站在一名普通党员干部的角度,辛鸣认为,这一方面需要纪检干部更有担当、更有责任;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对纪检部门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
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
”他希望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能理解这种心态,不再畏惧纪检部门的谈话。
因此,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给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带来一个新的局面。
(记者 方力 通讯员 王鹏程 根据央视《东方时空》和中央纪委网站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