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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十八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6-04-29 19:59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什么时候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

  把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我们党探索执政规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

按照的要求,我们对的探索也全面展开。

在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前提,没有,实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无从谈起。

坚持依法执政,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代表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保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国家的基石。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仍然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不依法执政、不善于依法执政的现象还存在。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统一、尊严、权威才有坚实基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才有可靠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才能获得蓬勃动力,进而在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是要坚持。

法律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机制,它所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公正性、强制性、程序性、效率性是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机制无法比拟的。

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法律至上”。

在我国,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法律至上首先要确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实现理念,首先就应高度重视和实施,通过,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法的实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和掌握着。

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掌握国家权力。

因此,党能否坚持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

只有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三是要坚持执政为民。

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是充分而有序地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根本保障。

我们党要执政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就要看我们党能不能使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群体都充分而有序地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

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越充分,我们党通过国家权力对这些利益的权威性配置就越能充分反映民意。

我们党的立法是人民利益的体现,执法是人民利益的实现,司法是人民利益的保障,法制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实现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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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密守则》1、不该秘密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的,《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

《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遵循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规定,吸收部队的实践经验,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衔接,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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